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基法律部分之民法
这是一个关于公基法律部分之民法的思维导图,民法的实质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单位法律,其中包括民法典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编辑于2023-01-04 16:23:33民法
民法概述
民法概念
实质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单位法律,其中包括民法典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形式民法
指民法典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意识自治):核心原则
(三)公平原则(利益均衡):权利与义务相均衡
(四)诚实守信原则: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
(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g.彩礼退否?――按当地风俗
相关概念
民法典
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行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民法典的总编,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起始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之前,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为死胎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胎儿――活过)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以其行为 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受自然人年龄和智力状况影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自给自足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已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实施纯获益(受赠,比赛拿奖)的民事法律行为,并符合智力(脑子正常),精神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相适应)。
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成年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未经法定代理人的为无效
(三)监护
原则
监护人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责任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类型
1.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 (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
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监护能力,以下监护人按顺序担任:
父母――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兄姐 3)其他自愿个人或组织――必须经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同意
2.法定监护人(成年精神病)
(1)配偶――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自愿的个人或组织――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
3.遗嘱指定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有异议,由被监护人居(村)所地的居委会或民政局指定
4.意定监护 (成年协议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5.临时监护
疫情新增款:因突发紧急情况,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资格的撤销
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且拒绝委托他人监护 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宣告失踪和 宣告死亡
由利害关系人 向法院申请
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近亲属+债权债务人)
有争议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自己消失达2年,生死不明
财产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朋(代为偿还债务,行使债权)――无法确定代管人的,由法院指定
撤销失踪:将财产交给自然人
2.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4年,意外事故后2年,经有关机关认定不可能生还的0年
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不告不理
公告期:普通(1年)特殊(3个月)
死亡日期――判决作出之日、意外发生之日
法律后果:同自然死亡一样(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重新出现,申请撤销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人身
配偶――未再婚、且无书面申明,则自行恢复
子女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有效
财产
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法人
(一)概念与特征
(二)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分类
1.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法人成立日期 2.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民事客体
物、行为、有价证券、非物质利益、智力成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生效要件
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对话形式作出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形式要件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认形式
代理
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分类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权的消灭: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委托代理
表见代理
指虽无权代理,但表面上有足以让人信以为有权代理权的表征,而需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满足条件
以本人名义、无代理全
有证明文件(空白合同、介绍信、授权书)
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2.无效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
2.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或等价有偿原则。(必须是有偿行为且内容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
3.欺诈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表示
4.胁迫
不管意思真不真,只要被胁迫人作出相应的行为表示,即为胁迫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待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分权行为
民事权利
一,物权
特征
(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排他权)
物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
所有权拍他性最强,然后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无权
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
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客体是特定的物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一个物可以有多个物权,但同一个物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同时存在
原物与孳息
所有权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孳息eg.自然孳息――母羊生的小羊、果树上采的果子 法定孳息――银行存款利息
2.公示公信原则。
外部表现形式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善意取得(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eg.甲因出国拖乙保管一古董,而以谎称为自己所有、将其卖给丙,饼的占有为善意占有(×) ①丙的行为合法,所以有权占有 ②占有――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不知情、拿错了”)
3.物权优先原则
成立在先的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规定)
遗失――两年保护期
eg.李某遗失一头牛――姜某(拾得)――齐某(偷走)――侯某(买得) ①李某自知道物所在地之日起,2年内对侯某行使恢复权 ②遗失物――交公安机关――自发布公告“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是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排他性、绝对性、永续性三大特点
原始取得
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权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继受取得
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等
用益物权
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
建设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民法典新增 居住权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书面形式,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另有约定除外)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担保物权
1.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时,有权将其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法律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质押权:动产交移债权人所有
3.留置权:占有先行转移
eg.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不履行债务时
定金
收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金额数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违约金
二,债权
概念特征
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之债
合同由平等主体间、双方自愿、协商
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合同的订立
要约
a.内容确定 b.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承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有实质性变化的,为新要约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业广告和宣告、寄送的价目表等
注意:商业广告和宣告――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的效力
合同无效情形 (不合法)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履行
履行期限:如果合约约定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其履行,但要给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随时)
履行费用:如果合同未约定或不明确,应当由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多管闲事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知道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
管理的事物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4.不当得利:天上掉馅饼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①一方得利②他方受损 ③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获利及受损均无法律依据
善意取得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利益的义务
三,人格权
特征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内容
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
身体权
侧重于保护身体完整性
eg剪头发
人体捐赠
生前――完人、自愿、无偿捐赠 以书面或遗嘱形式作出意思表示
事后推定――①生前不反对 ②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同意 ③书面形式
健康权
身体机能的正常运行
姓名权
自然人依法确定、使用、 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特殊情况如下: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名称权
法人专享,唯一可转让
肖像权
不限于面部,(汗自然人声音保护)
名誉权
捏造、编造、造谣(假――降低社会评价)
名誉权、荣誉权――法人和自然人
荣誉权
称号
隐私权
披露揭露曝光(真)
个人信息保护
身份证号、地址、电话……
精神赔偿权
对象:自然人
侵权
人格权
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
自然人死亡,亲属被侵权受痛苦(侮辱死者,亲属受刺激)
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eg.老照片、结婚戒指)
违约
一方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精神损害
侵权――精神 ′or 违约――精神
四,财产继承权
概念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丧失继承权
①故意伤害被继承人
②为夺取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③~⑤确有悔改+被继承人宽恕――继承权恢复
受遗赠人有行为①的,丧失受遗赠权
1.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女婿(需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2.遗嘱继承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
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2个以上的见证人)
见证人
无人、限人、利害关系人, 代书人可做见证人
遗嘱有效必备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人道主义) 4.立遗嘱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他人财产、抽象(荣誉称号、劳动模范)、专属性、非法财产
遗嘱人可撤销、变更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赠
遗嘱: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赠:受遗赠人在2个月之内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嘱
五、知识产权
特征
知识产权是对同一客体同时可以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首创性、新颖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
著作权 自动保护原则
著作财产权
作者终生+死后50年(同发表权)
财产人身权
(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有效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作者终生+死后50年
专利权 先申请原则
由两人以上――申请先申请原则,多人同时申请时――先使用方
发明专利――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不能续期
不授予专利权项
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其生产方法可以申请) ⑤用原子核变方法获得的物质
商标权
驰名商标:所有商品
普通商标:相同、类似商品
有效期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可以续展(最后一年为续展期,六个月宽限期)
民事责任
一,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
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
违约金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合理损耗
承担方式:继续履行、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定金
二,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无过错即无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免责事由:证明自己无过错
主要情形
行政责任
3.无过错责任: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4.公平责任
三,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3年
最长诉讼时效:从被害人知道权利被损害时算起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期间的最后6个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请求(讨债)
义务人同意(认债)
提起诉讼或仲裁(上告)
婚姻法
一,结婚的条件
1.双方自愿 2.法定结婚年龄(男22,女20) 3.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和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双方亲自登记
二,婚姻效力
1.无效婚姻
①重婚;②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申请无效时,事由还存在
2.可撤销婚姻
受胁迫――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不如实告知的
法定夫妻财产
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明确归于一方的除外)
个人财产:婚前财产,身体受伤所得医疗费,补助费,一方专用生活用品,遗嘱或赠与中明确表示只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债务 (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三、离婚
调解――离婚必经程序
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当准予离婚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一方再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子女
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区分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 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