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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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
目的
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的状态,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条件
下落不明满二年
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
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利害关系人向
人民法院申请
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须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判决宣告其为失踪人
效力
指定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
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债权债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
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
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