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本思维导图对其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的知识做出了梳理,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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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节 法的概念
汉语中的概念
古代
刑、规范、公平、裁判、明断曲直
律、常规、均布、划一
现代
广义:法律的整体
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
西文中的概念
权利、公平、公正
客观法
抽象、不依人意志而存在
主观法
属于主体的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实现的合法权利
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总称,以及包含相应社会行为规范的规范性文件。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体现,是一种规范化的国家意志
第二节 法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
卢梭:法是意志的记录 黑格尔:法即意志的表现
命令说
霍布斯: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 奥斯丁: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规则说
哈特:法是一个社会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惩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判决说
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行为说
法存在于行为中,而非规则中
社会控制说
事业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法的本质:内部依据 法的现象:外部显现
贡献: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鲜明对照
第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第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第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阶级本质
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特殊规范性)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法具有概括性,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
法有可预测性,人们据以可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计划安排。
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
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
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
政党的章程和道德规范都不是出自政权之手,因此不是法
中国县、乡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也不是法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明确公开性)(普遍约束性)
法应当是明确的
法一般都以具体的形式,明确地、肯定地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
法可能模糊——法律解释
法应当公开
法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
有的国家的判例也是一种法,判例法形成后,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
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 法的强制力是与法庭、监狱、警察以至军队的强制力相贯通的
第四节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的特征
个别性,局部性
多样性,差别性
不可分割性
法律概念
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
涉物概念
要求
概念必须精确、规范、统一
法律概念本身不能单独适用,但它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适用限定范围和提供前提
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是用来表述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工具
特点和独特功能
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确定自然性质、社会性质、法律性质,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的结构。
法律规则(规范)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具体权利义务,具体法律后果。
逻辑结构: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条件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和肯定式后果)
立法应以规则为主体
法的指引必须是明确的,规则最能发挥明确的指引作用
增加法的可操作性,减少偏离、误解、随意,有利于提高效率,公平公正
法律制裁必须可以量化,规则可以做到
分类
性质
义务性规则
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命令式规则
禁止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
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任意性)
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指示的对象
委任规则(国家机关)
组织规则(权力划分)
审判规则(司法机关)
特点
有权按规则作出行为
作出行为是不可推卸的职责
形式特征
规范性规则
直接适用
标准性规则
根据具体情况适用
功能
调整性规则
功能: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
无论是否存在,人们都可能从事或不从事
构成性规则
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去活动
构成性规则先于它所调整的活动
规则的优点和独特功能
微观指导性
可操作性(可适用性)
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原则
指可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理,是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的集中体现,是理解局部和整体法律内容的出发点和归宿
法律原则的功能:指导、评价、裁判
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政策性原则
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战略发展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政治设计或决策。
全局性、根本性
公理性原则
历史性、地域性
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得到广泛承认并奉为法律的公里
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的区别
第一,政策性原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公理性原则不分地域
第二,公理性原则着眼于平等、公平、善良等持久的道德价值,要求同样状况同等对待;政策性原则着眼于功利(利弊比较)而允许差别对待和变更
原则的优点和独特功能
比较宽的覆盖面
宏观上的指导性
稳定性强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
具体原则: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原则和规则的区别
规则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要么遵守,要么违反;原则的适用比较灵活(不规定法律后果,不规定非使用不可的条件)
两规则冲突必有一无效;原则是在某一场合,某一原则优于某一原则
1
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2
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3
确定性规范
委托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
4
保护性规范
奖励性规范
制裁性规范
法的要素又称法律要素,是指法的不可缺少的构成元素
法理学是什么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理学是追究法律和法学深层原理、道理的学问、学科和课程。
法理学研究法律的内涵、特征和本质,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法律的价值和作用,法律的渊源和效力,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