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编辑于2023-04-27 10:56:30 上海宏观调控法
第一章 宏观调控基本原理
第一节 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特征
(1)宏观调控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有效手段,主体是国家。 (华东政法大学认为地方与中央政府都是宏观调控的主体)
(2)宏观调控涉及到的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宏观层面,以总量平衡为调控的主要目标,而非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3)以间接手段为主要的调控方式,必须借助市场机制,包括计划、税收和金融等手段,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市场中介引导市场主体,使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同宏观经济目标相互衔接。
(4)以经济利益为实现调控目的的主要手段,亦即经济性手段,以刺激市场主体,而行政和法律手段,前者太过刚性,后者则太过繁琐。
(5)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各国政府应该向社会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物品。
(6)宏观调控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必须在严格的规制下运行。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调整国家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早期是危机对策法(罗斯福新政)
特征
(1)调整范围的整体性和普遍性
(2)调整方法的指导性和调节性
(3)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和协调性
内涵
1.宏观调控理念的市场化
(1)宏观调控环境的变化要求市场化理念更新
(2)宏观调控行为认识的市场化重构
(3)从政府管制到市场配置
宏观调控是引导市场选择而非决定市场选择
2.宏观调控的系统化
(1)宏观调控范围的完整化
(2)宏观调控法律的系统化
3.宏观调控的程序化
(1)宏观调控运行方式程序化
(2)宏观调控运行内容程序化
4.宏观调控的协调化
(1)宏观调控机构职责的协调化
(2)宏观调控行为模式的规范化
(3)宏观调控手段运用的协调化
5.宏观调控的类别化
(1)宏观调控的分层化
其一,宏观调控分层化的必要性; 其二,宏观调控的分层配置 其三,宏观调控机构及职能下降
(2)宏观调控的分行业化
6.宏观调控监管的严格化
(1)加强宏观调控监管力度:
其一,宏观调控监管主体的独立性; 其二,宏观调控监管职责的明确性
(2)构建宏观调控监督制度
其一,宏观调控监督主体的多样性 其二,宏观调控监督渠道的通畅性
7.宏观调控信息的公开化
其一,宏观调控部门对何种信息负有公开义务; 其二,对应当公开的信息,需要公开到何种程度
功能和定位
功能
(1)弥补市场缺陷,引导市场主体行为;
(2)规制政府宏观调控权使其合法使用;
(3)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部门法定位:
经济法之下的子部门法。
宏观调控权
含义
是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权力来源
法律授权
配置
纵向配置
分层化,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当有宏观调控权。
横向配置
立法和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
法律体系
计划法(发展规划)
金融调控法
财税调控法
产业政策法
价格调控法
第二节 我国宏观调控活动与法律实践
我国宏观调控的历程
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中存在的问题
机构问题
(1)对市场经济运行状态判断不明;
(2)宏观调控部门之间职能错位、越位及缺位;
(3)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问题。
手段问题
高度依赖行政手段,相对忽视了对市场经济手段的有效运用
目标问题
经济增长、稳定就业和结构调整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二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基本法律问题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产生
产生
(1)萌芽阶段;
(2)创建阶段;
(3)改组和推广阶段;
(4)强化阶段
个案研究
(1)自然演进型(英国);
(2)间断发展型(美国);
(3)重建型;(德国)
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基础
1994《中国人民银行法》
性质
1、中央银行是公法人(国家机关)
(1)公法人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并行使公权力的法人。
(2)中央银行的公法人性质:
①宗旨服务于公共利益;
②拥有公共权力;
③由国家设立或控制
2、中央银行是特别银行:
(1)发行的银行;
(2)政府的银行;
(3)(商业)银行的银行;
(4)调控和管理金融的银行
职能
概述
是指中央银行以其公法人和特别银行的身份,为国家和社会提供金融服务。
公共服务
具体
1、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
(1)经理国库;
(2)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但在我国禁止向财政透支;
(3)担任政府的金融代理人(持有管理外汇储备、代表财政组织发行等);
(4)充当政府的金融顾问。
(5)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开展国际金融合作,会同其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
2、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1)担当全国金融业的资金清算中心,通过票据交换等来办理商业银行间的资金转移;
*中国银联:
央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组合而成,专门负责商业银行间的清算,因此可以用中国银行的卡在建设银行的ATM机取钱,但要收取手续费
*第三方支付:
不通过银行的清算(相对于银行的第三方)
(2)担当全国银行业的最后贷款人,再贴现和再贷款的方式
贴现
概述
指商业票据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分类
一般贴现
转贴现
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再贴现
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性质
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率
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计算
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率×贴现期限
3、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
(1)发行人民币; (2)管理人民币流通; (3)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规章; (4)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与并表监管,牵头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制定和监测评估 ; (5)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授权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6)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 (7)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 (8)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负责人民币跨境管理; (9)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0)负责金融标准化和金融科技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指导监督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制定金融数据安全监管基本规则 (11)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 (12)牵头负责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13)管理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14)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
宏观调控
概述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通过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来实施金融调控)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具体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政策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LPR,2022年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个月20日公布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提供贷款 ;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金融机构
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期货)
补充
永续债
永续债,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长的债券,即理论上永久存续。
与银保监会职能区分
央行更处理小众的金融事务
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1、单一制中央银行:
指一国只设立一家中央银行,由央行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及调控的银行发挥作用。大多数国家如此。
2、多元制中央银行:
只在联邦中央和联邦地区设置两级中央银行机构,分别依职权独立行使央行职能,美国、德国如此。 如在美国,中央银行由联邦储备系统中央机构(理事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等)和12家联邦储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成。但实权在联邦储备委员会。
3、混合制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职能不分,国家设立一家银行既行使央行职能,又办理普通银行业务。
4、跨国制中央银行
数个国家在结成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基础上设立的跨越国家的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强调独立性)
1、中央银行与议会的关系
(1)一方面,议会可以通过立法来规定和限制中央银行的权力,塑造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央行直接对议会负责,如美国和瑞士;而大多数国家则是央行对政府负责,但日本却更加对财政部负责。
2、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1)中央银行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中央政府的控制,表现在人士任免、货币政策决策、资本控制等方面;
(2)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要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法律允许的融资服务、经济与金融方面的咨询、经理国库等;
(3)中央银行对中央政府保持相对独立性,中央政府的控制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3、我国的情况
(1)与政府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与人大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3)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人事任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制度
概说
1、央行宏观调控(金融调控)和货币政策
(1)央行宏观调控,是它为实现一定的目标,利用各种法定手段对货币和信用进行调节和控制。
(2)货币政策:是指货币当局(一般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性质
央行达到金融调控目标的方法
与财政政策区分
财政政策以计划管理国家财政开支为目的
(3)货币政策的特征:
①宏观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
②调整社会总需求的政策;
③间接性的控制措施;
④长期性的经济政策。
2.货币政策目标
(1)概念
中央银行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进行宏观调控所应达到的目标,它与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基本一致,又称战略目标。
(2)发展过程
稳定货币——充分就业——追求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由单一发展至多元。
(3)终极目标的权衡
四种目标在很多情况下是不能协调的。多种目标的设置一般具有虚假性。目前,又从多元走向单一,一般以稳定货币,抑制通货膨胀为目标或主要目标。
3.金融调控手段
(1)一般性调控手段:
①概念
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常规手段。
②体现
中央银行的三大法宝——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与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买卖国债)。
(2)选择性调控手段:
①概述
主要是以个别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或整个银行体系的某种信用活动为调控对象,只是选择性调整某些具体信用活动而非整体信用活动的手段,包括:
②体现
①消费信用控制
②不动产信用控制
③优惠利率
(3)其他直接调控手段:
信用分配、规定利率最高限额、直接干预、规定流动性比率 ——直接公权力制约(一定是因为单体银行发生严重流动性危机)
(4)窗口指导:
又称道义劝告,是中央银行利用其说服力影响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行为。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概念:
是指存款机构依法按存款额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及自我保持的库存现金。金融机构交存准备金占其吸收存款的比例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
立法宗旨的变迁:
从前是为了维持流动性的安全。现在主要是作为调控货币供应量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法定手段。
3、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确定: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差别准备金率。 自2021年12月15日起,平均加权存款准备金率8.4%。
再贴现与再贷款制度研究
再贴现
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所得票据转让给中央银行的行为,即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其法律实质是商业银行将票据权利有偿转让给中央银行,其金融实质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了贷款。
再贷款:
同上
再贴现调控作用机理
一方面,通过调整再贴现率,影响金融机构准备金和货币供求; 二是通过规定再贴现条件,影响金融机构和全社会的资金投向。 当央行提高再贴现率时,压缩银根,否则提高。
公开市场操作法律制度研究
概念
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证券和外汇的行为。 中央银行买入证券,意味着向金融体系注入基础货币; 而卖出证券,则意味着基础货币从金融体系流会央行。 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可以调控货币供 应量。
特点:
(1)灵活性和主动性强;
(2)调节具有弹性和柔和性;
对市场伤害不大
(3)公开性与公正性相结合;
(4)货币政策操作与财政操作相结合;调节范围广泛。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政策性银行的定义和属性
概念
是指由政府创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经营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它是适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需要产生的。
特征
(1)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办,属于政府的金融机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主要从事贷款业务,不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是政府提供的资本金、各种借入资金和发行金融债券筹措的资金。
相关关系
与政府关系
依附型,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属于这类;
相对独立型,市场经济国家属于;
独立型,发达国家。
与中央关系
切断基础货币关系;但对其监督和指导
保证央行不成为政府的自动提款机
属性
政策性金融本质上是政府利用自身信用从事的一种融资活动。
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实现政府政策和战略布局是政策性金融的基本功能。
从提供准公共产品角度看,政策性金融具有部分财政资金的职能,对政策性金融最终效果的评价取决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结合。
从这一角度看,政策性金融具有财政、金融双重属性,属于财政投融资范畴。
财政性属性体现在资金前端,即财政性银行的资金来源并非吸收民众存款,而是以政府提供的资本金、借入资金以及金融债券为基础;金融性属性体现在后端,即资金用于对特定政策项目放贷
三大政策性银行及改革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是专门从事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贷款及贴息业务的银行,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的职责。
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剥离产生,担负建设国家的政策职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负责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办理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剥离产生,担负发展农村、农业的政策职责
进出口银行
是我国进出口业实行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专业银行,是经营国家进出口方面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从中国银行剥离产生,担负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的政策职责
2008年左右存在问题
(1)政策性银行的财政延伸功能使命结束,需要重新定位;
(2)过度商业化竞争,背离政策性宗旨。
改革
(1)国家开发银行的改革定位
国家开发银行要坚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充分利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贷款低利率)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开发性金融运作模式,积极发挥在稳增长、调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建设成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资产优良的开发性金融机构。
只能做政策项目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通过对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施分账管理、分类核算,明确责任和风险补偿机制,确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建设成为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业政策性银行。
(3)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合理界定业务范围,明确风险补偿机制,提升资本实力,建立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建设成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政策性银行。
整体方向
1、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定位需要更加明确。同时,要解决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来源和补充问题,降低其资金成本,提高其抗风险能力,满足其信用评级的需要。
2、政策性银行要向开发性方向发展。政策性银行不应该向商业化方向发展,而应该向具有政策性特征的开发性金融方向转变。
3、政策性银行从事商业性业务与政策性业务分别管理。
4、政策性银行应是弥补商业银行不足而不是争利
第三章 财政调控法治化
第一节 财政和财政法概述
财政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总称。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采取一定形式通过收支行为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从“国家分配说”发展到“公共需要说”。
特征
强制性
公共性
连续性
财政职能的演进和定位
财政职能的演进
第一,家计财政,自然经济条件下对国民收入的第一次分配
第二,中性财政,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方式
第三,计划财政,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对经济的控制与监督
第四,公共财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共职能的实现路径
现代财政的功能
现代社会,财政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的功能确立且不断强化。公共财政要求国家财政收支活动应当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以指令性计划等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为主的做法,转到以间接的宏观调控手段为重点的轨道上来,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调节作用为基本着眼点,以为社会提供必要的、无差别的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为己任,充分凸显政府的“社会性”和财政的“公共性”。
为此,一方面,财政应当从纯粹的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中退出,从而更多的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另一方面,财政要强化其在社会资源配方面、收入分配调节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应有职能,保证国防、治安、基础产业、环境保护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财政法的基本范畴
概念
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1)财政收支管理关系
(2)财政活动程序关系
(3)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财政法的作用
宏观调控功能,即财政收支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和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等方面所具有的功能和效力。
财政管理体制关系是指财政管理中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协作关系。在中国,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财政三个层次 。
财政法的基本结构
财政管理体制法
财政收入法
财政支出法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原则
财政分配的公平,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财政分配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宏观方面,财政分配的效益要求财政收支的方式和数量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从微观方面,财政分配的效益要求引导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
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财政分配的公平,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财政分配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宏观方面,财政分配的效益要求财政收支的方式和数量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从微观方面,财政分配的效益要求引导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
财政法的调整手段
从经济的角度
财政法调整的手段包括预算、国债、政府采购和转移支付。
从法律的角度
财政法通过财政立法、执法等方式对财政关系进行调整。
第二节 预算法
预算的概念和体制
预算
是指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与支出的预先估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预算体制
(1)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2)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3)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5)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预算权的配置
概念
预算权,即预算管理职权,其权力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又包括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各级行政机关。
分类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5、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预算收支
范围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分类
按功能分类
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按经济性质分类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具体
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规定标准向特定对象收取费用形成的收入。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是指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
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入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全口径复式预算
具体
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2、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原则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跨年度平衡机制
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四十一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