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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关于事业单位考试法理学的思维导图,法是所有机构制定的法律(包括法规、规章等)
编辑于2023-01-04 16:22:39法律
法理学
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
概念
广义:所有机构制定的法律(包括法规、规章等)
侠义
全人大、全人常制定的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双向规定)为主要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注意:不是唯一体现)
法的本质
阶级意志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首先反应工人阶级的意志
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最本质的属性和最重要的特征)
基本特征
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人与人)
1.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人的行为),不调整思想
2.法的规范性体现在三方面
①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②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③在其生效期间反复试用
指法律 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 普遍使用。包括对象普遍性和效力重复性。(注:判决、合同)
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
制定:成文法
认可:不成文法
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习惯法, 认可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主要区别:有无立法程序、法典)
eg.从习惯到习惯,再到制定法,是法产生的过程(√)
eg.法随国家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
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一定条件下法具有普遍效力
国家强制性(最主要特征)
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力量,而非唯一力量
程序性、可诉性
法与其他
法与道德
区别
范围:属于交叉
法 :国家生成、法典法条、统一评价标准、调整范围小、国家强制力保障、权力义务双向调整行为 道德:自发产生、言论行为、评价标准不统一、调整大、舆论和自觉保障、义务单项调整行为+思想
手段:法管人的行为,道德约束内心
联系:法律为道德的最低限度;相互转化. 违法未必违反道德,违反道德未必违反法律
eg.法最终被道德所取代(√)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传播有效手段
eg.道德产生于法之前(√)
法与政治
政治:为了维护或反对国家政权,处理阶级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国家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
联系:法律受政治制约,政治对法律起引导作用,法律也是政治范畴(政治――主导法)
法与经济
法由经济基础决定,法也是上层建筑(经济――决定法)
法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
法与政策
政策:政党为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特定任务规定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
区别:制定机关、表现形式、实施方式、稳定性
联系:政策对法的指导:法对政策的制约(党的政策――主导法)
法律分类
一般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创制方式、表达形式)
成文法:制定法
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法理
主要区别:有无立法程序
一般法与特别法(适用范围):人、事、时间、地区(人时空事)
根本法与普通法(法律地位效力、内容、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普通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规定权利和义务(民法、刑法、行政法)
程序法: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序(三大诉讼法、仲裁法、诉讼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国内法含“涉外法”
特殊分类
公法和私法
私法:涉及个人之间的法(民法、商法)
公法:涉及国家和个人的(宪法、行政法)
普通法、衡平法
法的三要素
法律概念: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
法律规则 (法律规范)
结构: (假定)+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 *1.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并非一一对应。 2.法律规则并非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如:判例法)????
种类
行为模式不同
授权性
义务性:命令性(作为义务)、禁止性(不作为义务)
按强制性
强制性、任意性
内容确定性程度
确定性
委任性:授权或委托某一机关具体规定(表述时出现另一个国家机关)
准用性规则:可以参照或援引其他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能够作为规则、概念来源与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如:民法规定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等)
法的三价值
自由(核心)、正义、秩序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手段)
指引:本人
个别指引:针对特定人
规范性指引:所有人
有选择的指引:授权性规范
确定性指引:义务性规范
评价:他人
预测:当事人双方――人们的相互行为(给了钱他要给货)
教育:所有人
强制:违法犯罪者
社会作用 (目的)
维护阶级统治方面
①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②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③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律体系
法律的部门
部门法:民法、刑法等
划分标准:调整对象和方法(平等法:民法。不平等法:行政法)
中特法律体系
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系
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
特点:成文法
继承罗马法的传统,仿照德、法国民法典
国家:法国、德国、葡萄牙、西班牙等殖民地、附属国
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特点:多为不成文法,判例法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国家:英美及其附属国殖民地
中华法系
古代中国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是一个独立的法系,且已经形成
民法---罗马法
相关历史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乌尔纳姆法典》
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是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
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的1787年宪法
英国是近代宪法的起源地,英国宪法被称为“近代宪法之母”
法的历史类型(依据法的阶级本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律做的分类)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制法
社会主义制法
法的移植(引进、吸收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相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互相吸收
落后国家直接采纳发达国家
最高形式:区域性和世界性法律统一(欧盟)
法的继承
延用本国以前不用的法
法律意识:人们对现行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感受、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
法律心理
法律思想
法律关系
概念
含义: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产生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注意: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种思想意志关系)
特征
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法律关系具有合法性
注: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都能引起法律关系
以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纽带
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分类
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权(横向),隶属(纵向)
法律关系作用地位:第一性,第二性
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国家
客体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物权、人身利益―人身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行为――债权)
债权产生原因
合同
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有错才赔)、特殊侵权行为(无过错赔偿)
不当得利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损失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构成要件:①一方得利 ②他方受损 ③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获利及受损均无法律依据
民法典新增: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不承担返还利益的义务
无因管理
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民法典新增:管理人管理他人事物,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债的消灭原因
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等
内容: 权利与义务
权力与权利
权力来源于权利
民主共和国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理论基时
权力服务于权利
唯一目的保障公民权利
权利制约权力
权力易于澎胀、滥用、异化
权利与义务
按存在形态:划分为应有、习惯、法定、现实权利和义务
按因果关系,划分为第一性(主)、第二性(从)权利义务
形成变更消灭
法律规范 (依据、大前提)
法律事实 (直接前提条件)
法律行为(以人)
有意识的活动
不作:为应为、能为――而不为 作为:不该做――而做了
法律事件(不以人)
自然事件:自然出生死亡、自然灾害
社会事件:罢工、革命战争
扩展
法律行为
意志/表意/要求主体资格
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取得著作权、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发现埋藏物
法定/不表意/不要求主体
法的效力范围
效力层次
上位法>下位法
特别法>一般法
eg.劳动法合同法>劳动法
新法优于旧法
对人
以属地为主,与属人和保护结合:现在适用
属地主义
外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般用中国的法律,但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
属人主义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
保护主义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按中国刑法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于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即:双重犯罪才定罪)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必须经过公布)
公布之日
规定生效时间
失效
明示废止
默示
新法取代旧法
宣布废止
法自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历史任务完成而自行失效
法的溯及力:国际上一般采用法不溯及既往 我国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
空间效力
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一经公布试行,在全国发生效力(包括领土、领水、领海、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域外的本国船舶、航空器)
地方政权机关制定法在所辖地区生效
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实质和形式)、效益原则
法律责任
含义: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违法、犯罪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功能
惩罚功能、救济功能、预防功能
特点
1.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是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可能性)
补偿、制裁
3.存在因果关系
4.追责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或潜在保证
分类
财产型(罚金)、非财产刑(监狱)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刑事责任
①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责任(不是被害人)
②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原则)
③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最严厉――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④常为个人责任(单位在法律明文规定下,可作为犯罪主体)
民事责任
①具有国家强制性
②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③是一种补偿性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主要区别)
④以财产性责任为主,非财产性责任为辅
⑤相对性的责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官~民):主体
常实行过错推定方法(可自证清白)
由于行政违法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性
构成:主体、行为(核心)、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的免除:含义
分类
时效免责
民事诉讼时效期一般为3年, 行政诉讼时效期一般为2年
刑事诉讼时效
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经过10年 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认为还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补充
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下列障碍:①不可抗力、②无人限人无法定代理人、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财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控制⑤其他
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不诉及和协议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赔不起)
补救免责
免责不同于无责任或不负责任
因为免责是以法律责任为前提而后者并不存在责任
不应该把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不负责任的条件当做免责的条件
法律制裁
含义: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强制执行强制性惩罚措施,是法律责任的被动实现形式。(补偿――主动,制裁――被动)
特点
①法律制裁以法律责任为前提,是追究法律责任的直接后果
②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③法律规定或授权的国家机关:主体
人身、财产、权益、名誉等:客体
⑤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具有严肃性、严格性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无责任无制裁,有责任未必有制裁 (eg.私了、仲裁)
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有后者一定有前者,但有前者不一定有后者)
分类
刑事制裁
旨在预防犯罪
由监察机关以及国家名义提起诉讼
剥夺或限制自由为主要内容
民事制裁
旨在补救被害人的损失
由被害人主动向法院起诉
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财产进行补偿
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劳动教养
2013年12月28日废除
行政处分 (内部~公务员)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形式
违宪制裁
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仲裁机构一般不属于国家机关,劳动仲裁除外
法治
含义
含义:与人治相对,是以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法治国家的方略
区别于法制:法制(法律制度)与国家相关,法治与民主相关、为良法之治、强调法律至上
特征
①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②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③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④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法治的基本精神 (控权保民)
良法之治
通过民主的手段、制定科学的、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前提
法律至上
法律在国家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当法律和权利发生冲突时应服从法律
权利本位
人民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人民的利益、公民的权利
含义
①国家权力源于公民权利
②法律应以人为本,以人文关怀为终极价值
③法律义务的设定是以 是否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
依宪治国、依宪行政
依宪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要做到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依宪治国
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环节,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要依宪行政
社会主义法治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前提) (中兴) (关键) (保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法的价值:自由(最本质、核心)、秩序、正义、效益
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法的运行
法律制定 (立法)
含义:也称为立法,国家机关依法创制、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立法体制
指依法划分立法权限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
世界上的立法体制呈现多样化,主要一元制和二元制两类
立法程序
提出法案
审议方案
表决和通过法案
普通法案
全国人大或常委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1/2以上)
宪法修改
全国人大以 全体代表 2/3以上多数通过
公布法律
①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②宪法修正案――由全人主席团公布 ③法律解释草案――由全常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全常发布公告公布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 (有法定约束力)
立法解释:全人常、地方人常
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
注意:包含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检、最高法
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
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
最高院和最高检的解释如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常解释或决定 (故我国法定的法律解释,总体上是以全国人常委会为主体的分工配合体制)
又称学理解释、无权解释(不具有法定约束力):非正式解释
法的渊源
含义:法的形式,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式
分类
正式渊源: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
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
我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具体的法律除了宪法,比如民法、刑法等,不是法的渊源。)------???
法的实施
执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广义的执法包括一切执法活动,也包括司法活动)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体
(行政执法――最大量、最经常)全面管理:内容
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单方性、强制性:执法特征
执法原则
行政法制原则(最重要)
主体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
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适当合理
行政效率原则
①时效限制的规定
②行为方式时间上有先后顺序的规定
③简易程序的使用
司法
公安局和监狱、司法局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司法机关:主体
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活动
特征
中立性、权威性
子主题
被动性
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
独立性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任何非法干涉≠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注意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
A.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
B.处理好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以及 司法机关内部上下级的领导监督关系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原则
A、对所有公民,平等普遍适用 B、对权利和义务,司法提供平等的保障 C、对违法犯罪,平等追究法律责任
司法平等,立法不平等,是相对平等
4.专门机关工作和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冤、假、错案
处理案件:内容
(注意:公安局和监狱、司法局――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守法
所有人:主体
守法是法的实现的最基本形式
消极被动守法、积极主动守法
法律监督
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宪法和法律:依据
国家监督
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 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法定性、严格程序性、直接效力性:特点
最高监督――全人大, 专门监督――检察院
种类
权力机关的监督(主导地位)
行政机关的监督~主动(≠行政监督~被动) 包括一般、专门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司法机的监督
监察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
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具有广泛性
政党、社会团体、公民、舆论
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
区分
法律实效 (70%)
法律被人们实际实施的状态和程度
法律实现 (100%)
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法律实施 (静-动)
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