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违约责任构造
针对于合同法中的义务与合同解除的条件
编辑于2020-01-15 04:18:56违约责任的构造
一、违约行为
(一)以给付义务为中心的债法义务
1.主给付义务
债的关系所固定的,必备的,并决定债的类型和基本种类
2.从给付义务
(1)有助于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决定债的类型,而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从给付义务可以独立诉请履行
(3)从给付义务不能作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或解除合同的条件,除从给付义务对于合同目的达成是否必要
3.附随义务
来源于《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
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分
学理上通说是看该义务能否独立诉请执行
分类
从维护目的上划分
(1)促进给付义务的实现
保管义务
协助义务
照顾义务
等
(2)维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
保护义务
从阶段时间上
(1)先合同义务
在合同订立阶段可能构成缔约过时责任
(2)后合同义务
构成违约责任
保护义务引发的责任争议
违约
侵权
4.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
概念
是一种不得请求履行,其违反后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使负担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种类
(1)一方违反合同后,另外一方负有防止合同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无权请求扩大的损失赔偿
(2)收货后的检验义务
(3)受领迟延的义务(有争议)
参见韩世元《合同法总论》
(二)违约行为的状态
1.履行不能
(1)履行不能的概念及判断
概念
作为债权的客体的给付不可能的状态
判断
事实不能
法律不能
经济不能
(2)履行不能的分类
根据合同成立时可分为
自始不能
嗣后不能
主客观来分
主观不能
客观不能
是否属于永久
永久不能
一时不能
是否涉及整体
全部不能
一部不能
(3)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承担违约责任
代偿请求权
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
2.履行迟延
概念
债务人能够履行,但是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行为
两个主要问题
(1)履行期限的确定问题
履行期限确定的
原则
债权人无须进行催告
列外
需要债权人协助的除外
履行期限不确定的
债权人应先进行催告,给予必要准备时间
(2)履行迟延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留置权
先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他
3.不完全履行
《合同法》第111、112、122条
种类
瑕疵给付
加害给付
可能涉及违反保护义务
4.预期违约(拒绝履行)
构成
(1)拒绝履行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
(2)拒绝履行构成违约行为的理由:加速到期
(3)拒绝履行的形态
明示
默示
(4)拒绝履行与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构成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前提
1.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2.以默示的方式表明义务可能无法履行
5.债权人迟延
不真正义务
债权人因为受领迟延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即债务人义务得以减轻或者免除
以上参见韩世元《合同法总论》
二、违约责任
(一)强制履行
1.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损害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强制履行的方法
(1)直接强制
1.金钱债务
2.交付物的债务
(2)代替执行
服务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
(3)间接强制
1.追加迟延履行金
2.追加为失信人或者通过媒体公告
3.强制履行的具体形态
继续履行
补救措施
修理
更换
重作
4.强制履行的限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不能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履行
(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制度
1.合同法上的因果关系
合同法:侧重分析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侵权法:侧重分析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2.违约损害赔偿之基本限制规则:可预见性
(1)预见主体
违约一方
(2)预见时间
合同订立时
(3)预见内容
3.违约损害赔偿之其他限制性规定
过失相抵规则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减轻损失规则
《合同法》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损益相抵规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1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违约金
1.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约金通常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2.种类
(1)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2)赔偿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3)关于按日累计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及计算方法
第一种观点:单一债权说,即认为违约金是合同一部分,从违约之日起计算违约金
第二种观点: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三年主张的,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第三种观点:每日违约金须独立计算,每个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5.定金
(1)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违约金和定金的关系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的种类
成约定金
违约定金
解约定金
其他
是否能同时适用
原则上
不能同时适用
列外
如果对方依据约定的定金性质一并主张解约定金和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总第2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
(3)损害赔偿和定金的关系
1.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91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态度
定金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不应该进行调整,定金如果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一并请求定金和损失赔偿,但总和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44—445页)
(三)合同解除
1.《合同法》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合同法》第96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合同法》第97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