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思维导图
本思维导图展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 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能够帮助学习者了解、学习、记忆重点知识。
编辑于2023-03-05 15:46:5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出台和修订背景
出台背景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不仅需要社会和家庭的关爱,而且需要法律提供切实保障
修订背景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行
家庭保护
定义: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既包括物质上的照顾,也包括精神上的关怀
(一)禁止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
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
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保护未成年人人身权利
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生活保障
提供物质保障
财产管理
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生命安全
预防
安全教育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客观环境
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
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
健康保障
身心健康
预防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保护
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
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二)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放任未成年人实施其他不良行为
制止错误行为
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引导正确行为
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保护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尊重未成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四)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学校保护
定义
指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的保护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开除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辍学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
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留守、困境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义务: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二)保证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人身安全
预防
突发事件和意外灾害
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
配备相应设施
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校车管理与交通事故应急处理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定期对校车进行完全检查
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
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
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
安保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完善安保措施
配备安保人员
教学集体活动
场所
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活动过程
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救护
1、立即救护,妥善处理
2、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3、香有关部门报告
校/园内、校/园外都要
身心健康
卫生保健
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学校、幼儿园
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财产安全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制定的商品和服务
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三)防控校园欺凌和性侵害
性保护
预防
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救护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校园欺凌
预防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救护
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培养生活习惯和能力
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培养学习素质和能力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劳逸结合
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身心发展
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
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
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社会保护
定义
指社会各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
性保护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诱骗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刀具管制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侵害者工作限制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劳动保护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场所影响
规范、建设公共场所
建设积极场所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规范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设施设置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警报系统
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住宿问题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限制不适未成年人场所
学校、幼儿园周边
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三)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产品的影响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广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四)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新闻媒体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信件、日记、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1、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2、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3、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五)公共场所优惠开放
场所服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交通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设施便利
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网络保护
(一)网络素养教育
父母或监护人
自身
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智能终端产品
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使用网络时间限制
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学校
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
(二)网络信息管理
网信部门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网络服务提供者
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网络监督
举报渠道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举报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三)网络沉迷防治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学校
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网络欺凌防治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
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未成年人及其服务或者监护人
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政府保护
(一)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对留守、残疾学生
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对辍学的学生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职业教育
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二)保障校园及周边安全
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明确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
(三)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婴幼儿
兴办母婴设施及服务
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
培养专业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保护母婴场所及设施
防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其他活动场所
支持公益性建设与管理
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加强管理
节假日优惠开放
鼓励和支持学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四)关注未成年人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
卫生保健指导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卫生保健服务
疫苗接种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疫苗预防接种进行规范,防治未成年人常见病、多发病
加强传染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做好伤害预防和干预
指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
(五)规定对未成人的监护
依法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依法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收养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
(六)其他相关举措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专门人员
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有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司法保护
(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案件
性侵、暴力案件
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被害人保护
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
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隐私保护
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三)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规定
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干预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开展法治宣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相关行政机构帮助
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指导和培训
(四)对未成年人继承权、抚养权的规定
继承案件
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离婚案件
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责任
父母或监护人
居住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劝诫、制止
居民/村民委员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出版物组织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
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场所运营单位和住宿经营者
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制止吸烟饮酒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立法目的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名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未成年人工作遵循原则
基本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家庭责任
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良好家风,共建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健康环境
家庭教育内容
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理念,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爱国情怀
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有爱、遵纪守法,培养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关注未成人心理健康,教导珍爱生命,对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帮助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树立正确的劳动管你,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家庭教育方法
(1)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2)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3)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4)潜移默化,言传和身教相结合
(5)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6)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7)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8)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等
国家支持
制度、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编写或采用适合当地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
制定相应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
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服务点
为留守、困难的未成人提供帮助
社会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