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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犯罪主观方面和正当化事由前半段,持续更新中~
编辑于2023-04-25 16:36:04 山东省犯罪论
犯罪主观方面
定义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无罪过事件
定义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定义: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客观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主观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原因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这里的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的
不可抗力
定义: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
客观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主观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原因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这里的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
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
定义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表现为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积极追求,把它作为自己行为的目的,并且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努力
间接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
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特征
认识因素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
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这是对犯罪故意进行否定评价的根据
意志因素
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
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
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由此说明和决定了二者都具有故意的性质
不同点
认识因素
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所有不同
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必然性
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仍然实施并造成该结果,那么行为人对该结果是直接故意
意志因素
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是任凭事态发展
结果因素
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
犯罪过失
定义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是以行为人不具有犯罪故意为前提的,具体而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具有希望的态度也不具有放任的态度
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则成立故意犯罪,排斥成立过失犯罪
有犯罪过失
行为人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没有履行法律,规章,社会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极端马虎草率、疏忽大意,以致于对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
极端轻率、过于自信,以致于对已经预见的危害结果,在应当积极避免并且能够避免的情况下,竟然没有能够避免
分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这种预见义务来自共同生活的规则或者习惯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疏忽大意,就是按照行为人行为时的认识能力和客观条件,本该预见到,由于马虎大意而未能预见,以致造成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包括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是指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
罪责
罪
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换言之,刑法中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完成形态并且只处罚完成形态,而刑法不仅处罚故意犯罪完成形态,还处罚其未完成形态·
刑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法定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充分显示刑法是以惩罚故意犯罪为主,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异同比较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
相同点
认识因素:二者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意志因素: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点
认识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
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
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意志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危害结果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相同点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不同点
二者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能否预见
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
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责任不同
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疏忽大意则可构成过失犯罪
目的与动机
犯罪目的
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
是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它说明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动机往往是重要的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总结
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
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但动机可以各种各样
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定义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以及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
定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了误解
假想非罪
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不是犯罪,一般认为,对“假想非罪”原则上构成犯罪
假想犯罪
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发生了误解
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及罪刑轻重发生了误解,这种对法律认识错误的行为既不影响对罪过的认定,也不影响定罪量刑
事实认识错误
定义: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分类
客体错误
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对象错误
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犯罪成立没有影响
打击错误
又称行为偏差,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
手段错误
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
行为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行为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正当化事由
定义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并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分类
依照法律的行为
是指具有法律明文依据,直接依照法律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执行任务的行为
是指基于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是指为从事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活动实施的行为
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是指经权利人同意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自救行为
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
正当防卫
定义
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不法侵害一般是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时间条件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的,是“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防卫”的,是“防卫的不适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人,而不能损害第三者
主观条件
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既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
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所谓重大损害,指致人重伤、死亡
特别防卫
定义
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
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
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特殊防卫
如果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
定义
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行为
原因
主观上
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当结果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
客观上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责任上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