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犯罪论-犯罪形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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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一种终局性形态,各犯罪形态之间是相互排斥关系,不能并存。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成立要件
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包括为了自己和他人实行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
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处罚
从轻、减轻或免除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未遂犯与不能犯
不能犯
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属于危害行为
分类
对象不能犯
行为不具危险性
(对象错误)
行为具有危险性
手段不能犯
手段不具危险性
迷信犯
(打击错误)
手段具危险性
与未遂犯的区分
相同点
主观犯罪故意,都没得逞
不同点
法律效果不同
不能犯无罪
未遂犯有罪
区分标准: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判断标准
客观角度看
行为时的情况判断
辩证法眼光看
从轻或减轻
关系
没能继续犯罪
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处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处在试行阶段
分界点:着手
着手易考情形P98
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特殊问题
不作为犯
不履行作为义务导致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危险
间接正犯
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危险
隔离犯
以是否现实紧迫直接危险为标准
犯罪中止
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成立条件
自动性
是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分
前提条件 (外在条件)
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判断依据: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
主观条件 (内在条件)
具有放弃犯罪的主动性,非被迫
认识错误
以为不能犯罪,进而被迫放弃,实际可以——认定未遂
以为可以犯罪,进而主动放弃,实际不可以——认定中止
特定对象障碍
特定物不存在而未遂
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客观性
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成立中止
如果实施财产犯罪,转换犯罪对象不算犯罪中止
行为实行终了,自动放弃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足以避免结果发生(具备可能的有效性)
要真诚努力地去完成
有效性
指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具备实际的有效性)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
注意: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
发生危害结果
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结果发生
步骤:
判断犯罪是否既遂,应判断是否有因果关系
再判断罪数
无造成损害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减轻处罚
损害结果指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而非中止行为导致的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 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犯罪得逞,主客观统一体
认定
指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结果
间接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成立
实害结果应整体看待,而不能孤立看待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有实行行为导致的才算,如果是在预备行为导致实害结果,不构成既遂。
须有因果关系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既遂排斥中止
既遂后的悔过和返还行为不能当成中止
既遂排斥未遂
既遂后,财物又被被害人夺回的,不再成立未遂
中止排斥未遂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已无犯意,认定中止不能认定未遂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仍存犯意,认定未遂
未遂排斥中止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已无犯意,认定未遂,即使事后有中止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中止。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等待期间仍存犯意,未终局,成立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