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的思维导图,如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编辑于2023-07-17 22:36:08 辽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涉税犯罪
逃税罪
概念
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客观方面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提示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10万元以上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抗税罪
概念
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单位不是抗税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抗拒缴纳税款的目的
提示
抗税罪的罪数问题
过失造成
重伤:抗税罪
死亡:抗税罪
故意造成
轻伤:抗税罪
重伤:故意伤害罪
死亡:故意杀人罪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行为人采用的是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拖欠税款的,不构成抗税罪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诈骗罪的特别法)
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关系
骗取的数额≤缴纳的数额:逃税罪
骗取的数额>缴纳的数额:数罪并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概念
是指违反发票管理,增值税征管的法规,实施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为他人虚开
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提示
为了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
知识产权
假冒注册商标罪
概念
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特别提醒
“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制售伪劣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
概念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特别提醒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合法作品
以营利为目的盗版发行明知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内容的作品,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应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盗版发行明知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内容的作品,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盗版发行明知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的,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非法出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的(如邪教的教义),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概念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并以营利为目的
特别提醒
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
概念
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特别提醒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市场秩序
合同诈骗罪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特别提醒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法条,金融诈骗犯罪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法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概念
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客观方面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主体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包括积极参加者
主观方面
故意
特别提醒
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
概念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行为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提示
根据旧的司法解释,非法经营食盐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但是2020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废除了上述司法解释
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以非碘盐冒充碘盐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以非碘盐冒充碘盐进行销售,不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