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犯罪论-共同犯罪(空)
根据指南针刑法柏浪涛大大作出的思维导图
编辑于2020-01-17 13:59:15共同犯罪
基本原理
本质
基本原理: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分类
从结构上看
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
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
聚众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
对向犯(对合犯)
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
重婚罪
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
行贿罪与受贿罪
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破坏军婚罪
从作用来看 (处罚规定)
主犯
分类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处罚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其他主犯
按组织参与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不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犯
胁从犯
一开始被胁迫,后来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的,转化为主犯
如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自由意志完全被剥夺,不构成胁从犯,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紧急避险。
从分工来看
教唆犯
违法阶层
教唆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因果性
他人已有犯某罪意图,此时教唆犯该罪,不构成教唆犯
他人已有犯轻罪意图,教唆犯重罪,构成重罪教唆犯
他人已有犯基本反意图,教唆犯情节加重犯,构成情节加重犯教唆犯
他人已有犯基本犯意图,教唆犯数额加重犯,构成数额加重犯的(心理)教唆犯
他人已有犯重罪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相同轻罪,不构成教唆犯
他人已有犯重罪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不同轻罪,构成轻罪教唆犯
他人打算将来犯罪,教唆现在实施,构成教唆犯
他人打算具备某附加条件时才犯罪,提供条件促使犯罪,构成教唆犯
教唆行为与正犯结果的因果性(实行过限问题)
违法阶层
教唆行为与过限结果具因果性
过限结果是正犯行为的危险流的正常实现,蕴含了过限结果的危险
责任阶层
教唆者对过限结果具有故意或过失
责任阶层
故意教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
第一个故意:故意教唆他人
有意思联络,只能是故意犯,而非过失犯
第二个故意:实施故意犯罪
不是成立条件 只是用来区分间接正犯
可以区分开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相同点:都故意引起实行者制造违法事实
区别
教唆犯仅引起实行者制造违法事实,没有支配力
间接正犯不仅引起实行者制造违法事实,还有支配力
实行者的责任年龄
未达责任年龄,并推定不具有规范意识
实行教唆行为A,构成A+B间接正犯
未达责任年龄,证明有规范意识
教唆者难支配实行者,不构成间接正犯
已达责任年龄,推定有规范意识
仅构成教唆犯
实行者的责任能力
无责任能力
实行教唆行为,构成间接正犯
实行者的犯罪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实行者过失犯罪,对实行者具支配力,构成间接正犯
处罚
按所起作用定罪
其主要作用定主犯;起次要作用订从犯。教唆犯有可能成为胁从犯
教唆犯可以不止一人,间接教唆的按所教唆的罪定罪
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否则就是“煽动”
教唆不满18的犯罪从重处罚
被教唆者未遂或中止了,教唆者可以从宽处罚
帮助犯
违法阶层
帮助行为
帮助形式
望风行为既是物理也是心理
物理性帮助
心理性帮助
提供信息情报、技能方法
因果性
具有心理性帮助,与结果有因果性,帮助犯成立既遂
物理性帮助行为起到心理性帮助效果
钥匙备而不用,构成既遂
钥匙弃而不用,构成未遂
帮助时间
在实行犯实行行为终了前,若是事后帮助,则构成窝藏、包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妨害司法罪
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因果性
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具可能的帮助作用
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危险流要连接的上
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的因果性
与危险流连上则成立帮助犯,是否既遂要看其帮助行为是否发挥实际贡献。
实行过限
违法阶层
与过限结果具因果关系
过限结果是正犯行为的危险流的正常实现,蕴含了过限结果的危险
责任阶层
对过限结果具故意或过失
责任阶层
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
第一个故意:故意帮助他人
有意思联络,只能是故意犯,而非过失犯
故意提供不具法益侵害危险性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第二个故意:实施故意犯罪
不是成立条件 用来区分间接正犯
与教唆犯同
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标准
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
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作用
帮助行为正犯化
帮助行为完全被正犯化
将帮助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并成立一个独立罪名
法律后果
定罪条件:无需遵守共犯从属性原则
量刑标准:无需适用总则关于从犯处罚规定
共犯关系:可以配教唆犯、帮助犯
帮助行为部分被正犯化
有些情形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有些没有
帮助行为没有被正犯化
帮助行为如缺少实行行为则无罪
法律后果
定罪条件:需遵守共犯从属性原则
量刑标准:无需适用总则关于从犯处罚规定
共犯关系:不可配教唆犯、帮助犯
狭义共犯
间接性
实行犯
正犯
直接性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类型
共同实行犯(大部分是)
其他具有支配作用的共同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
成立条件:谋议行为对犯罪发展起到支配作用
成立条件
客观上,二人行为具有相互协作的关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心理或物理贡献。
主观上,二人具有意思联络。
具有实施行为的意思
无意思联络,则属于同时犯
特点: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违法事实具有连带性
特殊情形
无法查明
均构成犯罪
实行过限
违法阶层
客观上,对过限行为提供物理或心理上的贡献
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
责任阶层
对过限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
达成,则对过限行为具有连带性
“共同”认定指标
完全犯罪共同说
客观行为
完全相同
主观要件
必须是故意,故意内容完全相同
定罪罪名
完全相同
部分犯罪共同说
客观行为
部分相同
主观要件
必须是故意,故意内容部分相同
定罪罪名
可以不同罪名
行为共同说
客观行为
相互协作
主观要件
只需有意思联络,故意过失不论
定罪罪名
可以不同罪名
方式上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成立条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法律规定的要素
有身份者利用他人无身份的行为
注意: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实施身份犯,只能构成教唆犯
有目的者利用他人无目的的行为
关系
必要条件关系
正犯无违法性,则共犯无违法性
正犯的表现:
共犯的结论:
乙未去,无罪
甲无罪
预备阶段的中止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
实行阶段的中止
犯罪未遂
实行阶段的未遂
犯罪未遂
既遂
犯罪既遂
充分条件关系
正犯具违法性,不一定共犯具违法性
教唆犯:引起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帮助犯: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特殊情形:间接教唆(帮助)
教唆他人实行帮助行为,对实行者构成帮助犯
帮助他人实行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教唆他人实行教唆行为,对实行者构成教唆犯
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同犯罪 (参与时间)
定义:还未既遂中途参与
成立条件
时间上
只能在既遂前加入,既遂后加入属窝藏罪
形式上
诈骗、敲诈勒索等罪,前实施欺骗、恐吓,后接收财物,应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贡献小)
抢劫罪,前实施暴力,后取走财物,成立共同犯罪,看后的作用大小来判定实行还是帮助
结合犯,后仅参与后一种罪的,仅成立后一种罪
责任承担
看后一人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片面的共同犯罪 (意思联络)
片面帮助
仅限于物理性帮助,无心理性帮助
望风行为
看是否产生物理性帮助来定罪
片面教唆
片面实行
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实行者身份)
作为义务人是实行犯
无作为义务人教唆、帮助作为义务人实施不作为犯罪
作为义务人才能做实行犯,无作为义务人仅作为共犯
作为义务人是帮助犯
作为义务人以不作为方式帮助无作为义务人犯罪
教唆较罕见
共同实行犯
作为义务的判断
判断标准:先行行为导致他人陷入危险状态,则负有保护义务
特殊问题
身份问题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谁是实行者,就依谁定罪
都是实行者,依想象竞合处理
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最终定罪无需同一罪名
例外: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都是实行者非想象竞合,应按主犯定罪(主犯按身份定位职权作用大小定)
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法定刑(即无身份不加重)
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间的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与前面同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与前面同
狭义共犯与正犯间的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正犯:对象错误→教唆、帮助犯:打击错误
正犯:打击错误→教唆、帮助犯:打击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无连带性不负责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间的认识错误
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产生间接正犯结果
有教唆故意,无间接正犯故意,不构成间接正犯
以间接正犯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教唆结果
教唆犯既遂,但仅构成间接正犯的犯罪预备(着手看实行者)
以间接正犯意思,但他人知道了真相
有教唆故意,教唆犯既遂,仅构成间接正犯的犯罪预备
犯罪形态
从属性
实行者处在预备阶段,则教唆、帮助者也处在预备阶段。如处在实行阶段,则也在实行阶段
成立中止的条件:脱离共犯关系
脱离条件:消除违法连带性。
自己自动停止
消除自己行为产生的心理和物理上的贡献
预备阶段 (着手前)
教唆犯
打消犯罪意图。若采取措施(报警、告知被害人)后因意外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成立中止
帮助犯
从心理、物理上消除帮助作用
共同正犯
从心理、物理上消除作用
实行阶段 (着手后)
教唆、帮助犯与上同
共同正犯
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首要分子
一个人,不存在主犯
多个人,存在主犯
同伙多干一件事,另一个用不用负责?
角度一:实行过限
违法阶层
看是否具有因果性,是否是危险流的正常实现,具有潜在危险
责任阶层
是否存故意或过失
角度二:不作为的帮助犯
看是否有阻止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