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 民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民法科学地揭示了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任务,还明确地划定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一起来看看民法的基本原理知识点吧。
编辑于2023-03-20 12:49:37第一章 民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概念
概念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
2、从民法调整对象和调整任务的角度,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
1、科学地揭示了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任务
2、明确地划定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3、确立了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典(主要):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民事法律规则和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特点:基础性、典范性
民法的法典化最早追溯至古罗马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的私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概念: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组成
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商事特别法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
大量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属于民法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商事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地位
基础性
立法理念
民商合一
私法规范体系
组成
民法典
商事法律
有机整体,二者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作用:符合立法传统,利于统一法律适用规则,降低法律适用成本,保障法律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民法的调整对象
注意:平等主体
法律地位平等。参与民事活动平等地受到民事法律的拘束和权益保护。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交易,遵守民法规范,受其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
法律地位的平等,不是具体生活事实的平等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内容
因人格产生的
人格权
自然人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另外,涉及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范畴的人格权益
《民法典》总则编、人格权编
因一定身份产生的
表现
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
自然人的身份权
夫妻之间,父母子女,有抚养关系,监护权
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而享有的人身权;自然人享有的发现权和发明权中的人身权。
《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
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商品关系
条件
独立的商品所有者
商品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
商品交换者意思一致
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
《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与合同编
特点
主体平等
法律地位平等,不许将自己意志强加给他人
从事交易活动时,遵循公平等价原则,二者是平等互利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归属关系
财产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因占有使用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流转关系
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归属关系是流转关系的前提条件,后者是前者的实现方法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
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
表现形式
正常形式
合同
特殊形式
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
民法基本原则
作用
价值宣誓、裁判补充
1、价值宣誓与《民法典》第一条立法目的相契合。 2、裁判补充,从规范角度看,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适用。
特点
抽象性、补充性,发挥提纲挈领的作用
内容
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
范围
一些基于公法而享有的权益主要受公法保护
私权(主要)
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
作用
为将来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立法预留了空间,保持了民法规则的开放性
北大法宝中,新型民事权利是指因应社会发展产生的需要被立法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新生民事利益关系。其中,新生民事利益关系是指,平等主体间因社会关系而新生的以身份和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利益,但尚未以法定权利形式予以确认。
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义务是个人或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组织“
如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平等具有特殊含义
民事关系中的平等性,体现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特征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1)商品有用,满足需要。 (2)劳动平等,等价交换实质是等量劳动交换,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劳动平等的生产关系。 (3)发展生产 《资本论》提供理论依据,来源新华网时政2015 根本特征: 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宏观调控上,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内容
人格平等
民事权利与生俱来,终生享有,在范围上平等,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当事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协商
民法的救济方法充分贯彻了平等性
民事主体无论何种差异,受法律一体保护,一方面民事责任不尽相同,另一方面不影响追究承担其他公法的责任。
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不等于法律地位的等同
民法强调形式上的平等
特定法律关系中强调实质平等
向特定主体利益倾斜
如消费者,劳动者,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个体
私法公法化
自愿原则
又称自治原则,特别强调自治而非他治的私法精神,是民法的最基本的价值理念
内容
集中体现私法的任意法特质
法不禁止皆自由
实质是自主决定的法定性
民事活动的选择
行为内容和相对人的选择
平等协商,协议生效,法律效力,优先于民法典等法律中的任意性规定
行为方式的选择
救济方式的选择
自愿承担风险和成本,不得随意将风险转移给其他主体
意思自治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
针对个别主体的意思自治,私法公法化及国家干预的表现,为保障人类(包括代际)的意思自治和社会福祉
公平原则
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
不突破前述的意思自治
民事活动的目的性评价标准
体现实质正义
法官适用民法遵循的重要理念
诚信原则
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解释的功能
缔约过失、情势变更、禁止滥用权利、加害给付等概念和规则
衡平的功能
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推动交易和增进效率的功能
法官、裁判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避免滥用诚信
公序良俗原则
基本内涵
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
功能价值
价值宣誓和裁判补充
引致功能
私法公法化现象
弥补强行法的不足,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社会秩序
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可能诱发公法上的制裁,引发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绿色原则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民事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原来社会关系的内容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质是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通过物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法律地位上平等
权利义务对等性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均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
相对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特定,表现形式“某个人对某个人”,如债权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表现形式“一个人对一切人”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法典是权利法,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二者往往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注意定义和区别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
条件
存在于人身之外
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
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主要是有体物(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
因无体物产生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主要由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调整
具体类型
动产和不动产
主物和从物
单一物和集合物
原物和孳息
货币和有价证券
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无体财产
其他民事权利客体
权利,还有电热声光等自然力
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概念
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点
客观存在,不是当事人主观内心意思
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事实能否引起或引起和何种特定的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规定,只有为法律规范支配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
自然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
行为
有意识的活动
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主观上没有,客观上引起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以一个法律事实为依据,有时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相互结合为依据,后者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