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刑法]14社会秩序犯罪
根据柏浪涛老师2022年《刑法攻略》及讲解视频制作,内容有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环境犯罪、毒品犯罪、卖淫类犯罪、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编辑于2023-06-24 12:29:08社会秩序犯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A277:“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阻碍的是依法执行的职务
2.阻碍的是正在执行的职务
3.暴力程度
(1)不包括轻微暴力,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2)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害执行人员,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构成该罪
4.认识错误
(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只有普通犯罪的故意,在其犯意内容范围内定普通犯罪
(2)假想防卫,有过失定过失,无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
5.罪数总结
原则上数罪并罚
例外,结合犯的两种情形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A347)
(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A318、321)
6.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
1.手段:暴力袭击
2.对象: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3.法定刑升格条件
(1)使用枪支、管制刀具
(2)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
关于公文、证件、印章犯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A280(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保护法益: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2.行为方式
(1)伪造
①伪造公文、证件,包括有形伪造与无形伪造
②伪造印章
(2)变造
(3)买卖
①买卖的对象
②买卖的方式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A280(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1.没有所有制的限制
2.行为对象只包括印章,不包括公文、证件
3.行为方式只包括伪造,不包括变造、买卖
4.司法解释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明知是伪造高等学院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A280(3):“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国家机关制作的仅供内部证明身份的证件不是这里的身份证件
2.行为方式,包括伪造、变造、买卖
(1)买卖的对象,包括真实身份证件,也包括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2)买卖的方式,包括买和卖, “卖”=先买后卖+单纯卖出,“买”=为卖而买+单纯自用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
A280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使用、盗用的领域:依法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
2.使用的对象:虚假身份证件;盗用的对象:他人真实的身份证件
3.盗用的方式
(1)违反身份证件所有者的意志
(2)不违反身份证件所有者的意志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
A280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
2.盗用+冒用,无论是否违背受害人意志都构成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1.行为对象: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2.vs.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后罪
抢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由于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抢劫可以包容评价为抢夺,可以构成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毁灭”类同此理
“小混混”型犯罪
招摇撞骗罪
A279:“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保护法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
2.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①冒充对象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但冒充已被撤销建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足以使对方信以为真的,也可能成立
②冒充的情形,包括非国冒充国、此种冒充彼种、低冒充高、高冒充低…
③行为方式只能是招摇撞骗
A.不能是暴力手段
B.必须要“撞骗”,只“招摇”不构成本罪
C.不要求必须骗钱(这样同时与诈骗罪想象竞合),可以骗其他东西
(2)主观方面,为故意
3.罪数问题
(1)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2)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定本罪,从重处罚
(3)冒充军人(包括武警)招摇撞骗,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4)冒充国家执法人员执法,视情形可以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聚众斗殴罪
A292:“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聚众斗殴”的认定
(1)聚众,要求多人参与,但不要求双方都3人以上
(2)众,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3)斗殴,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
被害人承诺,轻伤放弃,重伤、死亡不可以
2.犯罪主体:只包括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拟制为故意,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1)针对两种人:①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斗殴者;②首要分子
(2)包括致对方人员和本方人员重伤死亡
寻衅滋事罪
A293:“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第四种行为类型的司法解释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该罪可以和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想象竞合
催收非法债务罪
A293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不要求经常性
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
A301(1):“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保护法益:公众正常的性感情
2.行为方式是聚众,行为人是自愿参与
使用暴力强迫妇女参加,视具体情形定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强迫卖淫罪
3.行为应当具有公然性
4.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A301(2):“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保护法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不要求公然性
3.行为手段包括强迫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
2.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方面为故意
①具有实行引诱行为的认识
②具有认识到行为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可能性
(3)侵犯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公共秩序
因此不要求公然性
(4)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
柏浪涛认为包括强迫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
“强迫”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打砸抢”过失致人伤亡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毁坏或抢夺公私财物,(首要分子)拟制为抢劫罪的法律拟制
A290:“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聚众,是指组织聚集众人
2.行为方式是聚众,不要求手段暴力,暴力手段可以数罪并罚
高空抛物罪
A291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行为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位阶关系。
“大哥”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A294(1):“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标准
(1)具有稳定组织
(2)具有经济实力
(3)手段具有非法性、破坏性
(4)形成非法控制
不要求必须有“政治保护伞”
A294(4):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责任界定
(1)组织者、领导者,按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只包括组织、领导者所组织、发动、指挥的全部罪行,成员个人所犯罪行不属于
3.罪数
本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后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4.关于“软暴力”的司法解释
(1)“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反犯罪手段。
(2)“软暴力”行为要符合具体罪名(如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才构成(具体罪名的)犯罪。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A303:“【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
1.要求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
2.行为方式
(1)聚众赌博
(2)以赌博为业
开设赌场罪
1.要求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
2.客观上,实施了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局的行为
3.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形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3)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4)设置赌博机(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
虚假物质、信息犯罪
A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该虚假恐怖信息是爆炸威胁、生化危胁、放射威胁等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注意该虚假信息要属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
都是实害犯,要求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实害结果
注意区分虚假恐怖信息和虚假信息
考试作弊类犯罪
A284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罪
1.考试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2)不包括国外的考试
2.既遂:可以在考试开始之前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1.只需试题、答案部分真实
2.出售、提供的对象包括不参加考试的人,且买家使用与否不影响犯罪成立
3.在考试前或考试中出售、提供
代替考试罪
1.行为主体是替考者和应考者,二者是对向犯性质的共犯关系
2.为代替考试而使用虚假身份证或盗用他人身份证的,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计算机犯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A285(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侵入:未经许可进行登陆访问
2.仅包括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3.侵入一般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构成
A285(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A286:“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方式,包括①制造、传播病毒;②擅自中断网络通信服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A286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真正不作为犯
2.有成立前提,要求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A287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A287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成立要遵循共犯从属性原理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A288:“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的四种情形
①设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
②设伪基站,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
③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
④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A305:“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为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本罪主体还可扩大解释为包括被害人(因为被害人陈述属于言词证据)
2.虚假内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3.发生领域:刑事诉讼从立案侦查到审判终结的环节
(1)立案前,构成诬告陷害罪
(2)公安机关决定立案时,行为人作虚假伤情鉴定,构成伪证罪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陈述或教唆他人作伪证,基于期待可能性原理,不构成本罪(教唆犯)
妨害作证罪
A307(1):“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从重)量刑身份:司法工作人员
2.发生领域:刑民行诉讼
3.妨害的对象:要作证的人。“作证”可以扩大解释为包括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
4.妨害手段: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
5.妨害事项
(1)阻止证人作证
(2)指使他人作伪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A307(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行为主体:一般主体
(从重)量刑身份:司法工作人员
2.发生领域:三诉,包括诉前诉中
3.帮助对象:当事人
4.帮助内容
(1)毁灭包括隐匿
(2)伪造包括变造
(3)三诉的内容不一样
①刑事诉讼,即使经过当事人同意,帮助毁灭有利证据、伪造不利证据也构成本罪,因为妨害了刑事司法客观公正性
②民事、行政诉讼,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经过当事人同意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不构成本罪
5.帮助行为,扩大解释为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
虚假诉讼罪
A307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领域:虚假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构成诬告陷害罪
2.实害犯,造成了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结果
(1)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的
3.客观方面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5)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义务的
(6)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4.罪数问题
可以和多种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窝藏、包庇罪
A310:“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1.构成要件
(1)窝藏、包庇的对象:犯罪的人
①包括事后被法院认定为无罪的人
②包括还未被司法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但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③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2)客观方面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
①窝藏行为
A.根本特征是帮助犯罪任讨逆,妨害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人
B.应限于直接使犯罪人的逃匿更为容易的行为,不包括仅具有间接效果的帮助行为
②包庇行为
A.根本特征是积极地作假证明掩盖罪行,比如“顶包”
③抽象的危险犯
2.认定问题
(1)A362的窝藏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①针对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该条是法律拟制
②针对强迫卖淫、嫖宿幼女等犯罪行为,该条是注意规定
(2)事前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窝藏罪 vs. 承继共犯:窝藏罪的实行行为在被窝藏者犯罪既遂之后,承继共犯发生在犯罪既遂前
(3)知情不报,不构成窝藏、包庇罪。但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的,可以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4)包庇罪 vs.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①包庇罪是积极作假证明,帮助毁灭证据不属于包庇行为
②主要看行为判定
(5)包庇罪和伪证罪,可以想象竞合
(6)包庇罪的法条竞合,优先适用这些特殊罪名
①A294(3):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真正身份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A349: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③A417帮助犯罪份子逃避处罚罪(真正身份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A312:“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行为主体:限于本犯以外的人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例外:洗钱罪,可以包括自洗钱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
2.行为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犯罪工具不是赃物
(2)仅限于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如果尸体被当作商品,则可以认定为窝藏赃物
(3)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属于产生的收益
(4)犯罪,只要求在客观违法阶层成立即可
(5)遵循共犯从属性原理(客观阶层)
(6)犯罪,要求已经既遂,否则构成犯罪的承继共犯
3.行为方式
(1)窝藏
(2)转移
要求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
(3)收购
少量自用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但购买机动车等重大财物(主观有认识)构成
(4)代为销售
(5)其他方法
①居间介绍、买卖、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协助将资金转移
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取得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买卖,提供、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
4.认定问题
(1)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但不要求已经作出裁判
(2)事前通谋,不构成本罪,而是本犯犯罪的共犯
(3)法条竞合
①与洗钱罪
②与毒品犯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脏罪
(4)本罪与取得型犯罪
看是基于不法原因还是合法原因交付财物, 前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者构成侵占罪
脱逃罪
A316(1):“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行为主体: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已决犯
(2)未决犯
不属于的
①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
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本罪主体
③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
④被公民扭送的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犯、正在被追捕的人,挣脱公民扭送的
错判徒刑的,在服刑期间逃脱,可以不认定为脱逃罪;但又犯新罪应该定罪判刑,且被错判已服刑期只能作为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考虑
2.认定问题
(1)脱逃地点:一般在监狱、看守所等关押场所。被转监、送往法院审判途中脱逃的,也构成。
(2)获准回家,故意不在规定时间返回监狱,逃往外地,构成本罪。但特殊原因可以排除。
(3)既遂标准:摆脱监管人员的实力控制。
(4)共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只要一个人既遂,全部行为人都既遂。
妨害文物管理罪
倒卖文物罪
A326:“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行为对象: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2.倒卖: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的行为
(1)不要求实现牟利目的
(2)倒卖不要求买进+卖出
非法出售、私藏文物藏品罪
A327:“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盗掘古墓葬罪
A328:“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2.本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盗掘行为本身包含了盗窃行为,将盗窃文物的行为作为盗掘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事后出售,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 出售到境外,侵犯海关管理秩序,和走私文物罪数罪并罚。
3.本罪与故意毁损文物罪的关系
和盗窃罪的原理相同
在盗掘结束后出于其他目的(包括掩盖罪行、毁灭证据)故意毁损问无罪的,另定故意损毁文物罪,数罪并罚
危害公共卫生罪
医疗事故罪
A335:“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行为主体:医务人员,真正身份犯
2.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主观上是过失,属于业务过失,且往往是重大过失
4.要求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非法行医罪
A336:“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为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消极的身份犯
医生职业资格非终身资格,医生正式退休后就失去
2.行为表现:非法行医
(1)职业犯,反复、持续实施
(2)被害人承诺,依然构成该罪
(3)非法行医过失致人死亡,定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
环境犯罪
盗伐、滥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
A345(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本罪的主要情形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
(2)擅自看法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地点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
2.司法解释规定为盗窃罪应该定为盗窃罪的情形和(注意规定)
(1)将他人所有、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
(2)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
(3)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但导致树木死亡则构成盗伐林木罪
(4)盗伐完全枯死的树木
3.盗伐的手段不限于砍伐,也可以是移植到他地
4.也可以构成事后转化抢劫
保护生态环境+他人财产权
滥伐林木罪
A345(2):“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情形
1.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树木的
2.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
3.在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外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树木
构成盗伐林木罪
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的除外
4.林木权属有争议,在确定之前擅自砍伐树木
保护生态环境
针对保护动物的犯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也包括人工繁殖的珍贵濒危动物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罪
不对非法收购的目的做出要求
非法狩猎罪
A34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污染环境罪
A338:“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主观上是故意
2.实害犯,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才成立犯罪
3.可以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想象竞合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A34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1.走私毒品
(1)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也可以构成走私毒品
(2)既遂标准
①陆路输入的,越过国(边)境线
②海运、空运的,船舶、飞机到达本国港口、机场
2.贩卖毒品:有偿转让
(1)有偿转让不要求牟利目的
代购是否要认定为贩卖?
请托人为自己吸食,根据酬劳种类分两种情形
收取金钱:看有无牟利目的
收取毒品:看有无贩卖目的
请托人为贩毒者
无论有无牟利、贩卖目的,都构成贩卖
(2)贩卖的方式包括钱物交易、物物交换
(3)既遂标准:卖掉毒品,不要求收到货款
(4)共犯问题
①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介绍卖家
介绍为贩卖的买家
介绍为自用的买家
②居中倒卖毒品
③帮助交付毒品
(5)变相走私、贩卖毒品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①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
②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
(走私、)贩卖毒品罪
③没有牟利目的,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
非法经营罪
3.运输毒品
(1)吸毒者
为吸食,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2)代购者
代购者在购买、存储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有牟利目的而代购,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运输,定贩卖、运输毒品罪
(3)既遂标准:毒品离开原存放地,放生较长距离的位移
不要求运抵目的地
(4)共犯问题
分段运输、集中派活都不构成共同犯罪
4.制造毒品
(1)制造方法
①从原料中提取
②精制
分装毒品也是制造,属于量的精制
③变种
④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调制毒品
掺假不属于制造毒品
(2)既遂标准:制造出毒品,不问数量、纯度高低
不能犯(制造方法在客观上不具备制造出毒品的可能性),不成立制造毒品罪
5.数量问题
(1)成立不要求数量
(2)数量影响量刑
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同一宗毒品,在数量上不重复计算
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不同宗毒品,在数量上要累加计算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的毒品,可以分别折抵为海洛因,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依据
6.特别再犯制度
A356:“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1.前罪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2.后罪包括毒品犯罪一节全部的罪名
3.前后罪的法定刑没有要求
4.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
5.特别再犯与累犯可以竞合
累犯制度比特别再犯制度更严厉,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制度,更不应该适用特别再犯制度
非法持有毒品罪
A348:“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成立本罪,要求持有毒品达到数量较大
2.持有:事实上支配控制毒品
(1)持有不限于随身携带,也可以保存在可以控制的地方
(2)可以间接持有
(3)不要求是毒品所有者
(4)要求具有持续性
3.因走私、贩卖、运输而持有毒品,不定本罪,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A354:“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容留
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2.共有场所不构成容留
3.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顺序反过来,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
A35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包庇的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
2.与包庇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本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
1.行为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毒脏
2.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本罪
3.毒脏指犯罪所得,不包括犯罪所得的收益,针对收益只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卖淫类犯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A358:“【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卖淫
(1)卖淫者:人对人都可以
(2)接受卖淫服务的人:不特定人
(3)卖淫内容
①性交行为
②口交、肛交类性交行为
手淫、乳交不属于本罪的卖淫,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
(4)卖淫的支付方式
必须是金钱或者有价值财物
2.组织卖淫
(1)要求对卖淫者具有管理性和控制性
(2)既遂标准:被组织者实行了卖淫行为
3.强迫卖淫
(1)逼良为娼
(2)不让从良
(3)具体时间、地点的强迫
①强迫他人与特定的个人性交、从事威胁活动的,成立强奸、强制猥亵等罪
②强迫妇女与自己性交并支付性行为对价的,认定为强奸罪
4.协助组织卖淫
(1)行为方式:招募、运送,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
(2)帮助行为正犯化,是独立罪名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
A359:“【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为方式
(1)引诱:要求他人本无卖淫意愿
(2)容留: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
(3)介绍:要求是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进行介绍,单纯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不构成
2.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3.罪数
(1)选择性罪名的构成范围内,不用数罪并罚
(2)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要数罪并罚
(3)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可以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旅馆业等单位的人员犯罪问题
传播性病罪
A360:“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行为方式: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
2.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3.主观上要求明知
4.司法解释将性病扩大解释为包括艾滋病
5.意图伤害他人,通过卖淫、嫖娼使对方染上严重性病,构成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关于淫秽物品的犯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A36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淫秽物品
包括含有淫秽内容的电子信息
2.贩卖
3.传播
发行+播放
4.成立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但是既遂不要求实现牟利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
A364:“【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走私淫秽物品罪
传播或者牟利目的
2.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牟利目的
3.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目的,不要求牟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