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1财产犯罪
根据柏浪涛老师2022年《刑法攻略》及讲解视频制作,基本原理:1.保护法益、2.行为对象、3.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
编辑于2023-06-24 12:25:25财产犯罪
基本原理
1.保护法益
(首先)所有权
(其次)占有事实,既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
但保护的非法占有,必须是平稳占有,且不能对抗所有权人(当然也不能对抗国家)。
2.行为对象
(1)财物
①无体物
②虚拟财产
③违禁品
④债权凭证
⑤不动产
⑥不包括人的身体,但分离的器官、血液属于财物
(2)财产性利益:主要是债权
①同时存在性,要求行为时就已经存在财产性利益
②合法性,非法的债权不予保护
(3)价值与数额
①经济价值,包括积极价值和消极价值
②数额
A.价值数额较大(≥2000元),值得刑法完整保护
B.价值数额不大,值得刑法有限保护
C.价值微薄,不值得刑法保护
3.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
(1)排除意思
①没有返还意思
②虽有返还意思,但妨害主人对财物的利用程度很严重
③虽有返还意思,但同时具有非法利用财物交换价值的意思
(2)利用意思
①利用意思,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的正常价值和本来用途
②不予利用,也不予毁坏,而是单纯隐匿,属于缺少利用意思,构成毁坏财物罪
(3)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行为人本人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的目的
财产犯罪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有:取得性犯罪
转移占有
犯罪人转移占有
根据手段暴力程度
盗窃罪
A26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定义
盗窃罪,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行为结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2.构成要件
(1)破坏他人的占有(成立条件)
盗窃罪 vs. 侵占罪
区分关键:是否破坏了他人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
事实上的占有
1.主人占有财物,只要求财物在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
刑法与民法上的占有有区别,前者侧重于事实状态,后者侧重于权利状态;前者不承认间接占有概念,后者承认。
2.短暂遗忘不改变占有事实
财物处于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主人的短暂遗忘不改变占有事实
3.占有转化: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
占有转化的条件
①场所特定
②人员流动不大
③有明确管理人
4.上下占有
关键看上级对下级的授权大小
5.共同占有
6.封缄物的占有
内容物视为主人占有,封缄物整体视为保管人占有
7.存款的占有
(1)存款人对银行享有的债权
直接利用技术手段从存折上划走钱,构成盗窃罪(盗窃的是存款债权)
(2)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
先偷银行卡,还不构成盗窃罪,从ATM取走现金,构成盗窃罪(①对银行构成盗窃罪,盗窃的是银行的现金;②对卡主构成盗窃罪,盗窃的是卡主的存款债权),一行为触犯二罪,想象竞合择一重,一样重,定一个盗窃罪
观念上的占有
财物虽然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有人在占有该财物
要求有占有意思
客观上在占有财物,主观上没有占有意思,不属于在占有财物
1.占有意思可以对松弛的占有事实起到补充作用
2.占有意思可以推定存在
3.死者占有问题
(1)否定说
(2)肯定说
拟制的占有状态
(3)折中说(多数)
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
第三人,啥时拿,都定侵占
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2)通过平和手段(秘密性?)
平和手段是指转移占有使用的手段
是否要求秘密性?
法考的多数说,认为盗窃罪不要求秘密性。
(3)建立自己的占有(既遂条件)
失控说(-08)→取得控制说(08-)
取得控制,是指行为人建立了对财物的占有,也即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排除了他人支配的可能性。
1.空间上,可以保持一定距离
2.状态上,取得控制要求平稳状态
财物大小可能影响既遂
3.抢劫罪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即使行为人没有抢到财物,只要造成被害人轻伤,也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4.行为人取得财物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1)多次盗窃(2年3次以上)
①基于同一盗窃犯意,在一个地点针对多个被害人盗窃,算1次
②不要求每次盗窃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更不要求既遂
(2)入户盗窃
①要求“非法入户”,入户时就带有非法目的(不限于盗窃目的)
②户是指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
(3)携带凶器盗窃
①凶器包括性质上和用法上的凶器
②携带,不要求展示或使用
③要求携带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4)扒窃
①公开场合,即不特定人出入的场合
②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随身不是贴身
③不要求秘密性
值得刑法有限保护的财物
同样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4.财产犯罪的数额
盗窃罪的三档法定性条件
①数额较大:2000元左右
②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
③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以上
数额的认定,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时的主观认识)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①主观上,具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
②客观上,实施的盗窃行为具有盗窃到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可能性
盗窃罪的既遂条件
在成立条件的基础上,实际盗窃到数额较大的财物
有既遂、也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重刑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按既遂处罚
未遂数额是未获得的数额
不确切的期待数额,不作为犯罪数额
计算违禁品数额可以参考其非法交易的价值数额
既遂数额不受事后、事前影响
5.罪数问题
(1)盗打电话、盗用网络问题
A265:“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盗窃对象是通讯信号、网络信号、电力等无形财物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明知是非法制作充值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购买而使用,造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欺骗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电话或网络,造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数额是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
(2)盗窃后+行为
①盗窃+销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并罚;但通过销售欺骗他人财物,定诈骗罪,并罚
②盗窃+毁坏,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并罚
③盗窃违禁品+出售,侵犯新法益,数罪并罚
④欲盗窃普通财物,实际窃得违禁品+持有、出售,数罪并罚(盗窃行为定盗窃罪)
抢夺罪
A267:“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定义: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的行为。
2.行为结构: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①本质是对物实施暴力,对人实施是抢劫罪
②对物实施暴力,要求对人具有人身危险性
③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是位阶关系,可以包容评价
④不要求乘人不备,不要求公然进行
3.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抢劫罪)
①法律拟制
②凶器:性质+用法上的
③携带
可以让第三人携带
不要求显示、暗示
不要求使用
否则直接构成抢劫罪
要求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要求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4.结果加重犯: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注意飞车抢夺变抢劫是普通抢劫,本来就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抢劫罪
A26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定义及保护法益: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财产权,其次是人身权。本罪的性质由财产权法益决定。
2.构成要件
(1)行为方式
①暴力,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②胁迫: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程度要求是足以使对方不敢反抗)
A.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恶害相通告。
B.以暴力相胁迫,不要求行为人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只要被害人以为即可。
C.暴力及以暴力相胁迫的对象
Ⅰ只包括对人实施暴力
Ⅱ对象包括财物的占有者、占有的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具有保护意思和保护行动的人),不包括第三人
③其他(足以压制人反抗的)方法
A.昏醉型抢劫(不知反抗)
B.拘禁型抢劫(不能反抗)
(2)行为对象
①有形财物
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
②财产性利益(债权)
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强制手段是指带着劫财的目的而实施的强制手段
①被害人陷入无法反抗的状态不是行为人造成的
②行为人不是带着劫财的目的实施的强制手段造成被害人陷入无法反抗的状态
都缺乏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司法解释规定:先强奸或伤害,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使用暴力或胁迫劫取财物,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4)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因为被害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3.事后转化抢劫(成立条件)
A269:“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三个轻罪:盗窃、诈骗、抢夺
①三罪的范围:非行为,而是罪名,同时
A.该行为具有财产犯罪属性
B.该行为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三罪之一的构成要件
②三罪针对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如果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不要求
③三罪要求着手实行,但不要求既遂
④14-16的人,不转化,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三个目的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①窝藏赃物要求已经取得赃物
②抗拒抓捕要求有抓捕行动在进行
(3)实行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①当场,而非现场,要求时间上有秘密联系
②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A.是以恶害相通告,使抓捕者产生恐惧心理
B.对象不限于被害人,但不包括动物(警犬)
③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A.摆脱行为,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的不转化抢劫
B.暴力指对方重伤或死亡构成结果加重犯
(4)事后转化抢劫 vs. 临时起意、直接升级的抢劫
①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后者就是正常的抢劫罪
②具体区分标准:使用暴力的目的不同
(5)携带凶器抢夺,又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的成立条件的
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就可以定抢夺罪,后一个行为定故意伤害罪,并罚
(6)共犯问题
按原理来
共犯的实行过限问题,若前罪帮助犯实行过限,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4.法定刑升格条件
(1)入户抢劫
①“户”的认定
A.“户”是指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住所
B.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工棚、商店、刚装修好的无人居住的新房都不算户
C.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在非营业时间入内的构成入户抢劫;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任何时间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都构成入户抢劫。
②“入户”的目的
A.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
B.合法入户,在户内抢劫,不构成非法入户
③在户内实施抢劫的实行行为
④主观上要认识到是“户”
⑤转化抢劫同时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判断要点
看转化抢劫的行为发生在户内还是户外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①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
A.不含小型出租车
B.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小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可以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C.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以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②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③转化抢劫同时认定为在公共交通上抢劫的判断要点
看转化抢劫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①抢劫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
②包括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①多次指3次以上
②要求每一次都已构成犯罪
③基于同一个抢劫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抢劫,属于一次抢劫
(5)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①主观心理:包括故意和过失
②实行行为致人重伤、死亡
③“人”:最初被害人+阻止抢劫的人+打击错误
④抢劫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⑤与故意杀人罪的判断:
A.抢劫呈现终局形态,为其它目的而杀人,数罪并罚
B.抢劫前或抢劫过程中,为取财而杀人,定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①要求足以使他人误认为是军警人员
②军警人员利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依法从重处罚
(7)持枪抢劫
①须为真枪,不包括仿真枪,可以是空枪
②枪须向被害人展示或使用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该法定刑升格条件的适用。
4.抢劫罪 vs. 绑架罪
(1)区分
核心在于主观目的不同
(2)联系
两个罪同时构成是想象竞合择一重
(3)罪数
先抢劫,后绑架,数罪并罚
先绑架,后抢劫,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被害人转移占有
诈骗罪
1.构成要件
行为结构
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1)欺骗行为
①欺骗对象: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②欺骗内容:仅限于事实判断,原则上不包括价值评价
③欺骗方式
虚构事实(作为)
隐瞒真相(不作为)
关键看行为人有无告知真相的义务
④欺骗类型
使对方从无到有产生认识错误
构成欺骗
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
有告知真相义务
构成欺骗
没有告知真相义务
单纯维持利用
不构成欺骗
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强化已有认识错误
构成欺骗
⑤欺骗程度:足以使一般人相信
罪名中涉及到虚假的要素,都要求足以使一般人相信
(2)认识错误
①行为主体要求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
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成立盗窃罪
②机器被骗的问题
A.机器没有意思自治能力、行为能力,不是刑法上的行为主体
B.机器没有责任能力,不能成为谴责的对象,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着
C.机器的运转缺乏有意识性,不属于刑法上的行为
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③冒领、冒用场合
构成诈骗的前提是向对方对使用人的身份存在审核义务
否则构成盗窃
(3)造成损失
诈骗罪成立
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可能性
诈骗罪既遂
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实际遭受损失
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判断标准:考虑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
2.盗窃罪 vs. 诈骗罪(两角关系)
关键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务
(1)客观处分行为
处分的是占有
②诈骗罪:由被害人实施转移占有
③盗窃罪:由行为人实施转移占有
(2)主观处分意识(两个前提)
要被害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
①被害人具有意志自由,基于“自愿”而处分财物
②被害人意识到自己是财物的占有者、支配者
(3)处分意识的判断
要求事先意识到该财物在交易活动中是现实存在的、自己占有的
①处分规则是整体处分
A.数量错误
诈骗罪
B.种类错误
盗窃罪
②处分规则是单个处分
处分资金属于单个处分
都是盗窃罪
3.盗窃罪 vs. 诈骗罪(三角关系)
行为人→受骗人(同时是处分人)→受害人
(1)三角诈骗 vs.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区分标准:受骗人有无处分行为(是否具有处分人的资格地位)
(2)三角诈骗 vs. 两角诈骗
受骗人事实占有(保管)受害人的财物,因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受害者,是两角诈骗
(3)诈骗罪的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依据行为人是否亲自欺骗处分人来划分
敲诈勒索罪
A274:“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为结构: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1)恐吓内容
①恶害,包括合法也包括违法内容
②恶害实现的方式,可以通过行为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但行为人必须使被害人知道自己能够影响第三人
(2)恐惧心理
①恶害内容要求能够产生心理恐惧的效果,因此必须是重大恶害
②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以对方相信该恶害内容为前提
(3)交付财物
行为人恐吓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敲诈勒索罪 vs. 抢劫罪
区分标准: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
胁迫内容是当场实现还是日后实现?
当场实现:抢劫罪
日后实现:敲诈勒索罪
都可以当场取得财物
3.敲诈勒索罪 vs. 诈骗罪
相同点:被害人都是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而处分财物
区分: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原因不同
①诈骗罪:基于认识错误,是被骗
②敲诈勒索罪:基于恐惧心理,是被迫
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的竞合问题
敲诈勒索与转告虚假恐吓信息式的诈骗的区分
敲诈勒索是被害人对行为人产生恐惧心理
转告恐吓虚假信息的行为中被害人是对行为人转告的(不存在的)第三人产生恐惧心理,是诈骗行为
择一重罪论处
4.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分
(1)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①请求权有基础(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使数额有争议,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②请求权无基础,不确定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再使用恐吓手段勒索钱财,推定有
(2)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恐吓行为
5.碰瓷?(2020新司法解释,注意规定)
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 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符合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最、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等罪构成要件的,定相应的犯罪
不转移占有
侵占罪
A270: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1.侵犯法益:他人的所有权
2.行为结构: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
主人所有
主人自愿转移占有给行为人(委托物)
主人非自愿脱离了占有,行为人占有(遗忘物、埋藏物)
行为人自己占有(拒不退还等)
3.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①委托物(代为保管物、出借物、担保物等)
A.必须是行为人占有的财物
B.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保管)的财物
委托给付的财物
Ⅰ否定说(多数): ①给付的是非法财物,委托人对财物没有返还请求权,受委托人没有侵占“他人财物”; ②财物在受委托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委托人在民法上不具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在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矛盾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将受到破坏。
Ⅱ肯定说: ①被委托人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②无论委托人对财物是否具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财物都不属于被委托人,因此财物属于“他人财物”; ③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不合适。
委托保管的财物
Ⅰ否定说(多数): ①委托人不是财物的所有人; ②非法委托关系不应当受法律保护; ③财物属于原主人的脱离占有物。 被委托人对原主人构成侵占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Ⅱ肯定说: ①被委托人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财物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属于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据为己有属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
②遗忘物、埋藏物
A.遗忘物
财物处于所有权人控制范围内,所有权人即使短暂遗忘,仍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
B.埋藏物
无主物,基于先占原则不构成侵占罪
行为人有意埋于地下,具有占有意思,不属于埋藏物、遗忘物,仍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行为人不法取得的构成盗窃罪
(2)行为方式:行为人行使了财物的所有权,主要是处分权
①特定物:不要求拒不返还
②种类物:要求拒不返还
职务侵占罪
A271(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正案十一》提高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到无期徒刑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
1.行为主体
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或者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是贪污罪的主体
国有单位的非从事公务人员,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除了国有单位委派的,都是职务侵占罪主体
村干部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是职务侵占罪;但是协助政府工作的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行为对象
单位财物
3.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1)职务是具有一定管理权限,能够占有或支配单位财物的职务
(2)利用要实质的利用,要求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
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罪
A275:“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括物理上的毁坏和效用上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