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罚论3
刑罚论3的思维导图,如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编辑于2023-07-15 15:31:16 辽宁刑罚论
减刑
概念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限度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½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与减轻处罚的关系
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它属于刑罚裁量情节及其适用规则问题,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
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悔改表现型
原则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文化、思想、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例外
对于下列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物赃款,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职务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般立功型
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期计算
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的减刑方法计算,即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
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程序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假释
概念
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期限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½以上,才可以假释,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程序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相同,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禁止条件
累犯不得假释,不管对累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都不得假释
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不能假释
有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的财产性判项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实质条件
是指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犯罪分子只有在符合前述对象条件和限制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实质条件,才可以被适用假释
确有悔改表现
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犯罪能力
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考察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如果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律后果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区别
与减刑
适用范围不同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适用方法不同
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
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狱继续执行
适用次数不同
假释只能宣告一次
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减刑数次
适用后果不同
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节,就撤销假释
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
与缓刑
适用范围不同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适用时间不同
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
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
适用根据不同
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
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的不执行
与监外执行
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适用条件不同
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收监条件不同
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
监外执行则是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
期间计算不同
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