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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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04-23 15:54:19 山东省犯罪论
犯罪
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基本特征
实质: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
犯罪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形式: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法律后果: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某些危害行为触犯刑法时,就应承担刑罚的法律后果
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要合理的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
但书是区分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宏观标准
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和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可以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某些犯罪特意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
犯罪客体
定义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内容
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要保护社会生活利益,使其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从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作为单纯的客体存在,并不是犯罪客体,只有这种利益既为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
体现
有的条文明确表述出犯罪客体
有的条文通过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意义
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和量刑。因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它能反映或者揭示出某一刑法条文的目的或者宗旨,这对于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文具有指导作用
分类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
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而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人、物、信息,两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存在于犯罪对象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则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区别
是否必然受到实际损害不同,任何犯罪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性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犯罪对象虽然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但也有极少数犯罪,犯罪对象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定义
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有体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和消极的静止,禁止处罚思想,无行为即无犯罪,无行为即无刑罚
有意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是危害行为,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
有害性
危害行为所侵害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它的实质内容
分类
作为
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
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纯正不作为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其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即都是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
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不一致,即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应为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律义务是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没有能力或者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不为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1
危害结果
定义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构成要件
以危害结果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关联方式
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严重程度
以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表现形式
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现象形态
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
定罪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危害结果是一些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量刑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有些条文规定,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
形态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危险结果
定罪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害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形态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害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因果关系
定义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特点
客观性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客观存在
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
有因果关系只能说明行为人具备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相对性
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研究其因果关系
必然性
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复杂性
一因多果
一果多因
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构成要件
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
定义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自然人
单位
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2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分类
一般主体
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特殊主体
除了具有一般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人
正常时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开始疯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疯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醉酒的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
定义
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主体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私营、独资企业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其他单位犯罪没有这项要求
主观条件
单位犯罪既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但是应当为了单位或者单位大多数成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规定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单位才负刑事责任;凡是法律未规定该罪的主体包括单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构成该罪,单位不能构成该罪
处罚规定
原则
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例外
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实行“单罚”,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特别提醒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是指在单位犯罪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形式变更的处理
单位合并
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销”破产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并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予追究
以自然人犯罪认定的情形
主要目的
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主要活动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个人获利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资格缺失
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