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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思维导图,内容有古罗马法、罗马共和国发展历史、罗马法渊源、法律制度,有兴趣的可以看看哟。
编辑于2023-04-05 16:58:28 湖南罗马法
古罗马法
发展历史
《十二表法》
背景
公元前451年-公元前450年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在法律上的成果
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
具备完整市民权的人所适用的法
万民法
非罗马公民,以及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所适用的法律
外事裁判官
法律告示
万民法是对市民法的补充
212AD卡拉卡拉帝《安东尼努敕令》
所有人都具有公民权,不再有市民法和万民法的概念
罗马法学家
工作
解答
对法律疑难问题给以解释答复
编撰
为订立契约的人编撰合法证书
诉讼
指导诉讼当事人起诉
著述
通过著述解释法律
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
《学说引证法》
只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述具有法律效力,遇到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照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
五位法学家的意见不一致,采其多数主张;意见均衡时,以伯比尼安为准。
《国法大全》(民法大全)
罗马立法的最高成就(中世纪世俗法的最高成就)
《优士丁尼法典》
立法文件汇编(优士丁尼时期前人的法律)
《优士丁尼新律》
立法文件汇编(优士丁尼死后,在优士丁尼时期的法律)
《法学阶梯》
盖尤斯-法学教科书
《学说汇纂》
法学著作汇编
罗马法渊源
习惯法
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元老院的决议
长官的告示
皇帝的敕令
形式
敕谕
全国发布的有关公法/私法的命令
敕裁
案件裁决
敕示
训示(行政性质)
敕答
批示、答复
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繁盛时期
撒宾学派
代表贵族阶层利益,遵从君主意愿,在法律研究中比较重视较注重体系问题
普罗库勒学派
考虑和反映社会中下层民众利益,采用个案分析研究和评析法律
后古典时代-五大法学家
分类
公法与私法
乌尔比安最早提出
法律制度
人法
自然人
人格概念
自由权
丧失-人格大减等
分类
取得方式
生来自由人
解放自由人
奴隶被解放而取得自由人身份
主人解放
法定解放
限制
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能立遗嘱
市民权
丧失-人格中减等
罗马公民的特权
212年,长列卡拉皇帝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市民权,除奴隶外,市民和非市民界限完全消失
内容
公权
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
私权
结婚权、财产权
分类
有市民权
罗马人
有部分市民权
拉丁人
无市民权
外来人
家族权
丧失-人格小减等
分类
自权人
家父
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
他权人
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人
物法
诉讼法
罗马法复兴
发源地
意大利
现代大学之母
波伦亚大学
率先展开了《国法大全》的研究工作
原因
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的背景
罗马法是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最好的法律
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城市的兴起、商品经济的发展
影响
法国民法典
以《法学阶梯》为蓝本
德国民法典
以《学说汇纂》为蓝本
罗马共和国发展历史
BC753-BC509 王政时期
七王之治
推翻傲慢者塔克文
BC459
《十二表法》
367BC-远古法时期/奎利蒂法时期
裁判官法
BC367-设立裁判官
BC242-出现城市裁判官和外事裁判官
三次布匿战争,外邦人增多
调整手段
告示
任职之初发布
eg.
所有权人→用益权人
新型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
阿奎利亚法-扩用之诉
令状
应一方当事人请求
27BC-前古典法时期/共和国时期
212~284AD-古典法时期/君主制时期
212-《安东尼(卡拉卡拉)敕令》
所有人都具有公民权,不再有市民法和万民法的概念
395 东西罗马时期
426-《学说引证法》
527AD-后古典法时期/专制君主制时期
565AD-优士丁尼时期
《国法大全》(民法大全)
罗马立法的最高成就(中世纪世俗法的最高成就)
《优士丁尼法典》
立法文件汇编(优士丁尼时期前人的法律)
529/534
《法学阶梯》
盖尤斯-法学教科书
三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
体系化方法
术语
法律规则
533
四编制
人法(包括婚姻家庭)、物法、债法、诉讼法
盖尤斯-三编制,物法(债法))
《学说汇纂》
法学著作汇编
534
《优士丁尼新律》
立法文件汇编(优士丁尼死后,在优士丁尼时期的法律)
565
罗马法渊源
习惯法
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元老院的决议
长官的告示
皇帝的敕令
形式
敕谕
全国发布的有关公法/私法的命令
敕裁
案件裁决
敕示
训示(行政性质)
敕答
批示、答复
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被授予公开解答权的法官
从奥古斯都时代开始(1AD)
据说第一位获得此特权的法学家是萨宾
繁盛时期
撒宾学派
代表贵族阶层利益,遵从君主意愿,在法律研究中比较重视较注重体系问题
普罗库勒学派
考虑和反映社会中下层民众利益,采用个案分析研究和评析法律
后古典时代-五大法学家
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
《学说引证法》
只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述具有法律效力,遇到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照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
由五大法学家援引的其他法学家论断也受到同样的承认
五位法学家的意见不一致,;意见均衡时,优先考虑帕比尼安的观点,找不到帕比尼安的观点审判员可以根据自己的裁量作出决定
见解发生歧义
采其多数主张
意见均衡时
优先考虑帕比尼安的观点
找不到帕比尼安的观点,审判员可以根据自己的裁量作出决定
法律制度
人法
自然人
自然人
出生
人的出生一般被认为是自然人存在并取得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
出生条件
胎儿完全同母体分离
分娩出的新生儿是活的
新生儿具有人的形态
分娩前胎儿在母体至少孕育6个月
意义
关系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以及立即死亡后遗产的继承
确定是否存活的标准
死亡
继承及财产的流转
关于同时死亡
我国《民法典》1121
人格
“权利能力”
未形成现代法上的权利能力的概念
人可以根据其所在的人群而相应享有部分权利
区分出人的法律地位的三个维度
自由
市民权
家庭团体中的地位
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人的基本权能
通商权
通婚权
遗嘱能力
遗嘱继承能力
表决权
任职权
未出生的胎儿的权利能力
完整的人格权概念
自由权
分类
自由人
“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除非受到法律或其他强力的禁止”
按取得方式
生来自由人
解放自由人在被皇帝授予“佩戴金戒指权”后,可转变为生来自由人
生来自由人成为奴隶后又被解放,仍是生来自由人
优士丁尼时期,所有解放自由人转变为生来自由人
解放自由人
奴隶被解放而取得自由人身份
要式解放
登记解放
进行人口登记时,登记为自由人
使用较少,于共和国末期消失
诉请解放
释奴人在执法官面前声请,奴隶主人无异议,执法官认可自由
早期收税较高、有解放数量限制等公共限制
遗嘱解放
主人在遗嘱中宣布解放自己的奴隶并将其设立为自由人
分类
直接解放
遗产信托(解放信托)
非要式解放(裁判官方法)
当着朋友面解放
主人当着自己信任见证人的面明确表示对某一奴隶实行解放
通过书信解放
在写给他人的书信中
在宴席上解放
主人在宴席时当着客人的面宣布
相对生来自由人地位低,自由权受限
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能立遗嘱
不能担任某些公职
不能与具有元老院议员身份的人结婚
对解放者或原主人负有义务
解放自由人与其“庇主”
原主人(庇主)对解放自由人享有庇主权
可由庇主的子女继承,但对被解放者的子女不发生效力
权利义务
解放自由人服从、劳作、财产方面义务,庇主对解放自由人财产享有某种法定继承权
庇主具有保护及在诉讼中提供帮助的义务,不履行将失去庇主权
互负赡养义务
奴隶
非权利主体,但可以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奴隶的情况
奴隶的命运由主人的经济状况以及能为主人带来所得共同决定
获得奴隶身份方式
因出生取得
女奴所生子女(从怀孕到分娩皆为奴隶身份)
严重犯罪被判处极刑
战争中被俘
后经典法中,对原主人(庇主)不感恩可重召为奴
奴隶的分类
自由罗马市民被俘
丧失清偿能力被出卖为奴
没有完成财产登记
因违反万民法被族长移交给被侵褥的对方人民
主人对奴隶的权利
生杀权
出卖权
损害投偿权
后期对主人权利有所限制
市民权
罗马公民的特权
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市民权,除奴隶外,市民和非市民界限完全消失
内容
公权
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
私权
结婚权、财产权
分类
有市民权
罗马人
有部分市民权
拉丁人
早期拉丁人
殖民区拉拉丁人
尤尼亚拉丁人
无市民权
外来人
家族权
分类
自权人
自权人是不处于任何家父权之下的人
家父
唯一完整人格权主体
具有自由人身份和罗马市民身份,没有任何在世的男性直系尊亲属的人
家父不仅仅指这个人,也是一种“支配权”
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
脱离父权的人
通过“脱离父权”制度摆脱父权的管制
可以作为一个新家庭的家父
从因脱离父权丧失了在原家庭中的身份及相关权利来看,其遭受了“人格减等”
所谓的“家母”
一般指家父的妻子或独立于父权的女子(自权人)
但家父的妻子在家庭中仍处于父权之下
他权人
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人
家子
人格减等
中人格减等
仅丧失市民权
最小人格减等
丧失其家庭地位的情况
不一定真正构成对其人格的削弱——丧失了原有宗亲关系及相应权利义务关系,但可能在新的家庭中取得相应的甚至更有利的法律地位(eg.变成“家父”)
最大人格减等
丧失自由权
市民身份
分类
具有 罗马市民籍的最初的罗马人
权利
公法上的权利
表决权
任职权
私法上的权利
通婚权
通商权
罗马市民身份
取得
因两名罗马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出生
男罗马市民与享有通婚权的女异邦人之间的合法婚姻
非合法婚姻,分娩时母亲是罗马市民
向异邦人授予市民籍
凡同时具有以下三项条件者
超过三十岁
其主人根据罗马法而对其拥有权利
被以正当和合法的方式解放
eg.采用诉请解放、登记解放、遗嘱解放的方式
丧失
自由权丧失(当然丧失)
流放、流放孤岛
重获
复境权
拉丁人和归降人
拉丁人
早期拉丁人
地位几乎与罗马市民相同
享有通婚权、通商权、表决权、在职权、迁居权;但不享有遗嘱能力
殖民区拉拉丁人
享有表决权、通商权;一般不享有通婚权
尤尼亚拉丁人
主要授予不符合取得罗马市民籍条件解放自由人
一般享有通商权,不具有自立遗嘱、依遗嘱继承财产、依遗嘱继承财产、依遗嘱被指定为监护人
归降人
概念
那些曾经手拿武器参加反对罗马共同体的战争,后来因被战胜而投降的人
归降人地位低于一般异邦人,政治上不具有自主权,不能拥有自己的想法,也不能在其内部适用该法
没有任何法律、元老院决议或者君主御令允许他们获得罗马市民籍
异邦人
其他国家的外国人
其他行省属民
归降人
授予市民权
布匿战争以后,外邦人不受法律保护的局面发生改变,罗马人开始将市民身份授予高卢人。拉丁盟帮的公民开始逐渐获得公民身份
二元制社会身份(市民与外邦人)的终结
212AD卡拉卡拉皇帝颁布《安东尼敕令》,生活中罗马境内的每个人都成为了罗马市民
婚姻家庭法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亲属的含义
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种类
配偶
血亲
近亲属范围
两种立法模式
总体限定
分别限定
我国
禁婚亲范围、有抚养关系亲属、法定继承人、法定监护人
亲系和亲等
婚姻
婚姻成立的要件
婚姻的外部表示——婚姻待遇
在所有形式方面以夫妻相互对待
嫁资
类比
父子嫁资
外来嫁资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是嫁资的所有权人
离婚非常自由
继承
遗嘱继承
绝大部分
称铜式遗嘱
遗嘱权的限制
形式限制
剥夺继承权
✓实质限制
不合遗嘱义务之告诉
无遗嘱继承
物法
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添附制度
自然添附
洪水添附
人工添附
继承权
债权
债的概念
债的发生原因
契约之债(合法)
契约
债发生的主要原因
要件
当事人订立契约能力
意思一致
法定的订立形式+法律认可的原因
分类
口头契约
债权人提问+债务人回答
文书契约
成立条件
登载于账簿
相当于“契据”
要物契约
成立条件——转移标的物
eg.
借贷、寄托
合意契约 (诺成契约)
成立条件
意思一致
eg.
买卖、租赁、合伙、委托等
准契约
未订立契约,但行为产生与契约相同的法律效果
eg.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海损、共有、遗赠等
侵权行为之债
私犯
与“公犯”相对
违法行为
公犯——危害国家的行为
刑事惩罚
私发——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赔偿责任
《国法大全》
盗窃
强盗
对物私犯
对人私犯
身体、名誉、人格
准私犯
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
eg.高空抛物、动物致损、法官渎职裁判致损
债的分类
契约的分类
实物契约
口头契约
文书契约
合意契约
买卖
物与价金之间的交换
租赁
委托
合伙
诉讼法
法定诉讼(旧式诉讼)
时间
共和国前期
诉讼阶段-法律审查+事实审查
适用范围
罗马市民
注重形式
程式诉讼
时间
共和国后期和前期
适用范围
罗马市民+非罗马市民
诉讼阶段-法律审查+事实审查
灵活
特别诉讼(非常诉讼)
时间
共和后期
适用范围
罗马境内全体自由民
诉讼阶段-仅一个诉讼阶段
不拘于形式,不公开,法官自由心证
对比图
罗马法
古罗马法
发展历史
《十二表法》
背景
公元前451年-公元前450年
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在法律上的成果
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
具备完整市民权的人所适用的法
万民法
非罗马公民,以及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所适用的法律
外事裁判官
法律告示
万民法是对市民法的补充
212AD卡拉卡拉帝《安东尼努敕令》
所有人都具有公民权,不再有市民法和万民法的概念
罗马法学家
工作
解答
对法律疑难问题给以解释答复
编撰
为订立契约的人编撰合法证书
诉讼
指导诉讼当事人起诉
著述
通过著述解释法律
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
《学说引证法》
只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述具有法律效力,遇到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照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
五位法学家的意见不一致,采其多数主张;意见均衡时,以伯比尼安为准。
《国法大全》(民法大全)
罗马立法的最高成就(中世纪世俗法的最高成就)
《优士丁尼法典》
立法文件汇编(优士丁尼时期前人的法律)
《优士丁尼新律》
立法文件汇编(优士丁尼死后,在优士丁尼时期的法律)
《法学阶梯》
盖尤斯-法学教科书
《学说汇纂》
法学著作汇编
罗马法渊源
习惯法
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元老院的决议
长官的告示
皇帝的敕令
形式
敕谕
全国发布的有关公法/私法的命令
敕裁
案件裁决
敕示
训示(行政性质)
敕答
批示、答复
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繁盛时期
撒宾学派
代表贵族阶层利益,遵从君主意愿,在法律研究中比较重视较注重体系问题
普罗库勒学派
考虑和反映社会中下层民众利益,采用个案分析研究和评析法律
后古典时代-五大法学家
分类
公法与私法
乌尔比安最早提出
法律制度
人法
自然人
人格概念
自由权
丧失-人格大减等
分类
取得方式
生来自由人
解放自由人
奴隶被解放而取得自由人身份
主人解放
法定解放
限制
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能立遗嘱
市民权
丧失-人格中减等
罗马公民的特权
212年,长列卡拉皇帝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市民权,除奴隶外,市民和非市民界限完全消失
内容
公权
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
私权
结婚权、财产权
分类
有市民权
罗马人
有部分市民权
拉丁人
无市民权
外来人
家族权
丧失-人格小减等
分类
自权人
家父
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
他权人
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人
物法
诉讼法
罗马法复兴
发源地
意大利
现代大学之母
波伦亚大学
率先展开了《国法大全》的研究工作
原因
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的背景
罗马法是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最好的法律
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城市的兴起、商品经济的发展
影响
法国民法典
以《法学阶梯》为蓝本
德国民法典
以《学说汇纂》为蓝本
罗马共和国发展历史
BC753-BC509 王政时期
七王之治
推翻傲慢者塔克文
BC459
《十二表法》
367BC-远古法时期/奎利蒂法时期
裁判官法
BC367-设立裁判官
BC242-出现城市裁判官和外事裁判官
三次布匿战争,外邦人增多
调整手段
告示
任职之初发布
eg.
所有权人→用益权人
新型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
阿奎利亚法-扩用之诉
令状
应一方当事人请求
27BC-前古典法时期/共和国时期
212~284AD-古典法时期/君主制时期
212-《安东尼(卡拉卡拉)敕令》
所有人都具有公民权,不再有市民法和万民法的概念
395 东西罗马时期
426-《学说引证法》
527AD-后古典法时期/专制君主制时期
565AD-优士丁尼时期
《国法大全》(民法大全)
罗马立法的最高成就(中世纪世俗法的最高成就)
《优士丁尼法典》
立法文件汇编(优士丁尼时期前人的法律)
529/534
《法学阶梯》
盖尤斯-法学教科书
三种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
体系化方法
术语
法律规则
533
四编制
人法(包括婚姻家庭)、物法、债法、诉讼法
盖尤斯-三编制,物法(债法))
《学说汇纂》
法学著作汇编
534
《优士丁尼新律》
立法文件汇编(优士丁尼死后,在优士丁尼时期的法律)
565
罗马法渊源
习惯法
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
元老院的决议
长官的告示
皇帝的敕令
形式
敕谕
全国发布的有关公法/私法的命令
敕裁
案件裁决
敕示
训示(行政性质)
敕答
批示、答复
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被授予公开解答权的法官
从奥古斯都时代开始(1AD)
据说第一位获得此特权的法学家是萨宾
繁盛时期
撒宾学派
代表贵族阶层利益,遵从君主意愿,在法律研究中比较重视较注重体系问题
普罗库勒学派
考虑和反映社会中下层民众利益,采用个案分析研究和评析法律
后古典时代-五大法学家
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
《学说引证法》
只有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述具有法律效力,遇到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照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
由五大法学家援引的其他法学家论断也受到同样的承认
五位法学家的意见不一致,;意见均衡时,优先考虑帕比尼安的观点,找不到帕比尼安的观点审判员可以根据自己的裁量作出决定
见解发生歧义
采其多数主张
意见均衡时
优先考虑帕比尼安的观点
找不到帕比尼安的观点,审判员可以根据自己的裁量作出决定
法律制度
人法
自然人
自然人
出生
人的出生一般被认为是自然人存在并取得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
出生条件
胎儿完全同母体分离
分娩出的新生儿是活的
新生儿具有人的形态
分娩前胎儿在母体至少孕育6个月
意义
关系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以及立即死亡后遗产的继承
确定是否存活的标准
死亡
继承及财产的流转
关于同时死亡
我国《民法典》1121
人格
“权利能力”
未形成现代法上的权利能力的概念
人可以根据其所在的人群而相应享有部分权利
区分出人的法律地位的三个维度
自由
市民权
家庭团体中的地位
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人的基本权能
通商权
通婚权
遗嘱能力
遗嘱继承能力
表决权
任职权
未出生的胎儿的权利能力
完整的人格权概念
自由权
分类
自由人
“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除非受到法律或其他强力的禁止”
按取得方式
生来自由人
解放自由人在被皇帝授予“佩戴金戒指权”后,可转变为生来自由人
生来自由人成为奴隶后又被解放,仍是生来自由人
优士丁尼时期,所有解放自由人转变为生来自由人
解放自由人
奴隶被解放而取得自由人身份
要式解放
登记解放
进行人口登记时,登记为自由人
使用较少,于共和国末期消失
诉请解放
释奴人在执法官面前声请,奴隶主人无异议,执法官认可自由
早期收税较高、有解放数量限制等公共限制
遗嘱解放
主人在遗嘱中宣布解放自己的奴隶并将其设立为自由人
分类
直接解放
遗产信托(解放信托)
非要式解放(裁判官方法)
当着朋友面解放
主人当着自己信任见证人的面明确表示对某一奴隶实行解放
通过书信解放
在写给他人的书信中
在宴席上解放
主人在宴席时当着客人的面宣布
相对生来自由人地位低,自由权受限
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不能立遗嘱
不能担任某些公职
不能与具有元老院议员身份的人结婚
对解放者或原主人负有义务
解放自由人与其“庇主”
原主人(庇主)对解放自由人享有庇主权
可由庇主的子女继承,但对被解放者的子女不发生效力
权利义务
解放自由人服从、劳作、财产方面义务,庇主对解放自由人财产享有某种法定继承权
庇主具有保护及在诉讼中提供帮助的义务,不履行将失去庇主权
互负赡养义务
奴隶
非权利主体,但可以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奴隶的情况
奴隶的命运由主人的经济状况以及能为主人带来所得共同决定
获得奴隶身份方式
因出生取得
女奴所生子女(从怀孕到分娩皆为奴隶身份)
严重犯罪被判处极刑
战争中被俘
后经典法中,对原主人(庇主)不感恩可重召为奴
奴隶的分类
自由罗马市民被俘
丧失清偿能力被出卖为奴
没有完成财产登记
因违反万民法被族长移交给被侵褥的对方人民
主人对奴隶的权利
生杀权
出卖权
损害投偿权
后期对主人权利有所限制
市民权
罗马公民的特权
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市民权,除奴隶外,市民和非市民界限完全消失
内容
公权
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
私权
结婚权、财产权
分类
有市民权
罗马人
有部分市民权
拉丁人
早期拉丁人
殖民区拉拉丁人
尤尼亚拉丁人
无市民权
外来人
家族权
分类
自权人
自权人是不处于任何家父权之下的人
家父
唯一完整人格权主体
具有自由人身份和罗马市民身份,没有任何在世的男性直系尊亲属的人
家父不仅仅指这个人,也是一种“支配权”
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
脱离父权的人
通过“脱离父权”制度摆脱父权的管制
可以作为一个新家庭的家父
从因脱离父权丧失了在原家庭中的身份及相关权利来看,其遭受了“人格减等”
所谓的“家母”
一般指家父的妻子或独立于父权的女子(自权人)
但家父的妻子在家庭中仍处于父权之下
他权人
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人
家子
人格减等
中人格减等
仅丧失市民权
最小人格减等
丧失其家庭地位的情况
不一定真正构成对其人格的削弱——丧失了原有宗亲关系及相应权利义务关系,但可能在新的家庭中取得相应的甚至更有利的法律地位(eg.变成“家父”)
最大人格减等
丧失自由权
市民身份
分类
具有 罗马市民籍的最初的罗马人
权利
公法上的权利
表决权
任职权
私法上的权利
通婚权
通商权
罗马市民身份
取得
因两名罗马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出生
男罗马市民与享有通婚权的女异邦人之间的合法婚姻
非合法婚姻,分娩时母亲是罗马市民
向异邦人授予市民籍
凡同时具有以下三项条件者
超过三十岁
其主人根据罗马法而对其拥有权利
被以正当和合法的方式解放
eg.采用诉请解放、登记解放、遗嘱解放的方式
丧失
自由权丧失(当然丧失)
流放、流放孤岛
重获
复境权
拉丁人和归降人
拉丁人
早期拉丁人
地位几乎与罗马市民相同
享有通婚权、通商权、表决权、在职权、迁居权;但不享有遗嘱能力
殖民区拉拉丁人
享有表决权、通商权;一般不享有通婚权
尤尼亚拉丁人
主要授予不符合取得罗马市民籍条件解放自由人
一般享有通商权,不具有自立遗嘱、依遗嘱继承财产、依遗嘱继承财产、依遗嘱被指定为监护人
归降人
概念
那些曾经手拿武器参加反对罗马共同体的战争,后来因被战胜而投降的人
归降人地位低于一般异邦人,政治上不具有自主权,不能拥有自己的想法,也不能在其内部适用该法
没有任何法律、元老院决议或者君主御令允许他们获得罗马市民籍
异邦人
其他国家的外国人
其他行省属民
归降人
授予市民权
布匿战争以后,外邦人不受法律保护的局面发生改变,罗马人开始将市民身份授予高卢人。拉丁盟帮的公民开始逐渐获得公民身份
二元制社会身份(市民与外邦人)的终结
212AD卡拉卡拉皇帝颁布《安东尼敕令》,生活中罗马境内的每个人都成为了罗马市民
婚姻家庭法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亲属的含义
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种类
配偶
血亲
近亲属范围
两种立法模式
总体限定
分别限定
我国
禁婚亲范围、有抚养关系亲属、法定继承人、法定监护人
亲系和亲等
婚姻
婚姻成立的要件
婚姻的外部表示——婚姻待遇
在所有形式方面以夫妻相互对待
嫁资
类比
父子嫁资
外来嫁资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是嫁资的所有权人
离婚非常自由
继承
遗嘱继承
绝大部分
称铜式遗嘱
遗嘱权的限制
形式限制
剥夺继承权
✓实质限制
不合遗嘱义务之告诉
无遗嘱继承
物法
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添附制度
自然添附
洪水添附
人工添附
继承权
债权
债的概念
债的发生原因
契约之债(合法)
契约
债发生的主要原因
要件
当事人订立契约能力
意思一致
法定的订立形式+法律认可的原因
分类
口头契约
债权人提问+债务人回答
文书契约
成立条件
登载于账簿
相当于“契据”
要物契约
成立条件——转移标的物
eg.
借贷、寄托
合意契约 (诺成契约)
成立条件
意思一致
eg.
买卖、租赁、合伙、委托等
准契约
未订立契约,但行为产生与契约相同的法律效果
eg.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监护和保佐、海损、共有、遗赠等
侵权行为之债
私犯
与“公犯”相对
违法行为
公犯——危害国家的行为
刑事惩罚
私发——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
赔偿责任
《国法大全》
盗窃
强盗
对物私犯
对人私犯
身体、名誉、人格
准私犯
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
eg.高空抛物、动物致损、法官渎职裁判致损
债的分类
契约的分类
实物契约
口头契约
文书契约
合意契约
买卖
物与价金之间的交换
租赁
委托
合伙
诉讼法
法定诉讼(旧式诉讼)
时间
共和国前期
诉讼阶段-法律审查+事实审查
适用范围
罗马市民
注重形式
程式诉讼
时间
共和国后期和前期
适用范围
罗马市民+非罗马市民
诉讼阶段-法律审查+事实审查
灵活
特别诉讼(非常诉讼)
时间
共和后期
适用范围
罗马境内全体自由民
诉讼阶段-仅一个诉讼阶段
不拘于形式,不公开,法官自由心证
对比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