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的思维导图,如刑法的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相适应原则。
编辑于2023-07-13 16:07:55 内蒙古自治区刑法
刑法论
刑法的功能
保护法益
保障人权(先)
刑法的解释
解释技巧(不能类推)
平义解释(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扩大解释(信件包电子邮件、遗弃罪的负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金融机构包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包大型拖拉机、非法制造大炮解释为非法制造枪支罪 )
缩小解释(国家情报是有关国家安全)
类推解释(妇女包男子)例外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破坏军婚罪的同居包通奸、劫持汽车罪的汽车包火车,地铁、)
反义解释(A与非A )
解释理由(符合目的)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一词多义(抢劫罪的胁迫是以暴力相胁迫,强奸罪的胁迫可以是以非暴力相胁迫(抢劫罪中的胁迫+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是并列关系、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伪造可以包变造、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人的性羞耻心、侮辱罪侵犯人的名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不特定人知晓内容、传播性病罪是传染)
多词一义(出售,销售,倒卖,贩卖,有偿转让所有权、恐吓,胁迫,威胁,敲诈,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目的解释
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的关系
区别-解释技巧之间是排斥关系,解释理由之间是并存关系
刑法的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在中国境内犯罪
属地管辖原则(领土,领水,领空,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除外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
在中国境外犯罪
属人管辖原则(犯最高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除外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犯罪)
保护管辖原则(犯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追究 除外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普遍管辖原则(国际犯罪)
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未决犯)
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行为时无司法解释,审判时有司法解释,按照司法解释处理、行为时,有司法解释,审判时有新司法解释,按照从旧兼从轻处理
犯罪构成
三段论推理
大前提(犯罪构成要件)
种类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事实判断)伪造,变造,护照,签证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价值判断)猥亵,侮辱,淫秽物品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明文规定)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无明文规定)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司法工作人员)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小前提(案件事实)
犯罪论
客观要件
行为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定罪)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1.开始犯罪时就有2.没有身份的人,可以成为共犯)
不真正身份犯罪(量刑)
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1.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影响量刑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是否从事公务)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
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私营企业要求有法人资格一般不要求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自己拥有的有法人资格
主观条件
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犯罪,主要活动就是犯罪的是自然人犯罪)
处罚规则
原则双罚既罚单位也罚个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例外,单罚只罚个人不罚单位
行为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是降低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 替代危险是开创新的危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看被救援对象的性质,救人或贵重物品放火者负责,就普通物品,救援者自己负责)
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
不作为犯
真正不作为犯
丢失枪支不报罪 遗弃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绝提供间谍罪 恐怖主义犯罪 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
即可作为(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也可不作为
成立条件
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
对他人危险行为
对自己先行行为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法律规范
职务规定
自愿救助行为
特定领域(同时具备)
依赖关系
领域管理人
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自身难保)
不履行(不为 义务没意义)
等价性(程度)
主观要件
事实认识错误(过失)
法律认识错误(故意)
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实害犯(结果犯)
不将实害结果作为条件(作为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将实害结果作为条件(结果犯)
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抽象危险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
结果加重犯
法定型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虐待罪致人死亡,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一个行为触犯俩个罪
结果加重犯
法定刑升格条件
想象竟合犯
择一重罪论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行为
行为对法益制造的危险
没有制造危险
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制造了法律允许的危险)
过程
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故意的作为犯
重叠的因果关系(二因一果5+5=10)
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10+10=10)
不作为犯与过失犯
结果避免可能性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 )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
先前行为的作用大,后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的作用大,先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二者作用都大都有因果关系
种类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被害人有病)
甲踢伤乙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甲在乙的茶水投毒,中病的乙喝了茶水后感觉难受,自杀。没有因果关系
第三人的行为
结果符合价值评价的要求
现实发生的结果
前条件未发生作用被阻断,后条件导致结果(后结果负责)
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甲在公路上酒驾,因没注意到散落在公路上的井盖砸伤了路边行人,没有因果关系
甲重伤乙致其昏迷,丙在甲离开后取走丙的财务,与甲没有因果关系(甲故意伤害罪)
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个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一个行为
灾难现场,甲拿走倒地不动的乙的钱包,无法查明当时乙是否昏迷,还是死了
俩个行为
甲杀乙乙倒地,甲又放火,无法查明,乙是在放火前已死,还是在放火后才死
俩个人
构成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甲乙共同向丙开枪,只有一枪致命。无法查明谁打的
不构成共同犯罪
甲开车不慎开车撞倒丙,甲逃逸,五分钟后乙开车不慎轧到丙,无法查明丙是在乙轧之已死。还是在轧以后才死(再怎么样都是甲负责,对乙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不法性
一般仅限于个人法益的侵害
客观性
不论作为或不作为,故意或过失
现实性
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假想防卫没有故意,只有过失。没有过失的话就只是意外)
时间条件
危险比较紧迫时才可以开始
不发侵害的行为结束和继续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消除
意思条件
防卫意图不要求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
不要说
只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构成犯罪)
必要说
即要求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还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这一点
首先观点展示,然后考察犯什么罪,是否既遂 中止 未遂(事实判断 存在伤害结果 法律评价 是否危害结果)
相互斗殴(不成立正当防卫)斗殴有承诺构成犯罪
对象条件
共同犯罪(对直接实行犯和有攻击性的帮助犯可以防卫,对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防卫)
限度条件
必要性(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相当性(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正当防卫
对行凶(不要求携带凶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劫持航空器罪,放火罪,爆炸罪,暴动越狱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单纯的危险(自然灾害、野生动物袭击) 他人的不法侵害 假想避险 有特定职责的人在面临职务危险时不能紧急避险
时间条件
危险己经产生但尚未消除
意思条件
避险意图 避险认识 跟正当防卫一样
不得已条件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限度条件
限度条件
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生命法益 >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国家法益 公共法益 个人法益之间没有大小之分
被害人承诺
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范围
财产、名誉、自由、身体轻伤 可以放弃 身体重伤(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除外)、生命不可以放弃
时间
承诺必须事前作出
能力
幼儿,精神病患者的承诺无效
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欺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作出的承诺无效)
被害人自己认识错误,他人有义务的不告知责构成犯罪,如果没有义务,也没有欺骗,被害人的承诺有效,他人不构成犯罪(没有特别交代的 表明有承诺能力)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不构成犯罪)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希望
明知(可能发生)+放任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都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想结果发生,采取了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都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应当预见,有预见可能性 无法预见,没有遇见可能性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与 不可抗力
都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
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有
想不想结果发生
赞成(直接故意)
弃权(间接故意)
反对
本可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可避免(不可抗力)
无
应当不应当认识到
应当认识到(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法认识到(意外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客观有危害行为)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错误)
对象错误
没有观点争议
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实事求是)
法定符合说(把过失拟制成故意)
与对象错误的结合
太子与太监互换衣服,二皇子为夺位,以为太监是太子,向太监射箭,不慎将太子射死。
对太监存在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故意杀人罪未遂 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太子存在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罪既遂)
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甲乙共同向丙射击。未料甲击中乙,致乙死亡。事后查明,甲若未致乙死亡,乙便会射中丙。
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对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防卫认识不要说认为(只要求客观),甲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要求主客观相统一),甲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构成犯罪(考察犯什么罪,是否既遂 中止 未遂(事实判断 存在伤害结果 法律评价 是否危害结果)
判断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隔离犯 教唆犯)
过失(或意外事件)不慎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行为对象有两个人
故意(间接故意)误以为
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
有(对象错误)
无(间接故意 )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以为是A死法,实际是B死法) 行为对象只有一个人
结果的推迟发生
前行为甲故意杀乙,致乙重伤昏迷,以为死亡(故意杀人罪既遂) 后行为抛尸水里乙死亡(过失之人死亡罪)
前行为后行为的作用都大,属于二因一果(不能数罪并罚,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后因一果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结果的提前发生
前行为是否着手
已经着手(故意杀人罪既遂)
尚未着手(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抽象的错误 )
分别分析两个罪都构成的话 想象竞合 或者 A罪与A+B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的话至少定A罪(主观为主)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计算应以行为时)
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相对责任年龄
(12至14周岁)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至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不包括 失火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决水罪、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罪
法律拟制 定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定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事后转化抢劫(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不按照事后转化抢劫罪来处理。如果暴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按照这两罪处理)、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财物)
完全责任能力(满16周岁) 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责任年龄
(12至18周岁-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满75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责任能力
完全有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对有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完全安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人群(原因自由行为 故意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的)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应当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
吸毒的人(第一次产生幻觉并犯罪,可认为过失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
法定犯(援引行政法规的罪名)自然犯(不需要援引)
事实认识错误(不知者不为罪 不是故意的)法律认识错误(存在故意 自然犯-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法定犯-可能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
甲不知道自己盗窃的是枪支,事实认识错误,则甲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只构成盗窃罪
甲以为自己犯的是轻罪,实际上是重罪或者认为刑法不禁止,这种法律认识错误并不能排除或否定甲的犯罪故意,甲构成盗窃枪支罪
期待可能性
犯罪成立后的问题
犯罪时间发展的问题(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被迫放弃)和犯罪中止(自动放弃)
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着手之后)和犯罪预备(着手之前)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是着手
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强奸罪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盗窃罪翻墙不算着手,若屋里没人撬门着手,屋里有人进门着手、诈骗罪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才是着手、保险诈骗罪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才是着手、诬告陷害罪向有关机关告发才算着手、邮寄毒药杀人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如果有寄出时着手,如果没有收到打开时为着手
未遂犯与不能犯(对象不能犯,手段不能犯)
区分标准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
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自动性
犯罪中止(能够继续犯罪,自动放弃)和犯罪未遂(无法继续犯罪,被迫放弃)
1.普通熟人中止,近亲属未遂、2.害怕当场被抓未遂,害怕日后被抓终止 3.犯罪人以为无法继续犯罪被迫放弃定未遂,犯罪人以为能够继续犯罪自动放弃定中止(认识错误定主观)、 4.特定对象不存在定未遂
中止行为
1.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实行终了后后悔想成立犯罪中止仅自动放弃犯罪是不行的要求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2.行为未实行终了犯罪中止(没有实行终了后悔想成立犯罪中止,只需要自动放弃犯罪即可)
有效性
1.甲用刀捅了乙送医院救活中止 2.甲用刀捅了乙扔包卫生纸后离去乙被邻居救活未遂, 3.甲用刀捅了乙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既遂, 4.甲用刀捅了乙送医院,遇到车祸,车祸导致乙死亡定中止(介入因素)
犯罪既遂
造成实害结果才是犯罪既遂的要件、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转移人身法益对象要并罚
实害结果必须和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罪既遂
盗窃罪中的财物很大犯罪人转移出场所才是既遂,财物很小,犯罪人藏于身上既遂
犯罪的空间分布问题(共同犯罪)
基本原理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分类
结构
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既可以由一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重婚罪、聚众斗殴罪,不可能由一人实施。
对向犯
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重婚罪
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行贿罪与受贿罪
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
作用
主犯、从犯、胁从犯
分工
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正犯(实行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参与)
客观阶层
参与行为
参与意识(片面的共同犯罪)
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无法查明的案件需要意思联络①② 没有的话属于同时犯③④(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故意的共同正犯
甲乙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过失的共同正犯
甲乙有意思联络,共同过失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甲乙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的同时犯
甲乙没有意思联络,故意杀人,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过失的同时犯
甲乙没有意思联络,各自过失导致子弹飞向丙,丙死亡,甲乙都不构过失成致人死亡罪无罪
主观阶层
对责任年龄不要求,对责任能力不要求,对故意、过失不要求 行为共同说
方式上
直接正犯
亲自实施犯罪的实行犯
间接正犯(支配力)
客观阶层
对他人形成支配力
强制
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迫使他人实施犯罪
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欺骗
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过失行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法定身份
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主观阶层
故意
共犯
教唆犯(引起)
客观阶层
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他人已具有犯某罪的意图,此时教唆其犯该罪,不构成教唆犯
他人已有犯轻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他人已有犯基本犯罪意图,教唆他人犯情节加重罪,构成情节加重犯的教唆犯
他人已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相同的轻罪,不构成教唆犯,也不构成帮助犯
他人已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性质不同的轻罪,构成该轻罪的教唆犯
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主观阶层
故意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故意的违法事实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
没有欺骗和支配力,仍然是教唆犯
有欺骗和支配力升格为间接正犯
处罚
教唆犯其主要作用定主犯,起次要作用定从犯,也可能成为协从犯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帮助犯(促进)
客观阶层
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
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故意提供没用的钥匙,乙不构成帮助犯
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路上被偷了或者甲不在家,让乙放在信箱里,乙放错了,乙都不构成帮助犯
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
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提供了,但是甲拿着的时候被偷了,乙构成帮助犯,犯罪预备
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提供了,但是丙家的门开着,没用钥匙,乙构成帮助犯,犯罪预备
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提供了,但是甲操作不当没开了门,乙构成帮助犯,犯罪未遂
甲欲盗窃丙家,让乙提供有用的钥匙乙提供了,甲也用钥匙开门了,乙构成帮助犯,犯罪既遂
主观阶层
故意
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同犯罪(中途参与)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
成立共同犯罪
甲乙共谋抢劫丙,甲先到重伤丙,乙赶到拿走丙财物,甲乙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的共同犯罪
中途参与
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后参与的继续犯除外)
甲抢劫丙重伤丙后,乙才参与协助拿走丙的财物,甲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乙构成甲的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对重伤不负责
事后参与
帮助对象是犯罪人的构成,窝藏,包庇罪
甲抢劫到丙的财物后乙骑车路过,载甲离去乙构成窝藏罪
帮助对象是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甲抢劫到丙的财物后,乙帮助销赃,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助对象是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甲抢劫丙的财物后,乙帮助销毁抢劫用的工具,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片面的共同犯罪(参与意识)
片面帮助
片面教唆
片面实行
甲得知乙欲强奸丙,便提前将妇女打晕(轻伤)然后退出,乙顺利强奸了丙,但不知甲打的。
肯定说:甲构成强奸罪的片面实行犯乙构成单独的强奸罪
否定说: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择一重处)乙构成强奸罪
结合问题
与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
有身份者是身份犯的实行犯+无身份者是共犯
按实行犯
无身份者是非身份犯的实行犯+有身份者是共犯
按实行犯
A身份犯者是A身份犯的实行犯+B身份者是B身份犯的实行犯
按实行犯 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不真正身份犯
与不作为犯
实行犯是作为义务人,共犯是非作为义务人
实行犯是非作为义务人,帮助犯是作为义务人
与实行过限(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共同正犯
教唆犯
帮助犯
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
教唆犯或帮助犯+正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产生认识错误定教唆犯)
与犯罪形态
从属性,共犯关系的脱离(中途退出消除贡献)
处罚
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
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的数量计算问题(罪数)
一个行为
继续犯(非法拘禁罪,窝藏罪)
继续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有人参与犯罪,构成继承的共同犯罪
一般犯罪既遂后,有人参与,构成事后的妨害司法犯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法条竞合(包容评价关系,既符合这个又符合那个)
触犯的必然性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想象竞合(中立关系,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择一重处
加重犯
基本犯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两个行为
结合犯
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罪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加重处罚,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绑架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罪=绑架罪加重处罚,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连续犯
多次盗窃,多次敲诈勒索,多次抢夺,多次寻衅滋事,多次走私,多次贪污
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定重罪)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否侵犯新的法益)
先盗窃后销赃,销赃时欺骗第三方,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并罚,没有欺骗只定盗窃罪
侵犯新的法益,数罪并罚
牵连犯(手段行为,目的行为)
需要具有通常性
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属于牵连犯 为了诈骗而盗窃证件,不属于牵连犯
刑罚论
刑罚的体系
主刑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3年) 社区矫正机构
1.不予关押+社区矫正 2.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3.对管制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4.对管制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5.羁押1日抵2日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1年) 公安机关就近看守所
1.短期自由刑 2.可以酌量发报酬 3.每月可回家1~2
有期徒刑(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总刑期不满35年有期徒刑不超20年,总刑期满35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超25年)监狱
1.长期自由刑身自由 2.判决生效日确定日和执行日 3.羁押1日抵1日 4.强制劳动酌量发报酬
无期徒刑(没有期限)监狱
1.终身自由刑2.不单独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监狱)
1.剥夺生命 2.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3.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特别残忍手段的除外)的人不适用死刑 4.死缓期没有故意犯罪,2年后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2年后减为25年。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最高法核准,最后没执行死刑的死缓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 5.判决前的羁押不算在死缓期里。
附加刑
罚金
1.指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不能全部缴纳的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随时追缴 2.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时经法院裁定可以延期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单独适用罚金(单位犯罪)
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故意毁坏财物罪要么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罚金)
主刑+罚金(倒卖文物罪5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罚金)
要么附加要么单独适用(假冒专利罪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罚金、单独罚金)
没收财产(一审法院执行)
1.犯罪分子的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2.不得没收其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3.应当给个人和家属留必要的生活费
赔偿被害人(顺序)
民事债务
财产刑
剥夺政治权利
1.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附加管制与其期限相同,附加拘役、有期从执行完之日起算(执行期间依然被剥夺不算在剥夺政治权利期内) 3.可以减刑,减刑后不少于1年
驱逐出境
1.独立适用,犯罪较轻的外国人不判处主刑的可以适用 2.附加适用,犯罪较重的判了主刑的外国人可以在主刑执行后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罚措施
职业禁止(3~5年)
应当追缴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财物(行为时)和收益(案发时)
没收犯罪工具(经常性通常性的物品)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从重和从轻
减轻(只能下降到下一个刑格,法条没规定的时候经最高法核准也可减)
免除(有罪宣告免除刑罚处罚)中止犯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假释,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
一般累犯
1.前后罪都是故意,都是满18周岁,都得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后罪发生的时间得在前罪刑罚(指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5年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期满后犯罪成立累犯 4.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不成立累犯,期满后不成立累犯(缓刑是不再执行不是执行完了)
特殊累犯
1.前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之一 2.缓刑考验期满后不成立累犯 3.不要求有期徒刑和5年
自首
一般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轻罪的可免除)
自动投案(起始犯罪实施以后,截止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半路截胡(准备去或半路被捕,成立)
坐等警察(主动报案没离开并交代,他人报案没离开供认得成立)
证据证明(仅因形迹可疑盘问交代的成立,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排查交代的成立,人赃俱获时成立坦白)
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赌(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成立)
送首(监护人送来的,明显反抗的不成立)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向被害人主动承认的并自愿归案成立
被动归案不成立自首,又逃跑后又回来的成立逃脱罪的自首,自动投案成立自首又逃跑撤销自首,又回来的恢复自首+成立逃脱罪的自首
如实供述
只要求事实判断方面+只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
主体(因A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与A罪是不同种)
犯数罪(各算各的)
交通肇事罪(逃逸后归案,没有逃逸主动报案都是自首)
单位犯罪
单位没自首,主管人员自首(=单位自首)
单位没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首(属于个人自首)
单位自首了,主管和负责人的坦白属于自首
坦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与一般自首(自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
与特别自首(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罪和如实供述已经掌握的罪)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手段要合法,自己知道的,自己提供的)
犯罪(只要求客观上侵害法益的行为)
他人(不能是同案犯,但可以是同案犯的其他罪)
揭发(包括告发对自己犯罪的其他人)
协助抓捕犯罪人(基本信息不算)
1.约至指定地点2.指认辨认3.带领4.提供联络方式,地点5.同案犯犯罪后的新信息
自首和立功的总结
共同犯罪中想在同案犯上立功1.揭发共同犯罪以外的罪2.协同司法机关抓人
数罪并罚
原则
吸收原则
1.死刑+其他主刑=死刑 2.无期+其他主刑=无期 3.有期+拘役=有期
限制加重原则
1.死刑+死刑=死刑 2.无期+无期=无期 3.有期+有期=(下限是数刑中最高刑,上限是①<20年的上限是总和刑期②20年≤总和刑期<35年的上限是20年③总和刑期≥35年的上限是25年) 4.拘役+拘役=单(1~6月)数(6月~1年) 5.管制+管制=单(3月~2年)数(2~3年)
并科原则
1.有期+管制=有期+管制 2.拘役+管制=拘役+管制
附加刑的并罚
1.数罪中有附加刑的,主刑执行完后执行 2.种类相同的累加执行 3.种类不相同的分别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合并的不会超20年25年)
A罪+B罪=(选一个上限~下限)-已经执行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更严合并的超20年25年)
A罪+B罪=(A罪-已经执行)+B罪=(选一个上限~下限)
缓刑(宣告)
1.附条件的不再执行 2.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3.对象条件(不适用对判处管制,单处附加刑的、对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4.实质条件(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5.一般犯罪人可以宣告、不满18,怀孕的妇女,满75的应当宣告 6.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7.考验期(判决确定之日起)内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8.只适用于主刑
法律后果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缓刑被撤销
漏罪(判决宣告前)
撤销缓刑(没具体坐牢)后跟前罪数罪并罚
新罪(考验期内)
撤销缓刑后跟新罪数罪并罚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1.对缓刑一般不适用减刑,除了重大立功可以减刑(缩短缓刑考验期),假释不可以减刑 2.对主刑(除了死刑)可以减刑 3.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一半) 对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 对死缓(期满之日起)减为无期或有期(不能少于15年) 对限制减刑死缓犯(累犯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组织暴力性犯罪)减为无期(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不能少于20年)
假释(裁定)
1.有条件的提前释放 2.对管制、拘役不适用 3.被判无期、有期的部分犯罪分子 4.禁止对象(累犯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或组织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并且判10以上有期、无期) 5.对上述两种减为无期、有期的不得假释可以限制减刑 6.假释考验期内必须实行社区矫正 7.有期徒刑(执行(执行之日起,执行前的羁押1日抵1日)一半剩下的可假释(也是假释考验期)) 8.无期徒刑(执行(生效之日起,执行前的羁押不抵)13年以上可假释(考验期10年)) 9.普通死缓犯减无期、有期(执行(死缓期满之日起,之前的羁押不抵)减无期(考验期10年)减有期(剩余时间))
法律后果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假释被撤销
漏罪(判决宣告前)
撤销假释(具体坐牢)后前罪和漏罪先并后减
新罪(考验期内)
撤销假释后前罪和新罪先减后并
刑罚的消灭与追诉时效
1.具体犯罪的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5年 2.5年以上不满10年-10年 3.10年以上有期-15年 4.无期徒刑、死刑-20年(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最高检核准) 5.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成立)(实害犯实害结果发生之日,危险犯实施行为之日,连续犯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6.时效的延长(逃离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限制,被害人期限内提出控告的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7.时效的中断(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重新计算追诉的期限) 8.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只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