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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思维导图,整理了总论(基本理论、诉讼制度)、分论(普通程序、特别程序)的内容,法考知识体系不适用于法硕,适用于期末备考
编辑于2023-03-09 10:34:20 广东刑事诉讼法
总论
基本理论
刑诉法概述和基本原则
诉讼制度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概念
范围: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当事人诉讼权利:(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申请回避权(3)控告权(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5)申诉权
被害人
概念
诉讼权利
报案/控告权: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救济:(1)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1)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2)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法院裁判不服的救济:(1)不服一审未生效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2)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有权提出申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人
概念
自诉人的诉讼权利:(1)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针对犯罪行为不能直接起诉,只能公转自)(2)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3)和解/撤诉权(公诉案件被害人不能撤诉,可以和解的范围也有严格的限制)(4)调解权(告诉才处理和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有权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其中公转自案件不能调解(5)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6)上诉权(7)申诉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防御性权利
(1)辩护权(2)拒绝回答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4)参加法庭调查权(5)参加法庭辩论权(6)最后陈述权(最后陈述权不能省略)(7)反诉权(公诉转自诉不能反诉)
救济性权利
(1)申请复议权(2)控告权(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4)申诉权(只能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不行)(5)上诉权(6)缺席审判异议权
程序保障权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获得人民法院公开,独立,公正的审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询问
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上诉不加刑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概念
诉讼权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反诉/申请回避/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调解/上诉/申诉
单位当事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被害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诉/辩/证/翻/鉴)
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无需经过被代理人同意,与被代理人有相同的诉讼权利,但不能代替被代理人做陈述,也不能承担其义务
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辩护人
证人
了解案件情况/当事人以外的人/诉讼之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自然人/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具有优先性和不可替代性
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查阅证言笔录/控告/补助/危恐黑毒要保护,信息音容接住他
义务
应当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证人出庭例外:小孩/有病/太远/在国外
证人拒绝作证的后果:强制/训诫或拘留/排除拒绝不真实
鉴定人
概念
特点:具有鉴定某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或技能/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产生且诉讼过程中可以更换/参加诉讼的过程中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自然人
诉讼权利: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要求指派或聘请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备做出鉴定意见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否则有权拒绝鉴定/要求为鉴定提供必要条件/收取鉴定费用/因在诉讼中作证,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
出庭作证义务
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必要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后果: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不可抗力因素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法院可决定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刑诉解释》100条,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翻译人员
指派或聘请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聋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
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分工
基层院: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院:危、恐、无、死、没、缺席(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并不排除由高院、最高院对这些案件进行一审)
高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级别管辖的变通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注意法院和检察院门当户对)
数罪或数人就高不就低:根据《刑诉解释》第1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属于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原则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专门管辖
但凡涉及国家军事秘密,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情形
指定管辖后的处理
特殊案件的管辖
外国人犯罪的管辖
普遍管辖
抓获+登陆+入境地
保护管辖
被告登陆和两境;被害可有“现”“前”管
中国的交通工具
飞机
最初降落地
船舶
领域内:普通地域+登陆
领域外:初停、登陆、入境地
列车
国内列车:运行列车“前方停靠、始、终”管
国际列车:没有协议、始、停靠
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使领馆内
司法豁免,回原籍
使领馆外
被告登陆、入境地;双方都有“现”“前”管
服刑期间发现新罪、漏罪
漏罪:首选原审地
新罪:服刑地,但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缺席审判程序的管辖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而采用缺席审判的,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回避
回避概述
回避的概念和对象
概念
对象
侦、检、审、书、翻、鉴
回避的理由
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诉、辩、证、翻、鉴的
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极其委托人的
参加过本案调查、侦查、起诉的监察、侦查、检查人员(参前不参后)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前不参后)
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侦、检、审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当、法、诉、辩向侦、检、审所在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回避
指令回避:若无上述两条,公检法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
回避的程序
期间
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如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都可以启动回避程序
申请
申请主体和方式:当、法、诉、辩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效果: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决定主体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谁聘请谁决定。有理则休庭,无理则驳回
回避决定的效力
效力待定
回避决定的方式
以决定的形式用口头或书面
回避决定的救济
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法、诉、辩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辩护与代理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辩护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防御性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性的权利
辩护制度
有效辩护原则
基本要求: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
基本内容
基本意义
辩护制度的意义
有利于发现真相和正确处理案件
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
对于法制宣传教育也有积极意义
辩护制度的具体内容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自诉案件:随时委托
公、检、法机关的告知义务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3日以内,应当告知
委托主体
自己委托
代为委托:在押的也可以由其近亲属、监护人代为委托
法律援助辩护
概念
特点
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阶段: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人员:法律援助辩护只能由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他人不得担任
机关:公检法都有权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律师
种类
申请: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援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法援辩护
强制: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
裁量: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2)案件有重大影响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5)有必要指派律师辩护的其他情形
值班律师制度:法援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援助。
特点
值班律师制度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地进行自行辩护,是对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的重要补位,性质上属于为被追诉者提供的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值班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身份不是辩护人,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
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院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办案机关需要为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和运转承担相应的责任
职责
提供咨询、出建议;申请变更、提意见;申请法援或其他
权利
会见权(危、恐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阅卷权(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
提出意见权
法律帮助的衔接(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应记录在案,前一诉讼程序拒绝,后一诉讼程序仍需告知其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有关情况应记录在案。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
辩护人
概念
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人数
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可以担任辩护人
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能担任辩护人
绝对禁止
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制;能力有限
相对禁止
现、陪、利、外、吊执照(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担任辩护人的限制情形
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离任或开除后终身限制(1)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除外(2)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或辩护除外
任职回避的限制:法官、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1)担任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机关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的(2)在该法官、检察官所任职机关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2年、终身、家庭店
辩护人的地位与职责
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只承担辩护职能,一般不能检举、揭发
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的权利
阅卷权(非律阅卷要许可,律师阅卷不用批,均自审查起诉起)
会见、通讯权:非律会见要许可,律师一般不用批;律师会见凭三证,危恐除外要许可;侦查律师可会见,核证等到下阶段(其中对通讯的检查可以概括为:国、公、人身、串毁证、证件可被截复删)
调查取证权,申请取证、核实证据权:非律没有取证权律师取证需同意,控方证人双重许,若有困难申请取
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权(侦查阶段的消极权利清单概括为:无阅卷、无核证、无非律)
申请解除超期的强制措施的权利:所有辩护人无论是律师还是非律都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获得通知的权利(知情权):(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2)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辩护人(3)法院应当将判决书同时送达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提出意见权
主动听取(几种情形:批捕未成年,审查起诉中,二审不开庭,死刑上抗案)
被动听取(审查批捕,案件侦查终结,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
申诉、控告权
有权向同级或上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
保密权
对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拒绝辩护权
如遇到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情形,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辩护人的义务
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及时告知接收委托的情况
证据开示的义务(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揭发告知违法行为义务(过去通通要保密,将来 国 公 人身要揭发)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秩序
依法取证
不得违规会见、贿赂司法人员
子主题
拒绝辩护
被告人拒绝辩护
强制辩护的被告人
拒绝法律援助的辩护人,如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准许
法院准许后,被告人应在5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院通知法援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
有理+1次+有人辩
非强制辩护的被告人
无理+2次+自己辩
辩护人拒绝辩护
辩护的内容和分类
内容
罪、责、刑、名、过、主从、分析证据和程序
分类
无罪辩护
罪名辩护
罪数辩护
量刑辩护
程序辩护
刑事代理制度
含义
种类
从刑事代理产生方式看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从刑事代理委托主体看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没收程序中的代理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权利
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权利
阅卷权
调查取证权
申诉控告权
比较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差异
见讲义107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概述
概念
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
合法性:(1)主体合法(2)形式合法(3)证据的提供 、收集和审查,程序要合法(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质证要合法
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1)必须依靠证据(2)具有证据能力(3)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4)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判断/内心确定
直接言词原则: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定,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的证据原则
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证据法定种类的辨析
物证与书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物证通常只能作为间接证据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1)内容有关(2)物质载体(3)诉外形成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往往会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且不可替代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的反映案件事实,虚假的可能性也比较大,易变性(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鉴定意见:书面形式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鉴定人签名,非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人,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意见必须当庭宣读,一般应当出庭,做出说明并接受质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所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刑事证据的收集和移送:公检法机关、辩护律师、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境外证据
各类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物证、书证的审查判断
坚决排除的: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可以补正:讲义121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坚决排除: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暴限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可以补正:讲义12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审查判断
坚决排除的:核对、翻译、无法代、场外、音像、暴限胁
可以补正的:讲义123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见错就排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判断
勘验、检查笔录:无法解释
侦查实验笔录:条件差异
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
坚决排除的:不是侦调来主持;指示预见个混混
可以补正:讲义12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视听资料: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电子数据: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判断:讲义126
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传来证据:不是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即第二手材料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凡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不论是犯罪情节轻重都是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常见的无罪证据(1)证明犯罪事实并未发生的证据(2)证明犯罪行为并非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收集证据时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防止片面性。如果案内的无罪证据尚未排除,不能得出有罪的结论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一般认为也属于言词证据,鉴定意见也是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对于视听资料,一般认为属于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1)直接证据并不能单独的、直接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在直接证据的运用中应当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直接证据并不等于单独定案的依据(2)直接证据可以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必须能够同时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和谁是犯罪嫌疑人这两个要素,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只要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即可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定罪:(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3)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4)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概念:是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以及法庭采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都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
从内容上看证据规则大体包括两大类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概念: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的规则
排除的范围
言词证据:言词排非“暴”“限”“胁”。重复供述一并排,除非换人换阶段
实物证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排除的阶段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
审判阶段
讲义132
程序的启动
依职权: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依申请: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开庭前的审查
告知义务: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申请时间: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法院应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申请条件: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效果
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
庭审中的审查与调查
迟到申请:庭前未申请,庭审过程中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调查时间: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单位,防止庭审过分延迟,也可以再发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调查方式: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材料,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访问,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初步证明: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种证明标准只要达到合法性有疑问的程度即可让法官合理怀疑。
证明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法庭处理结果
决定时间:应当当庭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在法庭做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排除情形:确认存在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排除效果: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裁判结果
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二审法院对证据合法性审查
审查情形:一审申请未审查;一审审查我不服;一审之后才发现
审查程序:参照一审程序规定
审查结果: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位于审查并已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是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非法排除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善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集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的原则,违背当事人预约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做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2)言词传闻证据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的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偿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的规则。补强证据要满足:(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音本等非原始材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关联性规则
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品格证据
类似行为
特定的诉讼行为
特定的事实行为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刑事诉讼证明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需要证明的对象
免证事实: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概念
特点
谁主张,谁举证
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和说服责任的统一
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后果相联系
证明责任的分配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概念: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都是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
立案时的证明标准:怀疑友犯罪事实存在,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该立案;反之,如果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不应立案
逮捕时的证明标准,需同时具备
发生了犯罪事实
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已经查证属实
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做出有罪判决时的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处理
疑罪从无
疑案从轻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概述
强制措施的种类
附带民事诉讼
期间与送达
分论
普通程序
立案
侦查
起诉
刑事审判概述
审判(概述/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
执行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缺席审判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