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担保物权(重点学习)
这是一篇关于民法—担保物权(重点学习)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概念: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特征、混合担保的处理等。
编辑于2022-11-29 17:38:25 云南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概述
概念: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特征
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而受偿。
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未届满的,可以提存。
混合担保的处理
1.物权与保证并存时
1.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则先执行物保,后执行保证。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物保与第三人人保彼此之间不能追偿(另有约定除外)。
2.保证与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既可以先执行物保,也可以先执行保证。
2.物保与物保并存时:不论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还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债权人均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3.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第三人保证并存时:债权人应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人保,既可以先执行物保,也可以先执行保证。
抵押权
概念: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事人设定的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关系中: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抵押人(可能是债务人本人,也可能是第三人)
设立
1.禁止设立抵押的财产范围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例外:①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四荒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土地经营权。③乡(镇)、村企业厂房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是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公益机构的公益设施
公益机构可以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权的成立条件
1.以动产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成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即使登记了也不得对抗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买受人)
2.以不动产或动产之上的权利设立抵押:抵押合同生效+完成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
房屋抵押时,其赖以存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一并当然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如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建筑物被一并当然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如土地上并无建筑物,抵押后新增了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但抵押权人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例:拍卖费、诉讼费等。
抵押物
关于从物:抵押权设定前即为抵押标的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包括该从物。 不包括从物的:①抵押权设定后方为抵押标的物的从物;②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人分别所有;③当事人另有约定
遥控器就是电视或者空调的从物。
关于孳息:原则上由抵押人收取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且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物的孳息由抵押权人收取。 孳息的处理:依法收取的孳息须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余下的再用于清偿债务,而不是由抵押权人直接享受孳息的所有权。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
1.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之间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内容,但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保全抵押物价值
①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②抵押财产的价值已经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讲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实现
实现条件:1.抵押权有效成立;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3.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实现方法
折价、拍卖、变卖(折价指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并用抵押物的价款折抵债务。)
流押(流质)约定无效规则
流押约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注意:流押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超级抵押权(购买价款优先权)条件: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留置权人除外。
1.动产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
2.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效力:出卖人的抵押权优先于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即使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已经公示在先;
3.仍然是留置权人最优先。
动产浮动抵押:抵押不破买受规则→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最高额抵押权
概念: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
特征
成立方面: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未来将要发生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
转移方面: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确定的时间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现:最高额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为实际发生的债权数额与最高限额两者中较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