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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本图内容有: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管理体制、教育资金投入、法律责任、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感兴趣快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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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
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教育性质与方针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方向发展的总方向。
教育的基本原则
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 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3、教育公益性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5、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7、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 8、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 9、推广普通话原则。 10、奖励突出贡献选择
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教育资金投入
经费使用:在财政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税收:税务机构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分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法律责任
教育经费:不得预算划拨同级教育经费,不得挪用克扣
教学秩序、教育财产:斗殴、滋事、扰乱教学秩序、破坏教育财产--治安处罚;刑事责任侵占教育财产--民事责任;
教学设施:明知有危险却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收费:责令退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非法举办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
考生行为问题
学历学位问题
侵权责任: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8、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答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领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长负费制: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贵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1、教育职员制度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
学生申诉起诉权
1、对学校处分不服,只能申诉、不能诉讼 2、认为学校、教师侵权的可以申诉、可以诉讼 3、申诉机构是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机构是人民法院。
补充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原则:对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