导图社区 经济法第六章(老师版):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六章主要论述的竞争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有兴趣自取,尊重原作者的知识产权哦~
编辑于2022-11-28 16:07:13 福建省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市场规制法
定义
是指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行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国家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理解: 这本身是民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民法的微观性和具体性,对于宏观经济现象所造成的损害与利益相关方的计算存在难以认定的情形,因此应当由市场规制法进行规制
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别市场规制
货币市场
证券市场
保险市场
房地产市场
能源市场
数据市场
法律制度
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制度
竞争法律制度
竞争
产生
在有限的资源下,多个主体对有限资源配置进行竞争
特征
一定程度的有利性
理解: 经济法范围内的竞争与民商法的竞争存在不同; 民商法的竞争会出现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害,民商法出于对平等主体的保护采取的对竞争规制与处罚措施,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民商法对于自己范围内定义的竞争是禁止的; 经济法并非反对竞争,相反,经济法视野下的竞争有利于市场良性循环,经济法规规制的是不平衡竞争与采用非法手段、造成严重市场恶性竞争的违法情形,因此其对于竞争是出于一定程度上的鼓励的
功能
作用
积极
宏观
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
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
微观
提升生产经营者服务质量
提升购买力
消极
竞争的不稳定性
导致垄断现象
失业率问题
引发社会负面累积效应
竞争市场的模式
参考指标:HHI指数
寡占型
竞争型
垄断竞争市场
特征
市场及以双方数量较多,彼此之间存在竞争
产品之间存在着一定竞争
备注:这种差异并不会明显到将产品之间的优势和劣势扩大化
交易双方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交易信息
进入和退出市场比较容易
寡头垄断市场
特征
卖方或者买方数量很少
进入和退出市场十分困难
完全垄断市场
举例:公共资源供应部门
特征
卖方或者买方只有一个
产品唯一且不具有可替代性
进入和退出市场十分困难
变化规律
竞争力度
由强到弱
政府干预力度
由弱到强
完全竞争市场
特征
市场主体数量众多且力量较弱
市场目的统一
产品无差异
信息资源均等
不存在市场进入障碍
竞争法
基本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律制度
二者之间的联系
二者将市场中部分禁止情形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将市场剩余部分作为自由竞争空间由民商法进行调整
发展历程
工业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民法知识产权法中产生,以保护私人权利为本位
后工业时代:经济法部门诞生竞争法,并衍生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继承至信息时代
各国或者地区的竞争法立法概况
主要法典
美国
主要法律文件
《谢尔曼法》
《克赖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鲁滨逊-帕特曼法》
《赛勒-凯夫维尔法》
德国
主要法典
《反限制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国台湾地区
主要法典
《公平交易法》
我国大陆地区
主要法典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主要立法模式
竞争立法模式
典型代表
中国台湾地区
澳大利亚
匈牙利
优势
避免出现法条竞合
减少执行机关的设立,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主要类型
统一式立法模式
分立式立法模式
混合立法模式
我国竞争法创立的艰难性
理解:这主要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关,由于我国的国有经济占据主导经济地位,对于垄断问题一直难以展开明确的规定,垄断问题难以直接立法; (变化:我国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涵盖部分对于反垄断的情形立法,因此并非无法对于垄断现象进行约束;2008年和2018年,我国逐渐将两部法律进行权能抽离,使之实现成为两部独立的法律部门)
主要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立法目的
保护竞争权利之外的关于竞争过程中的利益诉求(即权益)
备注: 1、理解:“权利”和“权益” ①权利是指在法律框架允许与保护范围内已经明确其本质与内涵,并且具有广泛的接受性和高度的共识性的利益; 权益指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法律未作出明确的禁止,不具有普遍性和共识性的利益 ②权利具有内容确定、边界清晰、公示性和排他性强的特征;而权益具有内容不确定、边界不清晰、公示性若、排他性弱的特征 ③权利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判断其是否存在,是否受到侵害、是否具有过错、是否未法定免责事由,较为明确且清晰; 权益的判断标准则需要就利益衡量角度判断该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谴责 2、为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而不是权利? 分析:在经济市场不断发展和经济活动与经济行为不断进行的过程中,会产生法律上未规定的利益诉求与新的利益纠纷,权衡这些诉求与利益冲突很难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情形的复杂性决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保护的是权益而不是权利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立法体例
一般性条款
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T2
主要内容
经营者的基本原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
定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形式
备注: 1、主要的立法体例: ①一般条款+列举式(封闭式) ②一般条款+例举式(开放式) 2、上述二者立法例的主要区别:是否具有兜底性条款(如“等等”、“其他”等相关描述或者规定) 一、将所有情形明确作出规定,并且没有兜底性条款,属于列举式条款 二、所有情形无法一一举例,只能就较为突出的几种现象作出规定,其余一律依照一般条款进行约束,属于例举式条款
列举式立法例
意义: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市场,造成公权力垄断监管的情形,更大程度发挥了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
特征
主体
经营者
理解: 1、经营者的资格: ①形式主义者——工商登记为取得经营者资格的要件 ②行为主义者——以采取经营行为为取得经营者资格的要件 2、经营者的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3、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当今随着经济发展,经济市场出现如下新现象—— ①不同行业从事不同领域的经营主体之间或可存在竞争关系 ②利益冲突方本身也有可能不存在竞争关系 综上两个现象,我们给竞争关系划定一个大致的标准:一旦两个主体之间存在争夺交易机会,并且双方的行为或将损害竞争优势的,双方的不正当竞争关系成立;
含义:指的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注意:其中不具有“营利性”,扩大了相关主体范围,如行业组织、公益性质的服务机构,具有以收相关费用形式进行公益性服务的机制的机构
主观
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利益
行为
竞争手段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
备注: 1、对“商业道德”的理解: ①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一、案情: 日本北海道渔联为保护本国海产品产业稳定,与中粮集团签订了固定出口份额协议,出口份额数量由中粮集团拟定;中粮集团将获得的出口份额分配给加盟企业,使之一对一对口出口; 山东食品公司为中粮集团的加盟企业,长期以来一直以在中粮集团处获得的出口市场配额获取高额利润,但是山东食品公司原董事长马某因私人关系跳槽至亲戚持股的圣达克诚公司,并且运用其多年积累的人脉从山东食品公司处夺取市场份额,山东食品公司不服,认为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就此向法院提请诉讼; 二、分析: 商业道德来源于一般法(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本质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体现,但是与诚实信用原则有所区分;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它既不属于个人品德,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公德,所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 经济人追名逐利的行为本身符合商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但不一定符合个人品德的高尚标准,同样企业勤于做慈善和做公益符合社会公德,但是怠于公益事业并不违反商业道德 回到本次案件当中,马某或许从社会公共道德角度来看,其确实不具有极高的个人品德水准,不值得鼓励与提倡,但是不能否定从经济人角度出发,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2、法律规定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竞争秩序的构建
优先使用权利规定进行保护
复杂情形采用权益角度出发,对权益保护利弊进行衡量作出判决
当权益规定难以就相关情形作出判断,采用原则进行审理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评判标准
子主题
种类
市场混淆行为
备注: 1、模仿与不正当竞争的模仿: ①在商业中,对于模仿的定义与伦理道德的模仿定义存在不同,市场鼓励一定限度的模仿,但是对于模仿必须具有一定的限度,否则会打压市场竞争 ②在市场的自由竞争空间中拟划分出一部分自由模仿空间,该部分空间需要由知识产权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做出缩限——知识产权为技术部分提供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就近似部分会引起他人误认的部分予以禁止,二者共同运转鼓励一定程度的模仿制度产生
定义
即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市场影响的表示,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断标准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构成要件
主体:经营者
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志
备注: 1、标志:是指在市场中用以表示自己身份、标记产品来源、证明产品质量以及表明其他营业情况的识别性标识 (举例:著作、商标、外观设计专利) 2、商业标志的主要类型: ①商品(服务)标识 ②市场主体标识 ③互联网经营活动中特有的标志 3、有一定影响主要体现: ①具有影响与荣誉称号(值得注意的是,荣誉称号与影响力并没有必然联系,部分荣誉称号不影响消费者对于产品原本的认知) ②影响的地域范围(与静态的地域范围无直接联系,与竞争的范围所在直接相关) ③影响的群体范围(不要求对所有群体具有影响力,与产品竞争的消费市场的影响力直接相关) ④影响力的指向(与标志的创造者影响力本身无关,是标志本身的影响力) ⑤影响力的实操指标 4、擅自使用: ①使用:包涵了多过程的使用,如研发的使用,销售的使用等,涵盖多个过程 ②擅自:指的是没有权利,包括对过期权利的使用
后果
与引起他人误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理解: 1、误认: ①引起他人误认为是其他企业的商品 ②引人误以为与他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2、误认的危害后果: ①已经误认 ②有误认的危险性(不考虑商品是否能够造成误导,也不考虑该具有危险性的商品是否上市与处于何种阶段)
主要类型
商业标识混淆
出现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T6
法条理解
对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界定
特有要求
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认定
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
通体观察和主要比较原则
近似标准原则
近似判定程度:足以对消费者的消费者行为产生误导
法条职能划分
商标法
注册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特有包装与装潢
未注册商标
备注:视为商标的特有包装与装潢
职能交叉
注册商标
驰名未注册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无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市场主体混淆
主要类型
企业名称
备注: 1、包括企业简称与字号等; 2、企业简称不一定是企业自己命名的,可以是由于市场规律而自然形成的习惯性简称,因为此类简称或未被企业承认,但是会对市场交易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当涵盖
社会组织名称
备注: 1、包括简称
姓名
备注: 1、保护范围也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2、使用合法姓名会对其他市场主体收益产生影响,会造成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的,同样属于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特有市场标识混淆
主要类型
域名
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
网络名称
网页
备注:涉及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
手机UI设计
备注: 1、存在争议:当今智能手机的手机界面大小限制了手机UI设计的多样性,部分操作存在共同性和共识性,因此即使部分操作或者UI设计存在独具创新性,因此不一定其与不正当竞争不存在直接联系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概念
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要式特点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主要表现形式
行为表现
组织虚假交易
构成要件理解
宣传行为
宣传方式
备注: 1、商业标志:广义上属于宣传方式,但是由于其具体职能被市场混淆行为进行约束,因此在此不属于商业宣传方式
商业广告
定义:是指商业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
特征
可识别性
广告主体
广告主
定义: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经营者
定义: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发布者
定义:是指为广告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广告代言人
定义: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业、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的主体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未使用过该商品或者未接受过该服务的
不得使用广告代言的产品
医疗器械与医疗药品
保健品
子主题
其他商业宣传行为
销售诱导
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解释等
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讲座等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宣传报道
宣传内容
性能
功能
质量
销售状况
用户评价
曾获得荣誉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主要形式
内容真实却引人误解
语义上误导
未充分表达的误导
科学知识的误导
内容虚假但是不引人误解
效果
引人误解
备注: 1、“虚假”不属于所造成的效果,也不作为该行为是否够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行为的直接结果;因为虚假是一个条件,造成的影响是消费者的反馈,消费者不一定因为内容虚假产生误解
后果
对消费者产生了实质的影响
对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等作为虚假或者应任务接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备注:该范围包括但是不限于消费者,因为除去消费者会受到影响,其余市场主体可能因为会造成误解的宣传行为产生错误的经营活动(如电影院可能因为水军刷票而错误安排相关电影的播放档期,造成实际收益的大规模缩减)
商业诋毁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
行为人
受诋毁人
经营者
竞争对手
备注: 1、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T11 2、存在问题:不具有竞争关系的主体之间的商业诽谤
言论被特定化
备注: 1、特定化:是指被告的言论或指名道姓,或含沙射影指向原告,或将言论涉及整个行业并会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
客体
商誉
实质:商业利益
商品声誉:针对产品的言论
商业信誉:针对经营者的言论
行为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误导信息
理解
信息
具有损毁性
包括事实陈述和评论
备注: 1、事实陈述需要对照的是客观事实,即参照系数是客观事实 2、值得注意的是,真实的事实陈述在一定程度下或可能构成商业毁谤,如在排外情绪严重下强调某企业外籍员工数量
信息具有虚假性或者误导性
行为
编造
传播
商业贿赂行为
主要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T7
商业贿赂
定义: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收买相关人员,以谋取交易或者相关竞争优势的行为
主要流程
行贿人
受贿人
直接影响
直接受损人
间接影响
其他受损人
竞争秩序
构成要件
行贿人
经营者
备注: 1、经营者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行为定性: ①原则上推定为经营者行为 ②豁免情形: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并非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举例:工作人员为冲业绩行贿,将销售渠道占为己有 (证明责任应当依旧在经营者身上)
主观目的: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行贿对象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行贿行为
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行贿
损害结果
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区分于商业贿赂的商业惯例
折扣
定义:即商品的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交易相对方的价格优惠
佣金
定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期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附赠
定义: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附带地向交易对方无偿地提供一定数量的现金和物品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
主要内容:技术
技术秘密
公知技术
专利技术
申请专利公开技术
技术秘密与专利权之间的联系
构成要件
主体:经营者
备注: 1、企业员工不属于商业秘密侵犯主体,因为主体只能是经营者 2、企业为促进销售而透露部分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定性范畴 3、其他第三方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的律师事务所等,均需要遵守商业秘密义务,也均有可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类比涵盖: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主要内容
是指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试试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晓商业秘密或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的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备注: 1、与前款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第三人行为比较: ①前款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属于事前行为,即第三人参与或者教唆侵犯商业秘密并享受窃取商业秘密所带来的商业成果的行为,第三人主体特征特定 ②此款所注明的第三人主体特征不特定,属于事后行为,属于商业秘密侵犯既已发生的事后行为 2、整治此类行为的意义:整治存在围猎商业秘密的不当风气,避免商业秘密因出售目的进行窃取,保护企业商业利益
举证责任
举证对象
商业秘密
非公知性
价值性
保密性
侵权行为
信息实质相同
不正当手段
证明方式
商业秘密
证明难点:商业秘密自身特性的抽象性
证明方法:盖然性证明
侵权行为
证明难点:不正当手段的难以证明
证明方法
证明被告存在接触商业秘密的行为,由对方举证其商业秘密为合法来源
合法来源
自行开发研制
通过技术转让合法取得
从公开渠道获得
通过对商业情报的分析取得
通过反向工程取得
备注: 1、反向工程是指从原告的产品出发逆推出其具有的产品结构与生产方法,从而得出该产品的商业秘密与技术方案
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T32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竞争法》T10
有奖销售行为
含义: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
特征
在经营者与购买者之间
奖品形式
物品
金钱
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
存在主从关系
目的
招揽顾客
形式
附赠式
主要内容:同等条件下,给予确定奖励
抽奖式
主要内容:以偶然的方式确定奖励种类或者是否给予奖励
区分意义
消费者与销售者信息不对称,因此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容易误导销售导向
抽奖式会诱发经营者虚假宣传,过热获利的经济乱象出现
主要类型
信息不明的销售行为
含义:是指所设奖项、兑奖条件、奖金金融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含义:采用谎称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巨奖销售
限制
最高奖超过5w元
针对抽奖式
备注:若为附赠式巨奖销售,原则上不考虑不正当竞争,而应当考虑垄断行为
特征
行为主体是作为买方的经营者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并且具有促进销售的目的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
行为侵害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经营者
行为领域:互联网
行为方式
采用技术手段
备注: 1、“采用技术手段的”理解: 一、技术手段在这里指的是互联网技术手段 二、技术手段与商业诋毁行为等行为区分,即采取技术手段限制商家的正常运营生活,并没有直接性、公开性地对商家的经营活动进行影响 (举例:外卖店家进入A平台后再进入B平台,B平台屏蔽其点评信息,将店铺排名靠后,缩小该店铺的可配送范围等)
影响用户选择或者以其他方式
直接影响
不给用户选择权
间接影响
给用户选择权,但是利用警告提醒等方式很大程序上影响用户选择
行为后果
妨碍、破坏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主要类型
未经其它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它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恶意对其它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其它妨碍、破坏其它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运行的行为
干预措施
裁判原则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最小特权原则
备注: 其主要针对杀毒软件的优先权限与权限范围,不得对于其它服务提供者过度干预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诉权人
经营者(非消费者)
赔偿金额计算
备注:赔偿数额应当包括经营者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按照经营者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惩罚性赔偿
限制条件:针对商业秘密
主要内容: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行政责任
受到行政处罚,有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且予以公示
刑事责任
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有相应的罪名与之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