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9.法理学
法理学知识思维导图,包括:1.法的概念;⒉法的要素;3.法的作用;4.法律体系;5.法律关系;6.法的运行;7.法的效力;8.法律责任。
编辑于2023-02-12 11:01:48 广东法理学
1. 法 的 概 念
法的概念
概念
广义
法的整体
狭义
全国人大 指定的法律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规范性:制约行为
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通过行为调整)
国家意志性
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立法平等)
国家强制性(必须遵守)
程序性(有顺序、程序)
可诉性(诉讼)
法的本质
阶级意志性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首先反应工人阶级的意志
物质制约性
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的关系,最终根源于社会物质条件
法与道德
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
法--国家
道德--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步形成
调整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范围更广
内容不同
法--有明确的权力、义务
道德--更多强调义务
实施方式不同
法--国家强制力
道德--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
联系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
道德是基石,法律是准绳
法与(党的)政策
政策
政党为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特定任务规定的路线、防止、规范和措施的统称
区别
制定机关
国家、党
表现形式
法律、纲领
实施方式
国家强制、党内约束
稳定性
法更高
联系
政策对法的指导
法对政策制约
法与政治
法律受政治制约,政治对法律起引导作用
法与经济
法由经济基础决定,法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
法的分类和作用
分类
成文法&不成文法
一般法&特别法
根本法&普通法
实体法&程序法
程序法:诉讼、仲裁、复议
国内法&国际法
特殊
公法&私法
普通法&衡平法(英美法系)
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引导个体行为(本人)
个别指引
规范性指引
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
评价: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
预测: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双方)
强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教育:对一般人警示和示范
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e.g.企业交社保
法的价值
自由(最高价值)、秩序(最基本)、正义
冲突
价值位阶原则
自由>正义>秩序
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
2. 法 的 要 素
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规范)
规定权力、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范
结构
(假定)+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
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并非一一对应
法律规则并非完全表现为法律条文
种类
行为模式的不同
授权性
义务性
命令性(作为义务)
禁止性(不作为义务)
强制性
强行性
任意性
内容确定性程度
确定性
委任性
准用性
法律原则
能够作为规则、概念来源与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
法律概念
3. 法 的 作 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个体行为(本人)
评价作用
他人
预测作用
双方相互
强制作用
违法犯罪者
教育作用
一般人的警示和示范(常通过案例来考)
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如:企业交社保
4. 法 律 体 系
法律部门
部门法: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划分标准:调整对象和方法
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中特法律体系
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法系
含义:国家或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主要法系
大陆法系
法典法系、民法法系
成文法
如法、德、葡萄牙、西班牙等殖民地、附属国
英美法系
葡萄法系
判例法
英美及殖民地附属国
印度法系
阿拉伯法系
中华法系
中国古代法
民刑不分、诸法合体
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5. 法 律 关 系
法律概念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产生人们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结构
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像有着和义务的承担者
包括
自然人(活人)
法人(不是人,是组织)
法人代表才是人
其他组织(合伙、个人独资)
国家(国债)
内容
权力
主体可以自主决定
义务
必须做或不得做的约束
客体
权力、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法律关系产生
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包括
法律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
自然出生死亡
自然灾害
革命战争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规范(依据)→法律事实(条件)→法律关系
6. 法 的 运 行
法的制定
立法
相关概念
法律编撰
法律清理
法律汇编(非立法范畴)
法律解释
正式解释(有权解释)
立法解释: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
行政解释:行政机关
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
分类
正式渊源:制定法
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
我国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民法、刑法等具体法律非法的渊源)、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际条约
法的实施
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执法
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
司法(法律适用)
主体:国家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
守法
行使权力也是守法
法律监督
“合法性”
分类
国家监督
社会监督
7. 法 的 效 力
范围:人、事、空间、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国籍)
属地主义(地域)
保护主义(利益)--犯我中华,虽远必诛
中国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法的空间效力
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一国法律也可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领土延伸)、在外船舶及飞机(旗国主义)
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终止生效时间(明示、默示)、法的溯及力(新法能否管旧事)
层次
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特别法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法律公布之日;法律明文规定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明示废止、漠视废止
法的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8. 法 律 责 任
分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财产、非财产
构成
主体、行为(核心)、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法律制裁
分类
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无责任则无制裁;有责任未必有制裁
9. 法 治
法制:法律制度
静态
法治: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区别
法治与民主相关,法制与国家相关
法治为良法之治
法治强调法律至上
基本要求
18届4中全会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有法可依(前提)
有法必依(中心)
执法必严(关键)
违法必究(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10 立 法
立法权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行政法规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社区的是、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地方性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人常不可以
立法的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性政府规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省级政府规章>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立法裁决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国务院提意见→人常裁决
地方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