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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介绍了判断标准、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希望这份脑图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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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
罪数形态
判断标准
行为说
该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当一个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法益说
又称结果说,该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两类
专属法益(生命、自由)
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
非专属法益(财产)
根据法益的归属来确定法益的个数
意思说
该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只要出于单一的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结果,都是一罪
构成要件说
该说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个构成要件事实就是数罪
犯罪构成说
该说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主张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事实就是数罪
实质的一罪
定义
是指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
分类
继续犯
概念
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最典型的继续犯是非法拘禁罪
特征
一个犯罪故意
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
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类型
持有型犯罪
不作为犯罪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后果
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特别提醒
即成犯
是指犯罪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犯罪行为终了,随之法益被消灭,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不法状态均随着犯罪完成而终结
状态犯
是指造成法益侵害事实的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法益侵害的状态依然存在,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罪既遂而终结,但造成的不法状态可独立存在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上的一罪,对其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也就是在犯罪人同时触犯的数个罪名中,选择最重的一罪处罚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
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普通法条
例外
在《刑法》和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从其规定
提示
法条竞合不属于实质的一罪,不仅刑法分则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且刑法总则的条文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结构
基本行为+加重结果=基本罪名+加重处罚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属于实质的一罪,故对其以一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定的一罪
是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结合犯
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A+B=C/AB
结合犯的犯罪行为,是由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集合犯
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为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主观上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一般也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对于集合犯,应当以一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处断的一罪
是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连续犯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在刑法溯及力的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应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连续犯实际上是以数行为犯同种数罪,一般按一罪处罚
牵连犯
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是“择一重罪处断”,但《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吸收犯
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有数个危害行为
犯数罪(具备数个构成)
犯不同种数罪
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形式
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对吸收犯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