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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可以帮到更多的人 适合初学者,具体内容有:民法概述、民法的效力、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大家可以学起来哦。
编辑于2023-04-07 17:39: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律自1993年10月31日通过以来,已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律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的修正。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详细概述,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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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律自1993年10月31日通过以来,已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律于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的修正。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政府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经过多次修正和完善。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详细概述,制作不易、学习参考、相互交流、实时更新、看不懂就留言、点个赞呗!
民法总则
1. 民法概述
两种含义
形式意义
指民法典,即按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 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实质意义
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特点
民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所调整的对象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概念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分类
①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
②身份关系;(亲属、监护、配偶关系)
特点
①主体地位平等
②与人身不可分离
③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财产关系
概念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特点
①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发生的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转移财产发生的关系)。
②重心:交易关系。
③意思表示自由。
④等价有偿、平等自愿。
⑤救济方式:损害赔偿等财产性的救济方法
渊源
1. 宪法
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民事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3.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依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批准和发布法规、决定和命令,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
4.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处理具体案件的裁判规则(注:从法理角度看,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5.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宪法的授权而制定的法规中,调整民事关系的内容属于民法的渊源
6. 规章
包括国务院部门及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民事案件的需要并经审查认定合法有效的,可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7.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及惯例可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8. 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在我国,只有被国家认可的习惯才是民法渊源
9. 最高院的指导性文件
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
10. 法理
法理即法学理论,特别是公认的、权威性的法学理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又无习惯可遵循的特定情况下也成为我国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民事法官也常常在无法条可据时依权威法学理论判断裁决,解决纠纷。
基本原则
含义
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是民事立法的准绳;
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内容
1. 平等原则
含义
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内容
身份平等:权利能力平等;
地位平等:主体之间平等相待,平等承担责任、负担义务
2. 自愿原则
含义
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法条援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
自己行为;自己责任
3. 公平原则
含义
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纠纷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内容
法律适用: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4. 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帝王条款)
内容
在缔约时,当事人应诚实和不欺不诈;
在缔约后,当事人要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5. 禁止权力滥用
含义
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内容
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
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 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
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内容
当发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该原则判决行为无效。
7. 绿色原则
含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内容
强调有效率的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是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三重正义观的体现;
2. 民法的效力
时间效力
含义
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生效时间
①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就是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
②民法规范中指定于公布后经过一段时期生效。
失效时间
①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
②旧法的规定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失效
③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
溯及力
①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否则不具有溯及力。
②一般情况下,新法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尤其在旧法对特殊民事活动无规定时,民事法规也可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
空间效力
含义
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类型
域内效力
概念
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
效力范围
①凡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全部领域。
②属于地方各级立法机关依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仅于其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
域外效力
指法律在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我国法律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利益,在一些情况下规定了域外效力;驻外使领馆、船舶、航空器
对人效力
含义
指民事法律规范对哪些人有法律效力
适用范围
①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设立的中国法人一律适用我国民法。
②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适用我国民法。(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例外)
③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
3. 民事法律关系
含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1、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4、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5、由民事责任作为保障。
要素
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客体
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目的是为了满足民事主体的利益
分类
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根据权利的作用不同)
主权利和从权利;(以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
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权利与主体的关系)
救济
公力救济
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私力救济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对加害人的财产加以扣押、毁损或对其人身进行适当约束的行为
效果
违法阻却性,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件
1. 需为保护自己请求权
2. 情势紧迫,来不及公力救济
3. 不超过必要限度
4. 事后必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民事义务
含义
民事主体为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即民事主体一方为满足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或不影响其权利的实现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分类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义务发生的根据)
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义务基础不同)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
产生
民事法律事实
含义
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
分类
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也就是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自然人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时间经过的事实)
行为
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人的行为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4. 民事责任
含义
民事主体违反约定或者法定的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点
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构成要件
1. 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 行为违法;
3.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 行为人的过错;
分类
1.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责任发生根据)
2.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民事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3. 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
4. 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以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进行分类)
5.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数量的不同)
6.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责任承担方式)
7.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免除
正当防卫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5. 诉讼时效
含义
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即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后果
效力
胜诉权消灭
诉讼时效完成后,只产生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抗辩权,而且只能由当事人主张,法官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
实体权利不消灭
即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不适用范围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期间
含义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
分类
一般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特殊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期限为 4年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起算
1.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普通时效起算点)
2.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计算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 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止
含义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 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效果
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 剩余不足 6个月,一律补足 6个月
中断
含义
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6.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地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
种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意思表示有瑕疵,行为人通过行使变更或撤销权,使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乘人之危)
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及行使
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为形成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在一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种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生效。
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
效力确定
特定当事人追认权的行使或不行使
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无效或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其他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一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条件
将来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不确定的事实,即是否发生,为当事人不能精确预料的事实
约定的事实
合法的事实,不能以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事实作为条件。
种类
延缓条件
指法律行为的效力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生效要件,条件成就 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解除条件
指业已生效的法律行为,于特定条件成就时丧失效力民事法 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 时生效。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种类
延缓期限
即法律行为的效力于特定期限到来时发生
解除期限
业已生效的法律行为于特定期限到来时,效力终止
要求
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当事人约定,非法定
代理
代理
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相对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特征
代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适用范围
原则上任何法律行为均可代理。但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立遗嘱等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事实行为,如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不适用代理。侵权及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类型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或者是否显明)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权发生的原因)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代理权的行使方式或享有行使一个代理权的人数)
本代理与复代理(代理人由谁选任)
代理权
含义
指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发生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代理权
基于有关单位或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权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意定代理权
行使
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诚信、忠实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谨慎和勤勉
滥用
自己代理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意思表示
双方代理
指代理人一人同时兼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
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终止
委 托 代理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定 代理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权代理
含义
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广义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
特征
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即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狭义的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理则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狭义的无权代理
含义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构成要件
须为法律行为
须以被代理人名义
须欠缺代理权
情形
自始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法律效力
狭义的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
第三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后,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不产生法律关系;如被代理人追认则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依其内部关系处理。
表见代理
含义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因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 使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 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种类
授权表示型
权限逾越型
行为人原具有代理权,但超越该代理权范围进行活动的情形。如果这种超越是由于本人没有写明授权范围而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此项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则成立表见代理
权限延续型
行为人原来具有代理权,当被取消委托或代理期限届满时,本人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或通知第三人,致使第三人仍与行为人为法律行为的,则成立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第三人主观上无过错,即善意。
效力
本人
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相对人
有选择权,可以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也可以在追认生效前,行使撤销权
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行为。
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数为标准)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无对价为标准)
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法律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
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法律行为的内容为标准)
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是在当事人生前还是死后)
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如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沉默形式
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法律行为的效果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成立和生效
成立要件
一般
(1)当事人
(2)标的,即所进行的特定民事行为的内容
(3)意思表示一致
特别
指某些特别类型的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
如要物行为,除须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生效要件
一般
1、主体适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确定和可能
特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应依照其规定
意思表示
含义
指行为人依据自己的意愿,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内在意志,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形式。
分类
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生效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瑕疵
意 思 表 示不一致
故意
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
无意
错误;误传
意 思 表 示不自由
欺诈
胁迫
7. 民事主体
自然人
含义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民事权利能力
含义
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平等性
不可转让性
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某些权利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才能产生。
终止
1、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如果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事行为能力
含义
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含义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达到成年时,具有了辨别是非真假的能力,能够合理预见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并能够理性地处理日常事务和完成一般的交易;
效果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含义
指自然人仅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效果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绝对无效,其中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以及其纯获利益的行为为有效行为,其余民事行为则只有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时,方为有效。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含义
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效果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宣告
含义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救济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果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终止
含义
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
条件
1. 、须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意思能力为前提和条件;
2. 、自然人失去权利能力,自然也丧失意思能力,其民事行为能力随之终止。
3. 、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
监护
含义
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设立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前提: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设定: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争议解决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3、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 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撤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宣告失踪
含义
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条件
1. 、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
2. 、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
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他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并将代管理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细情况告知该人。
宣告死亡
含义
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条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
他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产;
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撤销
1、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 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 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 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 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 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人组织
含义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责任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散
1.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
含义
指二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种类
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特征
1、由二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有合伙协议
3、各合伙人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对外作为整体向另一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
4、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财产关系
1.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2. 、出资不以货币为限,实物或者技术也可以。
内部关系
1. 、合伙人身份的确定
2. 、合伙协议
3. 、合伙事务的执行
4. 、入伙
5. 、退伙
债务承担
1. 、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 、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
3. 、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当适用 “ 双重优先权 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
含义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地位
1、个人独资企业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2、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责 任 承担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分支机构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活动场所、相对独立的财产,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以经营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最终的财产责任由法人承担。
法人
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组织。
特征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分类
1. 、公法人和私法人(法人设立的依据)
2.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
3. 、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
4.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按法人登记地区分)
5. 、我国现行法上对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成立
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程序
1. 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特许主义。
2. 社会团体法人:行政许可主义或特许主义。
3. 企业法人:以准则主义为原则,以许可主义为例外。
变更
含义
指在法人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效果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分立
含义
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
程序
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合并
含义
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
效果
法人应在合并前将合并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其债务或提供担保。
终止
1. 法人解散
1.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法人被宣告破产
3.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民事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含义
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限制
性质上的限制。(指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法人不得享有或负担。如生命健康权、继承权、亲权。但名誉权、名称权,法人仍可享有。受遗赠并不以自然人的身份为前提,法人也能享有。)
法律上的限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充当保证人。)
民事行为能力
含义
指法人以其独立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相同。
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其机关实现。
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机关和住所
机关
含义
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构成
权力机关:股东会
执行机关:董事或董事会
监督机关:监事会
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中国的法人分类
营利法人
含义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机构
权力机构: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内部责任分担
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非营利法人
含义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设立
事业单位法人
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
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
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2、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特别法人
含义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