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9、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总则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包括:八字原则、公开、管辖、回避、证据、简易程序、快速办理程序、行政强制措施、调查取证基本要求。
编辑于2023-01-29 17:41:02 四川省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总则
八字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
公开
1、名字作隐名处理 2、需要公开的,7日内公开
可以不公开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法律文书
应当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
被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未成年人
刑事:未成年人审判不公开,判决分情况 判处超过五年,判决必须公开;判处五年以下,予以封存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管辖
常规
违法行为地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管辖
卖淫、嫖娼、赌博、毒品只适用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不适用简易程序
特殊
网络案件
沾边即能管
行驶中的客车
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
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铁、交、民、林、海
火车票案件,既可以地方也可以铁路
行政案件中,海关缉私只管阻碍海关缉私警察执行职务的案件,不管走私案件
争议后解决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
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有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指定管辖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案件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回避
回避情形
刑事中,多了一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本案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
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权限
办案警察的回避
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刑事中:由同级检察院的检委会决定
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
由指派或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回避
由其所属的派出所决定
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回避
由该派出所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效果
回避决定前,办案民警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工作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证据
证据种类
(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刑事里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非法证据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中,只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排除辩解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调取证据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刑事、行政都一样)
调取证据通知书
调取证据清单
一式三份(治安调解协议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紧急调取证据
只有行政案件有
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物证、书证能用原件尽量用原件
不是原件的,想用必须附:1、有关制作过程;2、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电子数据的采集
先扣押原始数据存储介质,无法扣押的可以提取;
前者无法实现的,可以采用打印、拍照等方式固定,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
转化
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
收集的证据都可以用
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
言词证据(除鉴定意见)不能使用
简易程序
可以当场收缴
违法事实确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
流程
1. 表明执法身份
2. 收集证据
3.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 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收据必须是省级或国家财政部门制发的,市级的不行
6.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到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7. 备案
行政处罚备案
二十四小时内备案
交通警察
二日内备案
快速办理程序
条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
eg:噪声、养宠物
事实清楚
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
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不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
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告知
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
特点
符合快速办理的,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音视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制作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时限
四十八小时(简易程序是当场)
审批
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转化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
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期限:正常2个月,情况复杂经上级批准可延长1个月
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保护性约束措施
醉酒的人
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进行约束
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中
精神病
可以使用手铐
继续盘问
针对有违法嫌疑的,盘问检查后才能继续盘问
时限
一般为十二小时
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县公安局、分局值班负责人批准
最长四十八小时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继续盘问间隙期间送到候问室
四小时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不得送入候问室
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强制传唤
刑事里叫拘传,可以直接拘传,但强制传唤必须是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后才能进行
强制检测
吸毒强制检测的由所长或局长审批
拘留审查
只针对外国人
1、有非法出入境嫌疑的;
2、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
3、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期限
30日
情况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审批可延长至60日。
不适用拘留审查的情形
患有严重疾病的
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
未满16周岁的
已满70周岁的
限制活动范围
不超过60日
恐怖主义嫌疑人约束措施
约束措施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指定的住所
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活动或从事特定的活动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特定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面或通信
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交公安机关保存
不得超过三个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流程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通知家属原因、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原因、依据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通知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期限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的,应当立即解除
调查取证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1警+1辅”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