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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总则编物权编债发总则)的思维导图,具体有: 专题一,民事法律关 系的基本原理 专题二, 民事主体 专题三,民事 法律行为 专题四 代理制度 专题五 诉讼时效 专题六物权 的基本原理 专题七 所有权 专题八 用益物权
编辑于2023-04-15 21:05:28 广东民法1(总则编物权编债发总则)的思维导图,具体有: 专题一,民事法律关 系的基本原理 专题二, 民事主体 专题三,民事 法律行为 专题四 代理制度 专题五 诉讼时效 专题六物权 的基本原理 专题七 所有权 专题八 用益物权
刑法16-20的思维导图,具体是: 第16讲 分类概说 第17讲人身犯罪 第18讲 财产犯罪 第19讲 危害公 共安全罪 第20讲 经济犯罪
刑法10-15的思维导图,具体是: 第十讲 犯罪形态 第11讲 共同犯罪 第12讲罪数 第13讲 刑罚的体系 第14讲 刑法的裁量 第15讲刑罚 的执行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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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总则编物权编债发总则)的思维导图,具体有: 专题一,民事法律关 系的基本原理 专题二, 民事主体 专题三,民事 法律行为 专题四 代理制度 专题五 诉讼时效 专题六物权 的基本原理 专题七 所有权 专题八 用益物权
刑法16-20的思维导图,具体是: 第16讲 分类概说 第17讲人身犯罪 第18讲 财产犯罪 第19讲 危害公 共安全罪 第20讲 经济犯罪
刑法10-15的思维导图,具体是: 第十讲 犯罪形态 第11讲 共同犯罪 第12讲罪数 第13讲 刑罚的体系 第14讲 刑法的裁量 第15讲刑罚 的执行和消灭
民法1
总责编体系框架图
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表意行为
非表意行为
事件
自燃事件
社会事件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民事内容
民事客体
民事法律事实推动民事法律 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专题一,民事法律关 系的基本原理
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 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有关单位在从事 管理活动时产生 的社会关系
不得以主体论关系,而应以行为论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比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平等”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
人自己的活动
不受民法调整
不能产生私法 效果的人身关系
与身边人形成的各种不同关系,在 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司法效果。
不能产生私法效 果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债权关系)
主观上不具备形成债的意图,且不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意图,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受民法调整。
好意施惠和戏谑行为不发生民事效力
民事 法律 关系 的要 素
民事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
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也可 能由法律规定直接而产生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民事 客体
物权的客体为特定化的物和权利
债权客体为行为
人身权的客体为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
继承权的客体为遗产
专题二,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的 民事权 利能力 和民事 行为能 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 的民事 权利能 力
出生时起,死亡时止
胎儿 利益 的保 护
原则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侵权行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分娩出时为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死者 人格 利益 的保 护
七项人格权利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民法上的近亲属包括: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自然人 的民事 行为能 力
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类
年龄8,18两个分界点以及精神健康状况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外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可独立是两类民事法律行为:一是存获法律上收益的,二是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
独立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监护制度
监护人 的确定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 法定监护
第一顺序:父母(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顺序,兄妹
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人或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第五顺序,公职监护人及民政部门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第一顺序配偶
第二顺序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
第四、第五顺序同未成年人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父母(包括养父母,且是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正在担任监护人)死亡前通过医嘱给孩子(也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找监护人
父母双方共同制定
被指定人同意按意思自治处理, 不同意按照法定监护处理
父母一方单独指定
另一方已经死亡,按照意思自治处理
另一方健在且有监护能力,按法定监护 处理,健在无监护能力,按意思自治处理
协议监护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制度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通过协议免除监护职责
协议监护不受法定监护顺序的限制
指定监护
有权机关的外力介入,对监 督制度顺序有争议的校正
争议的解决期间,由四类组织担任 临时监护人,不能由自然人担任
成年人意定 监护制度
成年人在全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前,委托他人在其无判断能力时照护其人身或管理其财产的情形
以书面形式为要件
优于法定监护
委托监护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的情况。委托人依然是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
原则
未成年人最佳利益,无、限 成年人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未达非处分不可的程度,不 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资格的 撤销与恢复
资格的撤销
有积极侵权行为,消极侵权行为和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申请主体包括:其他依法具有 监护资格的人,组织,民政部门。
撤销机关为人民法院
抚养义务不因监护关系的撤销而废除
资格的恢复
确有悔改表现,且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但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得恢复
申请主体仅限于父母或子女。其他一旦被撤销,不得恢复。
监护关系的终止
长大了,病好了,监护人变傻了,或者一方死亡了
宣告失踪和 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不影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仅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公告3个月
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履行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其他近亲属。代位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无顺序有例外
财产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愿意担任的人。无顺序和人数限制。若无上述四类人或上述四类人无代管能力或有争议,则由人民法院指定。
宣告死亡
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4年:一般情形。2年:意外事件。0年:意外事件且证明。前两个公告期为1年,第三个公告期为3个月。
配偶,父母,子女。履行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其他近亲属和代位继承人(有条件)
法院宣告: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日期。意外事件:事故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
妻离,子散, 家破,人亡
婚姻关系原则自动回复,除非配偶“结过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送养子女原则上不得要回。不满八周岁的,要经收养人同意,满八周岁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要同意。
被分割的财产原则上返还。除非发生物权变动的。
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基本原理
法人是人。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主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以其有限的财产承担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是高度一致的
设立中法人
法人未成立
各设立人视为合伙关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
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 同,责任承担择一选择
超越经营范围
原则有效。除非是禁止经营, 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无效。
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
本质是对内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
登记时取得法人资格
非营利法人
经营所得分配给成员的为营 利法人,否则为非营利法人。
分类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成立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有 的登记,有的是成立时取得资格。
捐助法人是登记时取得
特别法人
成立之日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的组成
非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没有成员
法定代表人
法人均有一个法定代表人。 就是依法确定的负责人。
责任承担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由法人承受,非职务行为由个人承受
代表权限制内外有别,不得对外
表见代表。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否则合同合法有效。
非法人组织
基本原理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对该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的分支机构
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 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专题三,民事 法律行为
基本原理
分类
法定分类
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意 思表示的数量和合意形成的方式。
学理分类
标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
成立和效力
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效力属于价值判断问题
民事法 律行为 的效力
事实行为只有法律规定,不存在效力问题。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和无效)。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婚姻行为(有效,无效和可撤销)。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不违背公序良俗)。主(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意思表示真实)。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强,公,主,意,恶(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效力待定 的民事法 律行为
合同成立未生效
缔约人的民事 行为能力和处 分能力欠缺所致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 意思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
追认自始有效,拒绝追认自始无效。
可撤销 的民事 法律行 为
合同成立已生效
重大误解
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因自身原因),行为人不会做出相应意思表示。
欺诈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
欺诈方具有欺诈故意并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因欺诈陷入内心错误认识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欺诈
第一步,找“谁”要撤销合同。第二步找“谁”和他签订了合同。第三步,与其签订合同者是否知道有欺诈行为。若知道可撤销,不知道不可撤销。
胁迫
民事主体均可成为被胁迫(必须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对象。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
手段违法。目的违法。手段和目的均违法。
第三人胁迫,受胁迫方均有权撤销。
显失公平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乘人之危) 或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行权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主观上分别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或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90日内,1年内,1年内,1年内。客观上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
不撤销自始有效,撤销自始无效。
特殊的 民事法 律行为
附条件 的民事 法律行 为
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是表意人选定的、将来的、 发生与否不确定的合法事实。
条件是否成就必须是自然发展 的结果,不得人为加以干预
附期限 的民事 法律行 为
期限的届至与否作为民事法 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
期限必须是表意人选定的, 将来的,必然发生的事实
所附事实到来确定为“期限”,不确定为“条件”。
专题四 代理制度
基本原理
种类
直接代理
显名的间接代理(相对人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
隐名的间接代理(相对人不 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
代理关系的处理
代理权授予行为系无因行为,即使基础法律关系委托合同被撤销,也不影响胜诉判决的效力。
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有效,否则无效
恶意代理
无效。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 串通,要承担连带责任。
复代理
复代理人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
责任承担
委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被代理人尔后可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
职务代理 (商事代理)
被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代理人是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
代理事项须是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无权代理和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而使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表见代理
外观授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主观上,相对人要善意且无过失。客观上,存在权力外观(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是伪造的,若是伪造则构成无权代理)的空白合同书,交易习惯)。
专题五 诉讼时效
基本原理
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义务 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
性质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得人为约定
债权请求权除“存(存款本息请求权),券(债券本息请求权),资(投资关系缴付出资请求权),国(国家财产受到侵犯),救(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请求权)”之外,受诉讼时限限制
物权请求权,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动产(登记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变成自 然之债(丧失法院的强制执行力)
一审的核心职能是查清事实,二审的核心功能是审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抗辩权只能在一审期间提出,除非存在“新证据”。诉讼时效的判决法院应当被动司法。
事后放弃诉 讼时效利益
明示同意履行
默示自愿履行
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3年。国际货物4年或人寿保险5年。最长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诉讼时效的起算
原则上起算点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例外:未约定履行期限(请求履行义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或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约定的一个履行期限(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约定了多个履行期限(分期,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诉讼时效中止和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进行最后6个月内,出现了 法定事由而暂停诉讼时效的制度
情形:不可抗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法律后果:自中止时效的原因 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6个月。
中止
整个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其实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起算。
情形: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断
专题六物权 的基本原理
物的分类
动产和动产
原物和孳息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主物和从物
货币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
物权的三大效力
追及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物权的保护
确认物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问题七 所有权
物权变动
物权的变动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四种。
法定分类
一般物权变动
特殊物权变动
基于民事法律行 为的物权变动
基本原理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 同+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公示 方法
不动产登记
更正登记和 异议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追认的,基于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不能善意取得,可追究违约责任。
预告登记
解决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房数卖”问题
预告登记后,买方对房屋享有的是债权而非物权,卖方仍然出卖房屋是有权处分,合同仍然合法有效,但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本质是动产标的物的买受人先占有(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而后购买(合法有效转让)。(如先租后买)
指示交付
前提条件是动产标的物的所有人和占有人分离
占有改定
核心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使受害人获得间接占有人的身份,以此证明其权利存在(如先卖后租)
占有改定的公式作用最弱,不得适用于善意取得和质权设立。
本质是动产标的物的所有人改变为占有人
非基于民事法律 行为的物权变动
无需登记或交付即可发生物权变动
包括政府征收,法律文书(形成判决,给付判决),继承,事实行为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或共有的财产)+有效合同+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
租赁行为系负担行为而非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无关
以他人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属于无权代理
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相对人客观上支付合理价格
已经完成公示
适用范围
不动产
夫妻共有房屋,记名产权人和实际产权人不一致
动产占有委托物
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之物,是合法占有。非法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关于遗 失物的特 别规定
可以要钱不要物,行使债权(3年诉讼时效)。也可以要物不要钱,行使物权请求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除斥期间行权)
动产遗失物的拾得
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与拾 得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关
拾得人的3项义务( 返还,通知 保管)
拾得人的权利(必要费用请求权,悬赏报酬请求权。)
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先占
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与占有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关。
添附
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为新物。
附合,混合,加工
业主的建 筑物区分 所有权
构成
专有权
共有权
成员权
共有权
全小区共有
道路,绿化等
全楼共有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
两户共有
楼板,承重墙以外的其他墙体
成员权
一般事项
定改规则和规约,选换成员 聘企业,使用资金变三一
行权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特殊事项
筹集资金,建设施,改变用途,搞经营。
行权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的权 利和义务
权力
自治权
决定撤销权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除斥期间1年)
物业管理权
义务
禁止住改商
禁止权利滥用
共有制度
按份共有
内部关系
管理
保存行为,有约从约,无约均有
重大事项有约从约,无约应当经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
收益分配
第一步有约从约。第二步看出资额。第三步推定等额。
费用负担
有约从约,无约按份
分割
有约从约,无约随时分,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处分
继承和遗赠不属于转让,对内转让不属于转让。
其他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外部关系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
共有人均可以主张权利享有连带债权
共有物侵害第三人
按份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其他按份共有人追偿。除非另有约定。
共同共有
管理问题下,重大修善或处分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收益分配时,直接共同享有
费用负担,无约定的共同承担
分割共有物,必须满足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
共有物侵害第三人,共同共有不存在内部追偿问题
专题八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土地为标的物的用益物权
双层经营体制
家庭承包(无偿)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有偿)
设立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流转和限制
流转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客体为住宅。
居住权人享有占有和使用两项权能,无收益和处分权能。
居住权经登记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地役权
为了自己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按照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方称为需役地人或地役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供他人使用的一方成为供役地人。
地役权与 相邻关系 的区别
调节程度不同
产生原因不同(前者合同,后者法定)
是否有偿不同
是否有期限不同
是否毗邻不同
地役权 的转让
需役地转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供役地转让
地役权自地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均转让
分别处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