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合同的保全
这是一篇关于合同的保全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一、概述二、债权人代位权三、债权人撤销权。
请求权基础,简而言之,就是据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主张某种权利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行为。它是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根本,也是法律学习者必须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请求权基础理论起源于德国,后经台湾学者引入并发展,现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便于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民法的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2024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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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保全
一、概述
合同的保全与债的担保
产生依据不同
效力范畴不同
作用不同
合同的保全与民诉中的保全
法律性质不同
实行措施不同
是否请求不同
二、债权人代位权
概念
法理来源
《民法典》对《合同法》的修改与完善
扩大代位权的客体
新增保存行为
“直接清偿规则”
性质
实体法的权利
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是行使效果的延伸的
成立条件
债务人享有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未将债权限定为到期
未限制仅金钱之债
增加了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请求权
担保权
形成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对人主张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请求履行”等实行行为须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而未清偿
需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不以债务人是否无资历为要件
特殊形态:保存行为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做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行使
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
代位权须以债权人自己为名义
代位权行使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代位权行使须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
行使代位权的形态包括实行行为和保存行为
保存行为
在诉讼时效已经起算至届满前的任何时间,债权人均可实施保存行为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代位实施申报债权
其他有害与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情形
效力
债务人
相对人
相对人得以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事由
相对人不得以直接对于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
传统民法学说
“入库规则”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受领了相对人继父的财产,债权人对该财产无留置权、直接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也不能提出以其债权与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相抵消。
我国民法典
“直接清偿原则”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接受履行后
在债务人的权力被依法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依照有关法律处理。
三、债权人撤销权
实体权利
请求权和形成权两种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一般撤销权
发生原因不同
撤销权人不同
撤销权行使方式不同
成立要件
无偿
客观要件
有偿
主观要件
客观
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了使其财产减少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人放弃其债权
放弃债权担保
无偿转让财产
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该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达不到70%
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因其行为而无资力清偿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
只能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
主观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仍然为之,是否损害,是否串通在所不问
不需以知道为要件,就可以撤销
不用举证债务人是否有主观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与相对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必须以诉讼方式为之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必要限度
债权人撤销权应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
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驶。自债权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与相对人
一经法院撤销,即自始无效
一经法院撤销,相对人得以以债权人的请求,返还已受领的财产,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返还财产,但其对债务人负有返还义务。若可以抵消,则优先受偿;不能直接抵消,平等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