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典总则编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本图详细整理了民法典的是个章节知识点: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三章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期间计算 欢迎大家一起学习。
编辑于2023-02-14 13:18:08 浙江省民法典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
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人身关系
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身份权
亲权【夫妻、父母子女】,监护权,知识产权;荣誉权
财产关系
自由与安全
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 + 以合同为核心的债权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
3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部门法。是私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权利行使自由为特征。 1人身权利即与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具有绝对性和专属性,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2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可转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能够带来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3其他合法权益(个人信息、股权)的兜底性,反映权利是开放性、包容性;
1、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合同诈骗,正当融资/非法集资,重组中经济纠纷/恶意侵占国有资产;2、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3、依法妥善处理因产权混同引发的各类案件
《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法条[2016]法号
4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民事活动: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法律地位:指主体的资格,以及实际状态。
3、平等(equality)字面意思为 在程度、价值、质量、性质、能力或状况与他人/他物相同/相等;现在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含有三方面意思 (1)人格平等,无性别、年龄、种族、文化程度、职业、社会地位有所差别; (2)权利能力平等,即法律资格平等; (3)受平等保护,一是民事责任统一,二十民事主体救济程序平等。
4、平等的具体体现 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5、意义 落实宪法人人平等的原则;构造民法的制度基础;民法规范解释论的基础;反映了社会生活的本质要求。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6
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
5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的核心是自由 建立在在平等、相互尊重的基础上 在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具体含义
民事主体 自愿从事民事活动;
民事主体 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主体 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主体 权力行使的同时自觉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自愿原则的限制
1、不得违背其他基本原则【诚信、公平、守法、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2、强制性规范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3、强制缔约义务【供水、电、气、邮政、电信等公共服务部门】
4、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格式条款特征之一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
6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的内涵
社会学上——公正不偏袒
经济学上——存在微小的相对差距【相对公平】【绝对公平=平均】
法律上——①当事人之间【地位权利义务责任】处于一种平衡状态;②第三方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的立场与态度
公平是一种法律价值理念;是法治经济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活动时的基本遵循;是民事纠纷的基本裁判准则。
合同【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等价有偿、权利义务对等】
平等原则强调地位平等,一种身份,属于机会平等; 公平原则的基础是平等原则,兼顾了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
7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私法领域最高原则,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 功能不同,诚信原则针对权利的行为“行使审查”,公序良俗针对法律行为的内容“内容审查”;
2||| 适用范围不同,诚信原则以“特别关联”为前提,公序良俗不以此为限
3||| 保护对象不同,诚信原则保护当事人个体利益,公序良俗原则保护第三人及公众利益
4||| 标准的设立不同,诚信有较高标准,针对特殊、非典型情形;公序良俗是一个较低行为标准,通常针对一般、典型情形
8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4处使用公序良俗:8从事民事活动;10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14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之一;153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79民事责任
1、侵权行为禁止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财产权利恢复型责任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3、合同和侵权赔偿型责任
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支付违约金
4、人格利益保护型责任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9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0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习惯:区域性习惯、行业性习惯、生活习惯、交易习惯;
民法法源的习惯
积极条件
①长期性、稳定性、内心确信性;②具有具体行为规则属性,非宽泛的道德评价标准
消极条件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国家政策不再是民法法源,但可以作为引致条款,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11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2010;《海商法》269条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3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相关概念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是一种获利可能性;
民事行为能力
更多强调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等因素
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能力,主体适格问题
1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5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16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胎儿受赠与可由父母(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签订合同,原则上是纯受利益为限;但所附条件或负担远低于所受利益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遗腹子的损害赔偿权(有案例支持),与妇女的堕胎权
胎儿应保有诉权,【因未出生未纳入抚养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
17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周岁,公历生日次日计算。生日如何计算?
1259条,【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含本数; 【不满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18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19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需同意的行为
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
不负义务的赠与合同
处分行为
有利的权利转移、设定负担、抛弃、变更
存在抵押权;公法上的义务【纳税】
未经同意,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履行行为是否有效??
中性行为
无利也无害,一般也可认为有效
日常生活必须的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意见》
行为与本人生活关联程度、本人是否能理解其行为及后果、行为标的数额
需同意的行为
合同
期满不追认,视为拒绝追认;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并非“无效”
单方法律行为
限制人 实施单方法律行为,不适用追认的规定。
20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①根据年龄进行概况认定,实务中形式审查标准【要经司法确认】;②根据意思能力进行个案审查【无需一定要司法确认】; 【均有案例支持】
一般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意见;【利害关系人无异议 为限】
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
个案审查考虑因素——①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的生活联系;②当事人的精神健康状况;③合同内容本身的公平性
21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不能辨认,是持续状态;【× 酗酒、滥用药物】
2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共同被告
法定代理是代理的下位概念,与法律行为能力制度相关;
监护制度是一种内部关系的规则;法定代理制度是在监护制度的基础上作为整体,与外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概念
《人民司法 案例》2015,不直接抚养的人不是监护人,自然不是法定代理人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4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25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
第二节 监护
26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27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大监护制度下,亲权制度;公权借入的谦抑
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等
无监护能力——①无民事行为能力,②下落不明,③限制人身自由
28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9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30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3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32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3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成年人意定监护【提前】
书面形式,469条
目前没有 格式化的监护协议范本
34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我国目前没有,监护人制作、更新财产清单和账目,定期汇报
35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同等情境下,理性人的判断标准
36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 35条
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发生活情感联系 以及 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37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38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 40条——不得恢复情形
38条,3个月——1年内可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后果——财产清算、移交或交还财产的范围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40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通则意见》 24条
41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 180,185条—— 3个月公告+3个月审结
《民诉法司法解释》347条,公告记载内容
4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与失踪人关系的密切程度;×管理能力
尊重失踪人此前意愿
43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代理
妥善管理——保存、改良 + 必要的经营行为、处分行为
一般结合普通人日常生活经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4)
44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45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46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利害关系人作限缩解释【身份关系】
47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设立财产代管人; 撤销无溯及力 2年;公告期3月
宣告死亡
结束民事法律关系; 撤销具有溯及力; 4年(2年);1年(3月)
宣告死亡的判决属于非诉判决【特别程序】;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导致物权变动的是 继承的事实 【民法典 230条】
48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49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50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5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5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5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54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可以是自然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法.
《民诉司法解释》 59,以字号;营业执照登记;登记和实际经营者一起,共同被告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可变更经营者;可升级为企业
5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56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57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拟制说——法人否定说;法人实在说
法人的有限责任
区分与非法人组织
交易需求,责任限制
58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营利法人
准则主义为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主义为例外【其他企业法人】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商业银行法》
非营利法人
特许主义【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许可主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特别法人
特许主义
《城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59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有关机关批准成立之日;准予登记、核发法人证书之日;
吊销时法人并未终止;
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时,以其开办单位为被告【若不存在投资不足、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作为清算人参与诉讼】
60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不得超越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范围行使代表权。这是文义解释的当然结果,更是忠实义务的必然要求。
当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时,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法律有规定或宣称对法律有不同理解而免于适用该法律。【教义型原理】
法定限制场合,相对善意人需举证; 约定限制场合,相对人善意是法定推定的,无需自证。
62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63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64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人格的变更
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分立【创设分立、存续分立】
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
法人的责任形式、权利义务的改变
法人重要事项的变更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机构、分支机构等
65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66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法人登记制度 是法人制度的基础
有限责任 是法人制度的基石
主体、内容、方式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部门、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67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立时,协议优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资产出售合同效力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答复》,不存在原合同法52条情形,即有效; 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民提字第207号
68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180 条细化解散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18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0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183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18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1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公司清算会议纪要》、《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
72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42、43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向原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73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破产能力问题;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的资格; 注意:个人破产法
74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诉讼主体资格;《民诉法司法解释》52条
75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设立中公司的起点——章程订立说
为设立公司从事非法活动——是否属于设立法人必要 进行判断
第二节 营 利 法 人
76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本条是营利法人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本身没有规范性内容,原则上不能单独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比如+84条
77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法人设立瑕疵,——公司法198,行政撤销制度
78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公司登记条例》9,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一人有限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无证无照经营查出办法》
79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
影响法人章程效力的因素
行为能力欠缺;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
章程或条款无效情形
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实质性剥夺股东法定权利【33、97;查阅、复制权】
因继承问题,有限责公司 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80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的职责授权给董事会行使,是否违法??有不同观点
81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82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3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人的权利边界和程序——商业目的的合理性+行为与目的的合比例性→→→出资人行为的正当性
财产混同;账目混同;业务混同
法人人格否认【滥用】
何为滥用?何为严重?
84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价格 是否公允???
第三方价格;拍卖标准;清算标准;第三方报价标准;市场价值等
85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86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87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88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89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90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91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92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3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94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95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 特 别 法 人
96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97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98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9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0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102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103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104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5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9,外部的连带责任合内部责任的追究制度应同时存在
10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7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企业破产法》;其他——《公司法》
108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57-75】
第五章 民 事 权 利
109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一般人格权
《宪法》38,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0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信息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具体人格权概括列举
111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权,是否超出了“社会的容忍度”
112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身份权【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亲权
113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114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特征
①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的绝对权;
绝对权【对世权】,无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即由 权利人合法支配行为即能实现的权利
②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
所有权不得未确定,是物权的基本要求
③内容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
④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自物权、主物权】——国家、集体、私人;单一所有权、共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他物权、主物权】————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
担保物权【他物权、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15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客体特征
单一性、独立性、特定性、有体性
√权利、空间、无线电频谱、电热声光等; ×人体组成部分
116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狭义的法律
物权效力法定;物权公示方法法定
117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权利为法律所赋予,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
征收、征用的法定性质问题 理论界存在争议
公共利益的边界 不如程序性问题的边界清晰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18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本质在于给付
债权权能
请求权+受领权+选择权+解除权+
给付请求权【第一权能】、给付受领权【本质】
一般性条款,法律解释的空间大;未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固定的法律效果;由法官自由裁量
119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特征
①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性;
②合同的性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③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④本质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合同成立与否是事实判断问题; 是否生效,是价值判断问题
合同逐渐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过渡;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附随义务,格式条款的限制,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120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期待可能性
121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
好意施惠 // 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
符合常识、常情、常理,不低于一般人的判断标准,即应当认为符合本人意思
122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构成 不当得利
①明知无给付义务或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②不法给付,但不法原因仅存在在受益一方的除外;
③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或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返还标准
不当得利人是否善意
123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24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原则——合法财产继承;平等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股权继承问题——公司法75,一般原则;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125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股份——股票数量;股票——所有权凭证
126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权益——权利+利益; 利益的范围大于权利的范围; 法益【合法利益】——受到法律保护,但不是民事权利的其他利益
127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28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是否处于弱势地位,是否需要特别保护——其决定是否自由;
129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买卖、赠与、遗赠、互易】
事实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而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后果的行为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添付、收取天然孳息】
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先占;加工;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130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131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13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对私权的一种限制,体现追求“矫正正义”、“分配正义”的目标
判断标准 实质上是 禁止权利滥用和诚信原则 关系的问题
【失权理论】——诚信原则积极行使权利,否则权利过期无效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13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本质特征就是意思表示
134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135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其他形式
积极行为,490……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消极行为,685第三人……,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136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对行为效力合法性的认定; 生效——在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请求权
未办理报批手续前,合同未生效;但不影响报批等条款已经生效
第二节 意 思 表 示
137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38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9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140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默示——只做不说;638试用买卖的买受人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沉默——638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
141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14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文义解释——通常的理解
整体解释【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法律/当事人追求的目的】
习惯解释
诚信原则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43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4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4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46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真意保留——一方保留,另一方不知道
147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48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49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50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自助行为——吃饭不给钱,不让离开
15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对方——自然人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除斥期间——客观期间;主观期间
15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强制性规定
不包括 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502
不包括 权限性规定,公司法 16
不包括 赋权性规定 597
①确实是否存在强制性规定
②要考察规范对象
合同内容、主体资格、其他要素、履行行为
③要进行法益衡量
背俗无效规则
10,143,153
合同常见问题
主体资格违法问题
683保证人;综合认定
超越经营范围和违反特许经营问题
保底条款无效问题
《九民会议纪要》92,影响金融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影响竞争性缔约方式问题
《招标投标法》
场所不法问题
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效力【外围情事】
15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55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56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5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确定不发生效力——①必须批准,未批准;②附条件生效,条件未成就
返还包括——原物+孳息
折价补偿——获益高于或低于价款部分,合理分配或分担
原则上 返还利息——参照贷款利率支付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158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59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60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161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的适用范围
①民事法律行为
②准民事法律行为,要约邀请、撤回要约、撤回承诺;
③其他,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16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显名原则
代理是意思自治的 扩张与补充
使者;法定代表人;中介;行纪人【专门登记、法律规定范围、以自己名义】;经销商
16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法定代理【含指定代理】
授权行为/代理行为无因性问题——代理权的基础行为 与 授权行为 效力的关系问题——相互独立【相对】
法定代理与监护的问题;
法定代理适用民事法律行为范畴;对侵权行为不能适用
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承担责任;不是法定代理人责任
被告1,王小二……; 法定代理人,王二 被告2,王二(监护人)……。
164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 托 代 理
165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权的撤回问题
合同主要条款【当事人、合同标的】——委托授权书【代理人、代理事项】——代理授权行为是否成立
166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67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68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效力待定 逻辑上更可取
无损本人利益或者纯使被代理人获利;——应当认定有效
169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复代理【再代理】
170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职务代理
17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个案具体判断
相对人恶意,无权代理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无权代理
17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
看人不看章
第三节 代 理 终 止
1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174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1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监护权被撤销
第八章 民 事 责 任
176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财产性责任——补偿责任——填平原则 【例外】惩罚性赔偿
177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原告可以单独起诉或者共同起诉;
按份责任诉讼是否要适用 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178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168——1171;1196;1241、1242;1252
①过错程度为主 ②原因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不真正连带责任——最终责任归属应当承担责任的那一个
连带责任案件中 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的问题??较复杂
179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有损害必有救济 的核心 在于损害赔偿
1185,1207,1232
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5;《食品安全法》 148;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80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1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82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83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补偿原则,不是赔偿!!
18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85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86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不包括 违约金
187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 讼 时 效
188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时效【时间经过产生法律效果的制度】
取得时效【占有时效】
诉讼时效【一定期间、持续不行使权利】
国际买卖合同4年;保险法 5年;海商法 2年
189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工资、利息、水电煤费用——给付总额在债的关系成立时不确定
分期履行的债务——分期付款、分期交付——成立时即确定
滚动支付——约定总的履行期、债务总额——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明确约定结算后付款的,诉讼时效从结算之日起算
19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超过20年的,特殊情况,批准延长
191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19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抗辩权发生主义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保持力;处分效力;强制执行力】
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抗辩权
同意履行
诉讼期间届满后的同意履行,债权由不完整债权转为 完整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起算
同意债权存在的文件【询证函、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并无要求履行的意思,签字不导致诉讼利益的放弃
同意履行债权的文件【催款单、限期履行函】
193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9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96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197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履行期限的变更约定问题;——合意性+意思自治
应当视为诉讼时效中断,在变更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
198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99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抵消权、撤销权、解除权;保证期间
第十章 期 间 计 算
200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期限【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时间】——期日,期间——法定期限——指定期限——约定期限
期限使法律事实,是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01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202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203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 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法定休假日 > 法定节假日
针对不特定公众;《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204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不包括在途时间; 以邮寄地邮局邮戳上的时间为标准,并且以时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