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私法人: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有成员);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无成员)。
根据民法大咖孟宪贵老师教材制定的法考导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有这还愁过不了法考?
民法之所有权知识梳理,内容涵盖物权变动(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共有制度三部分,适用于预习、复习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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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制度
宣告失踪和死亡
法人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高度一致
法人承担的责任
未成立
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成立
法人承担责任
分类
法定分类(基于法人形态法定主义)
营利法人
公司制营利法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企业)
非公司制营利法人(国企、集体企业)
获得法人资格:登记
特别法人(非重点)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基金会法人
宗教活动场所
社会服务机构
获得法人资格:登记或者成立
学理分类(根据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
公法人(非重点)
私法人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有成员)
营利的社团法人
四大机关
意思机关/权利机关(股东会/股东大会)
监督机关(监事会/监事)
执行机关(董事会/执行董事)
业务执行辅助机关(总经理)
职能部门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法务部
市场部
非营利的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无成员)
决策机构(管理机关/理事会)
执行机构(秘书处)
监督机构(监事会)
财团法人一定是公益法人,且没有意思机关
组成
事业单位法人(提供公益服务):登记或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登记或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成立: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捐助人权利
知情权
决定撤销权
终止: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分配财产;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权利机构决议用于公益,无法根据以上情况处理的,由主管部门(民政)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发出公告。
法定代表人
含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有1个法人代表,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无需法人授权。
责任承担
合同行为
职务行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非职务行为:个人承担
代表权限:内部权限不得对外
表见代表,对方不知无罪,合同有效
职务侵权责任
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仍由法人承担,但事后公司内部可以追偿法定代表人个人赔偿
非法人
基本原理
含义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出资人/设立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的分支机构(业务部、分公司、银行的分行、支行)
实现法人宗旨的业务部门
设立
同时设立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法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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