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学-刑法总则-第十二章《刑罚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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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 刑罚消灭制度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权
制刑权
求刑权
量刑权
行刑权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刑罚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满
假释考验期满
犯罪人死亡
超过时效限制
赦免
第二节 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 时效的概念
# 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
# 时效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
3、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二、追诉期限
# 追诉期限的规定
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
(1)如果规定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
(2)如果在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3)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 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
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成立之日)
行为犯:犯罪行为完成之日
举动犯:犯罪行为实施之日
结果犯:犯罪结果发生之日
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发生之日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 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1⃣️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的限制。
“立案”和“逃避”二者缺一不可。
2⃣️ 被害人在追诉期间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控告”和“应立案未立案”二者缺一不可。
第三节 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
# 赦免的概念
#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1)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
(2)大赦既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
(3)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不能赦其罪。
(4)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
特点
(1)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为对象,而不是适用于个别的犯罪分子。
(2)特赦是对经过一定时期的关押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实行。
(3)特赦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罪行轻重和悔改表现,区别对待,或者免除其刑罚尚未执行的部分,予以释放,或者减轻其原判的刑罚,而不是免除其全部刑罚。
(4)特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而不是由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提出申请而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