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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思维导图,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介绍了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知识。
编辑于2023-07-22 16:43:38 辽宁法人
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分类
理论
标准
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是学者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直接产物,划分标准多种多样,一般而言,“综合说”更为可取
分类
公法人
依国家意思设立,目的、事业由法律直接规定,在加入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
私法人
由私人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
基于私法人成立基础的不同
社团法人
概念
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成立基础
人之组合
设立人地位
通常为法人成员
设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
有无意思机关
有
目的事业
营利、公益或其他非营利均可
解散原因及后果
多样化,包括成员协议
财团法人
概念
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
成立基础
目的财产
设立人地位
设立人并非财团法人成员
设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有无意思机关
无
目的事业
限公益目的
解散原因及后果
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剩余财产不得分配,应继续服务于公益
民法典
依据法人存在的目的
营利法人
概念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营利”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的行为
机构及具体职责
权力机构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人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其设置的目的在于确保出资人的利益,确保出资人得以实现其应得到的投资回报
执行机构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权力机构选举或决定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监督机构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设置目的在于防止执行机构的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职务违反法律和章程,权力机构选出的专门监督机构,可以是监事会或者监事等
出资人的责任
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营利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营利法人的人格否认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制度设立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和营利法人的利益
法人或其他出资人利益的保护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含义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的事业单位
成立时间
具备法人条件,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组织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社会团体法人
含义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实现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法人类型
成立时间
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组织机构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
含义
具备法人条件,为实现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法人
成立时间
符合法人条件的捐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组织机构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理事长等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非营利”是指目的上的非营利,至于该类法人在日常运行中开展了某些营利性活动,甚至从中获取了营利收入,并不影响其作为非营利法人的性质
特别法人
除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外的,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
机关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的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在一定的村或乡镇的社区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利用土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方式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同类产品或产业的生产经营者或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通过互助合作、民主管理共同实现成员利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我国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社会组织法人
“特殊性”主要是指此类法人具有行使公权力的职能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设立
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即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经依法批准后才能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保障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且法人的住所具有唯一性
组织机构
概述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具有团体性,这就要求有一定的机构来承担管理和对外交往的职责
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统称为法人的机关,法人的意志是通过其机关而形成、表示和实现的,因此,法人机关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对其机关的行为后果负责
权力机构
是形成法人的意志决定的机关,主要包括股东大会、社员大会等
执行机构
是执行法人的意志决定的机关,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理事会等,在法人的机关中,最主要的是其法定代表人
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是对法人的执行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不是一切法人都设置了监督机构,它是依据章程、命令或特别法的规定才设置的
责任承担规则
法人设立中行为的责任
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
法人成立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以设立人自己名义实施的行为
法人成立的,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产生的民事责任
法人未成立的,法律后果由该设立人承担,该设立人承担后,可向其他设立人追偿
法定代表人行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人分支机构行为责任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特别提示
《民法典》通过后,法人不再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成立要件
法人的变更
法人分立
具体类型
创设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存续式分立,指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
法律后果
法人分立的,其权力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合并
具体类型
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
吸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或多个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被归并的法人人格消灭,该其他法人仍然存续的合并方式
法律后果
法人合并的,其权力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变更登记事项
具体类型
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依法须经登记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其他事项的变更,如名称、注册资金、住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方面
法律后果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人的终止
概述
法人的终止,其意义如同自然人的死亡,法人终止后即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作为组织体,法人的终止须经一定的法律程序才会发生
终止情形
法人解散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
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人在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经法人或其债权人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法人终止
其他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程序要求
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法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对法人债务等承担民事责任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登记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批准
法人终止,法律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