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H2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2022CPA)
民事主体(civil subject)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在中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编辑于2022-12-16 12:07:41 云南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分类
指 民事主体通过 意思表示 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 有目的的行为,此处的“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
单方&多方 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订立遗嘱、撤销权的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效力待定的追认
双方:订立合同
多方:决议
要式&非要式 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必须采取一定形式or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非要式:未规定特定形式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
是 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 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可以是 作为or不作为(eg:保密义务)
产生债法上的法律效果
处分行为
是 直接导致 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eg:甲抛弃自己的动产)
物权变动是典型的 处分行为
处分的客体 是 权利
包括:契约(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有权的抛弃)
意思表示
1.民事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 核心
2.分为
无相对人意思表示
完成时 生效
eg:遗嘱行为、抛弃动产
有相对人意思表示
对话意思表示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 生效
非对话意思表示
到达相对人时 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 → 进入系统时 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 → 知道or应当知道 电文进入系统时 生效
生效时间 另有约定,按约定
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发布时 生效
eg:撤销权的行使、授予代理权、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3.行为人 可 明示or默示 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符合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 → 视为意思表示。
继承:书面形式 放弃继承;沉默视为接受继承。
4. 撤回意思表示
可以撤回
撤回通知 应先于承诺到 or 同时到
5.对 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应按 所使用的词向,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 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不能完全 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向,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 行为人具有 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
形式:书面、口头、沉默、推定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3)绝对无效
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背 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可撤销VS 无效
法律效力不同
可撤销:被撤销之前,已经生效,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无效:自始无效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可撤销:撤销权人 申请,人民法院 不主动干预
无效: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人民法院or仲裁机构可在诉讼or仲裁程序中主动宣告 无效
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生效,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必须通过 人民法院 or 仲裁机构 行使 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 拥有选择权,可选择 撤销 or 不撤销。
4)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胁迫
(4)欺诈
撤销权的消灭
注:第三人C实施欺诈行为,使A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B知道or应当知道 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A有权请求 撤销。(胁迫:无论B是否知情,A均可撤销)
撤销权 性质:形成权
形成权:单方 意思表示 即可使 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变化的权利。eg: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
法律后果
1)无效的or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 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 部分无效 ,不影响 其他部分 效力的,其他部分 仍然有效。
3)无效、被撤销or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能返还or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 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效力待定
成立时 尚未生效,追认后 生效。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 实施的行为
1 )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 or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 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效力待定
经其 法定代理人 同意、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予以追认。未作表示 → 视为 拒绝追认 。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 相对人 有撤销权。撤销应当以 通知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or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 视为 拒绝追认
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 有撤销的权利,以 通知的方式作出
被代理人 已经开始履行合同, 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未被追认的, 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or请求赔偿,是赔偿范围 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or应当知道无权代理,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 直接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or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 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附条件和附期限
1 .附 条件 的
( 1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 生效。
( 2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 失效。
( 3 )附条件的,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
所附条件 特征:
①必须是将来发生的 事实
②必须是将来 不确定的 事实
③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 约定的
④条件必须合法
2 .附 期限 的
( 1 )附 生效期限 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 生效。
( 2 )附 终止期限 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 失效。
第二单元 代理制度
概念
特征
( 1 )代理人必须以 被代理人 的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 2 )代理人 在代理权限内 独立 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 3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 被代理人。
适用范围
( 1 )适用于 民事主体 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 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 2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不得代理。
代理 VS 行纪
1)行纪人:以自己名义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行纪:法律后果 → 行纪人 自行承担,然后 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 委托人;代理:法律后果 → 被代理人 承担
3)行纪:必须为 有偿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既可 有偿,也可 无偿。
代理 VS 传达
1)传达:任务是 忠实传递 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 不进行 意思表示,传达人 不以 民事行为能力 为 条件。
2)代理人代理权限内可独立 向第三人 进行意思表示,必须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身份行为(eg:结婚行为、收养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能代理;但 身份行为 可传达。
委托代理
不要式行为,可 书面、口头 等
注:要式:法律规定 应当采用 某种特定形式 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进行,二者效力相同。
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 →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授权 → 单方 民事法律行为。
职务授权
执行法人、非法人组织 人员,就其 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 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义 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对 法人、非法人组织 发生效力。
法人、非法人组织 对 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理权的滥用
( 1) 代理人 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与自己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但 被代理人同意or追认的除外。
( 2 )代理人 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的双方同意or追认的除外。
( 3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 和 相对人 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 。
第三单元 诉讼时效 制度
基本理论
概念
1. 期间届满,义务人 可以提出 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届满后,义务人 同意 履行的,不得以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 抗辩; 义务人 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 请求返还。
2. 届满时 债务人 获得 抗辩权 ,但 债权人的 实体权利 并不消灭。
3. 权利人 超时 起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 (起诉权并不丧失)。义务人 提出 诉讼时效 抗辩,人民法院查明 无 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 驳回 权利人 的诉讼请求 (权利人 丧失 胜诉权),但权利人 实体权利 并不消灭。
4. 人民法院 不得 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义务人未提出,人民法院不应进行释明 及 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5. 当事人 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其基于新的证据 能够证明 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已过 诉讼时效期间的 情形除外。
6. 当事人 未按规定 提出 抗辩,却以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为由 申请再审 or 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 约定无效 。
8.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 利益的 预先放弃 无效。
适用对象
1. 请求权 不适用 诉讼时效:
1 )请求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 )不动产物权 和 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 请求 返还财产;
3 )请求支付 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4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其他请求权。
2. 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 诉讼时效:
( 1 )支付 存款本金及利息 请求权;
( 2 )兑付 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 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 企业债券本息 请求权;
( 3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 的 缴付出资 请求权;
( 4 )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 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指 法律规定 某种权利 预定存续的期间,如债权人在此期问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
eg:撤销权消灭 → 5年 → 除斥期间
区别:
1)适用对象 不同
①诉讼时效 → 适用于 债权 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 → 一般适用于形成权(eg: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也可能适用于请求权(eg:受遗赠权)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人民法院 不能 主动援用 诉讼时效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 均可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 届满 只是让债务人取得抗辦权,债权人的实体权利 并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 届满,实体权利 消灭。
种类& 起算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 3年 → 自知道or应当知道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 20年 →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 延长 。
3年:有中止、中断 20年:不发生 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人寿保险被保险人or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 保险金 诉讼时效为5年,自知道or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 计算
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or仲裁 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约定 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 开始计算。
2)未约定 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权利人 提出履行要求之日 开始计算; 。 债权人 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 宽限期届满之日 开始计算。
3)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最后一期 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 起计算。
4)附 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条件成就之日 起计算; 。 附 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期限届至之日 起计算。
5)侵权行为 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or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事实 和 加害人之时 开始计算。
6)不作为义务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or应当知道 债务人作为之日 开始计算。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or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其 法定代理人 的 请求权,自 法定代理 终止之日 起计算。
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 受害人 年满18周岁 之日 起计算。
9)赔偿请求人请求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 知道or应当知道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 人身权、财产权之日 起计算,但被羁押 等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不计算在内。
中止
1.中止的法定事由
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or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没有 法定代理人,or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 未确定继承人or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 被义务人 or 其他人 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自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满6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1.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 向 义务人 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 同意 履行义务;
【解释】义务人 同意履行 行为:义务人作出 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
3)权利人 提起诉讼or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or申请仲裁具有 同等效力 的 其他情形。
①申请支付令;
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or死亡;
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⑤申请强制执行;
⑥申请追加当事or或被通知参加诉讼;
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⑧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社会组织 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⑨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注1:对连带债权人or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中断,认定对其他债权人or债务人也中断。
注2:债权人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 均发生 诉讼时效中断。
注3:债权转让: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 到达债务人 之日起 中断。
注4: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 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 之日起 中断。
2.中断的效力
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 归于无效;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
中心主题
主题
主题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