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罚论
刑罚论的思维导图,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编辑于2023-07-15 15:29:32 辽宁刑罚论
刑罚
概念
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适用机关不同
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
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其他制裁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
适用对象不同
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不能剥夺违法者的生命,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果更有别于刑罚
法律后果不同
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会受到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则不构成累犯,不会受到与累犯相同严厉程度的刑事处罚
目的
概念
是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刑罚报应的观念
它是关于刑罚的根据即国家为什么要对犯罪人动用刑罚的原因之一,刑罚报应观念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公平报应,在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当抱有防止犯罪等目的性的考虑,也即,科处刑罚就是因为行为人犯了罪,而再没有任何其他理由。通俗地说,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报应刑要求只能在“同态报应”的犯罪内科处刑罚,因此,它对于划定刑罚的上限具有意义
预防犯罪的目的
适用刑罚,除了出于对罪犯进行报应之外,还具有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因为刑罚在广义上是出于防止犯罪的目的而科处的一种预防教育手段,与刑罚报应观念主张的“因为实施了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立场相对,预防犯罪目的是基于“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观念而提出来的,大体上可以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大类
一般预防
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特殊预防
是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两者关系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种类
学理上的分类
以刑罚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刑法中的分类
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此,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
体系
概念
刑罚体系是刑法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法定
刑罚体系必须是刑法所规定的
总和
刑罚体系不是指某一种或者两种刑罚方法,而是指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轻重
刑罚体系通常都是按照一定次序将各种刑罚编排起来,使各种刑罚轻重相互衔接,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特点
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主刑
管制
概念
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特征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以外的各项权利,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游行、结社、出版、集会、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在管制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禁止令
禁止令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研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研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禁止令由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拘役
概念
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概念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
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
概念
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特征
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死刑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是生命刑,又称极刑
刑罚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适用条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适用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适用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特别提醒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
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缓期执行期
缓期执行期为2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不计算在2年期内)
限制减刑
对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有组织性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死缓减有期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执行期满后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如果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加刑
定义
是指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罚金
概念
是指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适用方式
①单处罚金 ②选处罚金 ③并处罚金 ④单处或并处罚金
缴纳方式
①限期一次缴纳 ②限期分期缴纳 ③随时缴纳 ④强制缴纳 ⑤延期缴纳 ⑥减免缴纳
没收财产
概念
是将罪犯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范围
没收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
方式
必须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没收财产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量刑时既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没收财产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罚金和没收财产可以择一判处,而无论选择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只能附加适用,并且必须适用
提示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
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集会、结社、游行、出版、示威的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象
应当剥夺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剥夺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这里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概括规定,包括严重经济犯罪、严重贪污受贿、严重渎职犯罪的犯罪分子,也即只要是严重犯罪的,均可以适用
期限
死刑、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主刑执行之日
死缓或者无期减为有期徒刑
3-10年
主刑执行完毕或者有期徒刑假释之日起
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5年
主刑执行完毕或者有期徒刑假释之日起
独立适用
1-5年
判决执行之日
管制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提示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驱逐出境
概念
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这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附加刑
对象
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国人
适用
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提示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是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不是必须适用驱逐出境,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