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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15的思维导图,具体是: 第十讲 犯罪形态 第11讲 共同犯罪 第12讲罪数 第13讲 刑罚的体系 第14讲 刑法的裁量 第15讲刑罚 的执行和消灭
编辑于2023-04-15 21:02:39 广东民法1(总则编物权编债发总则)的思维导图,具体有: 专题一,民事法律关 系的基本原理 专题二, 民事主体 专题三,民事 法律行为 专题四 代理制度 专题五 诉讼时效 专题六物权 的基本原理 专题七 所有权 专题八 用益物权
刑法16-20的思维导图,具体是: 第16讲 分类概说 第17讲人身犯罪 第18讲 财产犯罪 第19讲 危害公 共安全罪 第20讲 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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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总则编物权编债发总则)的思维导图,具体有: 专题一,民事法律关 系的基本原理 专题二, 民事主体 专题三,民事 法律行为 专题四 代理制度 专题五 诉讼时效 专题六物权 的基本原理 专题七 所有权 专题八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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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
第十讲 犯罪形态
过失犯罪只有成立与否。无犯罪形态无既遂未遂问题。犯罪形态是犯罪的一种终局性形态,而非暂时性停顿。且各犯罪形态之间相互排斥,不能并存。一个犯罪中只能出现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成立条件有三。一是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二是客观上实 施了预备行为,三是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犯,犯意表示无任何危险。
预备阶段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 是犯罪预备,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成立条件有两个。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是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
犯罪预备处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处在实行阶段。分界点 在着手(着手的标准行为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隔离犯的着手。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时空上的隔离。着手标准:邮寄物在途中有危险,寄出时着手,否则收到打开时着手。间接正犯的着手以被利用人为标准。
未遂犯与不能犯
不能犯无罪
对象不能犯
手段不能放
不能犯 与未遂 犯的区 分
行为对法益有危险
判断标准
客观角度
时间角度
行为时判断
辩证角度
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判断
犯罪中止
成立条件一 自动性
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能够继续犯罪是前提条件,自动放弃犯罪是主观条件。能否继续犯罪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判断。能够继续犯罪的前提下。主观心理上自动放弃犯罪而非被迫。
认识错误,犯罪人对前提条件能否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时看主观。 欺骗产生的认识错误,如果对前提条件有认识错误,则属于真正的认识错误看主观。
特定对象不存在,行为人主观 上认为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定未遂。
特定物不存在而未遂
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成立条件二 终止行为
根据是否实行终了(实行终 了,不等于犯罪既遂。犯罪 既遂要求实害结果发生。)
实行终了与未实行终了
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只要自动放弃就可以成立中止
执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在自动放弃后,还要求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有效防止”包括可能的有效性和实际的有效性。
成立条件三 有效性
就实行终了的中止而言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
发生 了危 害结 果
一般构成犯罪既遂
例外若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则 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既遂而构成犯罪中止
介入 因素 两步 走
若介入因素异常,且介入因素阻断了救助 行为,则说明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犯罪 中止 的处罚
损害结果的认定范围
是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而不是既遂结果
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是先前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包括终止抢救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
犯罪既遂
既遂的 认定
实害结果
既遂结果是指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状态
行为对象的转移
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并罚。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要并罚。
时间阶段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由实行行为导致。
因果关系
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 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各犯 罪形 态的 联系
终局形态
四个犯罪形态相互排斥,无法并存
同一犯 罪中的 排斥关系。
既遂排斥中止
既遂排斥未遂
中止排 斥未遂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
未遂排 斥中止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
重复侵害行为
整体考察
第一个行为是否呈现终局形态,主要看时间上第 一个行为与第二个行为是否具有紧密联系性
第11讲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分类
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主犯,从犯,胁从犯。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
狭义共犯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统称,简称共犯。
实行者构成犯罪是教唆者,帮助者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相同点在于都引起他人 制造违法事实。且间接正犯还对他人有支配力。
客观阶层支配力来源于三种,一是强制手段,二是欺骗手段,三是法定身份。
主观阶层必须是故意
教唆犯
客观违法阶层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是成立条件。教唆 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是既遂条件。
主观责任阶层
主观阶层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犯
故意教唆实施不能犯不构成教唆犯
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从重处罚。
帮助犯
客观 违法 阶层
成立条件帮助 行为促进正犯 实施违法行为
成立帮助犯一是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 二是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链接到(作用)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合格的帮助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连接到正犯行为的 危险流中,这属于帮助未遂,非犯罪未遂。
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
心理性帮助
对正犯产生心理性促进作用
主观责任阶层
要求必须具有帮助故意
中立的帮助行为
若明知对方在犯罪且明知客观行为给对方犯罪 起到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则构成帮助犯。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只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
事前共谋,成立共同犯罪
事后参与:帮人构成窝藏包庇罪,帮物构成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罪,帮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成立犯罪中止条件:脱离共犯关系且消除物理性和心理性贡献。
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帮助犯只可能是从犯或协从犯,不可能是主犯
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承担“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责任)
一种犯罪首要分子
一个人不存在主犯
多个人存在主犯
从犯
可以只有主犯,但不可以只有从犯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若身体被完全控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无罪。
第12讲罪数
一个行为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
法条竞合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想象竞合犯
择一重处理
加重犯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将一个罪名作为基本法,另一个罪名作为基本犯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予以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数额加重犯,对象加重法。
基本犯 与加重 犯的犯 罪形态
当基本犯呈现未遂或中止,加重犯既遂,那么定加重犯既遂,适用升格法定刑。但升格法定刑是在基本法既遂的基础上确立升格的。所以再适用未遂中止的规定予以从宽处罚。
当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或中止,则想象竞合择一重。
两个行为
结合犯
根本两个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
结合犯与加重犯都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产物,都是法定刑升格条件
刑法中的结合犯: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前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罪。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
连续犯
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处理
将多次行为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如多次盗窃,多次抢夺。
将多次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如多次抢劫,多次寻衅滋事。
将多次行为只定一罪,数额累计。如多次走私,多次贪污。
吸收犯
实施了两个行为,重行为吸收了轻行为。前提条件是不遗漏评价法益。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第二个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或者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牵连犯
两个行为,一个是手段行为,一个是目的行为。
牵连关系要具有通胀性的特征。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才具有通常性特征。(常见常发常伴随)
择一重处理
第13讲 刑罚的体系
主刑
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不能同时使用。
管制
不予关押,限制自由,且必须社区矫正。
三月以上两年以下并罚不超三年,判决日起计算。先行羁押1日抵2日。
管制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拘役
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罚不超一年。
有期徒刑
6个月至15年。并罚总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20年。35年以上的不超25年。判决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1日抵1日。
若是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不存在抵扣问题。
无期徒刑
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
包括立即执行与缓刑两年执行
对适 用对 象的 限制
一是犯罪行为时不满18周岁
审判时(包括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怀孕妇女(包括在此期间流产)
审判时(包括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已满75周岁
死缓制度
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 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
若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未执行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
累犯和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核准。死缓报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附加刑
罚金
可分期
没收财产
顺序:赔偿被害人—民事债务—财产刑
一次执行当下现有财产。且不能减免。
剥夺政治权利
必须附加的两类人,一是主刑是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
附加于管制时,刑期同管制。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时,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假释之日)起计算。附加于死刑和无期徒刑时,刑期是终身。
驱逐出境
针对外国人
非刑罚处 罚措施
职业禁止,从刑罚(是主刑不包括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针对违法 所得的一 切财物
违法所得以行为时为准,违法 所得的收益以案发时为准。
共同犯罪违法所得,累计数额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第14讲 刑法的裁量
量刑情节
从重从轻(同一个刑格幅度内),加重减轻(上/下一个刑格内),免除处罚等。
累犯
一 般 累 犯
主观条件前后罪都是故意
年龄条件都满18周岁
刑度条件都必须被叛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时间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刑满释放当日起计算)
成功的假释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成功的假释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后果
一是应当从重处罚。二是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三是死缓犯限制减刑。
特殊累犯
前后罪种类要求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对前后罪判处的刑度和5年以内时间无要求。
自首
一般 自首
自动 投案
犯罪成立后到被动归案(被问讯或采取强制措施)前。在此期间,司法机关是否掌握罪行不做要求。
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投案对象包括司法机关,非司法机关
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受审
如实 供述
只要求就“事实判断”如实供述
供述内容只要求主要事实
如实供述又翻供的撤销自首,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恢复自首
特别自 首(准自首)
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自首的 特殊问题
数罪自首
如实供述部分认定自首
交通肇事罪自首
逃逸后归案属于自首
单位犯 罪自首
单位没自首,主管人员(领导)自首视为单位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首,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
一般只 属于犯 罪中止 对比
自首是自动投案,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自首是犯罪实施后被动归案前,犯罪中止是犯罪实施后终局形态形成前
二者不是排斥关系
立功
揭发 他人 犯罪
揭发他人“犯罪”,只要求具备客观阶层条件即可
揭发“他人”犯罪
不是共同犯罪人,或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无关其他犯罪
“揭发”他人犯罪
揭发犯罪人对自己犯罪
协助 抓捕 犯罪 人
提供同案犯犯罪后的新信息,不属于犯案后的新信息不构成立功
根据司法机关的安排,协助抓人
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嫌疑人,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 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联系方式,藏匿地址
共同犯罪 中的自首 和立功
一般情况下,自首是交代本人罪行,立功是揭发他人罪行。但共同犯罪中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罪行不是立功,而是自首中的“如实供述”的必要条件
同案犯立功,一是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 犯罪,二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共同犯罪”不包括对向犯,对向犯自首和立功二 者竞合,因为整体上只干了一件事,所以一般认定自首。
若干了两件事,则应同时享受自首和立功的待遇
数罪 并罚
原则
吸收原则
死刑和无期吸收其他主刑,有期吸收拘役
限制 加重 原则
死刑和无期均只能执行一个
有期徒刑,单个刑期6个月至15年,总和刑期超过35年,上限25年,总和刑期超过20年,不足35年,上限20年,总和刑期不足20年,上限是总和刑期。下限是数刑中的最高刑。
拘役+拘役1-6-1。管制+管制3-2-3
并科 原则
有期或拘役作为最高刑+管制=分别执行(且管制在最高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附加刑的 并罚问题
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发现漏 罪,先 并后减
若判决的是多个罪,则漏罪跟多个罪决定执行的刑期并
又犯新 罪,先 减后并
倒挂情形
刑期并罚总和未满35不能认为最高刑不超20年,还要考虑下限是数刑中最高刑
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
先并后减再并
缓刑
基本 要点
附条件的不再执行,非执行完毕
对象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判处管制和单处附加刑的没有必要适用缓刑
是否缓刑与触犯罪名的性质没有关系
缓刑考验期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只适用于主刑,先期羁押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实质条件: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 危险4.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的 法律后 果
发现漏罪,数罪并罚,若缓刑考验期满则对漏罪另行 起诉。如果符合缓刑其他条件,还可再次缓刑。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不能再次缓刑
第15讲刑罚 的执行和消灭
减 刑
条件
对象是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犯何种罪在所不问。缓刑除非有重大立功,否则不能减刑。
减刑次数没有限制,但实际执行刑期的底线,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普通死缓减为无期,不少于15年,限制减刑的减为25年的不少于20年,减为无期的不少于25年。
程序
一般的由中级人民法院
无期的高级人民法院
死缓的由高级人民法院
假 释
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
条件
禁止的两种人,一是累犯,二是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并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再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假释考验期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假释的已执行期限 条件和考验期期限
有期徒刑执行一半以上方可假释
无期徒刑执行13年以上方可假释
普通死缓减无期或有期后 执行15年以上方可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可以不受限制
假释 的法 律后 果
失败的假释, 假释被撤销
发现漏罪,撤销假释后先并后减,此后符合假释条件,仍可再次假释
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假释先减后并,此后不得再次假释
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仍可能适用假释
考验期满,犯新罪不能撤销假释,可以成立累犯。
成功的假释刑罚执行完毕
刑罚的 消灭与 追诉时 效
刑罚消灭事由有1.超过追诉时效2.经特赦令免除刑 罚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追诉时 效的期限
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追诉时效为5年,五年到十年追诉时效为10年,十年以上追诉时效为15年,无期徒刑和死刑追诉时效20年,超过期限20年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溯时 效的计算
起算日犯罪成立之日(连续犯,继续犯从行为终了之日),截止日审判之日。
共同犯罪/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触犯了两个罪则各算各的账
追溯时 效的延长
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追诉 时效 的中 断
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又犯新罪,追溯时效重新起算。
各算 各的账
共同犯罪
牵连犯,前面手段行为的追溯时效会被后面目的行为的犯罪中断重新计算
中断与延长并存时,只适用时效延长的规定
后罪应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并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