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 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第二章 民事主体 课本知识,介绍了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内容,大家可以学起来哦。
编辑于2023-05-16 21:14:54民事主体
自然人
概念
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和公民的概念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范围
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地位
民法上最重要的主体资格享有者
属性
自然属性
根据出生这一自然状态取得主体资格,并享有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
法律属性
自然人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民法上的人格者的共同属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地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概念
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和具体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
具备前提和可能性
具体民事权利
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结果
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
平等性
不可剥夺性
现代社会,从事民事活动为自然人生存和发展所必要,而民事权利能力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
法律限制性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确认时间的标准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没有两个证明的,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明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此为准
出生,如胎儿
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外,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相关的情况下,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以娩出是活体为限
胎儿娩出前,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娩出为死体,当返取得财产。
死亡
民事权利能力即终止,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因身份关系消灭而终止,或者因继承而转移
死者生前享有的某些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基于其亲属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仍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权利主体变动法律关系,是除了民事权利,民法上的必要条件
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所需要具备的判断能力和意思能力
概念
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基本目的
保护未成年人和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利益
条件
一定的年龄
正常的精神状态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从这种意义上,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规定亦适用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对成年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认定由利害相关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有关组织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依法设立的老年组织,民政部门等
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
自然人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是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住所与居所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或活动的中心
居所是自然人非以久居之意思居住的处所
住所的意义
(1)确认自然人权利享有地和义务履行地
(2)作为决定下落不明的空间标准
(3)决定监护人的指定组织
(4)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
(5)决定涉外案件的准据法
准据法是指经由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
(6)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的送达地
(7)确定继承开始地
住所的确定
自然人可以同时拥有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
(1)户籍登记的住所
(2)非本地户籍人士以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其登记凭证如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3)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所为经常居所,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监护
监护职责和监护权
监护职责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不履行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权
他益权
监护人依监护职责享有的权利
内容有人身、财产、事务、法律行为、诉讼
监护权是监护行为的合法性依据,并使监护人得排除他人对其监护活动的不法妨碍
原则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
监护人的设定
多层次监护保障体系“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
对象
1.家庭成员、其他近亲属 2.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3.国家民政部门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顺序很重要)
设定方式
法定监护
实行顺序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确定的监护
未成年人监护
顺序:1.父母(法定监护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未成年父母有监护能力的,其法定监护资格不得为任何人替代
注意:监护人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通过委托的方式转移监护人资格;监护人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委托他人的,当事人不得主张受托人因此成为监护人。
成年人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顺序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遗嘱监护
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优先于《民法典》第27条、28条规定的人选(就是上一条内容),并可不限于该两条规定的人选
协议监护
1.不按照顺序原则 2.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不适用协议监护
指定监护
概念:在有监护争议的情况下,由基层组织或者国家机关指定监护人而设定的监护
对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流程:1.村委居委民政部门(不服)→人民法院 2.(直接)人民法院
监护人数量:一个或者数人
国家监护
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法定条件下,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以监护人身份履行监护职责。
具体情形
(1)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存在监护争议,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
(2)没有《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村委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1)个还能由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意定监护
自然人以协议的方式为自己预先设定的监护
关键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书面形式,约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意定监护与协议监护的区别
(1)前者是自益行为,后者是他益行为
(2)前者仅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后者适用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前者监护人范围不受限制,后者的监护人仅限于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监护人的撤销
情形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可申请的个人和组织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委村委学校医疗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另外,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需要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关系的终止
情形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这包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履行监护职责所必要的其他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被监护人仍需要监护的,依法另行确定监护。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
(1)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生死不明。
(2)下落不明满两年
a.从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算起
b.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三类利害关系人
a.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b.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1129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c.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4)需经由法院依法宣告。宣告失踪案件应依民事诉讼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
法律后果
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1)选任
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无法定人选或者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职责
妥善管理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包括保管财产、主张债权、清偿债务和缴纳税款等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变更
关键词:不履行、侵害、丧失
失踪人的利害相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变更后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撤销
宣告死亡
条件
(1)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间,普通满四年,特殊意外满两年,不可生存不受两年限
(2)须有利害相关人向法院申请。配偶父母子女,《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的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被宣告死亡人的其他近亲属,以及《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的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具备两种情形: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下落不明;不宣告不能保护其相应的合法权益。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例外情况下,被宣告死亡人的债权人等主体也可以依法申请死亡。
(3)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自然人,其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法律后果
时间确定
1.宣告死亡判决作出之日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者为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实际并未死亡的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撤销
婚姻关系的处理
撤销之日,自行恢复
配偶再婚或不愿恢复的除外
子女被收养的处理
不得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财产关系的处理
继承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情况,除应返还财产,还要承担赔偿损失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户)
概念: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特殊主体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
概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特点
(1)主体资格取得
自然人资格于出生时取得
个体工商户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时取得
农村承包经营户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时取得
(2)民事活动范围
自然人从事任何领域的民事活动
“两户”从事特定领域的民事活动,一个是工商业,一个是农业
(3)主体的人员构成
自然人通常为个人
“两户”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家庭,以“户”为单位
债务的承担
(1)个人工商户
个人经营的,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家庭财产承担
(2)农村承包户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4)主体的名称
自然人一般以姓名为人格标志
个体工商户,起字号
字号名下的财产和经营行为,其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归属于登记为负责人的自然人
民事诉讼中,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负责人为诉讼当事人
法人
法人概述
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主要特征
1.依法设立
(1)实体上符合法律规定,拥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2)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具有独立法律人格
法人区别于自然人之处,就在于法人是社会组织而不是自然生命体
表现
(1)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2)法人的权利义务与法人成员的权利义务彼此分离
(3)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有限责任制度,即法人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在其出资义务的范围以外,不必对法人的债务负清偿责任。
4.能长期存续
法人超越自然人的生命而长期存在
法人的分类
1.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
标准:法人设立的法律依据
公法人:根据宪法、行政、法政府命令等成立,具有政府职能的法人。
私法人:根据民法、民事特别法成立的法人。
(2)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标准: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根据法律取得独立人格的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
财团法人:以捐赠财产为成立基础,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集合体。如基金会组织。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标准:法人活动的目的
营利法人
如公司
公益法人
如慈善机构
中间法人
如商会、工会
认定法人是否盈利:其所获利益之归属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标准:法人的国籍
2.我国民法上的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取得利润并分配各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基于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不分配所取得的利润,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区分两者:一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是否将获利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
特别法人
民法典创设的一类法人,特别法人制度实行类型法定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定义: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区别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产生和消灭的时间不同
(2)内容不同,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1)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2)性质的限制
(3)设立目的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定义: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般而言,法人的民事责任对法人自身而言是独立责任,对法人成员而言是有限责任
规则
(1)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住所
具有重要意义,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登记管辖、决定诉讼管辖、决定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等
法人的机关
法人存在并维持法律人格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法人设立的条件
概念: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由单个或多个自然人担任,负责形成和表达法人的意思、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的组织机构。
不同于法人机关的担当人,是法人组织体的组成部分,存在于法人内部,由自然人担任或组成,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不同于代理人,法人机关与法人同属于一个人格,它的意思就是法人的意思,它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归属于法人。
种类
意思机关(权力机关)
担当人:法人的全体成员(股东)
有权决定法人的重大事项,通常不能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执行机关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按照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关的授权,对法人日常业务享有决策权和代表权
监督机关
监督执行机关
不是所有法人都有监督机关
法人的终止
概念:法人人格的消灭,亦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复存在
原因
(1)解散
(2)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解散的事由
(1)存续期间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的清算
概念:在法人终止前,清理其财产,收取其债权,并了结其债务的活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清算义务人应当由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定机构的成员担任。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非法人组织
概念和特征
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特征
除了适用民法典的专章规定外,还可以参照适用法人的一般规定
(1)具有以成员为基础的稳定的组织体
(2)有特定的目的和民事活动范围
(3)以组织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组织体的民事责任不以成员的出资为限,当组织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5)应当依法登记设立
法律地位
既有利于鼓励社会成员的合作与共享,提高经济效率和增进社会活力,也有利于规范这些组织的民事活动,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交往秩序。
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1.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是否以取得经济利益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为标准
2.须经批准的非法人组织和无须批准的非法人组织
我国,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未经登记的,不能取得民事主体地位;其他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的民事活动,如众筹投资、合伙租房等,未经登记,不属于非法人组织
是否以有关机关批准为设立条件,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无规定来确定
3.合伙型非法人组织和独资型非法人组织
合伙型非法人组织
概念: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法律特征
(1)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为基础
(2)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3)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的重要决定,原则上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5)合伙的经营具有相对独立性
(6)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基本规则和法理,不仅适用于合伙企业和合伙型的其他经营实体,也适用于非企业的合伙型组织
独资型非法人组织
子主题
由单一民事主体投资并承担无限责任,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经登记设立,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典型形态是个人独资企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属于独资型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与法人相同
解散的事由
(1)存续期间届满、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