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十四章 第三节
2023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十四章 第三节,主要介绍了所得税类以及税收制度这两个部分,有需要了解的小伙伴可以点赞加收藏。
编辑于2023-02-08 20:10:13 广东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十四章 第三节
三、所得税类
(一)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1、所得税的概述
所得税是所有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
2、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1)税负相对比较公平——所得税税额的多少直接取决于有无所得和所得多少。
一般实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正,比较符合“量能负担”原则; 所得税类一般规定有起征点、免征额和扣除项目,可以减轻或消除低收入者的负担。
(2)所得税类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属于单环节征收,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应税所得额不构成商品价格的追加,也不易转嫁,不会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
(3)税源可靠,收入具有弹性。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质量提高,所得税税源将不断扩大;所得税多数情况下采取累进税率,与流转税比较,收入更负有弹性;
所得税能够自动适应经济发展周期变化,发挥“内在稳定器”的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2、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税率为20%
(3)应按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4)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减免和抵免税额
(5)征收管理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按缴纳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总和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制度。
2、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
①纳税人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 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2)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 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3)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 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②纳税人的分类
1)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
取得的所得均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取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课税对象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劳务报酬所得
③稿酬所得
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⑤经营所得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⑦财产租赁所得
⑧财产转让所得
⑨偶然所得
概要
居民个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3)税率
①综合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②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①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②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③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④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⑤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⑦扣除
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5)税收优惠
①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贴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②减征个人所得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6)征收管理
①自行申报纳税
1 )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的情形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 )取得境外所得;
5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 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 ,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
4)纳税人申请退税 ;
3)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且符合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月 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 6月 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 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月 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日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6)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月 1日至 6月 30日内 ,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纳税申报;
2)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8)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日内 ,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②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
1)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的含义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2)扣缴义务人和代扣预扣税款的范围
1)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 所谓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2)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3)居民个人不同项目所得的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
* 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 【注意】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 ,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 6月30日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 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 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
* 应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动报酬所得适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率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①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 减除费用 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 ②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 800元计算 ;每次收入 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 20%计算 。 ③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4)非居民个人的扣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 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5)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6)一次性收入的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 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四章 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