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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的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思维导图。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编辑于2023-07-20 11:29:36 辽宁自然人
能力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和平等性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开始和终止
一般规定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确定依据
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同一事件中数人死亡时间的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特别规定
胎儿利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死者人格利益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
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特征
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
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
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被取消
具体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主体
成年人
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主体
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行为
纯获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接受奖励、赠与或报酬
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主体
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利害关系人
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有关组织
包括本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民事行为能力恢复的认定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制度
含义
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就是监护人,被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体系: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
分类
根据被监护人类型
未成年人监护
成年人监护
根据监护权的发生依据
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对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监护
指定监护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都要求担任监护人,或者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其他监护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协议监护
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意定监护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设定规则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当然的监护人,即使离婚,双方均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兜底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指定监护
指定程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当事人可请求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
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
指定原则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
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
法律后果
依照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被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变更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裁判
其他监护
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约定有法定监护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法定监护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父母仍为当然监护人
意定监护
协议解除
双方达成意定监护协议后,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任何一方有权请求解除监护协议
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监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监护监督
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民法典》规定的撤销监护权情形之一,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职责
范围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履行要求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的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临时照护措施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终止
具体情形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的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
监护资格被撤销的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权的撤销与恢复
撤销
适用情形
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监护人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申请主体
有关人员,主要指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
有关组织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医疗机构
学校
残疾人联合会
妇女联合会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民政部门
有关个人或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法律后果
原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的扶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原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人民法院应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
恢复
适用情形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法律后果
监护人监护资格恢复
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