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学-刑法总则-第九章《刑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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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6-21 17:11:55 重庆刑法学
刑法总则
第九章 刑罚概述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 刑罚的概念
# 刑罚的特征
(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严厉程度不同。
(3)适用机关不同。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二、刑罚的目的
# 刑罚目的的概念
# 刑罚报应的观念
# 预防犯罪的目的
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
# 特殊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 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一、刑罚种类概述
# 刑罚的种类
学理分类
生命刑
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
刑法分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主刑起算时间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 无期徒刑、死缓:从判决确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1)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2)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3)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三、主刑
管制
#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
(3)具有一定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4)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 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禁止令
禁止令适用原则
(1)必要性原则。
(2)相关性原则。
禁止从事的活动
(1)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3)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
(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禁止接触的人员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同案犯。
(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拘役
# 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1)剥夺罪犯的自由。
(2)期限较短,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 拘役的执行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 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 有期徒刑的执行
无期徒刑
# 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1)没有刑期限制。
(2)不存在抵折刑期的问题。
(3)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无期徒刑的执行
死刑
# 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 死刑的适用及其限制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1⃣️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指从羁押开始,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未判决的不能判死刑,已判决的需改判。
怀孕时:只要从被羁押开始,发现怀孕或在此期间曾经怀孕的即视为怀孕,即使已自然或人工流产。
3⃣️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4)限制死刑制度。
# 死刑的执行方法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枪决
注射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重新计算,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死缓减刑、假释的限制与禁止
1、对死缓减刑的限制
2、对死刑缓刑、假释的禁止(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
四、附加刑
# 罚金
概念
适用方式
选处罚金
单处罚金
并处罚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的确定
执行
一次缴纳
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减免缴纳
# 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
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司法解释)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刑期的计算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起算。
(2)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不是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概念
适用方式
(1)并处没收财产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范围
执行
# 驱逐出境
概念
适用对象
五、非刑罚的处理方法
从业禁止
3年到5年
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原由公安机关执行,后改为由社区矫正组织执行的刑罚
管制
缓刑
可以做禁止令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犯人患严重疾病。
孕妇需哺乳婴儿。
犯人无法生活自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