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章辽夏金元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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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3-09 17:04:24 广东第十章 辽夏金元法制
第一节 辽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决狱法》
大臣耶律突吕不主持制定了辽国最早的法典
汉人则仍然适用唐律
契丹由此进入成文法时代
《重熙新定条制》,简称《重熙条制》
重熙五年(1036年)
立法参酌唐律
着重解决辽立国以来法律“轻重不伦”之问题
辽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法典
《咸雍重修条制》
道宗耶律洪基对《重熙条制》进行大规模修改
标志着辽国立法进程汉化的完成
二、法律制度
辽国的法律体系以刑事法律为主,且大量继承了唐宋律典的相关内容
(一)刑法适用原则
“八议”“赎刑”等唐宋制度仍被采纳
(二)罪名
以“十恶”为首
(三)刑名
法定刑罚分为死、流、徒、杖四种
流刑
罪刑轻重分为三等
一是“置之边城部族之地”
二是“投诸境外”
三是“罚使绝域”
流刑主要适用于贵族和官员,作为死刑的减刑或替代刑
徒刑亦分为三等
一为终生徒刑
二为五年徒刑
三为一年半徒刑
死刑依执行方式分为绞、斩和凌迟三等(凌迟作为一种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始于辽)
保留了投崖、射鬼箭、木剑、大棒、铁骨朵、沙袋、鞭烙等契丹族旧有刑罚
铁骨朵是用熟铁打作八片虚合,以三尺长的柳木为柄,作击打之刑具
射鬼箭则为一种死刑执行方式
三、司法制度
立国初对契丹和汉人采取了分而治之的办法
司法机关
契丹人设有“决狱官”处理纠纷
世袭的官职
中央始设专职司法官-夷离毕
扩大为夷离毕院,负责审理契丹人案件
汉人案件,则由南面官大理寺负责审理
“置钟院以达民冤”,方便人民直诉
地方
立国初汉人犯罪由州县行政长官审理
契丹人犯罪则由各地契丹警巡使审理
辽国诉讼程序简易,强调案件审理务须快捷
四、主要特点
(一)从同罪异罚到一等科之
对汉人、原东北地区的渤海人依唐宋律令治理;对契丹及其他游牧部族则依契丹习惯法治理
凡四姓相犯,皆用汉法;本类自相犯者,用本国法。故别立契丹司以掌其狱
法就轻重不均,同罪异罚现象较为突出
(二)法律实施状况因人而异
将唐宋律法与契丹习惯法融为一体,完善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律体系
第二节 金国法律制度
金国是以女真族为主体建立的政权
一、立法概况
立国前,尚无成文法,其习惯法“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
女真内部仍以习惯法为主,而攻占的辽宋大片地区,基本上按照当地原有的辽国法律和宋朝律令治理,形成了多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
《皇统制》
金国第一部成文法
试图融诸种法律制度于一体
设“详定所”为专门的修律机构再行修律
矫正“礼乐刑政因辽宋旧制,杂乱无贯”及制、律混淆之弊
形成了律、令、格、式、敕条并行的法律体系
《泰和律义》为金国基本法典
金国法律的汉化过程基本完成
二、法律制度
金国的法律制度是由汉族成文法及女真、契丹人部落习惯法融合而成的
法律制度以下几点较有特色:
(一)强化皇权和家长的权威
许多官职均为世袭
国政权稳定后,尝试将那些世袭的官职变为汉制官僚,又适当限制贵族官僚的特权
“八议”特权制度范围比唐宋律明显缩小
对于官员渎职犯罪比唐律处罚要重
扩大了奴隶主的权力
(二)严惩赌博盗贼犯罪
窃盗罚缴赃物价值三倍的罚金
(三)用汉制五刑替代传统酷刑
《泰和律义》规定的刑罚与唐宋律典中的五刑大体相当,只是执行略有差异
徒刑一律要附加杖刑;流刑多用徒刑四年、五年替代
死刑法定执行方式有绞、斩两等,但执行中凌迟也经常使用
(四)保留女真族婚姻习俗
与汉人的交往中逐渐接受儒家文化,强调婚姻以礼,禁止同姓为婚、族内通婚等,否则以“奸罪”论处,即对传统婚姻习俗采取循序渐近的改造办法
三、司法制度
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
三大法司的官员、令史分别由女真、汉人和契丹人担任
地方行政区划设路、府(州、军)、县三级
各路设提刑司,后改为按察使司,为中央派出的司法监察机关
州县两级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女真族生活的地区则长期保持“猛安谋克制”,即军垦合一制
猛安谋克的女真人有自己专门的司法机关,掌管其诉讼之事
重视诉讼
专门制定《州县官听讼条约》,用以规范地方司法 行为
四、主要特点
(一)分而治之
多民族法制文化共存是金国法制的最大特点
(二)立法与执行脱节
法制的汉化程度较高,法典体系相对完备
公开置法律于不顾的行为多
第三节 西夏法律制度
西夏是党项族建立的政权
一、立法概况
党项部族初无成文法律
《律令》
崇宗贞观年间(1101-1113年)制定的综合性法典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
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编纂体例上,该法典借鉴唐宋律典的体例,条文多而不乱
内容方面,沿袭了唐宋法典中的“十恶”“八议”“官当”等基本制度,同时又保留了一些本民族的习惯,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二、法律制度
(一)刑事法律
1.量刑原则
西夏法律重视身份
贵族官员、僧人和亲属之间犯罪,在量刑上均有特殊规定
“八议”名目,西夏为:议亲、议故人、议智人、议善能、议有功、议尊上、议勇勤、议宾客
僧人、道士犯罪,除有特别规定外,亦可减轻刑罚
创制了“亲节门”,处理亲属之间的相互侵犯行为
2.罪名
“十恶”包括谋逆、失孝德礼、背叛、恶毒、为不道、大不恭、不孝顺、不睦、失义、内乱
西夏法律中有关盗杀牲畜的犯罪亦较有特色
3.刑名
刑罚体系由杖刑、徒刑和死刑构成
徒刑又可以细分为短期徒刑、长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指服满十三年刑期后留住服役地,就最终结果而言类似于唐宋法律中的流刑
(二)财产法律制度
强调买卖双方须以自愿为原则。
并明令禁止官府利用权势强买强卖
西夏还仿行汉制,开科举取士制度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设有陈告司、审刑司、用刑务等专门司法机关,其中审刑司相当于宋朝的大理寺,主管审判,地位最为重要
中兴府、御史台负责受理京师的诉讼
地方的诉讼则由州县长官兼理
(二)诉讼制度
审判程序简单,注重效率,对案件审限要求极为严格
死刑和无期徒刑案件审限不得超过四十天,有期徒刑案件不得超过二十天,其他案件不得超过十天
还保留有“和断”(和解)、人命案“赔命价”、审判中以“誓言”作为证据等党项族的习惯法
四、主要特点
汉化程度较高,但仍不失特色
第一,党项人笃信佛教,因而西夏法制中兼有佛教元素,如明确规定僧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等
第二,军事法律发达
专门制定军法--《贞观玉镜统》
第三,党项族对汉人法制的广泛吸收,推动了中原儒家文化在西部地区的传播,有利于多民族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鉴和融合,为元朝时中国大一统局面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第四节 元朝法律制度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的多民族政权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原则
强调的原则主要有二
1.祖述变通
“祖述”就是保留蒙古族传统习惯,并尽量将蒙古族传统习惯上升为律令条格
“变通”即参用宋、辽、金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以参用汉人法制为主
2.分而治之
(二)立法活动
1.《大札撒》
“札撒”
是蒙古族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
建立之初,尚无成文法,只有习惯法,称为“约孙”
《大扎撒》,用以统一蒙古汗国的法律,史称《札撒大全》
《大札撒》上是对蒙古族习惯法的汇编,内容庞杂,系统性较差,刑罚严酷
2.《至元新格》
《至元新格》属行政规范汇编,类似于唐宋时期的“令”。
元朝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3.《大元通制》
元朝立法上最具代表性的成果
依据蒙古族习惯,对各种现行法条案例系统整理汇编并颁行,名为《大元通制》
诏制
皇帝非常断罪敕条
条格
相当于唐宋时期的令、格、式
断例
相当于唐宋之“律”,按照唐律的体例进行编辑
别类
非主体内容
4.《元典章》(《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元典章》虽非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典,却较为系统地保存了元朝法律的内容
由《前集》和《新集》组成
《前集》共六十卷,三百七十三目,列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类
《新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项
《大元通制》进行修补,编成《至正条格》颁行,为元朝最后一部法典
二、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律
蒙古汗国实行军政合一体制,世祖建元后仿行汉制设官分职
1.中央机关
(1)中书省
中书省总揽全国政务
中书令为最高长官
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执行机关
(2)枢密院
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机关
按惯例由皇太子兼领枢密使
(3)御史台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中央设有御史台
地方设立了两个行御史台(即南台、西台)
南台负责监察东南诸道
西台负责监察陕西诸道
在中央御史台和行台之间分设二十二个监察区,称为“道”,每道设肃政廉访司
(4)宣政司
中央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机构
以国师为总管
2.地方
行省、路、府(州)、县四级
行省设丞相或平章政事为长官
路设总管府,以总管为长官
府(州)设知府或知州为长官
县设知县为长官
宣慰司和宣抚司
(二)刑事法律
元朝刑事法律内容较多,但尚未形成逻辑严谨的刑事规范体系
1.量刑原则
在量刑方面,元朝与前朝相比
第一,强调轻刑
较之唐律不但要轻,且更为合理
第二,同罪异罚
主要体现在不同民族和亲属之间
蒙古人殴打汉人致死,只需断罚出征,全征烧埋银进行赔偿,而汉人打死蒙古人不但要被处以死刑,且征收烧埋银进行赔偿
第三,减少贵族官员刑事特权
取消了“上请”“官当”等保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
2.罪名
规定“出军不得妄杀”
规定强奸幼女为犯罪,且量刑比强奸一般妇女为重,幼女的年龄以十岁为限
3.刑名
刑罚种类为笞、杖、徒、流、死
笞、杖刑不以十为等差,而以七为等
(三)民事法律
1.不动产买卖
仿效汉制规定的有关不动产买卖的法律
2.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加害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较有特色的内容包括
第一,更注重婚书,将婚书视为婚姻离合的法定要件。
第二,允许收继婚
对汉人则禁之
第三,民间流行男子入赘
继承方面的特殊之处有
第一,寡妇的继承权
无子的寡妇
有权继承亡夫的全部遗产
亡夫家族兄弟不得分割
第二,“户绝”情况下女儿可以全额继承遗产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大宗正府
执掌审判的札鲁忽赤(断事官)发展而来,系札鲁忽赤的官署
2.刑部
中央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
3.特殊司法机关
御史台、枢密院和宣政院亦享有一定的司法权
除考察纠劾百官外,亦可以监察司法活动、参与司法审判
提刑按察司或肃政廉访司
复核各路已结案件
有权审判六品以下官吏轻罪案件
宣政院则负责审判涉及僧侣的案件
元朝地方设行省、路、府(州)、县等行政区划,其长官兼理审判
(二)诉讼审判制度
第一,审判权限的划分更加清晰
普通民刑案件,判决结果杖五十七以下者,由县决断;杖八十七以下者,由府(州)断决
杖一百零七以下者,由总管府决断
流、死刑案件,上报中央刑部
第二,僧侣干涉司法审判活动
第三,允许代诉
元朝法律规定年老、笃疾之民和闲居官员遇有民事纠纷可以由其男性近亲属代诉
四、主要特点
(一)因俗而治
对于新征服的地区,沿用其本民族习惯或原有政权法制进行管理
因俗而治的结果固然有利于多民族的共存,但也不可避免地会使一些落后的部落习俗在华夏大地得以恢复
(二)法制汉化
有元一代尽管未能仿效唐宋政权制定一部统一的律典,立法活动却从未停止
中期以后制定的法典,在体例上越来越多地借鉴了唐宋的法律体系
精神层面亦逐渐接受了儒家所倡导的纲常礼教
(三)强化民族之间的差异
治下的民众按照族群和被征服的时间先后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1.蒙古族享有的特权
元朝时期重要的官职都只能由蒙古人担任
连科举考试,各民族录取的比例都不同
(2)诉讼程序方面
蒙古人除犯真奸盗外,有司一概不得拘捕
(3)量刑方面
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报,否则即为犯罪
2.严厉防范汉人
(1)禁止汉人拥有一切武器
禁止汉人看管兵器
(2)禁止民众练功习武
(3)在江南地区实行宵禁
辽圣宗时,逐渐取消契丹人和汉人诉讼管辖上的差异,由分治走向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