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诉易混淆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的汇总,主要关于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反诉,反驳,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独任制,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当事人的适格,有独三,无独三,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再审,诉讼管辖等方面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整理的思维导图,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学科及法考的学习。
编辑于2022-12-28 17:38:43 广东企业合规师的战略财务思维是指其在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运用财务思维来制定战略规划,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这种思维融合了价值思维、战略地图思维、周期思维等财务分析方法,通过价值链分析、反周期投资等手段,识别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优化成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企业合规师运用战略财务思维,不仅能确保企业在法律框架内稳健运营,还能通过财务策略推动企业长期发展,实现战略目标,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基础心理学是心理学的基础学科,研究心理学基本原理和心理现象的一般规律。它涉及心理的实质和结构、感知觉与注意、学习与记忆、思维与言语、情绪情感与动机意识、个性倾向性与能力、性格、气质等基本心理现象及其生物学基础。基础心理学也包括心理学方法的研究,如实验设计、心理测量和各种具体的研究方法。
《期货基础知识》第一章:衍生品的概念,衍生品市场的产生与发展,基础衍生工具,衍生品市场的功能与作用,衍生品的交易特征与市场类型的思维导图,用于期货基础知识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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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师的战略财务思维是指其在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运用财务思维来制定战略规划,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这种思维融合了价值思维、战略地图思维、周期思维等财务分析方法,通过价值链分析、反周期投资等手段,识别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优化成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企业合规师运用战略财务思维,不仅能确保企业在法律框架内稳健运营,还能通过财务策略推动企业长期发展,实现战略目标,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基础心理学是心理学的基础学科,研究心理学基本原理和心理现象的一般规律。它涉及心理的实质和结构、感知觉与注意、学习与记忆、思维与言语、情绪情感与动机意识、个性倾向性与能力、性格、气质等基本心理现象及其生物学基础。基础心理学也包括心理学方法的研究,如实验设计、心理测量和各种具体的研究方法。
《期货基础知识》第一章:衍生品的概念,衍生品市场的产生与发展,基础衍生工具,衍生品市场的功能与作用,衍生品的交易特征与市场类型的思维导图,用于期货基础知识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的学习。
民诉易混淆知识点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当事人的住所地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法律关系发生地管辖的情形
合同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公司诉讼、运输合同纠纷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之诉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1)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2)侵权结果发生地;
只以法律关系发生地管辖的情形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受诉法院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3)受诉法院单方决定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受移送的同级法院发现本院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移送错误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销。
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3)受移送的同级人民法院发现移送错误时,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管辖。
(4)上级人民作出指定管辖期间,审理中止。
如果有独三、无独三依法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由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检察院抗诉导致法院启动再审,会出现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法院裁定再审的情形,此时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须择一进行,则再审优先,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处理为原则;若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基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中止再审程序。注:如适用一审的再审,可直接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即可,如果适用二审的再审,则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再审
法院决定再审
属于再审的客体;
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必须确有错误。
须同时符合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审理并加以改判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材料→法院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不影响法院审查);
检察院抗诉与建议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再审事由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再审审查程序的终结情形
(1)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4)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5)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再审的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适用的程序
审理适用原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组成。
审理的方式:应当开庭审理,特殊情况除外;
再审的审理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再审审理程序的终结情形
(1)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2)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3)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再审中的调解
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再审中的调解书生效后不能提起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
适格的当事人
1||| 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 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3||| 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客体范围
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起诉期间
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管辖法院
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若生效裁判是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应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适用的情形是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未进入实体审理,之后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实体审理,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证据
直接证据
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实践中主要的直接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
2|||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3|||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4|||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5||| 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
运用规则
1|||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 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孤证不能定案;
间接证据
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同时符合可认定有罪
1|||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5||| 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无独三
辅助型第三人
1||| 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该第三人的地位是辅助其中一方当事人;
2||| 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诉讼当事人,不具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地位。
3||| 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法院对他人作出的判决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发生消极影响。
4||| 参加诉讼的条件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
参加的诉讼是他人之间的诉讼。
被告型第三人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要在实体上承担民事责任,该第三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已经成为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即一定是当事人。
参加诉讼的情形
1.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2.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3.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4.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5.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6.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7.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有独三
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其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参加诉讼条件
1. 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 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3. 以起诉的方式参加。
当事人适格
1.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权利能力。
2.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
3.根据原告起诉时诉的声明来判断。
当事人适格: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
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的本质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管辖权转移的本质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调整;
独任制
适用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1)公示催告阶段
(2)督促程序
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
1. 简易程序
2. 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 督促程序
4. 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
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适用审级
①一审案件;
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但必须实行合议制;
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判断法院违反的是辩论原则还是处分原则时,应清楚地判断法院的裁判到底是超事实还是超请求。
1.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
2.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3.裁判既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
反驳: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
法院在本诉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当对反诉要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反诉要件的,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反诉
1||| 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
若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
若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提起反诉后,即使本诉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可以独立于本诉而存在。
2||| 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3||| 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 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
我国《民事诉讼法》允许提起反诉,但没有明确规定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
5||| 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区别:一个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原告要求对三项之一进行变更即是对既存法律关系的变更,为变更之诉; 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中包含确认的请求,只要原告提出给付或变更的请求,一定是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不可能是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形成之诉(即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关系(或民事权利)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
民诉易混淆知识点
独任制
适用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1)公示催告阶段
(2)督促程序
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
1. 简易程序
2. 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 督促程序
4. 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
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适用审级
①一审案件;
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但必须实行合议制;
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判断法院违反的是辩论原则还是处分原则时,应清楚地判断法院的裁判到底是超事实还是超请求。
1.裁判超事实:违反辩论原则;
2.裁判超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3.裁判既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
反驳: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
法院在本诉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当对反诉要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反诉要件的,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反诉
1||| 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
若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辩论已经终结,则不可能提起反诉。
若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提起反诉后,即使本诉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可以独立于本诉而存在。
2||| 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3||| 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 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
我国《民事诉讼法》允许提起反诉,但没有明确规定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
5||| 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区别:一个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原告要求对三项之一进行变更即是对既存法律关系的变更,为变更之诉; 给付之诉、变更之诉中包含确认的请求,只要原告提出给付或变更的请求,一定是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不可能是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形成之诉(即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关系(或民事权利)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确认之诉: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
无独三
辅助型第三人
1||| 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该第三人的地位是辅助其中一方当事人;
2||| 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是诉讼当事人,不具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地位。
3||| 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法院对他人作出的判决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发生消极影响。
4||| 参加诉讼的条件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
参加的诉讼是他人之间的诉讼。
被告型第三人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要在实体上承担民事责任,该第三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已经成为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即一定是当事人。
参加诉讼的情形
1.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2.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3.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4.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5.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6.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7.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当事人适格
1.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权利能力。
2.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
3.根据原告起诉时诉的声明来判断。
当事人适格: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
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的本质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管辖权转移的本质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调整;
如果有独三、无独三依法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由于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原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检察院抗诉导致法院启动再审,会出现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法院裁定再审的情形,此时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须择一进行,则再审优先,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处理为原则;若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基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中止再审程序。注:如适用一审的再审,可直接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即可,如果适用二审的再审,则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
适格的当事人
1||| 必须是原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2||| 对撤销之诉享有诉讼利益,这种利益来源于原判决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损害。
3||| 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客体范围
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
起诉期间
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管辖法院
案外人应当向做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若生效裁判是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应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适用的情形是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未进入实体审理,之后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实体审理,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证据
直接证据
与待证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实践中主要的直接证据
1||| 当事人的陈述。
2|||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3|||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4|||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5||| 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
运用规则
1|||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 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孤证不能定案;
间接证据
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同时符合可认定有罪
1|||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5||| 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有独三
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其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参加诉讼条件
1. 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 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
3. 以起诉的方式参加。
再审
法院决定再审
属于再审的客体;
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必须确有错误。
须同时符合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审理并加以改判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材料→法院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不影响法院审查);
检察院抗诉与建议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再审事由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再审审查程序的终结情形
(1)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4)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5)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再审的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适用的程序
审理适用原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组成。
审理的方式:应当开庭审理,特殊情况除外;
再审的审理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再审审理程序的终结情形
(1)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2)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3)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再审中的调解
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再审中的调解书生效后不能提起上诉。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当事人的住所地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被告住所地、法律关系发生地管辖的情形
合同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公司诉讼、运输合同纠纷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之诉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1)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2)侵权结果发生地;
只以法律关系发生地管辖的情形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受诉法院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3)受诉法院单方决定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4)受移送的同级法院发现本院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移送错误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销。
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3)受移送的同级人民法院发现移送错误时,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管辖。
(4)上级人民作出指定管辖期间,审理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