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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刑法知识点归纳,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持续更新中~
编辑于2023-04-19 14:17:41 山东省刑法绪论
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分类
刑法典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典
单行刑法
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
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律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和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特征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比较广泛,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的任务及实现方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刑法主要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的强制力度比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刑罚制裁的方法包括剥夺生命、财产、自由、资格等重要权益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与谦抑性原则,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调整
任务
惩罚任务
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任务
政治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经济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权利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机能
规制机能
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约束的机能。其方法是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保护机能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保障机能
普通人
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
犯罪人
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以外的刑罚处罚
解释
根据解释的效力区分
立法解释
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的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司法解释
由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最高法
最高检
学理解释
有权对刑法条文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没有法律约束力,只能以理服人
根据解释的方法区分
文理解释
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论理解释
根据立法的精神和目的对刑法条文进行说明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内容
法定化
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明确化
要求
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禁止
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合理化
要求
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以及惩罚的程度,防止滥用刑罚
禁止
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法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体现
刑事立法
总则
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以及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
分则
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
刑事司法
废除了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法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内容
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性别、种族、民族、宗教信仰、职业、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的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与优待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内容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再次犯罪的危险性相适应
体现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量刑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自何日起失效
自然失效:新法施行后取代有关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原则
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只能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的除外,即新法中的轻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新原则
刑法对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仍适用旧法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
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适用中国刑法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犯罪,不适用我国大陆刑法
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凡在中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于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或起诉或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