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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民法物权知识思维导图,包括:物权编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的概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总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编辑于2023-02-03 16:52:45 福建省物权
物权编概述
物权概述
概念和特征
效力
具有排他性
具有优先性
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债权是人权和相对权
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物权对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多采合同自由原则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与他物权
区别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力为客体的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
物权法概述
概念与调整对象
概念
调整对象
以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主要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物权法调整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
物权编的体系
通则
所有权制度
用益物权制度
担保物权制度
占有制度
物权法的功能
首要功能是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其他功能
确认产权
物尽其用
保护物权
子主題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规则适用的平等性
法律保护的平等性
物权法定原则
概念和内容
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内容法定
效力法定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违反种类法定
违法内容法定
违反公示法定
公示原则
概述
功能
确认物权归属
维护交易安全
提高物的利用效率
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依法登记
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依法交付
违反公示方法的后果
物权的行使和保护
物权的行使
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必须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去权益
物权保护
概述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概念和特点
物的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
区别
子主題
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不同
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保护的效力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变动
物权的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
形式主义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概述
合意
公示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概念
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
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不同
是否存在物权的冲突不同
是否考虑善意第三人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类型
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物权变动的影响
征收
继承取得权
合法建造房屋、拆除住房、添附等事实行为
登记
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登记
未经登记处分该物权时,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登记
概述
不动产登记薄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概述
物权变动的效力
权利推定的效力
善意保护的效力
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
必须区分合同想效力与登记的效力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登记的查询与登记资料的保密义务
几种特殊的登记制度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登记机构的责任
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变动概述
交付的特殊方式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的概述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是无限期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所有权的全能
所有权的全能
占有和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所有权全能的分离
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是所有权人利用其物权的重要方式
他物权的设定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他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所有权的取得
概述、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区别
是否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愿
权利人取得物权的原因不同
权利人区的相关财产是否需要承受改财产之上的权利负担不同
所有权取得的依据
劳动生产、收益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征收
概念和特征
为了公共利益
主体是国家
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
必须依法作出补偿
对象主要是不动产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征用
处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完毕当归还
征收的条件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依法作出补偿
善意取得
概念
构成要件
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效果
物权的变动
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原则上消灭
无权转让人的法律责任
添附
附合
混合
加工
遗失物的拾得
遗失物的认定
拾得人的义务
拾得人的权利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责任
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主体
客体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源
国防财产
文物和基础设施
国家机关支配的国有财产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所支配的国有财产
国家出资的法人财产
国家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集体所有权
概念和特征
主体
客体
内容
农村集体所有权
概述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成员的成员权
集体成员的信息查阅、复制权、
集体成员的撤销权
城镇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私人所有权
概念
范围
保护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概念
特征
认定
依法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基于买卖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专有权
概念
范围
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必须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专有部分的具体认定
房屋
特定的空间
露台等物业
住改商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共有权
概念和特点
范围
共有部分的确定标准
共有部分范围的类型
共有权的行使
原则
合法行使
合理使用原则
在法定范围内的武昌使用原则
车位、车库的归属
根据约定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车位、车库应当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共同管理权
概念和特征
行使方式
业主负有遵守管理规约等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义务
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配合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义务
业主享有管理其物业的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性质
职权表决程序
到会壬戌必须达到三分之二
协调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之间的关系
区分不同的表决事项设置不停的表决条件
业主委员会
性质
职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请求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请求权
业主针对侵害自己的合法去拿一行为的请求权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相邻关系的种类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袋地产生的通行问题
通行困难
其他通行问题
因健在、修缮建筑物以及欧舍管线所形成的的相邻关系
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的相邻关系
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公平合理
依法给予补偿
共有
共有概述
概述
概念和特征
特殊性
主体特殊性
客体特殊性
内容特殊性
分类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共有与准共有
按份共有
含义
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
概念和特征
应有部分的效力
按份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的承担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其他的负担和承担
处分共有财产和对共有财产作出重大修缮
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概念和特征
共有人提前通知其它优先购买人的义务
多个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约定不明视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概述
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p353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共有的形式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的法定共有财产
夫妻约定的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概念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
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
特征
不构成连带债权债务的情形
共有财产的分割
概念和原则
分割共有财产的原则
尊重共有人意愿原则
物尽其用原则
依法分割原则
分割请求权的行使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师可以请求分割
共有基础丧失
必须有重大的理由需要分割
分割的方式
十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作价补偿
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
分割的效力
共有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受害人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分担损失
用益物权总论
用益物权概述
概念
特征
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
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
社会意义
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维护资源的有效利用
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
内容
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占有权
使用权和收益权
特殊情况下的处分权
不受所有权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征收后依法请求补偿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的义务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目的对他人不动产进行利用
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费用
返还标的物并恢复原状的义务
体系
准用益物权
概述
与普通用益物权的特殊之处
权利标的不同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效力
终止
矿业权
取得
效力
取水权
取得
效力
渔业权
取得
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述
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的 分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的 统
三权分置 政策的法律表达
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土地承包期和二轮延包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含义变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时的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占有、适用及收益权
自主经营权
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I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和利益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群里和义务
土地经营权发包方的权利
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监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陈报经营权发包方的义务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执行县、乡(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小咩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承包方返还土地的义务
承包方的取回权
特别改良费用或有益费用的补偿
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及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土地经营权的权源和生产方式
土地经营权的权源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所有权
土地经营权的产生方式
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和限制
依法、资源、有偿的原则
所有权限制与用途限制
期限限制
受让方主体限制
优先权限制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形式
土地经营权的登记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行政许可
建设土地使用权
概述、
概念与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限制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社会功能
设立
以出让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和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协议出让
拍卖出让
挂牌出让
招标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以出让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关于未取得建设和用地使用权证的转让人订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关于未达到法定投资开发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划拨的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的转移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地数转 问题的处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 房随地走 地随房走
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合理利用土地
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恢复土地原状
消灭
建设土地使用权消灭的是由
建设用地是有权期间届满
国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
土地灭世
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提前收回
其他事由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则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建设用地一级市场:设立与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条件
符合规划和规定用途
权属清晰
经集体决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设定:内容及其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
概述
概念与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包邮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宅基地使用不请安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治安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治安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作用
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审批程序
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三权分置
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居住权
概述
居住权的概念与特征
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在他人的住宅之上设立
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权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设立
居住权的权利人只能是自然人,但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
居住权的特征
严格遵循居住属性
以无偿设立为原则
流转受到严格限制
居住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与宅基地使用权
与房屋租赁权
居住权的发展历史
居住权的功能
设立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以合同方式设立
以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住宅的位置
居住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期限
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遗嘱方式设立
居住权设立的无偿性
居住权的设立登记
效力
居住权人的权利
占有、使用住宅的历
排除第三人对住宅的权利主张
对房屋进行修缮、添附的权利
为生活居住需要使用住宅的非权力部分
优先购买权
居住人的义务
不得将住宅用于生活居住以外的用途
按照合同约定的居住条件的要求使用住宅
妥善使用的维护住宅
不得将居住权进行转让、继承、抵押
不得对住宅进行出租,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约定支付居住权的对价
地役权
概述
含义
特征
从属性
不可分性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
二者的调整范围、方法不同
二者的调节限度不同
而菏泽在有无对价上不同
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
地役权的制度价值
地役权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补充
地役权可经济地利用不动产,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地役权可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
取得
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设立合同
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的转让
效力
地役权人的权利
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义务
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支付费用的义务
维持工作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和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工作物的容忍义务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
对附属设施的共同使用权
费用支付请求权
利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土地
分担共用设施的维持费用
消灭
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供役地或需役地的灭失
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已不能实现
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合同
地役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办理注销登记
取回工作物
担保物权总论
概述
概念与特征
概念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
担保物是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力上设立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一种限定物权
特征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功能化
担保物权的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转移占有型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
担保合同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担保合同的形式
担保合同的内容
被担保债权的特定化
担保财产的范围及其特定化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担保物权的法定担保范围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担保物权的约定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的物权效力
流质契约的效力
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物权的消灭
民法典直接规定的消灭事由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对担保物权的影响
担保物权的消灭与担保物权等级低注销
抵押权
概述
概念及其意义
抵押权的种类
一般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
设立
抵押当事人
抵押权人
抵押人
国有企业的抵押人资格问题
公司抵押人的资格问题
机关法人、公益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抵押人资格问题
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的条件
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
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须是宜由抵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
抵押财产的范围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登记概述
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登记生效模式
登记对抗模式
不动产抵押登记程序
当事人申请
登记机构的审查
登记机构的登记
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效力
抵押权效力的范围
抵押财产
从物、从权利
孳息
代位物
赔偿金
保险金
补偿金
抵押财产转让所得价金
添附物
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抵押权顺序固定主义与抵押权顺序升进主义
抵押权顺位的确定与处分
抵押权人的保全权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防止权
恢复价值和增担保请求权
抵押权人损害赔偿给付请求权
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
抵押人对出抵权
抵押人的出租权
抵押人的收益权
抵押人对求偿权和清偿请求权
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抵押权需要有效存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实现的途径
公力救济途径
自力救济途径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抵押财产的折价
抵押财产的拍卖
抵押财产的变卖
不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不动产抵押中 房地一体 规则
不动产抵押中的 地随房走
不动产抵押中的 房随地走
房地单独抵押的效力
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抵押权
两权分离 之下的融资担保财产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体系定位
土地晨报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
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动产抵押权及其社会作用
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
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基本属性
动产担保登记对抗规则的理解
动产担保权的性质与对抗的理解
未登记动产担保权可得对抗的第三人的客观范围
第三人客观范围:物权人
第三人客观范围:特定债权人
未登记动产担保可对抗的第三人的主观范围
受让人的 善意 限制及其认定
其他担保权人的 善意 要件之否定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卖人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正常经营活动 的认定
已支付合理借款 的认定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的适用是否以买受人的善意为前提
民法典第404条和403条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404条的规定是否可以准用于所有权保留交易和融资租赁交易
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概念与特征
设立
浮动抵押的主体
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
浮动抵押合同
浮动抵押权的登记
效力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
概念和特征
特征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最高抵押权的从属性较为缓和
最高额抵押权支配范围的限制性
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以对债权进行决算为必要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最高额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
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的变更
最高额抵押权的处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最高额地缘确定的事由
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转变为一般抵押权
被担保债权的原本债权确定
利息等从债权的处理
质权
概述
概念与特征
特点
质权原则上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
质权的标的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
质权具有留置效力,并就标的财产直接支配以实现质权
质权的类型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取得
动产质押合同
动产质权的当事人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标的财产的交付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
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占有和留置质押财产的权利
质押财产孳息收取权
费用返还请求权
物上代位权
转质权
优先受偿权
保管质押财产权
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
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质押财产的处分权
质押财产受侵害时的救济权
请求及时行使质权的权利
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与清偿承受权
动产质权的实现
实现条件
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须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
实现方法
折价
拍卖
变卖
权利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
须为财产权
须又可让与性
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
票据质权
设立
实现
行使付款请求权,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行使追索权,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存单质权
设立和效力
实现
股权质权
设立
效力
实现
知识产权质权
设立
效力
应收账质权
设立
效力
实现
留置权
概述
概念和特征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权
债权人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
留置权的效力具有双重性
留置权的制度功能
成立
留置财产的范围
留置财产仅限于动产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或当事人明确不得留置的动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是否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成立条件
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效力
留置权对于留置权人的效力
留置权人对留置权财产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孳息的收取权
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权
留置权人收取必要保管费用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留置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保有留置财产的所有权
债务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债务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实现
实现留置权的条件
债权人持续的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再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
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实现留置权的程序
留置权应对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的统治
折价或变卖、拍卖留置财产必须经过一定期间
实现留置的方法
以留置财产折价
拍卖留置财产
变卖留置财产
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
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竞存担保物权之间优先顺位的一般规则
不动产抵押权应收账款质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
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规则
动产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
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
不动产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竞存
不动产抵押权与买受人期待权的冲突
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
优先次序确定:公示时间先后
利用优先于抵押权时的利益平衡
抵押权优先利用权时的利益平衡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顺序与责任分担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使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选择权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
担保人之间求偿数额的计算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免责;债权人放弃其他担保权
占有
概述
含义
占有的主体是实施占有的人
占有的客体是物
占有的内容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占有与持有
占有与占有权、占有权能
占有的功能
保护
公示
分类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自己占有和占有辅助
取得、变更与消灭
取得
初始取得
继受取得
变更
子主題
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变成恶意占有
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消灭
直接占有的消灭
间接占有的消灭
原因
效力
占有的权力推定效力
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
费用偿还请求权
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赔偿损失的义务
保护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占有保护的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清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主題
主題
功能
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