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学
个人整理的一些经济法相关知识,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依靠政府的力量,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辑于2023-04-26 20:02:50 陕西个人整理的一些宏观经济学方面的知识点与内容,有 国民收入核算、国民收入决定理论、失业与通货膨胀、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增长与经济周期,希望对你有用。
个人整理的一些经济法相关知识,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依靠政府的力量,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觉得还挺详细的一个宪法笔记,可以用来考前复习或者是平时看看背背。主要内容有:考试特点及应对策略;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性质;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第六章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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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整理的一些宏观经济学方面的知识点与内容,有 国民收入核算、国民收入决定理论、失业与通货膨胀、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增长与经济周期,希望对你有用。
个人整理的一些经济法相关知识,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依靠政府的力量,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觉得还挺详细的一个宪法笔记,可以用来考前复习或者是平时看看背背。主要内容有:考试特点及应对策略;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性质;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第六章国家机构。
经济法学
经济法的对比学习
民商法
给市场经济提供基础性规则【机会均等 规则公正 结果公平】上升到法律上(如合 同、所有权规则等)
不体现国家干预 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市场经济—平等 自由 公平
规则被破坏—不正当竞争
在市场竞争中承认个体之间的差异 个体禀赋不同 若仍用⺠商法基础性规则就会导致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 优胜劣汰(并没有错) 但是我们要把这个差距缩小到一定范围之内 故而站在经济法的⻆度上 用国家干预的 方式解决(如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这在经济过程中看仍然是公平的
经济法
体现国家干预 干预经济问题
行政法
体现国家干预 财税法既是行政法,又是经济法。(OR以前的财税法是行政法,后来的财税法是经济法。)
行政—纯粹的收与支 纯粹地收钱来让国家用; 从行政向经济的转变—体现在自由资本主义(亚当斯密—自由竞争 市场是无形之手 国家是守夜人&财政活动单纯具有财政的职能)向垄断资本主义(凯恩斯:国家干预 用财政之手解决经济问题&货币/财政政策)过渡。 但财政政策不能持续太久,会有一系列后续问题(如通货膨胀),因此凯恩斯主义后 来也被抛弃,但也并没有回归到亚当斯密。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尚未产生的阶段
法国 1755年 空想社会主义者 摩莱里 《自然法典》 首先使用“经济法”这个词
法国 1842年 空想社会主义者 德萨米 《公有法典》 “经济法与分配法”
对未来社会的畅想
法国 1865年 小资产阶级 蒲鲁东 《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必然产物)
德国 1906年 德国学者 莱特 《德国世界经济年鉴》 对德国调整经济规范的描述
产生
20世纪以后,自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度出现的现象
一战时,德国出现了战时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制定有国家强制特点的战时经济法规)
日本
二战前:学习德法,为经济统治法(原因)
日本法学对德国依存性强
经济体制相似,法律素材相似
轴心国政策观念相似
二战后:学习美国,为经济竞争法(原因)
对德国依存性降低
研究基础
有竞争思想但未深入人心
我国(受影响)
苏联的经济法典 社会主义经济法 我国早期的经济法学受苏联影响很大 很多内容是照搬的苏联(计划经济)
九十年代以后市场经济 日本对我国的影响 日本体制和我国较相近 改革开放后 学了很多日本的体制和经验 金泽良雄观点传入我国
经济法的定义
(定义,重点,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依靠政府的力量,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研究经济法概念的意义
节约交流成本:经济法与⺠法论战时,两方所讲的并不是同一个对象,较混乱。
增进理论自足:之前经济法没有建立起一个自己的理论体系。
促进学派形成:我国法学现在没有学派。 学派是独特的完整理论体系+形式上的追随者(如凯恩斯主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法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 社会关系中存在非平等、非自愿、非意思自治的部分(非⺠法调整的部分),特别是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期间出现了大量这样的关系。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时就存在大量这样的关系。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不同于⻄方,我国市场经济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蜕变而来 的(以前学的苏联)。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注重公平,而不注重效率。 改革开放后追求效率,最后发现失去了公平。 现在在想办法兼顾效率和公平,更多是解决公平的问题。因此需要政府干预,而政府干预有边界,需要授权 (所以,√)是经济关系中体现国家干预的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意义
1.(重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确定经济法是不是我国法律体系当中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最重要的意义):经济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法律部门的划分以调整对象为依 据)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确立经济法原则的主要依据;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是研究其他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出发点。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观点
定义(老师的观点,重点,要背)
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依靠政府力量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调整范围:
微观规制关系
微观经济/个量经济 直接指向市场主体(企业) 自由公平地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
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总量经济 经济结构/产业结构 供给和需求的均衡问题 通过降税、国家投资、金融、经济等办法(综合性办法)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新著论的相关观点(考前看一眼)
(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 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协调:市场之外的手,与李昌麒理论中的“干预”意义相似。 给经济法下定义不要列举主体。 批判纵横统一说。 *推荐书目:编写的教材、《国家协调论》2009年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2)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市场经济后,要尊重经济规律。 但对该观点有批判,有些不需要干预的也要干预。因为有的经济活动不仅是经济活 动,还是政治活动。 理解该观点时不要绝对化。 *推荐书目:《经济法—国家干预的基本法律形式》、《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 的解读》(学生编写)
(3)国家调节说(漆多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国家干预经济的三种方式:参与(公有制经济)、强制(税收、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促导(对非公有制经济不能用参与/简单的强制,要用间接的引导方式)。 *推荐书目:《经济法基础理论》、编写的教材
(4)纵横统一说(刘文华): 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横向经济关系,以及经济组织内部的重要的共性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 *推荐书目:《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校注版)》序言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产生概说
20c后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产生的,在一战时最早在德国出现。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和社会根源(重点)
经济根源(背)
市场经济下的两个资源配置系统:市场;政府 我国(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市场失灵(主要表现)
A.垄断
B.外部性/外部效应:某一项经济活动给与这个活动无关的第三方造成了影响。(市场无法解决外部性,需要靠政府解决。)
正的外部效应:生产者的成本大于收益,利益外溢,得不到应有的利益补偿
负的外部效应:生产者的成本小于收益,受损者得不到损失补偿
C.公共物品:由集体消费的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市场无法解决,且没有人愿意提供公共物品; 市场失灵,但社会又需要公共物品,因此政府提供。
私人物品:a.排他性:一旦拥有,别人就很难拥有; b.竞争性:一个人一旦消费某物,就减少了别人的消费量。 要消费就要购买,就要进入市场,就要受价格影响—市场之手有用。
(2)政府失灵(主要表现)
A.政府决策失误
宏观决策&具体项目决策
B.寻租行为
滥用权力。指公务员凭借公权力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化公为私,收受贿赂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 的经济学术语)
C.政府提供信息不及时充分或失真
政府提供的信息包括经济形势的判断、气象灾害预报等等。
D.政府职能越位或缺位
越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缺位: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教育、医疗、公共保障等公共物品)。
社会根源(背):生产的社会化,资本的集中和垄断所引发的资本主义固有矛盾的总爆发
其他根源:政治、法律、文化等等。
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1. 资本主义经济法的理论基础
国家干预主义、新历史学派:克尼斯、希尔德•布兰德。主张国家要干预经济生活,甚至对外扩张。是最早的经济法理论基础
凯恩斯主义:1936《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大萧条)。以政府干预为基础的一般就业理论,需求侧,增加投资,刺激消费,扩大有效需求,解决危机和失业问题。/放弃自由放任,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发挥政府、财政、货币的作用。
2. 社会主义经济法:马列毛邓三科,经济法具有鲜明的政策工具性
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发展的几种形态
1.战争经济法(野蛮经济法):战争时制定
2.危机应付经济法:资本主义大萧条时期 为了应付危机制定,具有周期性
1. 2. 这两种以后还会再现,所以称为形态更合适
3.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二战后至今,和平时期
经济法发展的规律性(重点,背)
1.经济法的发展由经济关系的发展来决定(本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2.经济法的发展受到政府与市场关系变化的深刻影响: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和调节国民经济的法律。政府介入市场程度越高,经济法的地位越凸显,反之亦然
3.经济法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一国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内容 和形式往往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经济法发展的动力
经济法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
经济法发展的直接动力是改革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背)
定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经济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权利和 经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四个特点:
1. 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
2. 经济权利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3. 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关系
4. 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现行法律的存在为前提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核心问题,背,重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 定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 种类(按频度、程度):
(1)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为主,各级政府中的经济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
(2)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是市场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最)
(3)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的机构和人员
(4)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纳税、购买国债
(5)国家(特殊主体,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发行国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 定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2. 具体表现:
(1)经济权利: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点:)
权利主体可以依法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权利主体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权利主体的经济权利因义务主体的行为而不能实现时,可以要求国家机关进行保 护。
(2)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依法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要点:)
义务主体必须依法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经济权利的实现。
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义务,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应受到法律制裁。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 种类:
(1)物:人们可控制的,又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
一般意义上的物
由物转化成的能量
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有价证券
(2)行为:主体为实现其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从事的活动,包括:
管理活动
劳务
工作
(3)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非物质财富,包括:
专利权
商标权
专有技术
(4)经济信息
经济法律事实
概念: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类(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 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
(2)社会现象
2. 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有意识的活动,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
经济法基本原则
概述
概念:贯穿于整个经济法制活动,对经济法的制定,执行和适用等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特点:
特点:
1. 集中反映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基本立法要求。
2. 一般以法律观念的形态而存在,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
3. 与经济法的体系化和系统化密切相关。
意义:
(1)直接体现经济法的精神,因而能够指导我们正确地制定,解释和执行经济法律。
(2)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依据。
(3)是人们认识经济法律现象和研究经济法律问题的重要理论基础。
内容
要求:
1. 应该体现经济法的基本精神;
2. 应该集中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与特点;
3. 应该成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一)政府合理干预原则:政府权力介入与政府权力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政策工具性+权力约束性。 政府职能的范围大致表现为(8点):
1.创造和维护正常的市场运行和竞争秩序;
2.抑制,限制或消除垄断及垄断的不利影响;
3.矫正外部效应;
4.提供和组织公共物品的供给;
5.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效应;
6.调节居⺠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7.维护宏观经济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保持宏观经济稳定;
8.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和监督体制。
(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微观)与保障经济发展(宏观)的原则:在肯定市场结构的前提下,运用政府权力排除影响和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的因素,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三)权,责,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1. 权:权,首先是权利,在此主要指经济职权,是政府职能机构依法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权力;权,同时也指权利,主要指经济权利,经济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2. 责任: 首先指指责,在经济法制活动中表现为经济职责,与经济职权相对应;责任还指法律责任,即经济法主体不履行经济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3. 利: 即利益,指好处,主要指物质利益,传统主要表现为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后来(市场经济后)利益主体多元化,就平等保护了。经济法关注社会公共利益。
4. 效: 意味着效果,即经济效果,关注政府敢于经济活动的效能和结果,强调政府干预经济应该实现预期的合理效果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价值的概念
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现象与一定社会主体对经济法的需要之间的关系的范畴。 这就是经济法的存在及其属性,功能,内在机制等和人们对经济法的要求或需求的关 系,这种关系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活动显现出来。
内容:(含义与内容一起写)
经济法与经济自由
1. 经济自由的含义:市场主体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它意味着市场主体在不侵害他人自由的前提下和范围内,使外界的强制和干预减到最 小。
2. 经济自由的内容(在市场活动中的表现):
(1)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自由
(2)契约自由
(3)经营自由
3. 经济法的经济自由价值及其实现:
1. 首先,经济规制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经济自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政府以干预方式依法维护市场竞争自由的过程中显现出来
2. 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经济自由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
经济法与经济民主
1. 经济民主的含义: 一般而言,经济⺠主是相对于经济专制而言的,它的基本含义[而非“定义”]是指 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以及经济平等理念下的财富共享。
2. 内容:
(1)经济主体的主人和主动地位:它是经济民主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要求经济过程要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另一方面强调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动性,并能使人在经济活动中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
(2)经济过程的广泛参与:是经济民主的基本形式
(3)经济成果(财富)的公平或平等分配,是经济民主的终极目标
3. 经济法的经济民主价值及其实现:
(1)经济法通过其特有的理念和方法,消解了市场经济中影响自由竞争的经济因素
(2)通过对经济过程的控制和收入分配的调节,实现最终的分配公平和经济平等
经济法与经济正义
1. 含义:
(1)经济发展的目的,目标和模式的合理与理性;
(2)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经济活动过程的机会均等
(3)经济行为体现“经济人”与“伦理人”的统一。
2. 内容(不同环节蕴含的经济正义问题):
(1)生产正义是经济正义的基础和起点,强调生产目的的人民性,生产过程的民主性,生产发展的可持续性
(2)分配正义是经济正义的核心内容,要求解决经济生产中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
(3)交换正义是经济正义的基本形式,就是要遵守等价交换原则,充分保障交换过程中的平等与自愿;
(4)消费环节是经济正义的重要环节,核心是强调合理消费,倡导理性消费,反对挥霍型消费、炫耀型消费
3. 经济法的经济正义价值及其实现(与民法对比,重点):
(1)在生产环节:民法较多关注个体形式;经济法以宏观经济为视角,关注经济可持续发展
(2)在分配环节:民法关注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但忽视了环境问题、禀赋问题;经济法考虑到了个体差异,注重再分配
(3)在交换环节:民法坚持契约自由,保障形式正义,但可能导致被迫性交换;经济法强调实质正义,更加关注交换过程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
(4)在消费环节:消费自由是民法的原则;而经济法强调理性消费,通过价格、税收、利率等手段进行国家干预
经济法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1. 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含义: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价值是具有终极意义的法的最高价值。(终极意义、最高)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包括四个方面:关系、素质、能力、个性
2. 内容(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影响):
正面
(1)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而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是统一的;
(2)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3)在契约化的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的需求和供给互相产生的压力,促使人们向着具有多方面能力的全面发展的方向转变;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中国的文化结构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负面
(1)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私利,且给予制度性的规定,但对私利的片面追求往往又会造 成人的价值观念的扭曲,这将会使得在市场经济中刚刚获得独立地位的人又被带上了 “拜物”的枷锁;
(2)人们交往的内容走向偏狭,有利才交往,无利不交往;
(3)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强者胜弱者败,必然会造成贫富差距、两极分化。
3. 经济法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价值及其实现:
(1)经济法的社会主义本质,是经济法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价值据以存在的根本前提;
(2)经济法的科学发展理念,是经济法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价值得以彰显的重要基础;
(3)经济法特有的规范体系,是经济法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价值得以实现的具体形式。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财税法部分)
财政法律制度
财政概述与财政法律概述
财政概述
1. 财政的概念:财政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社会产品与服务(即一部分国⺠收入)为分配对象,为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行为。它具有公共性和利益集团性(或阶级性)两个基本属性。
2. 财政的起源和发展
(1)起源:财政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剩余产品,产生了私有制,产生了阶级,进而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2)发展
A. 奴隶社会
a. 所有制关系: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包括奴隶)
b. 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b1. 收入
王室土地收入
贡物收入
捐税收入
b2. 支出
军事支出
维护政权机构的支出
王室享用、宗教祭祀支出
c. 财政具体形式(分配形式):实物和力役
B. 封建社会
a. 所有制关系: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
b. 财政收入支出表现:
b1. 收入
官产收入
诸侯贡赋
捐税田赋
专卖收入与特权收入
b2. 支出
战争支出
行政支出
皇室享乐支出
封建文化宗教支出
c. 财政具体形式:实物和价值(力役)
C. 资本主义社会
a. 生产关系: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通过剥削获得财富)
b. 财政收入支出表现:
b1. 收入
税收收入
公债和通货膨胀手段获得的收入
b2. 支出
主要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c. 财政具体形式:价值
D. 社会主义社会
a. 生产关系: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
b. 财政收入支出表现:
b1. 收入
税收收入
公债和通货膨胀手段获得的收入
b2. 支出
主要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c. 财政具体形式:价值
公债和政府预算是封建社会后期出现的财政现象(注意与经济法产生时间的区别) 国家预算是资本主义在获得经济权益后,谋求政治权益的结果 ABC反映了阶级对立,是剥削阶级财政,D没有阶级对立
(3)财政的要素
(1)财政分配的主体:国家或政府(表现)
国家/政府永远是财政关系的一方
在财政活动中 国家/政府始终起主导作用
(2)财政分配的客体(对象):一部分国⺠收入
(3)财政分配形式:实物、力役、价值(早期以实物和力役为主,现代以价值为主)
(4)财政分配的目的: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
3. 财政的本质和属性
(1)财政的本质: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一切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财政,体现的是统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一种超经济的剥削关系。社会主义国家财政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各方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分配关系。
(2)财政的双重属性:
公共性:所有财政活动都有的,满足社会成员公共需要的属性
利益集团性(或阶级性)
4. 财政的职能
(1)资源配置职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2)收入分配职能: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经济公平(等劳-等报,等资-等利)与社会公平(投资经营环境和个人禀赋不同)。
(3)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
充分就业,达到最大限度
物价稳定:物价上涨保持在合理区间
收支平衡(财政平衡)
5. 财政政策
(1)财政政策的定义:财政政策是指一国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其相应措施。
(2)财政政策主体:各级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
(3)财政政策目标(财政政策所要实现的期望值)(5个方向):
经济的适度增长
物价水平的基本稳定
提供更多的就业和再就业机会
收入的合理分配
社会生活质量逐步提高
(4)财政政策工具(重要):是财政政策主体所选择的,用以达到财政目标的各种手段
税收
公共支出
政府投资
国债
(5)财政政策类型:
扩张性的财政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收支规模变动来增加和刺激社会总需求,即赤字 载体:增加财政支出+减税
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通过财政收支规模的变动来减少和抑制总需求,即盈余。 载体: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
财政法的基本问题
1. 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概念:财政法是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在调整和确认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 ⺠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财政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分配关系。
2. 财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行政法规;法令;
3.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考!,核心问题)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法治活动,对财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适用等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财政民主主义原则:人民通过一定方式,对重大的财政事项拥有决定权。体现在:
政治:由于主权在⺠,而财政权属于政府/国家权力的一个部分,人⺠当然具有决定权。
社会:财政资金取之于⺠,用之于⺠。
经济:财政资金的取得和使用要体现效率。
(2)财政法定主义原则
财政权力法定:法无授权即禁止
财政义务法定:公民履行义务的范围也是法定的
财政程序法定
财政责任法定
(3)财政健全主义原则:核心是是否把公债作为财政支出使用
(4)财政平等主义原则
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
财政支出方面权利人的平等受益
财政程序方面同等条件同等处理
4. 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
(1)地位:归属于经济法范畴,有行政法属性(自由资本-行政法,垄断资本后-经济法,转变)
(2)财政法的功能
财政权力授予功能
财政权力规范功能
对财政权力划定边界
对财政权力的运行规定程序
对财政行为的后果确定责任
财政权力监督功能
主要财政法律制度介绍
预算法
预算法概述
1. 预算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背)
(1)预算法的概念: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发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 我国预算法立法概况:
1951 政务院《预决算暂行条例》 1991 国务院《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1994.1995 人大 《中华人⺠共和国预算法》 2014.2015 人大 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3. 我国预算立法目的和宗旨(背)
目的: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宗旨:
(1)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约束政府经济权力;
(2)强化预算的约束力,使预算收支成为刚性指标;
(3)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
(4)把加强预算管理与促进改革和发展经济紧密结合起来。
政府预算概述
1. 政府预算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定义(背,完整的):政府预算是在一定时期内,政府为实现特定目标,所必须完成的各种项目的计划,即 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编制和执行的政府财政收支计划,它反映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内 容,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要工具,体现了一定时期政府的施政方针, 和要达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特征:
(1)计划性:对来年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预测,要科学化、民主化
(2)完整性:所有的收入支出都要纳入预算
(3)公开性:1’ 内容明确,过程公开 2‘ 对人大公开,对社会公开对媒体公开
(4)法治性:预算通过立法机关审批后成为了法律文件,若不执行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5)年度性:历年制,每年1.1-12.31; 跨年制(4.1,7.1,10.1)
2. 政府预算的分类
(1)按收支管理范围划分:
总预算:各级政府收支计划
部门预算:政府部门编制的预算,一个部门一个预算
单位预算:列入各个部门的单位的预算
(2)按预算的级次:
中央预算:反映中央政府收支活动的预算
地方预算:列入各个部门的单位所构成的预算
(3)按预算的时间:
年度预算
中长期预算: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为中期;十年以上为长期
(4)按预算的法律效力:
正式预算
临时预算
追加预算
3. 预算的周期性管理
(1)编制:国务院指示-国务院财政部统一部署-各单位编出草案
(2)审批:立法机关审查批准(各级人大)
(3)审查:编制审查;收入审查;支出审查;平衡审查
财政赤字与公债法律制度
财政赤字问题
1. 财政赤字的含义:赤字就是财政支出超出财政收入的差额。
2. 财政平衡: (1)稳固平衡:结余<3% (2)基本平衡:赤字<3% (3)完全平衡:收入等于支出
3. 统计口径: (1)把公债算入收入,把还本付息算入支出; (2)不包括公债收入和还本付息支出; (3)支出不包括还本,但包括公债利息支出(我国)
4. 赤字的类型:
(1)预算赤字:在预算时安排赤字
(2)决算赤字:在决算时的赤字,执行结果出现了赤字,预算时可能留也可能没留缺口
(3)赤字政策:把赤字作为一种工具来使用
5. 财政赤字的弥补(三种方式,背):
(1)出售国有资产:并不常用,资产变现难;
(2)货币融资(债务货币化),由政府增加货币发行,方式:
直接融资:财政部向央行借款(法律禁止)
间接融资:财政部发行公债,央行从市场上买回公债
(3)债务融资(赤字债务化):政府发行公债来弥补财政赤字
6. 中国财政赤字情况(三个阶段)
(1)50-78(改开之前):坚持财政平衡政策(略有结余),但有被动赤字
(2)79-98(转轨时期):主观上追求平衡,但事实上出现了很多赤字,原因
企业改革放权让利,亏损补贴、价格补贴
私营企业增多,大量税收流失(逃税)
财政制度不健全
突破预算的领导人支出
(3)98年后: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来刺激消费,刺激总需求(赤字政策)
公债法律制度
1. 公债的含义与特征(从国债角度):公债是指国家或政府以其信用为基础,依据借贷原则,通过借款或发行债券方式而取得的收入。 特征:(1)公债具有财政性:是一种财政收入方式 (2)金融性 (3)经济性:作为经济杠杆影响调控
2. 公债的种类:
(1)按地域划分:
内债:发行区域:国内;认购主体:国内主体;计量单位:本国货币
外债:发行区域:国外;认购主体:国外主体;计量单位:他国/公认货币
(2)按清偿期限:
短期公债:一年内偿还,流动性强
中期公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长期公债:十年以上,有通胀风险
(3)按发行主体:
中央公债:以中央政府作为发行主体
地方公债:地方政府为发行主体
3. 公债法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公债法的概念:公债法是调整公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界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法体系
1. 国有资产的界定(概念):(广义)国家全部的资产,包括i.国家以投资形式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最重要);ii.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iii.国家依法的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河流等资源性资产 (狭义)即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作为出资者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主要是国有企业资产,也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但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作为获取利润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国有资产中可投入到生产经营中的部分
2.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
(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2006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3)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背景:中华人⺠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2008.10.28通过 2009.5.1施行。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
(2)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概念: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 限,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和体系的一项根本制度。
(3)现行体制(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责任,享有出资人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特征:i.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制; ii.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iii.国务院和地方人⺠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关系国⺠经济命脉+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出资企业 地方人⺠政府-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
2.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4)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
(5)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概述
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2. 税收的三性特征:
(1)强制性:政治权力凌驾于所有权之上
(2)无偿性:征收以后不给报酬,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固定性:法定标准,持续的稳定的
(4)三性集中体现在税收的权威性
税收的职能
1.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 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税负的概念(税收负担):社会中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税款的多少。
宏观税负:税收总收入/GDP的比重(我国不宜超过25%)
微观税负:个人纳税额/个人总收入
税收的基本要素
1. 纳税人(纳税义务人):也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和负税人不同,负税人是税收最终的承担者,税款会转嫁
2. 课税对象:也叫税收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目的物,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标志 相关概念: 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划分/项目,反映征税的广度(填空) 税源:税收的经济来源
3. 税率:课税的比率,反应课税深度(填空),有三种形式:
(1)比例税率: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例征税。 优点:操作简便、有利于征管 缺点:不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有累退性
i.行业比例税率-按行业规定
ii.产品比例税率-按产品规定
iii.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地区规定
(2)定额税率:也叫固定税率,按照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额 优点:计算简便,不受价格影响 缺点:负担不合理
(3)累进税率:按课税对象数额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优点:先进税率,充分做到量能纳税 缺点:征管麻烦
i.全额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的全部按照与之相对应的税率征税,即按照课税对象适用的最高级 次的税率,统一征税。 缺陷:在临界点时,税额的增加速度超过了收入的增加速度。——不太公平
ii.超额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按照数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税 率,各等级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征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
4. 税收的其他要素:
(1)起征点: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没达到不征,达到了对全部征) 费用扣除额-全额中扣除“费用扣除额” 剩下的才是征税对象
(2)免征额: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税收的分类
1. 按课税对象分
(1)所得税(收益税):对纳税人的所得额、收益额进行课征的税
(2)商品税(流转税):对商品或劳务交易中的流转额或增值额进行课征的税
(3)财产税:对财产人的财产按照其数量或价值征的税
2. 以税负是否转嫁来分
(1)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
(2)间接税:税负能够转嫁
3. 以计税依据:
(1)从量税: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面积等单位进行计算的税
(2)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课征的税
4. 按税种隶属关系:
(1)中央税:由中央政府征收,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的税种为中央税
(2)地方税:由地方征收,并由地方政府支配管理
税负转嫁的归宿
1. 税负转嫁的概念:是指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者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 税负归宿:转嫁中的税负的最终落脚点。 税负转嫁和逃税的区别联系: 共同点:都没承担税负; 区别:i. 税负转嫁没有减少国家的税款,知识改变了国家征税的格局; ii. 逃税:国家税款直接损失
2. 税负转嫁的方式:
(1)前转: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2)后转:纳税人通过压低进货价格,把税负转移给供货商
(3)混转:两种结合
(4)消转:(西方)通过改进工艺的方式消化掉了税负
超额转嫁:转移的税负超过了本应承担的税负(还赚了) 不完全转嫁:转移的税负少于本应承担的税负 充分专家:转嫁的税负与本应承担的相等
3. 税负转嫁的条件:
(1)基本条件:商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自由浮动
(2)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
①商品课税较容易转嫁,所得课税一般不能转嫁
②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课税(刚需),较容易转嫁;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课税不易转嫁
③课税范围宽广的产品交易转嫁,课税范围狭窄的不易转嫁
④生产者谋求利润的目标对税负转嫁的关系:是薄利多销,还是通过涨价来转嫁
税收中的公平与效率(衡量是否是好的征税)
1. 税收中的公平问题
(1)税收公平的含义
①普遍征税:征税遍及税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②平等征税:指国家征税的比例或数额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 纵向: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不平等纳税,量能纳税 横向: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 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少征,无所得者不征。
纳税公平的根本是:经济关系决定分配关系
2. 税收中的效率问题
宗旨是:征税必须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1)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
(2)通过征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对经济运转效率的影响
3. 税收公平与效率的选择问题:跳出具体税种,从体系来判断
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规范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宏观调控法中占重要地位。
税法的调整对象
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1. 税收体制法:税权划分、配置(主导)
2. 税收征纳法
三、 我国现行税制
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的含义
一个国家全部税收法令和征管办法的总称;
(另一理解)是国家按一定政策原则组成的税收体系,其核心是主体税种的选择和税种的搭配问题
关于税收制度构成的两种理论主张
(1)单一税制:一个国家只有一种税种为主
(2)复合税制:多个税类、多个税种相互配合构成完整的税收体制(大部分国家采用)
税收制度演进的三个阶段
(1)古老的直接税阶段:封建后期以前(连续、稳定征收)
(2)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兴起,以商品课税为主。缺点:商品税不能体现量能纳税,商品课税有隐蔽性
(3)以现代直接税为税种的阶段:资本主义垄断时期至今,为不能转嫁的所得课税、财产税为主 我国:完善所得税,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我国税制的历史演变
(1)50.1 全国税务会议《全国税收实施要则》 工商税+农业税 i. 53年调整,完成三年经济恢复 ii. 58年调整,完成了社会主义经济改造 iii. 73文革期间 简化税制,合并税种,简化税目 iiii.79-93 转轨时期 引进外资,涉外税收,建立了完整的税收体系
(2)1994 工商税制改革:市场体制建立 解决了税负不均的问题。最后形成了以23个税种为核心的体系
我国主要税种介绍
商品课税
商品课税的概念和特点
商品课税的含义
所有以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类
特点
①商品课税具有政策调控的直接性
②商品课税具有累退性:税负随收入增加而变小,不能更好体现纵向公平
③商品税的征收具有间接性和隐蔽性:转嫁给了消费者
④税的征管比较方便:税源集中
⑤商品税税源普遍、收入稳定:同经营状况无关,主要看流转
A.征税普遍 B.以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 商品流转额-销售收入额 非商品流转额-邮政/交通运输等服务性行业的营业收入 ——商品税也叫流转税 C.实行比例税率 个别实行定额税率 D.计征简便 对征管的要求简单
商品课税主要税种介绍
增值税
概念
就商品价值中增值额课证的税种
增值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外购商品价值
优点
避免重复征税
鼓励专业化分工协作
类型(按档期固定资产是否能抵扣)
i. 生产型增值税:当期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ii. 收入型增值税: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
iii. 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课全部抵扣 (我国现在)
三种收入效应、激励效应不同,生产型收入效应更高,消费性激励效应更高
增值额如何计算
i. 加法:纳税期限内创造的价值逐项相加
ii. 减法:从销售收入中一项项减掉法定扣除
iii. 扣税法:按税率算税额,然后扣除已纳的增值税(我国)
增值税的起源和发展
一战 1918 德国 西门子 建议以增值税代替流转税 美 亚当斯 日本1950s 直到1954年法国首次形成了这一税种(记) 1960s成为世界税种(1962欧共体) 我国1979试行,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1993增值税条例,17彻底营改增,1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增值税的税制要素
i. 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所有销售应税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工商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ii. 征税范围:包括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iii. 税率:比例税率。 基本税率17%,用于一般商品。最低税率13%,仅适用于列举的产品
消费税
概念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进行课征的税种
征收消费税的原因/范围选择考虑因素/征收对象
i. 基于我国税制格局,通过消费税弥补税率下降猛烈的产品;
ii. 高档奢侈消费的非生活必需品,体现国家引导消费;
iii. 针对特殊资源;
iiii. 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所得课税
所得课税概述(概念和特点)
概念
所有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
特点
优点
①税负相对公平:更好体现量能纳税原则
②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不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
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
④课税有弹性
缺点
①税源收到利润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的制约
②采用累进税率,可能影响纳税人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
③计征复杂
所得课税的功能
①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
②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的工具
③稳定经济的杠杆
完善直接税,提高所得税比重(我国现在还是商品税为主,而发达国家都已所得税为主)
所得课税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
立法情况
49年税收体系政策草案, 14种税就包括了企业所得税
50年全国税收实施要则
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8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有的都适用) 同年国务院通过实施条例 意味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完成
16年有修改
税制要素
纳税人
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设立,或依外国或地区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企业:按外国或地区的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外,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所得
征税对象
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分为基本税率(25%)和低税率(20%,适用非居民)
个人所得税
立法情况
《个人所得税法》1980.9.10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7次修改 93 99 05 07(两次) 11 18
税制要素
纳税人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住满183天。居民个人,在境内或境外的所得都要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个人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对象
一个人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居民所得按年,非居民按月。变化意义:减轻税负
税率
分项征收+综合征收。
综合税率,采取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数字和级别记不住没关系)
经营所得,采取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其他适用比例税率(20%)
财产课税
财产课税的概念
对纳税人支配或拥有的财产征收的税
2. 遗产税
遗产税的历史
古老税种:对死亡课征的税 古埃及古罗马就有
1598 荷兰 近代遗产税的产生
1696 英国 形成了具有现代意义的遗产税
遗产税的功能
①促进社会公平
②有激励作用
③健全税制作用
④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遗产税的类型
①总遗产税制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就扣除后的遗产净值征税(先税后分)
纳税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
征税对象:遗产净值
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②分遗产税制
先继承,对继承人继承部分分别征税
纳税人:各继承人
征税对象:继承人分得的份额
③混合遗产税制
先对总遗产进行征税,再继承,再对继承人征
我国对遗产税的意见
赞成
①可以鼓励社会公益捐赠行为
②实现财富从富裕阶层到贫困阶层的转移支付 促进社会公平
③在某种程度上有反腐败的功能(因为开征遗产税,财产公开、财产申报制度必须有)
反对(反对>赞成)
①鼓励避税
②增加社会成本-监督/征管成本大
③富人阶层比例较小
④核实遗产难
⑤征收遗产税条件:人均GDP高/居⺠储蓄水平(虽然高,是因为我国社保有问题)/高收入阶层占比大——我国尚不具备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概述
消费者(概念)
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法定义)
①消费者是个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单位不行);
②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自己生产的就不存在消费者);
③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而进行生活消费的个人(购买生产资料不适用,如果商品既有生活又有生产功能,那么通过使用目的判断)。
④农⺠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法执行(消法62条)。
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运动
出现消费者问题的原因:
①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使得大量的高科技产品问世,消费者了解、辨识商品越来越困难;
②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生存对商品完全依赖;
③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
①发端于美国 1891年 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地方组织) 1898年 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美国消费者联盟
②20世纪60年代 爆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浪潮) 日本、英国、德国
③我国起步较晚 我国第一个消费者权益组织: 1983年5月 河北省新东县成立 1984年 全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情况
1968年 日本《保护消费者基本法》 是世界上第一个专⻔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我国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9年第一次修正
2013年第二次修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
民法形式上的正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正义,经济法维护实质正义,体现在:
A.立法上体现:消法及其配套法
B.司法上体现:法院在具体裁判中 消费者权利与其他权利冲突时 消费者权利优先
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国家保护:立法规定政府要保护消费者利益; 社会保护:消费者组织的保护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利
概念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 为或不作为的一种资格/可能性。
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这个概念的是美国前总统 约翰·肯尼迪,1962.3.15 《总统关于消费者利益的白皮书》,提出了消费者的四大权利(四权说):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有权提出消费意见。意味着消费者概念的提出1969年 尼克松提出了消费者的第五权:求偿权
我国的消费者九权:
①安全保障权/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A. 人身安全权:a.健康不受侵害 b.生命安全保障 B. 财产安全权
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③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④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⑤获得赔偿权/索赔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 获得赔偿的权利。是事后补救的权利
⑥成立维权组织的权利/结社权:消费者可以成立各种组织
⑦获得知识权/受教育权:是知情权的拓展、升华、发展
⑧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
⑨监督权: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 议。
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法定义务:现行法律中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约定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与消费者权利对应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 和明确的警示。
(4)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真实的名称或标记
(5)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6)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7)品质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 担保:A.默示担保-经营者理应保证产品的用途 B.明示担保-经营者通过广告、宣传、产品说明、货样等对产品功能作出说明
(8)退货、更换、修理义务:不符合质量要求-退货;电视、网络、邮购,七天无理由退货(例外:定做,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9)不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10)不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
(11)特殊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系
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国家保护
A.立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
B.行政: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对消费者权力进行保护
C.司法:向人⺠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保护
主要是消费者协会的保护,还有舆论保护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协或其他组织进行调解
(3)向行政机关投诉
(4)申请仲裁
(5)向人⺠法院提起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过程
有市场经济才有这个法,所以在我国是新法
1987 最早提出 提出了4搞,但反对声音大,搁置
1992 中共十四大
1993年9月2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
立法目的/宗旨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总共有三个层次:
(1)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完整的的竞争法,应该有3个方面的内容:
(1)反垄断
(2)反限制竞争
(3)反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开始包括了(2)的内容,因为当时没有其他的法如反垄断法之类的。我国是从实用主义出发的
国际上关于竞争立法的体制/体例问题:
(1)综合立法,即(1)(2)(3)一起
(2)分别立法
德国1896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被看作是世界上第一部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美国1890年出台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简称《谢尔曼反 托拉斯法》/《谢尔曼法》) 被公认为是现代竞争法的标志 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的法
[选择/填空/改错题-出答案唯一的 没有争议的内容 如上述两个“最”]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非经营者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以前有关于政府作为主体的条款,后来放入反垄断法了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和原则都算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和竞争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类型(七类)
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具体表现)
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 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形式:最基本的形式就是回扣 最大的特点是账外暗中 vs折扣/返利:两边都要入账是合法行为是商业促销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①虚假宣传
②引人误解的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背) 商业秘密最少要具有三个条件: ①秘密性; ②实用性; ③保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②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考)。 以前是5k元。因为抽奖有博彩性,太高了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动机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估计不考)
A.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 目标跳转
B.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C.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D.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济法学
经济法的对比学习
民商法
给市场经济提供基础性规则【机会均等 规则公正 结果公平】上升到法律上(如合 同、所有权规则等)
不体现国家干预 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市场经济—平等 自由 公平
规则被破坏—不正当竞争
在市场竞争中承认个体之间的差异 个体禀赋不同 若仍用⺠商法基础性规则就会导致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 优胜劣汰(并没有错) 但是我们要把这个差距缩小到一定范围之内 故而站在经济法的⻆度上 用国家干预的 方式解决(如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这在经济过程中看仍然是公平的
经济法
体现国家干预 干预经济问题
行政法
体现国家干预 财税法既是行政法,又是经济法。(OR以前的财税法是行政法,后来的财税法是经济法。)
行政—纯粹的收与支 纯粹地收钱来让国家用; 从行政向经济的转变—体现在自由资本主义(亚当斯密—自由竞争 市场是无形之手 国家是守夜人&财政活动单纯具有财政的职能)向垄断资本主义(凯恩斯:国家干预 用财政之手解决经济问题&货币/财政政策)过渡。 但财政政策不能持续太久,会有一系列后续问题(如通货膨胀),因此凯恩斯主义后 来也被抛弃,但也并没有回归到亚当斯密。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尚未产生的阶段
法国 1755年 空想社会主义者 摩莱里 《自然法典》 首先使用“经济法”这个词
法国 1842年 空想社会主义者 德萨米 《公有法典》 “经济法与分配法”
对未来社会的畅想
法国 1865年 小资产阶级 蒲鲁东 《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必然产物)
德国 1906年 德国学者 莱特 《德国世界经济年鉴》 对德国调整经济规范的描述
产生
20世纪以后,自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度出现的现象
一战时,德国出现了战时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制定有国家强制特点的战时经济法规)
日本
二战前:学习德法,为经济统治法(原因)
日本法学对德国依存性强
经济体制相似,法律素材相似
轴心国政策观念相似
二战后:学习美国,为经济竞争法(原因)
对德国依存性降低
研究基础
有竞争思想但未深入人心
我国(受影响)
苏联的经济法典 社会主义经济法 我国早期的经济法学受苏联影响很大 很多内容是照搬的苏联(计划经济)
九十年代以后市场经济 日本对我国的影响 日本体制和我国较相近 改革开放后 学了很多日本的体制和经验 金泽良雄观点传入我国
经济法的定义
(定义,重点,背)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依靠政府的力量,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研究经济法概念的意义
节约交流成本:经济法与⺠法论战时,两方所讲的并不是同一个对象,较混乱。
增进理论自足:之前经济法没有建立起一个自己的理论体系。
促进学派形成:我国法学现在没有学派。 学派是独特的完整理论体系+形式上的追随者(如凯恩斯主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法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 社会关系中存在非平等、非自愿、非意思自治的部分(非⺠法调整的部分),特别是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期间出现了大量这样的关系。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时就存在大量这样的关系。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不同于⻄方,我国市场经济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蜕变而来 的(以前学的苏联)。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注重公平,而不注重效率。 改革开放后追求效率,最后发现失去了公平。 现在在想办法兼顾效率和公平,更多是解决公平的问题。因此需要政府干预,而政府干预有边界,需要授权 (所以,√)是经济关系中体现国家干预的关系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意义
1.(重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确定经济法是不是我国法律体系当中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最重要的意义):经济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法律部门的划分以调整对象为依 据)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确立经济法原则的主要依据;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是研究其他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出发点。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观点
定义(老师的观点,重点,要背)
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依靠政府力量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调整范围:
微观规制关系
微观经济/个量经济 直接指向市场主体(企业) 自由公平地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
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总量经济 经济结构/产业结构 供给和需求的均衡问题 通过降税、国家投资、金融、经济等办法(综合性办法)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新著论的相关观点(考前看一眼)
(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 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协调:市场之外的手,与李昌麒理论中的“干预”意义相似。 给经济法下定义不要列举主体。 批判纵横统一说。 *推荐书目:编写的教材、《国家协调论》2009年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
(2)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市场经济后,要尊重经济规律。 但对该观点有批判,有些不需要干预的也要干预。因为有的经济活动不仅是经济活 动,还是政治活动。 理解该观点时不要绝对化。 *推荐书目:《经济法—国家干预的基本法律形式》、《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 的解读》(学生编写)
(3)国家调节说(漆多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国家干预经济的三种方式:参与(公有制经济)、强制(税收、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促导(对非公有制经济不能用参与/简单的强制,要用间接的引导方式)。 *推荐书目:《经济法基础理论》、编写的教材
(4)纵横统一说(刘文华): 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横向经济关系,以及经济组织内部的重要的共性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 *推荐书目:《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校注版)》序言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产生概说
20c后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产生的,在一战时最早在德国出现。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和社会根源(重点)
经济根源(背)
市场经济下的两个资源配置系统:市场;政府 我国(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市场失灵(主要表现)
A.垄断
B.外部性/外部效应:某一项经济活动给与这个活动无关的第三方造成了影响。(市场无法解决外部性,需要靠政府解决。)
正的外部效应:生产者的成本大于收益,利益外溢,得不到应有的利益补偿
负的外部效应:生产者的成本小于收益,受损者得不到损失补偿
C.公共物品:由集体消费的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市场无法解决,且没有人愿意提供公共物品; 市场失灵,但社会又需要公共物品,因此政府提供。
私人物品:a.排他性:一旦拥有,别人就很难拥有; b.竞争性:一个人一旦消费某物,就减少了别人的消费量。 要消费就要购买,就要进入市场,就要受价格影响—市场之手有用。
(2)政府失灵(主要表现)
A.政府决策失误
宏观决策&具体项目决策
B.寻租行为
滥用权力。指公务员凭借公权力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化公为私,收受贿赂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 的经济学术语)
C.政府提供信息不及时充分或失真
政府提供的信息包括经济形势的判断、气象灾害预报等等。
D.政府职能越位或缺位
越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缺位: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教育、医疗、公共保障等公共物品)。
社会根源(背):生产的社会化,资本的集中和垄断所引发的资本主义固有矛盾的总爆发
其他根源:政治、法律、文化等等。
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1. 资本主义经济法的理论基础
国家干预主义、新历史学派:克尼斯、希尔德•布兰德。主张国家要干预经济生活,甚至对外扩张。是最早的经济法理论基础
凯恩斯主义:1936《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大萧条)。以政府干预为基础的一般就业理论,需求侧,增加投资,刺激消费,扩大有效需求,解决危机和失业问题。/放弃自由放任,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发挥政府、财政、货币的作用。
2. 社会主义经济法:马列毛邓三科,经济法具有鲜明的政策工具性
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发展的几种形态
1.战争经济法(野蛮经济法):战争时制定
2.危机应付经济法:资本主义大萧条时期 为了应付危机制定,具有周期性
1. 2. 这两种以后还会再现,所以称为形态更合适
3.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二战后至今,和平时期
经济法发展的规律性(重点,背)
1.经济法的发展由经济关系的发展来决定(本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2.经济法的发展受到政府与市场关系变化的深刻影响:经济法是体现国家干预和调节国民经济的法律。政府介入市场程度越高,经济法的地位越凸显,反之亦然
3.经济法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一国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内容 和形式往往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经济法发展的动力
经济法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
经济法发展的直接动力是改革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背)
定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经济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权利和 经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四个特点:
1. 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
2. 经济权利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3. 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关系
4. 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现行法律的存在为前提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核心问题,背,重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 定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 种类(按频度、程度):
(1)国家机关: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为主,各级政府中的经济机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
(2)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是市场最重要/最活跃的主体(最)
(3)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的机构和人员
(4)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纳税、购买国债
(5)国家(特殊主体,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发行国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 定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2. 具体表现:
(1)经济权利: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点:)
权利主体可以依法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权利主体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权利主体的经济权利因义务主体的行为而不能实现时,可以要求国家机关进行保 护。
(2)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依法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要点:)
义务主体必须依法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经济权利的实现。
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义务,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应受到法律制裁。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 种类:
(1)物:人们可控制的,又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
一般意义上的物
由物转化成的能量
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有价证券
(2)行为:主体为实现其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从事的活动,包括:
管理活动
劳务
工作
(3)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非物质财富,包括:
专利权
商标权
专有技术
(4)经济信息
经济法律事实
概念: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类(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 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
(2)社会现象
2. 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有意识的活动,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
经济法基本原则
概述
概念:贯穿于整个经济法制活动,对经济法的制定,执行和适用等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特点:
特点:
1. 集中反映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基本立法要求。
2. 一般以法律观念的形态而存在,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
3. 与经济法的体系化和系统化密切相关。
意义:
(1)直接体现经济法的精神,因而能够指导我们正确地制定,解释和执行经济法律。
(2)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的依据。
(3)是人们认识经济法律现象和研究经济法律问题的重要理论基础。
内容
要求:
1. 应该体现经济法的基本精神;
2. 应该集中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与特点;
3. 应该成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一)政府合理干预原则:政府权力介入与政府权力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政策工具性+权力约束性。 政府职能的范围大致表现为(8点):
1.创造和维护正常的市场运行和竞争秩序;
2.抑制,限制或消除垄断及垄断的不利影响;
3.矫正外部效应;
4.提供和组织公共物品的供给;
5.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效应;
6.调节居⺠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7.维护宏观经济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保持宏观经济稳定;
8.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和监督体制。
(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微观)与保障经济发展(宏观)的原则:在肯定市场结构的前提下,运用政府权力排除影响和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的因素,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三)权,责,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1. 权:权,首先是权利,在此主要指经济职权,是政府职能机构依法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权力;权,同时也指权利,主要指经济权利,经济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2. 责任: 首先指指责,在经济法制活动中表现为经济职责,与经济职权相对应;责任还指法律责任,即经济法主体不履行经济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3. 利: 即利益,指好处,主要指物质利益,传统主要表现为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后来(市场经济后)利益主体多元化,就平等保护了。经济法关注社会公共利益。
4. 效: 意味着效果,即经济效果,关注政府敢于经济活动的效能和结果,强调政府干预经济应该实现预期的合理效果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价值的概念
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现象与一定社会主体对经济法的需要之间的关系的范畴。 这就是经济法的存在及其属性,功能,内在机制等和人们对经济法的要求或需求的关 系,这种关系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活动显现出来。
内容:(含义与内容一起写)
经济法与经济自由
1. 经济自由的含义:市场主体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它意味着市场主体在不侵害他人自由的前提下和范围内,使外界的强制和干预减到最 小。
2. 经济自由的内容(在市场活动中的表现):
(1)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自由
(2)契约自由
(3)经营自由
3. 经济法的经济自由价值及其实现:
1. 首先,经济规制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经济自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政府以干预方式依法维护市场竞争自由的过程中显现出来
2. 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经济自由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
经济法与经济民主
1. 经济民主的含义: 一般而言,经济⺠主是相对于经济专制而言的,它的基本含义[而非“定义”]是指 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以及经济平等理念下的财富共享。
2. 内容:
(1)经济主体的主人和主动地位:它是经济民主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要求经济过程要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另一方面强调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动性,并能使人在经济活动中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
(2)经济过程的广泛参与:是经济民主的基本形式
(3)经济成果(财富)的公平或平等分配,是经济民主的终极目标
3. 经济法的经济民主价值及其实现:
(1)经济法通过其特有的理念和方法,消解了市场经济中影响自由竞争的经济因素
(2)通过对经济过程的控制和收入分配的调节,实现最终的分配公平和经济平等
经济法与经济正义
1. 含义:
(1)经济发展的目的,目标和模式的合理与理性;
(2)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经济活动过程的机会均等
(3)经济行为体现“经济人”与“伦理人”的统一。
2. 内容(不同环节蕴含的经济正义问题):
(1)生产正义是经济正义的基础和起点,强调生产目的的人民性,生产过程的民主性,生产发展的可持续性
(2)分配正义是经济正义的核心内容,要求解决经济生产中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
(3)交换正义是经济正义的基本形式,就是要遵守等价交换原则,充分保障交换过程中的平等与自愿;
(4)消费环节是经济正义的重要环节,核心是强调合理消费,倡导理性消费,反对挥霍型消费、炫耀型消费
3. 经济法的经济正义价值及其实现(与民法对比,重点):
(1)在生产环节:民法较多关注个体形式;经济法以宏观经济为视角,关注经济可持续发展
(2)在分配环节:民法关注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但忽视了环境问题、禀赋问题;经济法考虑到了个体差异,注重再分配
(3)在交换环节:民法坚持契约自由,保障形式正义,但可能导致被迫性交换;经济法强调实质正义,更加关注交换过程以及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
(4)在消费环节:消费自由是民法的原则;而经济法强调理性消费,通过价格、税收、利率等手段进行国家干预
经济法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1. 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含义: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价值是具有终极意义的法的最高价值。(终极意义、最高)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包括四个方面:关系、素质、能力、个性
2. 内容(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影响):
正面
(1)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而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是统一的;
(2)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3)在契约化的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的需求和供给互相产生的压力,促使人们向着具有多方面能力的全面发展的方向转变;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中国的文化结构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负面
(1)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私利,且给予制度性的规定,但对私利的片面追求往往又会造 成人的价值观念的扭曲,这将会使得在市场经济中刚刚获得独立地位的人又被带上了 “拜物”的枷锁;
(2)人们交往的内容走向偏狭,有利才交往,无利不交往;
(3)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强者胜弱者败,必然会造成贫富差距、两极分化。
3. 经济法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价值及其实现:
(1)经济法的社会主义本质,是经济法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价值据以存在的根本前提;
(2)经济法的科学发展理念,是经济法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价值得以彰显的重要基础;
(3)经济法特有的规范体系,是经济法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价值得以实现的具体形式。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财税法部分)
财政法律制度
财政概述与财政法律概述
财政概述
1. 财政的概念:财政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收支活动,它是一国政府采取某种形式(实物、力役、或价值形式),以一部分社会产品与服务(即一部分国⺠收入)为分配对象,为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实施的分配行为。它具有公共性和利益集团性(或阶级性)两个基本属性。
2. 财政的起源和发展
(1)起源:财政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剩余产品,产生了私有制,产生了阶级,进而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2)发展
A. 奴隶社会
a. 所有制关系: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包括奴隶)
b. 财政收入支出情况:
b1. 收入
王室土地收入
贡物收入
捐税收入
b2. 支出
军事支出
维护政权机构的支出
王室享用、宗教祭祀支出
c. 财政具体形式(分配形式):实物和力役
B. 封建社会
a. 所有制关系: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
b. 财政收入支出表现:
b1. 收入
官产收入
诸侯贡赋
捐税田赋
专卖收入与特权收入
b2. 支出
战争支出
行政支出
皇室享乐支出
封建文化宗教支出
c. 财政具体形式:实物和价值(力役)
C. 资本主义社会
a. 生产关系: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通过剥削获得财富)
b. 财政收入支出表现:
b1. 收入
税收收入
公债和通货膨胀手段获得的收入
b2. 支出
主要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c. 财政具体形式:价值
D. 社会主义社会
a. 生产关系: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
b. 财政收入支出表现:
b1. 收入
税收收入
公债和通货膨胀手段获得的收入
b2. 支出
主要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c. 财政具体形式:价值
公债和政府预算是封建社会后期出现的财政现象(注意与经济法产生时间的区别) 国家预算是资本主义在获得经济权益后,谋求政治权益的结果 ABC反映了阶级对立,是剥削阶级财政,D没有阶级对立
(3)财政的要素
(1)财政分配的主体:国家或政府(表现)
国家/政府永远是财政关系的一方
在财政活动中 国家/政府始终起主导作用
(2)财政分配的客体(对象):一部分国⺠收入
(3)财政分配形式:实物、力役、价值(早期以实物和力役为主,现代以价值为主)
(4)财政分配的目的: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
3. 财政的本质和属性
(1)财政的本质: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一切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财政,体现的是统治阶级对劳动人民的一种超经济的剥削关系。社会主义国家财政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各方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分配关系。
(2)财政的双重属性:
公共性:所有财政活动都有的,满足社会成员公共需要的属性
利益集团性(或阶级性)
4. 财政的职能
(1)资源配置职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2)收入分配职能: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经济公平(等劳-等报,等资-等利)与社会公平(投资经营环境和个人禀赋不同)。
(3)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
充分就业,达到最大限度
物价稳定:物价上涨保持在合理区间
收支平衡(财政平衡)
5. 财政政策
(1)财政政策的定义:财政政策是指一国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其相应措施。
(2)财政政策主体:各级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
(3)财政政策目标(财政政策所要实现的期望值)(5个方向):
经济的适度增长
物价水平的基本稳定
提供更多的就业和再就业机会
收入的合理分配
社会生活质量逐步提高
(4)财政政策工具(重要):是财政政策主体所选择的,用以达到财政目标的各种手段
税收
公共支出
政府投资
国债
(5)财政政策类型:
扩张性的财政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张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收支规模变动来增加和刺激社会总需求,即赤字 载体:增加财政支出+减税
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通过财政收支规模的变动来减少和抑制总需求,即盈余。 载体:减少财政支出+增加税收
财政法的基本问题
1. 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概念:财政法是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在调整和确认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 ⺠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财政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财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分配关系。
2. 财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行政法规;法令;
3.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考!,核心问题)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法治活动,对财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适用等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财政民主主义原则:人民通过一定方式,对重大的财政事项拥有决定权。体现在:
政治:由于主权在⺠,而财政权属于政府/国家权力的一个部分,人⺠当然具有决定权。
社会:财政资金取之于⺠,用之于⺠。
经济:财政资金的取得和使用要体现效率。
(2)财政法定主义原则
财政权力法定:法无授权即禁止
财政义务法定:公民履行义务的范围也是法定的
财政程序法定
财政责任法定
(3)财政健全主义原则:核心是是否把公债作为财政支出使用
(4)财政平等主义原则
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
财政支出方面权利人的平等受益
财政程序方面同等条件同等处理
4. 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
(1)地位:归属于经济法范畴,有行政法属性(自由资本-行政法,垄断资本后-经济法,转变)
(2)财政法的功能
财政权力授予功能
财政权力规范功能
对财政权力划定边界
对财政权力的运行规定程序
对财政行为的后果确定责任
财政权力监督功能
主要财政法律制度介绍
预算法
预算法概述
1. 预算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背)
(1)预算法的概念: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发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 我国预算法立法概况:
1951 政务院《预决算暂行条例》 1991 国务院《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1994.1995 人大 《中华人⺠共和国预算法》 2014.2015 人大 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
3. 我国预算立法目的和宗旨(背)
目的: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宗旨:
(1)规范政府收支行为,约束政府经济权力;
(2)强化预算的约束力,使预算收支成为刚性指标;
(3)规范预算管理程序,明确预算管理职权;
(4)把加强预算管理与促进改革和发展经济紧密结合起来。
政府预算概述
1. 政府预算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定义(背,完整的):政府预算是在一定时期内,政府为实现特定目标,所必须完成的各种项目的计划,即 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编制和执行的政府财政收支计划,它反映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和内 容,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要工具,体现了一定时期政府的施政方针, 和要达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特征:
(1)计划性:对来年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预测,要科学化、民主化
(2)完整性:所有的收入支出都要纳入预算
(3)公开性:1’ 内容明确,过程公开 2‘ 对人大公开,对社会公开对媒体公开
(4)法治性:预算通过立法机关审批后成为了法律文件,若不执行则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5)年度性:历年制,每年1.1-12.31; 跨年制(4.1,7.1,10.1)
2. 政府预算的分类
(1)按收支管理范围划分:
总预算:各级政府收支计划
部门预算:政府部门编制的预算,一个部门一个预算
单位预算:列入各个部门的单位的预算
(2)按预算的级次:
中央预算:反映中央政府收支活动的预算
地方预算:列入各个部门的单位所构成的预算
(3)按预算的时间:
年度预算
中长期预算: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为中期;十年以上为长期
(4)按预算的法律效力:
正式预算
临时预算
追加预算
3. 预算的周期性管理
(1)编制:国务院指示-国务院财政部统一部署-各单位编出草案
(2)审批:立法机关审查批准(各级人大)
(3)审查:编制审查;收入审查;支出审查;平衡审查
财政赤字与公债法律制度
财政赤字问题
1. 财政赤字的含义:赤字就是财政支出超出财政收入的差额。
2. 财政平衡: (1)稳固平衡:结余<3% (2)基本平衡:赤字<3% (3)完全平衡:收入等于支出
3. 统计口径: (1)把公债算入收入,把还本付息算入支出; (2)不包括公债收入和还本付息支出; (3)支出不包括还本,但包括公债利息支出(我国)
4. 赤字的类型:
(1)预算赤字:在预算时安排赤字
(2)决算赤字:在决算时的赤字,执行结果出现了赤字,预算时可能留也可能没留缺口
(3)赤字政策:把赤字作为一种工具来使用
5. 财政赤字的弥补(三种方式,背):
(1)出售国有资产:并不常用,资产变现难;
(2)货币融资(债务货币化),由政府增加货币发行,方式:
直接融资:财政部向央行借款(法律禁止)
间接融资:财政部发行公债,央行从市场上买回公债
(3)债务融资(赤字债务化):政府发行公债来弥补财政赤字
6. 中国财政赤字情况(三个阶段)
(1)50-78(改开之前):坚持财政平衡政策(略有结余),但有被动赤字
(2)79-98(转轨时期):主观上追求平衡,但事实上出现了很多赤字,原因
企业改革放权让利,亏损补贴、价格补贴
私营企业增多,大量税收流失(逃税)
财政制度不健全
突破预算的领导人支出
(3)98年后: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来刺激消费,刺激总需求(赤字政策)
公债法律制度
1. 公债的含义与特征(从国债角度):公债是指国家或政府以其信用为基础,依据借贷原则,通过借款或发行债券方式而取得的收入。 特征:(1)公债具有财政性:是一种财政收入方式 (2)金融性 (3)经济性:作为经济杠杆影响调控
2. 公债的种类:
(1)按地域划分:
内债:发行区域:国内;认购主体:国内主体;计量单位:本国货币
外债:发行区域:国外;认购主体:国外主体;计量单位:他国/公认货币
(2)按清偿期限:
短期公债:一年内偿还,流动性强
中期公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长期公债:十年以上,有通胀风险
(3)按发行主体:
中央公债:以中央政府作为发行主体
地方公债:地方政府为发行主体
3. 公债法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公债法的概念:公债法是调整公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国有资产界定和国有资产管理法体系
1. 国有资产的界定(概念):(广义)国家全部的资产,包括i.国家以投资形式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最重要);ii.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iii.国家依法的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河流等资源性资产 (狭义)即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作为出资者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主要是国有企业资产,也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但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作为获取利润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国有资产中可投入到生产经营中的部分
2.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
(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2006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3)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背景:中华人⺠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2008.10.28通过 2009.5.1施行。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
(2)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概念: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 限,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和体系的一项根本制度。
(3)现行体制(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责任,享有出资人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特征:i.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制; ii.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iii.国务院和地方人⺠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关系国⺠经济命脉+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出资企业 地方人⺠政府-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
2.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4)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
(5)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概述
税收的概念与特征
1. 概念: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2. 税收的三性特征:
(1)强制性:政治权力凌驾于所有权之上
(2)无偿性:征收以后不给报酬,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固定性:法定标准,持续的稳定的
(4)三性集中体现在税收的权威性
税收的职能
1.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 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税负的概念(税收负担):社会中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税款的多少。
宏观税负:税收总收入/GDP的比重(我国不宜超过25%)
微观税负:个人纳税额/个人总收入
税收的基本要素
1. 纳税人(纳税义务人):也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和负税人不同,负税人是税收最终的承担者,税款会转嫁
2. 课税对象:也叫税收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目的物,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标志 相关概念: 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划分/项目,反映征税的广度(填空) 税源:税收的经济来源
3. 税率:课税的比率,反应课税深度(填空),有三种形式:
(1)比例税率: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一个比例征税。 优点:操作简便、有利于征管 缺点:不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有累退性
i.行业比例税率-按行业规定
ii.产品比例税率-按产品规定
iii.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地区规定
(2)定额税率:也叫固定税率,按照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额 优点:计算简便,不受价格影响 缺点:负担不合理
(3)累进税率:按课税对象数额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优点:先进税率,充分做到量能纳税 缺点:征管麻烦
i.全额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的全部按照与之相对应的税率征税,即按照课税对象适用的最高级 次的税率,统一征税。 缺陷:在临界点时,税额的增加速度超过了收入的增加速度。——不太公平
ii.超额累进税率:把课税对象按照数额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税 率,各等级分别计算税额,一定数额的征税对象同时使用几个税率。
4. 税收的其他要素:
(1)起征点: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没达到不征,达到了对全部征) 费用扣除额-全额中扣除“费用扣除额” 剩下的才是征税对象
(2)免征额: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
税收的分类
1. 按课税对象分
(1)所得税(收益税):对纳税人的所得额、收益额进行课征的税
(2)商品税(流转税):对商品或劳务交易中的流转额或增值额进行课征的税
(3)财产税:对财产人的财产按照其数量或价值征的税
2. 以税负是否转嫁来分
(1)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
(2)间接税:税负能够转嫁
3. 以计税依据:
(1)从量税: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面积等单位进行计算的税
(2)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课征的税
4. 按税种隶属关系:
(1)中央税:由中央政府征收,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的税种为中央税
(2)地方税:由地方征收,并由地方政府支配管理
税负转嫁的归宿
1. 税负转嫁的概念:是指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者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 税负归宿:转嫁中的税负的最终落脚点。 税负转嫁和逃税的区别联系: 共同点:都没承担税负; 区别:i. 税负转嫁没有减少国家的税款,知识改变了国家征税的格局; ii. 逃税:国家税款直接损失
2. 税负转嫁的方式:
(1)前转: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2)后转:纳税人通过压低进货价格,把税负转移给供货商
(3)混转:两种结合
(4)消转:(西方)通过改进工艺的方式消化掉了税负
超额转嫁:转移的税负超过了本应承担的税负(还赚了) 不完全转嫁:转移的税负少于本应承担的税负 充分专家:转嫁的税负与本应承担的相等
3. 税负转嫁的条件:
(1)基本条件:商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自由浮动
(2)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
①商品课税较容易转嫁,所得课税一般不能转嫁
②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课税(刚需),较容易转嫁;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课税不易转嫁
③课税范围宽广的产品交易转嫁,课税范围狭窄的不易转嫁
④生产者谋求利润的目标对税负转嫁的关系:是薄利多销,还是通过涨价来转嫁
税收中的公平与效率(衡量是否是好的征税)
1. 税收中的公平问题
(1)税收公平的含义
①普遍征税:征税遍及税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②平等征税:指国家征税的比例或数额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 纵向: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不平等纳税,量能纳税 横向: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 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少征,无所得者不征。
纳税公平的根本是:经济关系决定分配关系
2. 税收中的效率问题
宗旨是:征税必须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
(1)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
(2)通过征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对经济运转效率的影响
3. 税收公平与效率的选择问题:跳出具体税种,从体系来判断
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调整在税收规范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宏观调控法中占重要地位。
税法的调整对象
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1. 税收体制法:税权划分、配置(主导)
2. 税收征纳法
三、 我国现行税制
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的含义
一个国家全部税收法令和征管办法的总称;
(另一理解)是国家按一定政策原则组成的税收体系,其核心是主体税种的选择和税种的搭配问题
关于税收制度构成的两种理论主张
(1)单一税制:一个国家只有一种税种为主
(2)复合税制:多个税类、多个税种相互配合构成完整的税收体制(大部分国家采用)
税收制度演进的三个阶段
(1)古老的直接税阶段:封建后期以前(连续、稳定征收)
(2)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兴起,以商品课税为主。缺点:商品税不能体现量能纳税,商品课税有隐蔽性
(3)以现代直接税为税种的阶段:资本主义垄断时期至今,为不能转嫁的所得课税、财产税为主 我国:完善所得税,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我国税制的历史演变
(1)50.1 全国税务会议《全国税收实施要则》 工商税+农业税 i. 53年调整,完成三年经济恢复 ii. 58年调整,完成了社会主义经济改造 iii. 73文革期间 简化税制,合并税种,简化税目 iiii.79-93 转轨时期 引进外资,涉外税收,建立了完整的税收体系
(2)1994 工商税制改革:市场体制建立 解决了税负不均的问题。最后形成了以23个税种为核心的体系
我国主要税种介绍
商品课税
商品课税的概念和特点
商品课税的含义
所有以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类
特点
①商品课税具有政策调控的直接性
②商品课税具有累退性:税负随收入增加而变小,不能更好体现纵向公平
③商品税的征收具有间接性和隐蔽性:转嫁给了消费者
④税的征管比较方便:税源集中
⑤商品税税源普遍、收入稳定:同经营状况无关,主要看流转
A.征税普遍 B.以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 商品流转额-销售收入额 非商品流转额-邮政/交通运输等服务性行业的营业收入 ——商品税也叫流转税 C.实行比例税率 个别实行定额税率 D.计征简便 对征管的要求简单
商品课税主要税种介绍
增值税
概念
就商品价值中增值额课证的税种
增值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外购商品价值
优点
避免重复征税
鼓励专业化分工协作
类型(按档期固定资产是否能抵扣)
i. 生产型增值税:当期固定资产不能抵扣
ii. 收入型增值税:折旧后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
iii. 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课全部抵扣 (我国现在)
三种收入效应、激励效应不同,生产型收入效应更高,消费性激励效应更高
增值额如何计算
i. 加法:纳税期限内创造的价值逐项相加
ii. 减法:从销售收入中一项项减掉法定扣除
iii. 扣税法:按税率算税额,然后扣除已纳的增值税(我国)
增值税的起源和发展
一战 1918 德国 西门子 建议以增值税代替流转税 美 亚当斯 日本1950s 直到1954年法国首次形成了这一税种(记) 1960s成为世界税种(1962欧共体) 我国1979试行,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1993增值税条例,17彻底营改增,1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增值税的税制要素
i. 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所有销售应税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工商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ii. 征税范围:包括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iii. 税率:比例税率。 基本税率17%,用于一般商品。最低税率13%,仅适用于列举的产品
消费税
概念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进行课征的税种
征收消费税的原因/范围选择考虑因素/征收对象
i. 基于我国税制格局,通过消费税弥补税率下降猛烈的产品;
ii. 高档奢侈消费的非生活必需品,体现国家引导消费;
iii. 针对特殊资源;
iiii. 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所得课税
所得课税概述(概念和特点)
概念
所有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
特点
优点
①税负相对公平:更好体现量能纳税原则
②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不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
③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
④课税有弹性
缺点
①税源收到利润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的制约
②采用累进税率,可能影响纳税人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
③计征复杂
所得课税的功能
①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
②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的工具
③稳定经济的杠杆
完善直接税,提高所得税比重(我国现在还是商品税为主,而发达国家都已所得税为主)
所得课税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
立法情况
49年税收体系政策草案, 14种税就包括了企业所得税
50年全国税收实施要则
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8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有的都适用) 同年国务院通过实施条例 意味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完成
16年有修改
税制要素
纳税人
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设立,或依外国或地区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非居民企业:按外国或地区的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国外,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所得
征税对象
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分为基本税率(25%)和低税率(20%,适用非居民)
个人所得税
立法情况
《个人所得税法》1980.9.10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7次修改 93 99 05 07(两次) 11 18
税制要素
纳税人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住满183天。居民个人,在境内或境外的所得都要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个人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税对象
一个人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居民所得按年,非居民按月。变化意义:减轻税负
税率
分项征收+综合征收。
综合税率,采取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数字和级别记不住没关系)
经营所得,采取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
其他适用比例税率(20%)
财产课税
财产课税的概念
对纳税人支配或拥有的财产征收的税
2. 遗产税
遗产税的历史
古老税种:对死亡课征的税 古埃及古罗马就有
1598 荷兰 近代遗产税的产生
1696 英国 形成了具有现代意义的遗产税
遗产税的功能
①促进社会公平
②有激励作用
③健全税制作用
④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遗产税的类型
①总遗产税制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就扣除后的遗产净值征税(先税后分)
纳税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
征税对象:遗产净值
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②分遗产税制
先继承,对继承人继承部分分别征税
纳税人:各继承人
征税对象:继承人分得的份额
③混合遗产税制
先对总遗产进行征税,再继承,再对继承人征
我国对遗产税的意见
赞成
①可以鼓励社会公益捐赠行为
②实现财富从富裕阶层到贫困阶层的转移支付 促进社会公平
③在某种程度上有反腐败的功能(因为开征遗产税,财产公开、财产申报制度必须有)
反对(反对>赞成)
①鼓励避税
②增加社会成本-监督/征管成本大
③富人阶层比例较小
④核实遗产难
⑤征收遗产税条件:人均GDP高/居⺠储蓄水平(虽然高,是因为我国社保有问题)/高收入阶层占比大——我国尚不具备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概述
消费者(概念)
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法定义)
①消费者是个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单位不行);
②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自己生产的就不存在消费者);
③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而进行生活消费的个人(购买生产资料不适用,如果商品既有生活又有生产功能,那么通过使用目的判断)。
④农⺠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法执行(消法62条)。
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运动
出现消费者问题的原因:
①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使得大量的高科技产品问世,消费者了解、辨识商品越来越困难;
②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生存对商品完全依赖;
③现有法律保护的不足。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
①发端于美国 1891年 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地方组织) 1898年 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美国消费者联盟
②20世纪60年代 爆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浪潮) 日本、英国、德国
③我国起步较晚 我国第一个消费者权益组织: 1983年5月 河北省新东县成立 1984年 全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情况
1968年 日本《保护消费者基本法》 是世界上第一个专⻔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我国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09年第一次修正
2013年第二次修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
民法形式上的正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正义,经济法维护实质正义,体现在:
A.立法上体现:消法及其配套法
B.司法上体现:法院在具体裁判中 消费者权利与其他权利冲突时 消费者权利优先
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国家保护:立法规定政府要保护消费者利益; 社会保护:消费者组织的保护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利
概念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 为或不作为的一种资格/可能性。
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这个概念的是美国前总统 约翰·肯尼迪,1962.3.15 《总统关于消费者利益的白皮书》,提出了消费者的四大权利(四权说):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有权提出消费意见。意味着消费者概念的提出1969年 尼克松提出了消费者的第五权:求偿权
我国的消费者九权:
①安全保障权/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A. 人身安全权:a.健康不受侵害 b.生命安全保障 B. 财产安全权
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③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④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⑤获得赔偿权/索赔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 获得赔偿的权利。是事后补救的权利
⑥成立维权组织的权利/结社权:消费者可以成立各种组织
⑦获得知识权/受教育权:是知情权的拓展、升华、发展
⑧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
⑨监督权: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 议。
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法定义务:现行法律中规定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约定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与消费者权利对应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 和明确的警示。
(4)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真实的名称或标记
(5)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6)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7)品质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 担保:A.默示担保-经营者理应保证产品的用途 B.明示担保-经营者通过广告、宣传、产品说明、货样等对产品功能作出说明
(8)退货、更换、修理义务:不符合质量要求-退货;电视、网络、邮购,七天无理由退货(例外:定做,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9)不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10)不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
(11)特殊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系
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国家保护
A.立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
B.行政: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对消费者权力进行保护
C.司法:向人⺠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保护
主要是消费者协会的保护,还有舆论保护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协或其他组织进行调解
(3)向行政机关投诉
(4)申请仲裁
(5)向人⺠法院提起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过程
有市场经济才有这个法,所以在我国是新法
1987 最早提出 提出了4搞,但反对声音大,搁置
1992 中共十四大
1993年9月2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
立法目的/宗旨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总共有三个层次:
(1)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完整的的竞争法,应该有3个方面的内容:
(1)反垄断
(2)反限制竞争
(3)反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开始包括了(2)的内容,因为当时没有其他的法如反垄断法之类的。我国是从实用主义出发的
国际上关于竞争立法的体制/体例问题:
(1)综合立法,即(1)(2)(3)一起
(2)分别立法
德国1896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被看作是世界上第一部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美国1890年出台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简称《谢尔曼反 托拉斯法》/《谢尔曼法》) 被公认为是现代竞争法的标志 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的法
[选择/填空/改错题-出答案唯一的 没有争议的内容 如上述两个“最”]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非经营者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以前有关于政府作为主体的条款,后来放入反垄断法了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和原则都算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和竞争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类型(七类)
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具体表现)
①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 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④.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①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②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形式:最基本的形式就是回扣 最大的特点是账外暗中 vs折扣/返利:两边都要入账是合法行为是商业促销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①虚假宣传
②引人误解的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背) 商业秘密最少要具有三个条件: ①秘密性; ②实用性; ③保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①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②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考)。 以前是5k元。因为抽奖有博彩性,太高了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动机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估计不考)
A.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 目标跳转
B.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C.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D.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