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2020年最新版里面包含支票,汇票本票,商业汇票
编辑于2020-01-10 12:39:41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
支票
支票概述
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单位、个人
付款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收款人
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为收款人(付可以收,所以可以没有付) 区别于持票人、持票人可以是票面填空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种类
现金支票
印有 “ 现金 ” 只能支取现金 不得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
印有 “ 转账 ” 只能转账
普通支票
未印 “ 现金 ” 或 “ 转账 ” 可以支取现金、也可转账 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只能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的出票
必须记载的事项
必须记载不记载的,票据无效
表明 “ 支票 ” 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 没有收款人
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收款人名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 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未记载付款地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未记载出票地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金额,为空头支票
对空头支票,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 5 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百分之 2 的赔偿金
预留签章
出票人为单位的
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公 ➕ 私)
出票人为个人的
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 不得 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 不符 的支票
支票的付款
期限
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 10
超过提示付款,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人仍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内 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 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途径
持票人 委托 开户银行收款
应作 委托收款背书 ,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记载 “ 委托收款 ” 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 将 支票 和 填制的进账单 交给开户银行
持票人 直接 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将 支票 和 进账单 交给开户银行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
不得背书转让 在支票背面 “ 收款人签章 ” 处签章,持票人为 个人 的,交本人 身份证 ,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银行本票、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概念
出票人签发, 承诺自己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银行 收款人
没有付款人
种类
转账银行本票
单位、个人
现金银行本票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方可使用 现金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出票
申请与受理
申请应填制 “ 银行本票申请书 ” ;受理后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必须记载事项
“ 银行本票 ” 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 没有付款人
付款
期限
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 2 个 月 逾期、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出票日起 2 年 内不行使而消灭
退款
主要原因
超过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时效内向出票银行说明,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退款途径
在本单位开立存款账户的,只能转到原申请人账户 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才能退付现金
银行汇票
概念
付款方申请签发的,由出票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的票据
种类
转账银行汇票
单位、个人
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和收款人 均为个人 方可使用
出票
填写 “ 银行汇票申请书 ” ,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银行受理,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汇票,将 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一并交给申请人 申请人应将 “ 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 一并交付给 收款人
实际结算金额
收款人应在出票金额 以内 ,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将实际额和多余的金额准确清晰的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实际结算金额 低于出票金额的 , 多余的 由 出票银行退给申请人。
未填明 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 超过出票金额 的,银行 不予受理
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 不得更改 、更改银行汇票 无效
银行汇票(限于转账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 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未填明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付款
向谁提示付款
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 个人 持票人,可以 向任何 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
需要提交的材料
汇票背面 “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 ” ,签章要与预留签章相同 将 银行汇票 和 解讫通知 、 进账单 交给开户行(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期限
见票即付 、提示付款期限自 出票日期 1 个月 逾期、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自出票日期 2 年内
退款
持票人超过期限、代理银行不付款的,在票据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持 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申请人 缺少 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银行在提示付款一个月 后 办理
出票日期一个月 ➕ 一个月
商业汇票 ( 远期票据
纸质:不超过 6 个月 电子:不超过 1 年 电子商业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比纸质商业汇票多了 2 项 : 出票人名称;票据到期日
商业汇票概述
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 付款人在 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的票据 (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均为 见票即付 (也称 即期票据 ))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只能 单位 ,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结算
付款人
付款人承兑后称为 “ 承兑人 ” ,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纸质或电子
纸质商业汇票
出票人依照电子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
银行承兑汇票 (付款人: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与承兑银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有可靠资金来源
承兑人 纸质:银行承兑 电子: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 ( 付款人:单位
出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并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可靠资金来源
承兑人 纸质: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电子:金融机构 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定日付款
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期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
自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期限
4 种票据行为
出票
单张 100 万 以上 原则 上用电子商业汇票 单张 300 万 以上 全部 电子商业汇票
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并由付款人承兑
具体要求
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对签章的要求
单位、银行在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 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 或 盖章
收款人名称
单位、银行的名称应记载 全称 或者 规范性简称
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中文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 票据无效 ;二者不一致的 结算凭证 ,银行 不予受理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不得更改,更改的 票据无效 ;更改的 结算凭证 ,银行 不予受理
出票日期
应当使用 中文大写
应规范填写
前加 “ 零
月为 “ 壹 ”“ 贰 ” 和 “ 壹拾 ” 日为 “ 壹 ” 至 “ 玖 ”“ 壹拾 ”“ 贰拾 ” 和 “ 叁拾
前加 “ 壹
日为 “ 拾壹 ” 至 “ 拾玖
票据、结算凭证的伪造 变造、更改
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伪造 变造
无权限人
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 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手段,对票据上 签章以外 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
更改
愿记载人
出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其他记载事项 ,原记载人 可以更改,更改时应该由原记载人在 更改处签章证明
背书
种类
转让背书
转让票据权利(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
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 写 “ 委托收款 ” 字样
质押
为担保债务在票据上设定质权,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形式票据权利( 写 “ 质押 ” 字样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 前 背书
粘单
凭证不能满足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在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 第一记载人 ,在 粘接处 签章
背书连续 :在票据转让中,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非经背书转让,以合法方式取得、依法 举证,证明权利
附有条件背书 :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无效
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人 :记载 “ 不得转让 ” ,后手再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 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背书无效 记载 “ 不得转让 ” 字样的背书 背书有效 附条件背书 背书有效 背书人未签章 背书无效 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无效,但持票人补记后有效 未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有效,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
手续费 :承兑银行的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 千分之五 的手续费
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 无须 提示承兑 定日或出票后定期: 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出票日期 一个月内 逾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 出票人以外 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其提示付款,应当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 3 日内 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必须记载事项 : “ 承兑 ” 字样、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未记载的、应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 的 最后一日 为承兑日期
附条件承兑 :视为拒绝承兑 承兑的效力 : 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票据登记信息
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贴现前,办理承兑、质押、保证应不晚于业务办理的次一工作日完成信息登记工作 纸质商业承兑汇票 :完成承兑后,登记信息、未能及时登记信息的,有权要求补记
纸质票面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以 纸质票面信息为准
电子商业汇票 :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应 同步传送
贴现
概念
持票人在票据 到期前 为获得资金融通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发生的 票据转让行为
见票即付(支票、汇票、本票)无须、也不能办理贴现
条件
票据未到期 票据未记载 “ 不得转让 ” 事项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与直接前手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登记信息查询
纸质 贴现、通过票据信息确定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办理贴现,申请办理贴现人 无须提供合同 、发票等,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必须记载事项与登记信息 不一致的 , 不得办理贴现
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按 票面金额 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 1 日或在 异地 的纸质商业汇票 另加
贴现的收款
到期,贴现银行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付款的,贴现银行向 前手追索 票据;也可从 申请人 的存款直接收取款项
保证
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 保证无效 ,经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职能部门(甲 - 财务部 - 人事部)保证 无效 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人 书面授权范围内 ,保证 有效
保证行为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 : “ 保证 ” 字样、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 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 记载 “ 保证 ” 字样而另签订合同或条款的, 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对记载 :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的,已经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 :未记载的,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容易出错,必须记住
附条件保证 :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出票时应当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否则 票据无效
保证责任 :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 欠缺 而无效除外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 2 人以上,保证人之间承担 连带责任
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 清查债务 后,可以向 被保证人及其前手 追索
2 种票据权利
提示付款
期限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 10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出票之日起 1 个月内
到期日起 10
银行汇票
出票日起 1 个月
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不得超过 2 个月
支票
出票日起 10
汇 1 支 10 本
付款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人于到期日前进行付款确认,票据市场根据承兑人的委托提示付款日 代承兑人 发送指令划付资金至持票人资金账户。 未付款确认 :承兑人应当在 提示付款日应答 拒绝付款 :承兑人在付款提示日未作出应答,视为 拒绝承兑 ,票据市场提供拒绝证明通知持票人 承兑人存在 合法抗辩 拒绝的,应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通知持票人
出票人资金不足 :承兑银行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 尚未支付 的汇票金额按照 每天万分之五 记利息
银行汇票
手续费: 金额 ✖️ 万分之五
逾期 :不足 ✖️ 万分之五 ✖
商业承兑汇票 :到期前确定付款的,承兑人开户行应根据承兑人委托于 提示付款日扣划 承兑人账户资金,将相应款项划付至持票人账户 未付款确认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知票据设施,承兑人应当委托其开户行应答 拒绝付款 : 未作答 ,视为 拒绝付款 ,票据设施提供拒绝证明给持票人 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应委托开户行出具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通知持票人
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
同意付款 :足额支付,直接划走;金额不足,视为拒绝付款
追索
追索的情形
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到期前追索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死亡、逃匿的 ;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追索顺序 :不分先后,可以同时向多人追索 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不分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进行追索权 对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 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取得相关证明: 应当提供拒绝证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证明等; 不能提供证明,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但出票人、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 承担责任
追索通知 :被拒绝 3 日内通知前手,前手 3 日内通知再前手 未按照发出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 延期通知 给前手或者出票人 造成损失 的,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 汇票金额为限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
先看对象
向 出票人 或者 承兑人 行使追索权
不分首次还是再追索, 看票据种类
商业汇票:自 到期日起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 2
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 2
支票:自出票日起 6 个月
向 一般前手 行使追索权
首次追索 :自被拒绝付款 / 承兑之日起 6 个月
再追索 :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丧失票据追索权,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法总论
票据的分类
分类一
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现金支票( 不得背书转让
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划线 只能转让
分类二
即期(见票即付)的票据
银行汇票
支票
本票
远期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的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汇票、支票 :出票人、 付款人 与收款人
银行本票 :出票人与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特征与功能
特征 :完全有价证券;文艺证劵;无因证券;金钱债权证券;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功能 :支付;汇兑;信用;结算;融资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行为种类 :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如未记载,票据行为失效
相对记载事项
如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不影响票据效力
任意记载事项
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记载,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产生票据效力(如背书人记载 “ 不得转让 ” 字样)
记载不产生 《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可以记载,但不具有票据效力(如原因、合同号码)
权利的种类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包括首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付款请求是第一顺序,追索权是第二顺序
承兑人(承兑签章);出票人(出票签章);支票付款银行不是票据债务人,只是关系人;
汇票、本票、支票的 背书人 、 出票人 、 保证人 ,在票据不承兑或者不付款时 清偿义务 (因背书、出票、保证 签章
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转让 :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取得 :应给双方认可的代价,但因 税收、继承、赠与 可以依法 无偿 取得票据的,则不受付对价的限制,享有票据权利 不得优于其前手
取得但不享有票据权利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明知有前落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票据抗辩(拒绝):背书不连续、可以拒绝;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的票据除外
票据丧失的补救
挂失止付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是才可以: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非必经措施
挂失止付不是必经措施;失票人可以先办理挂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挂失止付的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不挂失止付,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暂时的预防措施
挂失止付只是暂时的措施;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止付通知书的,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 收到挂失止付书前,已经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挂失止付通知书
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盖章。 挂失止付应记载: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地以及联系方式
公示催告
挂失止付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
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催告申请,应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付款人收到法院止付通知后,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公告期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最长不超过90
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利害关系人(丢票人)应在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催告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时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普通诉讼
失票人为原告,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