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主观题之民诉
司法考试2023年民诉主观题的思维导图,根据戴鹏老师的民诉主观题冲刺课程编制,内容有诉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制度、主管&管辖、当事人、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明、证据、证明程序、期间与送达...
编辑于2023-03-09 14:28:21 上海民诉
1. 诉的基本理论
诉的要素
诉讼主体
诉讼标的
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
请求的特定裁判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
合同解除
通知解除
通知到达时
诉讼解除
合同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副本送达时
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
原告判决具有形成力:判决生效之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之时
反诉
概念
独立的反请求
构成
时间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提出反诉
调解,if 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双方同意一并审理®一并裁判
管辖
本诉的法院expt.专属管辖
程序
与本诉同一程序
2. 基本原则制度
基本原则
1. 平等
权利vs义务:相同&相对应
2. 同等、对等
同等
外国人vs中国人
对等
外国法院限制
3. 处分
当事人的权利
裁判>请求
4. 辩论
:当事人辩论权利
时间:审判程序中
约束性辩论原则
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
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自认
承认事实
认诺
承认诉讼请求
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expt
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
身份关系
程序性事实
事实、证据
5. 诚信
6. 检察监督
7. 在线诉讼原则
经当事人同意;线上、线下诉讼活动效力同等
基本制度
合议制vs独任制
一审
简易程序
审判员独任
普通程序
合议制(原则)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独任制(例外)
①基层法院+ ②基本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审
合议制(原则)
审判员
独任制(例外)
①中级法院+ ②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不服裁定提起上诉+ ③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 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再审
原来是一审的: 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上级法院提审: 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
原则上独任制, expt.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审判员组成)
督促程序
审判员独任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
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
独任制
国家、社会利益
群体性纠纷
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
新类型/疑难复杂
回避制度
申请的效力
被申请回避人暂停本案工作
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院长
其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
if 院长=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审判委员会
救济
可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工作
公开审判制度
例外:
法定不公开: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经申请不公开:①离婚诉讼;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注意: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 宣判一律要公开;评议一律不得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终审
( 1)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
(2)调解书一审终审, 不能上诉;
(3)一般的裁定书一审终审, 不得上诉;
(expt.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
(4)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所作判决一审终审, 且不得申请再审;
(5)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包括实体判决与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3. 主管&管辖
主管
定义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法院主管vs人民调解
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
法院主管vs仲裁委员会
起诉方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
提交仲裁协议的Þ应当驳回起诉, expt.仲裁协议无效
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Þ 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法院主管vs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纠纷仲裁前置
管辖概述
管辖权恒定原则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 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
标的额变化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标的额变化的
应当调整级别管辖
被告提起反诉导致标的额变化的
不应当调整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
重大涉外案件;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由中院管辖的:
(1) 海事海商案件;
(2)公益诉讼案件;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确定的中级/基层法院管辖。
(4)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涉外仲裁的证据、财产保全, 仲裁裁决的执行, 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
看见仲裁找中院
expt.国内仲裁的保全, 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 =基本法院
高级法院
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1.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告原住所地 被告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被告被监禁地/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
2. 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户籍的:被告居住地
3.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Y,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经常居住地(if无®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
例外规定: 被告就原告
民诉法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民诉解释
(1)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 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追索瞻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
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公民户籍迁出没有落户, 且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年
2. 专属管辖
一般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
3. 合同纠纷的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
合同履行地:
约定履行地®
1. 交付不动产的: 不动产所在地
2. 交付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3.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
4.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买受人住所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 收货地
结合合同性质看原告的诉讼请求
tips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履行+约定履行地不在一方住所地的 Þ约定履行地无管辖权
合同已履行:约定履行地®实际履行地
4.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 特殊地域管辖之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
争议标的=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特殊
信息网络侵权
侵权行为实施地
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侵权人住所地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Þ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6. 其他特殊管辖的确定
公司诉讼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
保险、运输、票据、海难等
查法条
7. 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一个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 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
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Þ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先立案的法院不得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已立案+无管辖权+期满未应诉答辩
tips
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nor将案件退回, 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上下级均可移送,无需审批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 即应当裁定移送管辖。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应诉答辩 Þ受诉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故不能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上级对下级:特殊情况下具体案件
1.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全体回避或者自然灾害等) 不能行使管辖权, 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关于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 移送管辖中,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对级别管辖的变通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 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裁定转移;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
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
管辖权异议
主体:
本案当事人
有独三、无独三
对象:
一审管辖权
时间:
提交答辩状期间
处理
异议成立:裁定移送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救济:
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可以上诉的裁定有: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tips:管辖权错误的修正
1.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审查成立的, 移送管辖; 2. 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但没有答辩, 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 3. 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且应诉答辩,法院取得应诉管辖。
4. 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
自然人
出生--死亡
法人
成立--中止
部分非法人组织
成立--中止
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
独资、合伙、外资、中外合营、街道企业
法人/社会团体/银行等的分支、代表机构
诉讼行为能力
亲自参加诉讼的资格
法人/其他组织
成立--中止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事人适格
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正当当事人
判断
原则: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外:
确认之诉
有确认利益的人
管理权(意思/法律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遗产管理人、死者的近亲属
公益诉讼
有权提起的机关组织
常考的适格当事人
1. 个体工商户
字号®登记的经营者&实际经营者
2. 个人合伙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全体合伙人
3. 无民、限民
无民、限民+监护人
4.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
5. 挂靠
当事人请求挂靠人+被挂靠人:共同诉讼人
6. 工作人员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if未登记/中止®行为人
7. 企业法人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股东、发起人/出资人
8. 劳务派遣
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
if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Þ共同被告
9. 担保
一般保证
债权人起诉
债务人:
债务人=被告
一般保证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驳回起诉
债务人+一般保证人
√(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债权人起诉
债务人√
保证人√
债务人+保证人
共同被告
10. 死者近亲属的当事人地位: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11. 结合《民法典》判断
实体法中直接规定责任人
实体法规定连带责任的
视权利人主张确定被告
承担补充/相应责任
是否将B列为共同被告,视权利人主张而定
5.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同种类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Þ合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各共同诉讼人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必要的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同一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一人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6. 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参诉方式:
提起诉讼
法院依职权
参诉时间:
案件受理后,辩论终结前。
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申请参加二审程序的:
二审法院可以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诉方式:
申请参加
法院依职权追加
诉讼权利
附条件享有的权利
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调解需要确定其承担义务的,需要经过其同意
无权享有的权利:管辖权异议,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
7.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被代理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进行和解, 提起反诉/上诉, 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一般授权
eg.仅写明“全权代理”
出庭
一般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
离婚案件,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出庭
8. 证明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自认制度
途径
1. 法庭审理中
2. 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
3. 起诉中、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自认范围
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Þ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自认效果
免除对方举证责任
自认方式
1. 明示
2. 默示
不承认也不否认
3. 委托代理人的承认
视为当事人的承认expt
1||| 委托授权书中明确排除
2||| 当事人在场明确表示否认
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的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
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
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默示
限制的自认
部分自认
承认部分构成自认
附条件的自认
所附条件vs 所承认事实
同一法律关系
整体考虑
非同一法律关系
承认的事实构成自认® 所附条件新的事实主张, 依法分配证明责任
自认的撤销
对方当事人同意or在受胁迫/重大误解情况作出的
调解/和解中的妥协
不属于自认
证明责任分配
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
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被告
免责事由
民法规定的倒置
因果关系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过错推定
无民学校教育机构
动物园
医疗机构:违法;不提供病例
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证明标准
程序性事件:
较大可能性
实体性事实
一般标准:
高度可能性
特殊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
9. 证据
分类
原始证据vs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
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本证vs反证
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
种类
当事人陈述
书证
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应原件
文书真实性原则
公文书证
国家机关/社会管理组织:推定真实
私文书证
主张真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签章Þ推定真实
文书提出命令规则
控制书证的人拒不提交Þ认定申请人的主张的书证内容真实
持有人毁灭(妨碍目的)Þ认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物证
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证人出庭
通知证人出庭
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Ê法院应依职权调查的证据)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 Þ不作定案依据unless
法定不能出庭(健康、交通、不可抗力)
双方当事人同意
法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出庭陈述Þ视为出庭
出庭费用
败诉方承担;必要费用+误工损失
鉴定意见
鉴定的前序准备
鉴定材料的质证:
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鉴定人的出庭
当事人异议/法院认为需要
勘验笔录
10. 证明程序
举证
举证期限的确定
法院指定
一审普通
≥15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二审
≥10
简易程序
≤15
小额诉讼
≤7
协商后经法院准许
举证期限的延长
书面申请
证据交换
逾期提供数据
客观原因/对方无异议
视为未逾期
非故意/重大过失
采纳+训诫
故意/重大过失
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
采纳+训诫、罚款
不采纳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依职权
1. 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
A.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B.涉及公益诉讼的;
C.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2. 身份关系
D.涉及身份关系的;
3. 程序性事项
E.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1.不适用自认制度 2.可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3.可依职权决定鉴定
依申请
情形: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
①该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③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程序:
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书面申请
质证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的审核与认定
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与判断 (《证据规定》第85条)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 与一方当事人/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规定》90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依据法律的规定, 遵循法官职业道德,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11. 期间与送达
期间
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同意
委托送达
其他法院
转交送达
军人、监禁
邮寄送达
邮局挂号信回执日期
公告送达
国内30d;国外3m。
支付令;简易程序
12. 调解
适用阶段
1/2审;再审
执行程序
适用范围
诉讼程序 expt.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
其他程序
vs
辩论原则的适用范围:
诉讼程序可以辩论
其他程序不能辩论
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
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调解的适用范围:
诉讼程序可以调解,
其他程序不能调解。
不公开调解
重要考点
1. 调解协议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 可以准许;
2. 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3.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 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 不予准许;
4.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2)侵害案外人利益;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调解书的 制作与生效
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 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if拒不签收® 调解书不生效, 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签章后生效
1.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 其他不需要制作的情形。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的, 不予支持。expt.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 2)涉外民事诉讼中,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
两个特殊问题
担保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 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担保在符合民法规定的担保条件时生效
无独三
需要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 应经无独三同意。 if拒不签收Þ 调解书不生效, 法院应及时判决
诉讼中的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后
1. 申请撤诉
视为没有起诉,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2. 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
对方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13. 普通程序
1. 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
1||| 原告适格
2||| 被告明确
3||| 具体请求、事实、理由
4||| 属于该法院主管和管辖Ö
法院的处理
符合起诉条件
Þ7d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
Þ7d内裁定不予受理
(该裁定可上诉)
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
Þ裁定驳回起诉
(该裁定可上诉)
难点
一事不再理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重复起诉: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后诉与前诉的
当事人
诉讼标的
诉讼请求or 后诉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相同
expt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撤诉/法院按撤诉处理
瞻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裁判生效后, 因新情况、新理由要求+/-费用Þ新案件
离婚案件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
当事人撤诉/法院按撤诉处理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 不予受理
裁判生效后, 发生新的事实, 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管辖
仲裁协议
诉讼时效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 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 被告主张时效抗辩, 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Þ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 诉讼障碍
延期审理(决定)
法定情形
1) 有正当理由没到庭; 2) 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3) 通知新证人到庭, 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需要补充调查的
诉讼中止(裁定)
待障碍消除后再确定诉讼是否继续、如何继续
法定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诉讼终结(裁定)
法定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继承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赔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解除收养关系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3.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6m内审结,
本院院长批准延长6m;
再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4. 判决的宣告
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14. 简易程序
适用的基本前提
基层法院、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不得适用的情形
1.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2.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3. 发回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4.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5. 第三人撤销之诉。
适用程序
职权适用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协议适用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双方可约定适用
简易程序的特点
程序简化
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进行审理前的准备等
用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包括裁判文书)
通过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 未经当事人确认/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开庭方式灵活
举证期限和答辩期较短
独任制
审理期限较短
3m+1m(院长批准)
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届满前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小额诉讼
适用情形: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
该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W (1)标的额运0.5W:适用小额诉讼; (2) 0. 5W<标的额运2W:可以协议适用小额诉讼; (3)标的>2W:不得适用小额诉讼。
考点提示
Ê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不得适用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审限
2m+1m(院长批准)
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所有的判决、裁定, 包括实体判决、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再审
一般
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 当事人不得上诉。
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 当事人可上诉。
各程序的举证期限
1. 普通程序:当事人约定/法院指定, 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天(当事人约定的举证期限不受限制);
2. 简易程序: 当事人约定/法院指定, 不得超过15天;
3. 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约定/法院指定, 一般不得超过7天。
15. 公益诉讼
起诉条件
1||| 被告明确
2||| 具体请求
3||| 初步证据
4||| 属于该法院主管和管辖Ö
管辖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的中级法院
其他机关、组织参与诉讼
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
开庭前申请
和解、调解
公告
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 法院不予准许。
公益诉讼本身是允许原告撤诉的(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原告申请撤诉的, 法院应当准许)
禁止反诉
公益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关系
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起诉
16. 第三人撤销之诉
1. 起诉与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实现担保物权是特别程序
(2)婚姻无效、撤销/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公益诉讼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2.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
当事人诉讼地位
原告_该三人;被告_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当事人;第三人_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中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要中止原判的执行
提供担保
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
裁定中止执行
裁定驳回
3. 判决结果
改变;撤销;驳回诉讼请求
4. 救济
上诉
5. 三撤vs再审
择一进行
主体不同
再审
原审当事人
本应作为原被告
三撤
本应作为有/无独三
三撤遇上再审
原则:三撤并再审
一审:一并判
二审:调解/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恶意串通:三撤优先,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17. 二审程序
1. 上诉的提起
1. 主体:
本案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三、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委托代理人:需要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提起上诉;
2 . 对象: 一审判决、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3. 上诉期:判决15d, 裁定10d;自送达之日起计算
4. 形式:提交书面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
5. 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共同诉讼中, 关键看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中自己与谁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满, 则以其为被上诉人, 未涉及的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2. 二审程序
1. 审判组织:
原则上:合议庭
但中级法院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 审理范围
限制一:
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限制二:
一审诉讼请求和审理范围
3. 审理形式: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可以不开庭
4. 二审的结案
5. 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所做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上诉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6. 调解
一审、二审、再审都能调解
一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则上制作调解书, 符合法定情形也可以不做调解书而通过调解协议结案。
二审、再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3. 撤回起诉
原审原告申请+其他当事人同意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一审、二审、再审中均能撤回起诉
一审: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
二审、再审: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4. 撤回上诉
时间
二审判决宣告前
不准许的情况
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法律效果:
自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之日起, 一审判决生效
18.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的启动
1. 法院启动再审
2. 检察院 启动再审
法定情形(2021年《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启动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同级,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抗诉:上对下,同级抗
检察院抗诉的效果
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抗诉必然启动再审
3. 当事人申诉
情形
生效的判决、裁定
同检察院
调解书
违背自愿/合法
管辖
原则:上一级法院
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法院
一方上一级+一方原审+无法协商一致®原审
申请期限
在判决、裁定生效起6m内
应当知道起6m内
1. 有新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 据以作出原判决的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 衔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应告知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抗诉
在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申请再审的效果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4. 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法定情形:
(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 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审查与处理: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5.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次机会
先找法院,再找检察院,检察院处理为终局决定。
再审的审理程序
审理法院
1. 法院启动的再审
谁启动谁来审。
2. 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提审)
证据问题:可以交给下级法院审理,但是经下级法院再审审理过的除外。
3.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交由其他法院/原审法院再审。
再审程序
中止原判执行
决定再审后,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执行
追索瞻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 可以不中止
重组合议庭
审理程序:
再审没有独立的审理程序, 而是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
| 原生效裁判 | 审理程序 | 所做裁判 |一审法院 |一审程序 |可上诉 |二审法院 |二审程序 |终审裁判 |上级法院提审 |二审程序 |终审裁判
再审范围
再审请求+原审诉讼请求
各诉讼程序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问题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考虑二审终审制度
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反诉的:
可组织当事人调解® 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 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提出反诉的®合并审理
再审:考虑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依然属于再审程序, 适用再审范围有限原则
申请变更、增加诉求/提出反诉, 法院应当准许的
( 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 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3)诉讼标的物灭失/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4)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求/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再审的结案:
0
启动
裁定再审 中止
审理
作出新判决 撤销
19. 执行程序
执行根据
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原则
执行管辖
诉讼管辖vs 执行管辖
执行时效
2y法定期限
适用中止、中断规定
执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后,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履行完毕:执行终结
if 损失®①另行起诉
拒不履行:2选1
1. 恢复执行
2. ②就和解协议起诉
认为和解协议无效/应予撤销的
③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代位申请执行
几种常见的救济
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 的异议
第三人救济方式
诉讼中:有独三
判决后:三撤 (判决=执行)
担保
案外人异议
中止
驳回
再审
执行中:案外人异议
再审
(判决=执行)
另诉
(判决≠执行)
案外人异议
成立:中止执行
不成立:驳回
判决=执行?
Y®原判有错:再审
N®原判无关:另诉
表述
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为前置程序
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 认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 仲裁
仲裁概述
仲裁的范围
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仲裁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
内容应包含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约定可裁可诉Þ仲裁协议无效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仲裁委委员会、法院
法院优先 unless 仲裁机构先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
仲裁程序
仲裁的审理方式:
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 当事人可以做出相反约定
仲裁中的和解
1. 仲裁中可以根据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2. 撤回申请后反悔或者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不能起诉。
司法与仲裁
仲裁裁决的撤销
情形:
①程序错误;②伪造、隐瞒证据;③仲裁员徇私舞弊。
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等
管辖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纠纷的解决
1. 仲裁中当事人撤回申请后反悔/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可以起诉/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 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后:可以起诉/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