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清刑事法律制度
清朝刑事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按马工程法制史教材体系完成。主要内容包括了量刑原则,罪名,以及刑种这三个部分。
清朝司法制度知识结构图,按马工程法制史教材体系完成。包括:司法机关和人员、诉讼制度、审判制度(结合清朝死刑知识结构图使用)、调处制度。
清朝经济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按马工程法制史教材体系完成。主要介绍了土地制度,赋税制度以及市场管理这三个部分。
清朝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结构图,按马工程法制史教材体系完成。主要内容介绍了财产权,契约,以及婚姻家庭继承这几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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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刑事法律制度
量刑原则
区别对待
维护旗人刑事特权
允许保留蒙古民族习惯
有限罪刑法定
要按照具体律例治罪
对类推制度的限制更加严格
自首减免(逃犯自主归案也可减免
留养承嗣
清初:需取自上裁,余罪收赎
乾隆二十一年后(1756):不敬父母不留
嘉庆年间:所杀者为独子、连杀两人的不留
罪名
谋反大逆罪
加重了相关罪名的惩罚力度
犯罪情形呈扩大趋势(如文字狱盛行、禁止异姓兄弟结盟)
悖逆礼教伦常罪
对个别罪名量刑较唐律有所减轻
总体量刑加重
更加保护尊长权利
侵犯财产罪
量刑上呈加重趋势
通过新增条例来针对特殊类型的财产罪犯进行打击
危害社会秩序罪
背景:清中叶后人口增长,流民日益增多
具体表现
设立“光棍例”
严惩聚众闹事者
严惩“邪教罪”
兴贩或吸食鸦片罪
雍正年间开始明令禁止鸦片,雍正七年(1729)第一次颁布禁烟令
覆盖范围越来越广,量刑越来越重
刑种
沿用笞杖徒流死五刑
附加刑:枷号、刺字
派生刑:充军(沿袭自明)、发遣(清朝自创)
死刑变化
法律规定的:绞、斩(都可分立决与监候)
法外:凌迟、枭首、戮尸等仍被广泛使用
区分真犯与杂犯
真犯:又称实犯,即有心故犯
杂犯:因过误或牵连致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