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刑法——第一章 刑法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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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法是为了保护法益,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时犯罪,应给予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法律。
刑法渊源
1.刑法典及十一个刑法修正案
2.单行刑法:全国人大常委1998年12月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我国唯一的单行刑法
3.附属刑法: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我国附属刑法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独立的罪刑规范。
刑法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其他法律保护的,刑法都保护;宪法保护的,刑法也保护。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专门规定犯罪和刑罚。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罚制裁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权益。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其他法律无法调整时再发挥作用;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多选题两个都选,单选题选保护人民(根本目的)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任务
1.惩罚、预防犯罪,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简述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的机能
1.行为规制机能:即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人权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刑法的解释
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刑法的立法机关对条文的解释
1.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2.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3.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检、最高院)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学理解释
指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述。
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所有解释都始于文理解释,但未必终于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 根据刑法学立法精神与目的解释用语的含义。
目的解释:根据规范目的,揭示刑法用语的可能含义。目的解释是最根本的解释理由。
体系解释
当然解释
刑法缺乏具体规定,但在同一规范下有可以类比的规定条件
入罪是举轻以明重(轻的是犯罪,重的更是犯罪) 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都不是犯罪,轻的更不是犯罪)
仅符合法益保护目的,没有考虑实际的法律规定,因此未必符合人权保障的要求
同类解释:法条表述中”A、B、C等”与ABC具有性质上的相当性
扩大解释
在边缘含义以内,一般人能接受。
限制解释
类推解释
民法允许类推,刑法禁止类推
突破了用语含义,一般人不能接受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基本内容
法定化、明确化、合理化
主要体现
1.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
2.在刑事司法上,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是哟刑法,依法定罪处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刑法充分体现了这个原则
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体现了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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