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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证据法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一,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二,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三,证据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四,证据法学的体系结构等。
编辑于2022-11-29 11:08:17 浙江省证据法学
绪论
证据法概述
一,证据法的概念,宗旨和立法体例
证据法的概念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二,证据法的宗旨
1、证据法律制度必须遵循宪法
2、证据法律制度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
3、证据法律制度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真实
证据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
立法体例主要有两例,一是颁行单独的证据法典,二是证据法的具体规则分散与诉讼法典或实体法典中
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是一句神意或上帝之意来判断案件真实真伪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这种证据法律制度大体上存在于西方奴隶制度社会及欧洲封建社会前期
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有其存在的社会现实条件和环境,在此历史阶段,科技文化落后,人们的认知能力低下,对查明事实的合理手段,包括合理的证据手段,不了解也就无从运用,同时,当时的人们对超自然力量的神或者上帝顶礼膜拜,并确定神或上帝洞悉人间一切,于是很自然的求诸神令来判定案件真相
法定证据法律制度
一,法定证据的主要内容
法定证据法律制度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裁判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法定正确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具体的内容和适用的范围程度有所不同,从成熟的法定证据法律制度来看,其主要内容有
其一,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有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法官向演算数学公式一样被动而机械的根据证据规则计算证据的证明力,并据此认定案情
其二,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
完全证据:完全证据是法律规定能够确认案情的证据,被告人的自白通常被确定为最完全证据
不完全证据:不完全证据包括折半证据四分之一证据,八分之一证据等,是法律规定其证明力不足以确认案情的证据,多个不完全证据的证明力才相当于一个完全证据
其三,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其四,对最终的事实认定,尤其是对罪责的认定和刑罚的宣告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要件,比如说,根据卡洛林纳法的规定,能够认定有罪并科处刑罚的只能是三种情况,两名以上目击证人关于犯罪主要事实的一致证言,或者经过合法程序获得的被告自白,或者现行犯在实行犯罪时被当场捕获并持有凶器或脏物
三,对法定证据法律制度的评价
其一,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
其二,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制,防止法官专断
其三,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等
缺陷:法定证据法律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以具体经验代替一般规则,以法定的方式将不同的证据的不同证明力加以绝对化和等级化,用定量分析的数学方法解决属于定性分析领域的证据审查判断,强制法官无视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机械的、划一的评价,限制了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法定证据法律制度以过分地牺牲真实性来抑制法官的主要随意性。同时,刑讯逼供不仅招致背离事实真相,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二,法定证据法律制度产生的根源
法定证据法律制度萌芽于罗马帝制时期,中经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阐释和系统化,再通过在西欧大陆封建国家诉讼制度中的普及及发展,终于形成了一套庞大而又复杂精致的证据法律制度体系,法定证据法律制度全盛于16世纪至18世纪并延续到19世纪中叶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1)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自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 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 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2)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产生的根源
自由心证制度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17世纪以后,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从政治层面上推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包括证据制度的改革。崇尚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启蒙思想者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法定证据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了胜利,封建制度被迅速发展的资本主义制度所取代。法定证据制度所依赖的登记观念与资产阶级推崇的自由、平等、博爱相冲突。另一方面,诉讼制度与诉讼模式的变化导致了证据制度的更替。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上述主张的影响下,辩论式的诉讼程序逐渐取代了纠问式诉讼程序。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1791年1月18日,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
(3)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原则上视各种证据的效力为平等,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及良知进行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依此认定证据和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保障和制约,主要体现在:自由心证原则并非容许法官恣意判断,而是要求法官作出合理的心证。为求得合理的心证,采用自由心证原则的国家一方面保障法官心证形成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制约法官的恣意判断,从而在制度上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设置了充足的保障措施和合理的制约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心证形成前、心证形成中及心证形成后的诸多措施。
(一)西方国家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西方国家证据法律制度是繁杂多样的,在此,我们仅以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为描述的轨迹,就西方国家证据法律制度做类型化和概要式的阐释
(二)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
我国古代实行“疑罪从轻、从赎或从赦”,不管如何处理疑案,都是有罪推定。如《唐律》有:“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大元通制》则“诸疑狱在禁五年以上不能明者,遇赦释免”。
2.我国近现代证券法律制度
(1)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1)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民事诉讼法第 222条规定:“法院为判决时,应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真伪。”
(2)无罪推定
(2)无罪推定。刑事诉讼法第 301条规定:“不能证明被告犯罪或其行为不罚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第 154 条规定:“犯罪事实应以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实。”
(3)直接原词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判决,除别有规定外,应本于当事人之言词辩论为主。推事非参与为判决基础之辩论者,不得参与判决”(第 221条);“法院调查证据,除别有规定外,于言词辩论期日行之”(第209条);“当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词陈述”(第 193条)。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判决,除有特别规定外,应经当事人之言词辩论为主”(第221条);“法院应予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辅佐人,以辩论证据证明力之适当机会”(第162条)。
(4)举证责任
(4)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有举证责任”(第 161 条);“法院因发现真实之必要,应依职权调查证据”(第163条)。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第 277 条)。
(5)证据种类
(5)证据种类有被告人自白、人证、物证、书证、鉴定、勘验等。关于被告人自白,刑事诉讼法第 156条中规定:被告之自白,非出于强暴、胁迫、利诱、诈欺、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当之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
3.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
(1)以查明案情真相为目的。
我国的证据法和诉讼法要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且要求证据充分,足以证实案情
(2)严禁刑讯逼供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废除了“罪从供定”等不合理原则
(3)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4)举证责任方面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中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证据法学
一,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应当明确正确法和证据法学不是相同的概念,证据法的主要内容是证据法律规则和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证据法学是理论和学科上的概念,其主要内容是探讨诉讼证明和证据规则的产生根据,具体内涵和具体使用,其基本原理是基于诉讼证明实践,并经理论探究而得出的一般来说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这并不排斥有些国家和地区将证据法学原理作为一种法律渊源,而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二,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
(一)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古今中外的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都是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通过证据法学的研究。揭示诉讼证明和证据法律制度的内容特征和发展趋势,尤其是通过研究古代和外国的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而透视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完善我国证据法律制度。
(二)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
诉讼证明是一种在法律框架中的“实践理性”活动,既要遵循证据法律原则规范,又要遵照经验法则和科学原理。
(三)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
主要是探讨诉讼证明的价值取向和目的功能的具体内涵,以及在我们所处的社会物质,精神和制度条件下如何协同实现。我们在研究和学习证据法学时,理当追问,诠释与理解证据法律制度所应蕴含和实现的宗旨。同时,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还包含对已形成的证据法学观点和理论的在分析和再升华。
(四)诉讼证明和证据的立法环境和适用环境
主要是指诉讼证明和证据的立法和适用所处社会物质条件和精神文化环境。
(五)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轿车或边缘问题
证据法律制度与宪法原则,诉讼法和实体法之间交叉的内容,应当被纳入证据法学的研究范围。
三,证据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和学习方法。
证据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法学学科,实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和发展的,最终要受到司法实践的检验。由此而决定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和学习方法市证据法学最基本的研究和学习方法
(二)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和学习方法。
在证明和证据方面,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存在着一些共同问题,一般原理和共同规范,同时由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存在着差异,所以这三者之间必然存在着特殊原理和想异规范。因此,必须将共性与个性相结合来探讨和学习诉讼证明和证据问题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和学习方法
主要是有证据法内含着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以及证据法的宗旨所决定的。
(四)比较方法
两方面。一是纵向比较,二是横向比较
(五)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我们应当探究证据法律制度与整个社会和诉讼的现实和发展之间的相互影响。对诉讼证明和证据法律制度进行法解释学的“应然”性研究的同时,也应强调“实然”性的法社会学研究,并摸索“应该怎样”与“实际怎样”这两个视角之间的联结点,通过实证材料和一般命题之间循环往复式的相互验证来谋求研究和认识的深化。
四,证据法学的体系结构
证据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理应有其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不过,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结构又处于不断发展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结构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同时,基于客观情况和主观认识,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个人所建立的证据法学的理论体系结构,常常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