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刑法]10人身犯罪
根据柏浪涛老师2022年《刑法攻略》及讲解视频制作,内容有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侵犯性权利的犯罪、侵犯身体自由的犯罪、侵犯名誉权 人身权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侵犯其他人身权利的普通罪名。
编辑于2023-06-24 12:25:03人身犯罪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A232:“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定义: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
ATTN
1.安乐死问题
消极的安乐死和积极的安乐死
消极安乐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积极安乐死构成,因为承诺放弃生命无效
区分标准:(1)距离死亡的时间; (2)犯罪客观方面,消极安乐死是不采取治疗措施, 积极安乐死是采取致死措施。
2.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他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3.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观点展示
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实行者无罪,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
自杀行为在客观阶层具有违法性,只是在主观阶层由于实行者死亡无法谴责,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教唆者、帮助者也有罪。
4.故意杀人与其他犯罪的特殊关系
(1)转化犯
(2)结合犯
故意伤害罪
A23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
致人轻伤的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主体:已满12周岁的自然人
(2)行为对象
他人的身体,自伤自残不成立本罪。
(3)伤害行为的认定
①主观上,具有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意图
②客观上,行为具有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一般可能性
ATTN
自伤问题
①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②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
③教唆、帮助他人自伤
罪数认定问题
①区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
前两罪看主观,判断方法是看客观素材
前两罪与第三罪区分
A.客观上,过失致人死亡罪无故意杀人或伤害性质的行为
B.主观上,过失致人死亡罪无杀人故意和伤害故意
②法条竞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包容关系
③常与其他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A234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保护法益
合法的器官捐献制度(社会法益),打击的是黑市上的器官买卖
侵犯器官提供者的身体健康(个人法益),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一步:器官提供者有无有效承诺
没有有效承诺
具有有效承诺。 第二步:非法买卖还是合法捐献
非法买卖,则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合法捐献,则无罪
2.行为对象
人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
3.行为方式:组织出卖
(1)组织者可以是多人,也可以是一人
(2)被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人,可以是多人,也可以是一人
(3)组织行为,既包括经营人体器官买卖活动,也包括以招募、引诱等手段是他认出卖器官的行为,还包括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中介行为
(4)只包括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4.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遗弃罪
A261:“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保护法益:他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而非家庭关系,本质是将需要扶助的人置于不受保护的状态,进而使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犯罪。
2.行为主体
(1)真正的不作为犯,抚养义务应扩大解释为扶助义务、救助义务。
(2)常见的作为义务
①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主要是亲属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义务)
②基于合同行为产生的义务
③基于业务所产生的义务
3.不作为
4.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区分: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强奸罪
A236:“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 5. 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保护法益
妇女的性自主权,包括
(1)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
(2)关于性交具体条件的决定权。
2.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奸淫妇女
(1)行为主体
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性。
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因此强奸罪不是真正身份犯。
(2)实行行为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奸淫行为
①暴力手段:对妇女行使有形力→使妇女无法反抗
②胁迫手段
A.以恶害相通告
B.你不答应,“我”会对你施加恶害
C.你不答应,我会对“你”施加恶害
D.妇女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心理,被迫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
E.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要求实施胁迫行为时带有强奸的故意
F.胁迫的程度与效果
强奸罪中的“胁迫”=抢劫罪中的“胁迫”+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
③其他手段:除暴力、胁迫外的其他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
A.昏醉强奸
B.欺骗型强奸
(3)行为对象是妇女
强奸已满14周岁的妇女——普通强奸
婚内强奸
强奸不满14周岁的妇女——奸淫幼女
①征得幼女同意也构成强奸
②要求主观上明知对方是幼女(不满12,推定明知)
③“青梅竹马”条款,[14,16)的人
3.法定刑升格条件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①公共场所: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可以进出的场所
②当众强奸:明知能够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知晓,仍实施强奸
(4)2人以上轮奸
①轮奸是指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②时间上要求有连续性,空间上不要求是同一地点
③包括片面的轮奸
④轮奸也有既遂未遂之分
(5)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①伤害,应理解为刑法意义上的伤害,即轻伤及以上
(6)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
①重伤/死亡结果和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②主观心理,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
③致“人”死亡,人只包括被害妇女
4.罪数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加重处罚)
其他罪中又犯强奸罪,按原则规定数罪并罚
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修正案十一新增)
A236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
对[14,16)的未成年女性(被害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2)行为对象
[14,16)的未成年女性
(3)实行行为
不要求强制,认为没有性同意能力(相对负有特殊职责人员)
2.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问题
使用强制手段,构成法条竞合
未使用强制手段,构成后罪(236之一),不构成前罪(236),不是想象竞合
强制猥亵、侮辱罪
A237(1、2):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保护法益:他人的性自主权(主要表现为性羞耻心)
2.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2)行为对象:已满14周岁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
(3)猥亵、侮辱
①猥亵:侵犯性羞耻心的行为
A.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
B.强迫他人对行为人自己或第三人实施猥亵
C.强迫他人自行猥亵
D.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猥亵
②侮辱,含义与威胁相同,区别于侮辱罪中的“侮辱”(侵犯他人的名誉)
(4)强制方法
①正当业务行为不构成猥亵
②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相互猥亵或性交,属于公然猥亵,但我国刑法未规定此情形,无罪
(5)主观上,具有故意。
3.强制侮辱、猥亵罪与强奸罪是包容评价关系。
猥亵儿童罪
A237(3):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1.保护法益:儿童的身心健康
2.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
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2)行为对象
①猥亵女童,要求不包括性交行为,否则构成强奸罪
②猥亵男童,包括性交
注意两个不要求
①不要求强制手段
②不要求儿童反抗
侵犯身体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A238: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定义: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自由。
2.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①无活动自由,也无活动意识的人,不是本罪对象。
②无活动自由,有活动意识的人,不是本罪对象。
③有活动自由、意识的人,处于丧失活动意识的状态时,不是本罪对象。
(2)拘禁行为
①本质上是客观上非法剥夺了他人身体活动自由
②被害人有无意识到受到欺骗,在所不问
3.成立与既遂
实施拘禁行为——成立
实际剥夺了人身自由——既遂
累计时间达到12小时,或未满12小时但有其他严重情节,才用刑法处罚
4.条款解读
A238(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规定了实行行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A238(2-1):“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①加重结果的因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②实行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③主观上,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持故意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A238(2-2):“。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①加重结果的“因”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而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②主观上,持过失心理,持故意数罪并罚
绑架罪
A239: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定义:绑架罪,是指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用强制手段实力控制人质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人质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包括第三人的财产。
2.构成要件
(1)行为结构
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短缩的二行为犯”
①主观上带有【非法拘禁人质的直接目的】和 【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间接目的(“主观超过要素”)】
②客观上只要求实施了非法拘禁人质的行为,不要求已经实施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
(2)实行行为(用强制手段实力控制人质)
①拘禁方式。必须采取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手段。
该情形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法条竞合,二者是包容评价关系。
②非拘禁方式
(3)主观超过要素(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
绑架罪的判断核心
①不法要求:可以是勒索财物,也可以是其他要求。
②要求绑架罪的行为对象是特殊对象,是会让第三人担忧的人
③事后产生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
必须要实施行为,才能认定为绑架罪(既遂)
3.成立与既遂
(1)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开始实施实力控制人质行为=绑架罪成立
(2)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行为=绑架罪既遂
①没有实力控制,则未遂
②实力控制的不是合格的人质,则未遂
4.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1)注意规定
(2)行为方式
①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索债
②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③拘禁债务人,向(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的)亲属索债
(3)债务的认定
①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的债务,实质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绑架罪
②非法债务也算债务
5.法定加重结果
(1)绑架+杀害
①结合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②杀害时间: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③要求杀死(多数观点),没杀死数罪并罚
(2)绑架+伤害
①结合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
②有故意伤害行为
②故意伤害行为结果是重伤、死亡,不包括轻伤
③对死亡持过失心理
④伤害时间: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3)《修正案九》删除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该情形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6.共犯问题(绑架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1)客观上,要求参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实力控制人质)
(2)主观上,要求认识到参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
A240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1.定义及保护法益: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2.构成要件
(1)实行行为:绑架
“短缩的二行为犯”
①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实力控制妇女、儿童的目的和出卖目的
②客观上,只要求实行实力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要求出卖行为
本罪与他罪的区分关键:是否具有出卖目的
(2)实行行为:贩卖
前提条件是不存在实力控制行为
贩卖行为与赠与行为的区分:收钱数额能否评价为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的对价
注意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
关键: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与遗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实行行为:收买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实施收买行为时带着出卖目的
(4)实行行为:拐骗
①客观上,主要是欺骗,不包括绑架劫持行为。
②主观上,要求实行拐骗行为时带有出卖目的
实施拐骗行为,成立犯罪;卖掉才构成既遂。
3.法定刑升格条件
(1)本罪+强奸罪=本罪(加重处罚)
(2)本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本罪(加重处罚)
(3)本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加重处罚)
(4)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①伤亡结果与拐卖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②主观上是过失,或者为了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
③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只包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前来阻挡的亲属,不包括其他前来阻挡的第三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A24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用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2.既遂标准:买到手
3.罪数问题
原则上,收买罪+后罪,数罪并罚
例外: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拐骗儿童罪
1.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
2.行为方式:拐骗,包括实力控制手段+欺骗。
3.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分:有无出卖目的。
判断方法:有无收买方。
侵犯名誉权、人身权的犯罪
侮辱罪与诽谤罪
A246:“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侮辱罪
1.保护法益:他人的外部名誉
2.构成要件
(1)侮辱对象:特定自然人
①对象必须特定具体
②不包括死人
③不包括单位
(2)侮辱行为
①程度较低的暴力
②其他非暴力方法
③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要求被害人在现场
④侮辱内容可以是真实事实,也可以是捏造的虚假事实
诽谤罪
1.定义和保护法益: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外部名誉。
2.构成要件
(1)侮辱对象:特定自然人
①对象必须特定具体
②不包括死人
(2)诽谤行为
①捏造虚假事实+公然散布
②明知是捏造事实,故意公然散布
比较
相似
都是告诉才处理,但有例外:严重危及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主要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可以公诉
区别
1.侮辱罪可以使用虚假事实,也可以使用真实事实; 诽谤罪只能使用虚假事实。
2.侮辱罪可以使用暴力和非暴力方法; 诽谤罪不能使用暴力。
诬告陷害罪
A24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1.保护法益:人身权利(主要是人身自由),而非司法机关的司法秩序。
2.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
不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从重处罚)
(2)行为对象:“他人”
①存在且特定的他人
②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3)实行行为:实施诬告行为
(4)诬告内容:虚假的犯罪事实
(5)主观上是故意,要求有诬告目的。错告、检举失实不成立犯罪。
3.既遂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收到诬告材料,准备启动调查程序
4.被害人承诺的情形
诬告自己不成立本罪;为给犯罪分子脱罪而诬告自己,构成包庇罪
同意(教唆)他人诬告自己,他人不成立本罪。
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
A247:“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
1.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①真正身份犯
②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察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2)刑侦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①警察在预审时实施刑讯逼供,成立本罪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是否有罪,对是否成立本罪没有影响
(3)行为方式:刑讯+逼供
(4)主观是故意,要求有逼供目的。
2.罪数问题
致人伤残、死亡
过失拟制为故意
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包括刑讯的实行行为和刑讯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
vs.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和非法拘禁罪的处理模式差不多,要数罪并罚的只有故意实施刑讯实行行为以外的暴力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
暴力取证罪(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真正身份犯)
(2)取证对象:证人(广义上的)
(3)暴力取证的定义:使用胁迫、欺骗、测谎仪,不属于暴力取证
虐待被监管人罪
A248:“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监管人(真正身份犯)
(2)行为对象:被监管人
①刑事未决犯和已决犯
②被行政拘留的人
③被强制戒毒的人
(3)行为方式:殴打或者体罚(或)虐待
2.共犯问题
监管人指使被监管人A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B的情形
①就故意伤害罪,A是实行犯,B是教唆犯
②就虐待被监管人罪,二人共同犯罪,监管人是间接正犯,A是帮助犯
③就破坏监管秩序罪,A是实行犯,监管人是教唆犯
④处理方式:一行为触犯多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⑤在A受强制性的情形下,A构成受强制的紧急避险,监管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间接正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罪数,和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的原理完全一致
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A257:“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1.保护法益:他人的婚姻自由权
2.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不要求有特定关系
(2)行为方式:(程度较低的)暴力+干涉行为
3.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处于婚姻关系的一方强制另一方与自己离婚或不同意离婚,并使用暴力,不成立本罪,可成立虐待罪
4.结果加重犯: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5.【总结】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五种)
(1)侮辱罪、诽谤罪(A246)
例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2)虐待罪(A260)
例外: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A257)
例外:致被害人死亡
(4)侵占罪(A270)
重婚罪
A258:“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保护法益: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合法婚姻关系
2.行为主体与行为类型
已婚者:同时维持两份婚姻
构成重婚罪的
①法律婚姻+法律婚姻
②法律婚姻+事实婚姻
不构成重婚罪的
①事实婚姻+事实婚姻
②法律婚姻+同居
相婚者(事前是单身者)
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
3.性质
公诉案件
破坏军婚罪
A259:“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行为方式:行为人与军人的配偶结婚或同居
(1)包括①一般人与军人配偶结婚;②军人和其它军人配偶结婚
(2)不包括军人和一般人配偶结婚(构成重婚罪)
(3)军人的配偶不以破坏军婚罪论处,符合重婚罪的按重婚罪处理
(4)同居包括公开同居和秘密同居,不包括通奸;婚姻包括事实婚姻
2.第2款为注意规定
3.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关系
(1)行为类型
重婚罪的行为类型
①有配偶而重婚
②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破坏军婚罪的行为类型
①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
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
(2)相婚者重婚的情形
部分的法条竞合关系
侵犯其他人身权利的普通罪名
强迫劳动罪
A244: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行为主体和对象
(1)主体包括自然任何单位
(2)《修正案(八)》的对象由职工改为他人
2.行为类型
(1)直接强迫劳动
包括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2)协助强迫劳动
遵守共犯从属性原则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A244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只要求雇佣,不要求强迫,强迫数罪并罚
2.童工≤16周岁
3.要求从事危重劳动
4.造成事故,数罪并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
A245: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保护法益:居住者居住的安宁状态,而非居住者允许进入的许诺权。
2.实害犯
3.住宅:供人起居生活的场所
4.行为方式
(1)作为方式
(2)不作为方式:合法进入,拒不退出
侵犯通信自由罪
A252: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行为对象:他人信件
(1)不要求必须通过邮局或者快递传送,可以由第三人转交
(2)包括未寄出的,也包括已收到的
(3)信件包括电子邮件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
2.行为方式
(1)隐匿:指妨害权利人发现信件的一切行为
(2)毁弃:指妨害信件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
(3)非法开拆:指擅自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第三人可能知悉的状态的一切行为。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A253: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vs. 侵犯通信自由罪
主体身份不同,前者要求是邮政工作人员,后者对主体身份没有要求
1.行为方式:开拆、隐匿、毁弃,与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含义相同
2.行为对象:邮件、电报
包括邮包、包裹以及无法投递的、应退回寄件人的邮件
3.A253(2)是注意规定,窃取财物是指开拆邮件后窃取其中财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A253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1.“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虐待方面的犯罪
虐待罪
A260: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1.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家庭成员
可以扩大解释为包括常年共同生活的管家、保姆和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
2.成立要求持续性要件,偶尔一次不构成该罪
3.A260(2)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
虐待被监管人罪
A248:“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A260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造成
虐待罪 vs.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行为对象
虐待罪:家庭成员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监护、看护人
想象竞合关系
行为主体
虐待罪:自然人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自然人和单位
案件性质
虐待罪:自诉案件,有例外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公诉案件
结果加重犯
虐待罪:有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无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A262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为对象: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人
2.行为方式
(1)通过暴力、胁迫手段
(2)组织,而非教唆、帮助
(3)组织实施的是乞讨行为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A262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